發布時間:2021-09-26 09:35:43 工人日報

近幾年,外賣員勞動關(guan) 係認定越來越難,外賣平台和配送商、眾(zhong) 包服務公司的法律隔離效果明顯。勞動關(guan) 係認定難,也直接影響外賣員在工傷(shang) 、社保方麵的待遇。
9月17日,北京致誠農(nong) 民工法律援助與(yu) 研究中心發布《外賣平台用工模式法律研究報告》,這份報告指出,通過對從(cong) 2016年4月至2021年6月期間產(chan) 生的1907份涉及認定外賣員勞動關(guan) 係的司法判決(jue) 進行分析,發現平台企業(ye) 正在將外賣員的人力成本和用工風險向外剝離,通過一係列表麵的法律安排以及配合其中的配送商、眾(zhong) 包服務公司和靈活用工平台,將騎手的勞動關(guan) 係一步步打碎,外賣平台的勞動關(guan) 係認定率不到1%。
致誠中心研究員徐淼表示,近幾年,外賣員勞動關(guan) 係認定越來越難,外賣平台和配送商、眾(zhong) 包服務公司的法律隔離效果顯著。勞動關(guan) 係認定難,也直接影響外賣員在工傷(shang) 、社保方麵的待遇。
用工模式錯綜複雜
致誠中心主任佟麗(li) 華,還記得他們(men) 在2019年底接手的一起外賣員維權案,這名騎手工作中摔傷(shang) 造成傷(shang) 殘,外賣員輾轉兩(liang) 地起訴應訴上訴,迄今已經走完四道司法程序,依然無法確認勞動關(guan) 係,進而無法獲得工傷(shang) 賠償(chang) 。
這個(ge) 案件隻是冰山一角,“案件讓律師幾次感到絕望,但也讓我們(men) 意識到,這個(ge) 案子背後,是一個(ge) 複雜嚴(yan) 峻的問題。”佟麗(li) 華說,“外賣平台通過精心設計的係統讓勞動者權益得不到保護。”更為(wei) 關(guan) 鍵的是,隱藏在外賣係統中錯綜複雜的法律關(guan) 係,一直沒有得到充分揭示和討論,也使得有關(guan) 方麵難以介入。
徐淼向《工人日報》記者介紹,僅(jin) 僅(jin) 10年的時間,外賣平台用工模式經曆了快速變化,發展出了3大類8種主要模式。第一大類是傳(chuan) 統模式,在外賣平台出現之前,餐館是自雇員工從(cong) 事配送工作,外賣平台創業(ye) 早期,平台自行雇傭(yong) 騎手或勞務派遣騎手,這是傳(chuan) 統模式下的3種具體(ti) 用工模式,餐廳自雇、平台自雇和平台勞務派遣。第二大類是眾(zhong) 包模式,外賣平台發展之後,各大平台引入“接單自由、可在多平台兼職”的眾(zhong) 包模式,外賣平台最初是直接招募眾(zhong) 包騎手,很快外賣平台開始與(yu) 眾(zhong) 包服務公司合作,將成本和風險轉嫁給眾(zhong) 包服務公司,這是眾(zhong) 包模式下的兩(liang) 種用工模式,平台招募眾(zhong) 包騎手和眾(zhong) 包服務公司招募騎手。第三大類是專(zhuan) 送模式,平台聯合配送商將傳(chuan) 統模式轉為(wei) “表麵外包、實際合作用工”的專(zhuan) 送模式,由於(yu) 平台掌握著下遊配送商的絕對定價(jia) 權,因而專(zhuan) 送模式又形成網絡狀外包和個(ge) 體(ti) 工商戶模式,這就對勞動者勞動關(guan) 係認定和權益保護形成了嚴(yan) 峻挑戰。
通過對1907個(ge) 司法判決(jue) 進行分析,會(hui) 發現平台自營和勞務派遣這樣的用工方式在司法判決(jue) 中已經非常少見,眾(zhong) 包模式亦然,案件主要集中於(yu) 專(zhuan) 送模式。
誰來承擔雇主責任
複雜的用工模式,自然令外賣員的勞動關(guan) 係認定困難。徐淼表示,通過分析顯示,專(zhuan) 送模式下,外賣員勞動關(guan) 係認定比例從(cong) 傳(chuan) 統模式的100%降低至45%~60%,配送商通過網絡狀外包和個(ge) 體(ti) 工商戶模式,將勞動關(guan) 係認定比例從(cong) 81.62%降低至46.89%和58.62%。在侵權案件中,外賣平台原本需要承擔的雇主責任幾乎全部轉移給配送商和眾(zhong) 包服務公司,自身擔責率從(cong) 100%降低到15%之內(nei) 。但是,大量的配送商和眾(zhong) 包服務商自身風險承受能力有限,一旦需要擔責,其擔責能力堪憂。
在這樣的情況下,法院開始視“場景”嚴(yan) 重程度,比如人身損害、財產(chan) 損害和傷(shang) 殘等級等認定是否存在勞動關(guan) 係,工傷(shang) 案件的認定比例明顯高於(yu) 工作報酬或社保糾紛案件。
對於(yu) 這點,南安普頓大學法學碩士朱玥表示,平台依靠勞務合同將用工企業(ye) 分包在其體(ti) 係之外,轉嫁了用工成本和用工風險。近幾年勞動爭(zheng) 議判例所體(ti) 現的,隻能在各種轉包和分包的“雇主”之間尋找承擔具體(ti) 案件的雇主責任的主體(ti) 。
勞動法專(zhuan) 家、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常凱表示,雇主責任誰來承擔,這個(ge) 問題和平台經濟的用工現狀直接相關(guan) 。“目前,平台用工的特點和傳(chuan) 統企業(ye) 顯然不同,其一是‘去勞動關(guan) 係化’,通過個(ge) 體(ti) 工商戶注冊(ce) ,讓勞動者變成獨立的小個(ge) 體(ti) 工商戶。另一個(ge) 勞動關(guan) 係上的特點就是雇主隱身化、雇主分散化:勞動者找不到誰是雇主。這就造成了平台經濟沒有勞動關(guan) 係的假象。”而這樣的做法得以廣而行之,不僅(jin) “荒唐”,而且連“常識都顛覆了”。
明確新就業(ye) 形態勞動關(guan) 係認定規則
對於(yu) 外賣員找不到誰是雇主的情況,佟麗(li) 華建議,應當盡快完善相關(guan) 法律,明確平台企業(ye) 的用工主體(ti) 責任。“平台是用工規則的製定者,通過算法和數字化的管理對騎手有實質性的控製。平台也是平台用工的最大受益者,把用工主體(ti) 責任全部推卸給別人是不合適的,是權責利不統一的”。
“平台上這麽(me) 多騎手以此為(wei) 主要生活來源,怎麽(me) 能不適用勞動法來保護呢?”常凱說,“目前社會(hui) 上很多提法忽視了現有的勞動法律資源和勞動法律規製。這個(ge) 問題其實沒有那麽(me) 複雜,應該回歸基本。”
9月10日,人社部會(hui) 同多部門召開平台企業(ye) 行政指導會(hui) ,就維護新就業(ye) 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對10家頭部平台企業(ye) 開展聯合行政指導。行政指導會(hui) 後數日,有頭部外賣平台對外稱,已經麵向上千家合作商發出倡議,明確要求禁止騎手注冊(ce) 成為(wei) 個(ge) 體(ti) 工商戶。
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賀榮在國新辦新聞發布會(hui) 上表示,明確新就業(ye) 形態勞動關(guan) 係認定規則,“把引導規範平台經濟健康發展和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統一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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