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5-26 14:24:24 中國新聞網

據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眾(zhong) 號26日消息,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發布了新就業(ye) 形態勞動爭(zheng) 議典型案例,通過以案釋法引導裁判實踐,對於(yu) 切實提高新就業(ye) 形態勞動爭(zheng) 議案件辦理質效,充分實現平台經濟良性發展與(yu) 勞動者權益保護互促共進具有重要意義(yi) 。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平台經濟迅速發展,新就業(ye) 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維護等問題受到社會(hui) 廣泛關(guan) 注。對此,案例覆蓋平台經濟主要行業(ye) 類型和常見用工方式,落實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八部門關(guan) 於(yu) 維護新就業(ye) 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要求,堅持“事實優(you) 先”的勞動關(guan) 係認定原則,根據用工事實認定企業(ye) 和勞動者的關(guan) 係;明確“從(cong) 屬性+要素式”的勞動關(guan) 係認定思路,結合平台實際用工中勞動者對工作時間及工作量的自主決(jue) 定程度等要素,全麵分析勞動者與(yu) 企業(ye) 之間的人格從(cong) 屬性、經濟從(cong) 屬性、組織從(cong) 屬性,加強對勞動管理程度的綜合考量,對符合確立勞動關(guan) 係情形的認定標準作出重點規範;對通過訂立民事合作協議規避用人單位義(yi) 務、“假外包真用工”、誘導勞動者注冊(ce) 個(ge) 體(ti) 工商戶等違法用工行為(wei) 予以糾正,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下一步,兩(liang) 部門將繼續加強對新就業(ye) 形態勞動爭(zheng) 議案件辦理工作的聯合調研,積極推動新就業(ye) 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法律政策完善,加大對勞動人事爭(zheng) 議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辦案指導力度,通過爭(zheng) 議案件辦理引導平台及其合作企業(ye) 依法規範用工、勞動者理性維權,更好實現勞動爭(zheng) 議糾紛化解政治效果、法律效果與(yu) 社會(hui) 效果的有機統一。
人社部函〔2023〕36號
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
關(guan) 於(yu) 聯合發布第三批勞動人事爭(zheng) 議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廳(局)、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jun) 軍(jun) 事法院,新疆生產(chan) 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chan) 建設兵團分院:
為(wei) 深入學習(xi) 宣傳(chuan) 貫徹黨(dang) 的二十大關(guan) 於(yu) 支持和規範發展新就業(ye) 形態、加強靈活就業(ye) 和新就業(ye) 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的重要部署,推進落實《關(guan) 於(yu) 維護新就業(ye) 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1〕56號),充分實現平台經濟良性發展與(yu) 勞動者權益保護互促共進,現發布第三批勞動人事爭(zheng) 議典型案例,請各地仲裁機構、人民法院在辦案中予以參照。
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4日
勞動人事爭(zheng) 議典型案例
(第三批)
目 錄
▪ 案例1. 如何認定網約貨車司機與(yu) 平台企業(ye) 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guan) 係?
▪ 案例2. 如何認定網約配送員與(yu) 平台企業(ye) 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guan) 係?
▪ 案例3. 外賣平台用工合作企業(ye) 通過勞務公司招用網約配送員,如何認定勞動關(guan) 係?
▪ 案例4. 勞動者注冊(ce) 個(ge) 體(ti) 工商戶與(yu) 平台企業(ye) 或其用工合作企業(ye) 訂立合作協議,能否認定勞動關(guan) 係?
▪ 案例5. 如何認定網絡主播與(yu) 文化傳(chuan) 播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guan) 係?
▪ 案例6. 如何認定網約家政服務人員與(yu) 家政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guan) 係?
案例1.
如何認定網約貨車司機與(yu) 平台企業(ye) 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guan) 係?
基本案情
劉某於(yu) 2020年6月14日與(yu) 某信息技術公司訂立為(wei) 期1年的《車輛管理協議》,約定:劉某與(yu) 某信息技術公司建立合作關(guan) 係;劉某自備中型麵包車1輛提供貨物運輸服務,須由本人通過公司平台在某市區域內(nei) 接受公司派單並駕駛車輛,每日至少完成4單,多接訂單給予加單獎勵;某信息技術公司通過平台與(yu) 客戶結算貨物運輸費,每月向劉某支付包月運輸服務費6000元及獎勵金,油費、過路費、停車費等另行報銷。劉某從(cong) 事運輸工作期間,每日在公司平台簽到並接受平台派單,跑單時長均在8小時以上。某信息技術公司通過平台對劉某的訂單完成情況進行全程跟蹤,劉某每日接單量超過4單時按照每單70元進行加單獎勵,出現接單量不足4單、無故拒單、運輸超時、貨物損毀等情形時按照公司製定的費用結算辦法扣減部分服務費。2021年3月2日,某信息技術公司與(yu) 劉某訂立《車輛管理終止協議》,載明公司因調整運營規劃,與(yu) 劉某協商一致提前終止合作關(guan) 係。劉某認為(wei) 其與(yu) 某信息技術公司之間實際上已構成勞動關(guan) 係,終止合作的實際法律後果是勞動關(guan) 係解除,某信息技術公司應當支付經濟補償(chang) 。某信息技術公司以雙方書(shu) 麵約定建立合作關(guan) 係為(wei) 由否認存在勞動關(guan) 係,拒絕支付經濟補償(chang) ,劉某遂向勞動人事爭(zheng) 議仲裁委員會(hui) (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hui) )申請仲裁。
申請人請求
請求裁決(jue) 某信息技術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chang) 。
處理結果
仲裁委員會(hui) 裁決(jue) :某信息技術公司向劉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chang) 。
案例分析
本案爭(zheng) 議焦點是,劉某與(yu) 某信息技術公司之間是否符合確立勞動關(guan) 係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yu) 勞動者建立勞動關(guan) 係” ,《關(guan) 於(yu) 維護新就業(ye) 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1〕56號)第十八條規定:“根據用工事實認定企業(ye) 和勞動者的關(guan) 係”,以上法律規定和政策精神體(ti) 現出,認定勞動關(guan) 係應當堅持事實優(you) 先原則。《關(guan) 於(yu) 確立勞動關(guan) 係有關(guan) 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相關(guan) 規定體(ti) 現出,勞動關(guan) 係的核心特征為(wei) “勞動管理”,即勞動者與(yu) 用人單位之間具有人格從(cong) 屬性、經濟從(cong) 屬性、組織從(cong) 屬性。在新就業(ye) 形態下,由於(yu) 平台企業(ye) 生產(chan) 經營方式發生較大變化,勞動管理的體(ti) 現形式也相應具有許多新的特點。當前,認定新就業(ye) 形態勞動者與(yu) 平台企業(ye) 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guan) 係,應當對照勞動管理的相關(guan) 要素,綜合考量人格從(cong) 屬性、經濟從(cong) 屬性、組織從(cong) 屬性的有無及強弱。從(cong) 人格從(cong) 屬性看,主要體(ti) 現為(wei) 平台企業(ye) 的工作規則、勞動紀律、獎懲辦法等是否適用於(yu) 勞動者,平台企業(ye) 是否可通過製定規則、設定算法等對勞動者勞動過程進行管理控製;勞動者是否須按照平台指令完成工作任務,能否自主決(jue) 定工作時間、工作量等。從(cong) 經濟從(cong) 屬性看,主要體(ti) 現為(wei) 平台企業(ye) 是否掌握勞動者從(cong) 業(ye) 所必需的數據信息等重要生產(chan) 資料,是否允許勞動者商定服務價(jia) 格;勞動者通過平台獲得的報酬是否構成其重要收入來源等。從(cong) 組織從(cong) 屬性看,主要體(ti) 現在勞動者是否被納入平台企業(ye) 的組織體(ti) 係當中,成為(wei) 企業(ye) 生產(chan) 經營組織的有機部分,並以平台名義(yi) 對外提供服務等。
本案中,雖然某信息技術公司與(yu) 劉某訂立《車輛管理協議》約定雙方為(wei) 合作關(guan) 係,但依據相關(guan) 法律規定和政策精神,仍應根據用工事實認定雙方之間的法律關(guan) 係性質。某信息技術公司要求須由劉某本人駕駛車輛,通過平台向劉某發送工作指令、監控劉某工作情況,並依據公司規章製度對劉某進行獎懲;劉某須遵守某信息技術公司規定的工作時間、工作量等要求,體(ti) 現了較強的人格從(cong) 屬性。某信息技術公司占有用戶需求數據信息,單方製定服務費用結算標準;劉某從(cong) 業(ye) 行為(wei) 具有較強持續性和穩定性,其通過平台獲得的服務費用構成其穩定收入來源,體(ti) 現了明顯的經濟從(cong) 屬性。某信息技術公司將劉某納入其組織體(ti) 係進行管理,劉某是其穩定成員,並以平台名義(yi) 對外提供服務,從(cong) 事的貨物運輸業(ye) 務屬於(yu) 某信息技術公司業(ye) 務的組成部分,體(ti) 現了較強的組織從(cong) 屬性。綜上,某信息技術公司對劉某存在明顯的勞動管理行為(wei) ,符合確立勞動關(guan) 係的情形,應當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guan) 係。某信息技術公司與(yu) 劉某訂立《車輛管理終止協議》,實際上構成了勞動關(guan) 係的解除,因此,對劉某要求某信息技術公司支付經濟補償(chang) 的仲裁請求,應當予以支持。
典型意義(yi)
近年來,平台經濟迅速發展,創造了大量就業(ye) 機會(hui) 。與(yu) 此同時,維護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麵臨(lin) 諸多新情況新問題,其中,平台企業(ye) 與(yu) 勞動者之間的法律關(guan) 係性質引發社會(hui) 普遍關(guan) 注。不同平台之間用工模式存在差異,一些平台企業(ye) 占有數據信息這一新就業(ye) 形態勞動者從(cong) 業(ye) 所必需的生產(chan) 資料,通過製定規則、設定算法對勞動者的工作機會(hui) 、勞動條件、勞動方式、勞動收入、進出平台自由等進行限製或施加影響,並從(cong) 勞動者勞動成果中獲益。此類模式下,平台企業(ye) 並非提供信息中介、交易撮合等服務,而是通過對勞動者進行組織和管理,使他們(men) 按照一定模式和標準以平台名義(yi) 對外提供服務,因此,其應當作為(wei) 用工主體(ti) 或用人單位承擔相應法律義(yi) 務和責任。在仲裁和司法實踐中,各級勞動人事爭(zheng) 議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應當注意審查平台運營方式、算法規則等,查明平台企業(ye) 是否對勞動者存在勞動管理行為(wei) ,據實認定法律關(guan) 係性質。
案例2.
如何認定網約配送員與(yu) 平台企業(ye) 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guan) 係?
基本案情
徐某於(yu) 2019年7月5日從(cong) 某科技公司餐飲外賣平台眾(zhong) 包騎手入口注冊(ce) 成為(wei) 網約配送員,並在線訂立了《網約配送協議》,協議載明:徐某同意按照平台發送的配送信息自主選擇接受服務訂單,接單後及時完成配送,服務費按照平台統一標準按單結算。從(cong) 事餐飲外賣配送業(ye) 務期間,公司未對徐某上線接單時間提出要求,徐某每周實際上線接單天數為(wei) 3至6天不等,每天上線接單時長為(wei) 2至5小時不等。平台按照算法規則向一定區域內(nei) 不特定的多名配送員發送訂單信息,徐某通過搶單獲得配送機會(hui) ,平台向其按單結算服務費。出現配送超時、客戶差評等情形時,平台核實情況後按照統一標準扣減服務費。2020年1月4日,徐某向平台客服提出訂立勞動合同、繳納社會(hui) 保險費等要求,被平台客服拒絕,遂向仲裁委員會(hui) 申請仲裁。
申請人請求
請求確認徐某與(yu) 某科技公司於(yu) 2019年7月5日至2020年1月4日期間存在勞動關(guan) 係,某科技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chang) 。
處理結果
仲裁委員會(hui) 裁決(jue) :駁回徐某的仲裁請求。
案例分析
本案爭(zheng) 議焦點是,徐某與(yu) 某科技公司之間是否符合確立勞動關(guan) 係的情形?
根據《關(guan) 於(yu) 發布智能製造工程技術人員等職業(ye) 信息的通知》(人社廳發〔2020〕17號)相關(guan) 規定,網約配送員是指通過移動互聯網平台等,從(cong) 事接收、驗視客戶訂單,根據訂單需求,按照平台智能規劃路線,在一定時間內(nei) 將訂單物品遞送至指定地點的服務人員。《關(guan) 於(yu) 維護新就業(ye) 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1〕56號)根據平台不同用工形式,在勞動關(guan) 係情形外,還明確了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guan) 係的情形及相應勞動者的基本權益。
本案中,徐某在某科技公司餐飲外賣平台上注冊(ce) 成為(wei) 網約配送員,其與(yu) 某科技公司均具備建立勞動關(guan) 係的主體(ti) 資格。認定徐某與(yu) 某科技公司之間是否符合確立勞動關(guan) 係的情形,需要查明某科技公司是否對徐某進行了較強程度的勞動管理。從(cong) 用工事實看,徐某須遵守某科技公司製定的餐飲外賣平台配送服務規則,其訂單完成時間、客戶評價(jia) 等均作為(wei) 平台結算服務費的依據,但平台對其上線接單時間、接單量均無要求,徐某能夠完全自主決(jue) 定工作時間及工作量,因此,雙方之間人格從(cong) 屬性較標準勞動關(guan) 係有所弱化。某科技公司掌握徐某從(cong) 事網約配送業(ye) 務所必需的數據信息,製定餐飲外賣平台配送服務費結算標準和辦法,徐某通過平台獲得收入,雙方之間具有一定的經濟從(cong) 屬性。雖然徐某依托平台從(cong) 事餐飲外賣配送業(ye) 務,但某科技公司並未將其納入平台配送業(ye) 務組織體(ti) 係進行管理,未按照傳(chuan) 統勞動管理方式要求其承擔組織成員義(yi) 務,因此,雙方之間的組織從(cong) 屬性較弱。綜上,雖然某科技公司通過平台對徐某進行一定的勞動管理,但其程度不足以認定勞動關(guan) 係。因此,對徐某提出的確認勞動關(guan) 係等仲裁請求,仲裁委員會(hui) 不予支持。
典型意義(yi)
近年來,網約配送員成為(wei) 備受社會(hui) 關(guan) 注的群體(ti) ,如何維護好其勞動保障權益也頻頻引發輿論熱議。在網約配送行業(ye) 中,平台企業(ye) 對網約配送員存在多種組織和管理模式。在類似本案的模式中,平台向非特定配送員發送訂單信息,不對配送員的上線接單時間和接單量作任何要求,但與(yu) 此同時,平台企業(ye) 製定統一的配送服務規則和服務費結算標準,通過設定算法對配送員的配送行為(wei) 進行控製和管理,並將配送時長、客戶評價(jia) 等作為(wei) 結算服務費的依據。一方麵,勞動者工作時間、工作地點更加自由,不再受限於(yu) 特定的生產(chan) 經營組織體(ti) 係;另一方麵,平台企業(ye) 借助信息技術手段打破了傳(chuan) 統用工方式的時空限製,對勞動者實現了更加精細的用工管理。對此,《關(guan) 於(yu) 維護新就業(ye) 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1〕56號)明確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guan) 係的情形,並指出相關(guan) 部門應指導企業(ye) 與(yu) 該類勞動者訂立書(shu) 麵協議、合理確定雙方權利義(yi) 務,逐步推動將該類勞動者納入最低工資、休息休假等製度保障範圍。在仲裁與(yu) 司法實踐中,應在區分各類情形的基礎上分類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並積極推動完善相關(guan) 法律政策,進一步暢通勞動者維權渠道,充分實現平台經濟良性發展與(yu) 勞動者權益保護互促共進。
案例3.
外賣平台用工合作企業(ye) 通過勞務公司招用網約配送員,如何認定勞動關(guan) 係?
基本案情
某貨運代理公司承包經營某外賣平台配送站點,負責該站點網約配送業(ye) 務。2019年5月27日,某貨運代理公司與(yu) 某勞務公司訂立《配送業(ye) 務承包協議》,約定由某勞務公司負責站點的配送員招募和管理工作。何某於(yu) 2019年7月28日進入某外賣平台站點工作,並與(yu) 某勞務公司訂立了為(wei) 期1年的《外賣配送服務協議》,約定:何某同意在某外賣平台注冊(ce) 為(wei) 網約配送員,並進入某貨運代理公司承包的配送站點從(cong) 事配送業(ye) 務;何某須遵守某貨運代理公司製定的站點工作製度,每周經提前申請可休息1天,每天至少在線接單8小時;何某與(yu) 某勞務公司之間為(wei) 勞務合作關(guan) 係,某勞務公司根據訂單完成量向何某按月結算勞務報酬。從(cong) 事配送工作期間,何某按照某貨運代理公司製定的《配送員管理規則》,每天8:30到站點開早會(hui) ,每周工作6至7天,每天在線接單時長為(wei) 8至11小時不等。何某請假時,均須通過站長向某貨運代理公司提出申請。某貨運代理公司按照何某訂單完成量向何某按月支付服務費,出現高峰時段不服從(cong) 平台調配、無故拒接平台派單、超時配送、客戶差評等情形時,某貨運代理公司均按一定比例扣減服務費,而某勞務公司未對包含何某在內(nei) 的站點配送員進行管理。2019年11月3日,何某在執行配送任務途中摔倒受傷(shang) ,其要求某貨運代理公司、某勞務公司按照工傷(shang) 保險待遇標準向其賠償(chang) 各項治療費用,某貨運代理公司以未與(yu) 何某訂立任何協議為(wei) 由拒絕承擔責任,某勞務公司以與(yu) 何某之間係勞務合作關(guan) 係為(wei) 由拒絕支付工傷(shang) 保險待遇。2019年12月19日,何某以某貨運代理公司、某勞務公司為(wei) 共同被申請人向仲裁委員會(hui) 申請仲裁。
申請人請求
請求確認何某與(yu) 某貨運代理公司、某勞務公司於(yu) 2019年7月28日至2019年12月19日期間存在勞動關(guan) 係。
處理結果
仲裁委員會(hui) 裁決(jue) :何某與(yu) 某貨運代理公司於(yu) 2019年7月28日至2019年12月19日期間存在勞動關(guan) 係。
案例分析
本案爭(zheng) 議焦點是,何某是否與(yu) 兩(liang) 家公司存在勞動關(guan) 係?與(yu) 哪家公司存在勞動關(guan) 係?
本案中,從(cong) 某貨運代理公司與(yu) 某勞務公司訂立的《配送業(ye) 務承包協議》內(nei) 容看,某貨運代理公司將配送員招募和管理工作外包給某勞務公司,應當由某勞務公司負責具體(ti) 的用工組織和管理工作。但從(cong) 本案用工事實看,某勞務公司並未對何某等站點配送員進行管理,其與(yu) 某貨運代理公司之間的《配送業(ye) 務承包協議》並未實際履行;某貨運代理公司雖然未與(yu) 何某訂立書(shu) 麵協議,卻對其進行了勞動管理。因此,應當根據某貨運代理公司對何某的勞動管理程度,認定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guan) 係。何某須遵守某貨運代理公司製定的《配送員管理規則》,按時到站點考勤;某貨運代理公司對何某執行配送任務的情況進行監督,通過扣減服務費等方式對何某的工作時間、接單行為(wei) 、服務質量等進行管理,雙方之間存在較強的人格從(cong) 屬性。某貨運代理公司根據單方製定的服務費結算辦法向何某按月結算服務費,雙方之間存在明顯的經濟從(cong) 屬性。何某雖以平台名義(yi) 從(cong) 事配送任務,但某貨運代理公司將其納入站點的配送組織體(ti) 係進行管理,雙方之間存在較強的組織從(cong) 屬性。綜上,某貨運代理公司對何某進行了較強程度的勞動管理,應當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guan) 係。
典型意義(yi)
《關(guan) 於(yu) 維護新就業(ye) 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1〕56號)對平台企業(ye) 采取合作用工方式組織勞動者完成平台工作的情形作出了規定。在新就業(ye) 形態勞動爭(zheng) 議處理中,一些平台用工合作企業(ye) 也以外包或勞務派遣等靈活方式組織用工。部分配送站點承包經營企業(ye) 形式上將配送員的招募和管理工作外包給其他企業(ye) ,但實際上仍直接對配送員進行勞動管理,在勞動者主張相關(guan) 權益時通常否認與(yu) 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guan) 係,將“外包”當成了規避相應法律責任的“擋風板”“防火牆”,增加了勞動者的維權難度。在仲裁和司法實踐中,應當謹慎區分勞動關(guan) 係與(yu) 各類民事關(guan) 係,對於(yu) 此類“隱蔽勞動關(guan) 係”,不能簡單適用“外觀主義(yi) ”審查,應當根據勞動管理事實和從(cong) 屬性特征明確勞動關(guan) 係主體(ti) ,依法確定各方權利義(yi) 務。
案例4.
勞動者注冊(ce) 個(ge) 體(ti) 工商戶與(yu) 平台企業(ye) 或其用工合作企業(ye) 訂立合作協議,能否認定勞動關(guan) 係?
基本案情
孫某於(yu) 2019年6月11日進入某外賣平台配送站點工作,該站點由某物流公司承包經營。某物流公司與(yu) 孫某訂立了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2021年6月10日止的書(shu) 麵勞動合同。從(cong) 事配送工作期間,孫某按照某物流公司要求在規定時間、指定區域範圍內(nei) 執行某外賣平台派發的配送任務,某物流公司根據孫某出勤及訂單完成情況向其按月支付勞動報酬。某物流公司於(yu) 2020年8月21日與(yu) 某商務信息谘詢公司訂立《服務協議》,約定將含孫某在內(nei) 的部分配送員委托給某商務信息谘詢公司管理。在某商務信息谘詢公司安排下,孫某注冊(ce) 了名為(wei) “某配送服務部”的個(ge) 體(ti) 工商戶,並於(yu) 2020年9月6日與(yu) 某物流公司訂立了為(wei) 期1年的《項目承包協議》,約定:某配送服務部與(yu) 某物流公司建立合作關(guan) 係,某配送服務部承接某外賣平台配送站點的部分配送業(ye) 務,某物流公司按照配送業(ye) 務完成量向某配送服務部按月結算費用。此後,孫某仍然在某外賣平台站點從(cong) 事配送工作,接受某物流公司管理,管理方式未發生任何變化。2020年12月10日,某物流公司單方麵終止《項目承包協議》,孫某要求某物流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chang) 金。某物流公司認為(wei) 訂立《項目承包協議》後,雙方之間已從(cong) 勞動關(guan) 係變為(wei) 合作關(guan) 係,勞動合同自動終止,並以此為(wei) 由拒絕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chang) 金。孫某遂向仲裁委員會(hui) 申請仲裁。
申請人請求
請求確認孫某與(yu) 某物流公司於(yu) 2020年9月6日至2020年12月10日期間存在勞動關(guan) 係,某物流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chang) 金。
處理結果
仲裁委員會(hui) 裁決(jue) :孫某與(yu) 某物流公司於(yu) 2020年9月6日至2020年12月10日期間存在勞動關(guan) 係,某物流公司向孫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chang) 金。
案例分析
本案爭(zheng) 議焦點是,在孫某以個(ge) 體(ti) 工商戶名義(yi) 訂立《項目承包協議》情況下,其與(yu) 某物流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guan) 係?
從(cong) 法律主體(ti) 資格看,勞動者注冊(ce) 為(wei) 個(ge) 體(ti) 工商戶後,既可以作為(wei) 自然人與(yu) 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guan) 係,也有權以個(ge) 體(ti) 工商戶名義(yi) 開展市場經營活動。在第一種情形下,勞動者與(yu) 企業(ye) 之間存在“管理-從(cong) 屬”關(guan) 係,即企業(ye) 對勞動者實施勞動管理,勞動者向企業(ye) 提供從(cong) 屬性勞動,雙方之間市場主體(ti) 地位不平等,法律關(guan) 係呈現明顯的從(cong) 屬性;在第二種情形下,個(ge) 體(ti) 工商戶與(yu) 企業(ye) 均具有平等的市場主體(ti) 法律地位,個(ge) 體(ti) 工商戶可以依照約定向企業(ye) 提供服務並獲取對價(jia) ,但服務內(nei) 容和方式、對價(jia) 形式及多少等事項由雙方協商確定,企業(ye) 與(yu) 個(ge) 體(ti) 工商戶背後的自然人之間不具有“管理-從(cong) 屬”關(guan) 係。
本案中,在某商務信息谘詢公司安排下,孫某注冊(ce) 個(ge) 體(ti) 工商戶,並以個(ge) 體(ti) 工商戶名義(yi) 與(yu) 某物流公司書(shu) 麵約定建立合作關(guan) 係,但從(cong) 用工事實看,某物流公司與(yu) 孫某之間完全延續了此前的勞動管理方式,孫某仍然向某物流公司提供從(cong) 屬性勞動,雙方之間並未作為(wei) 法律地位平等的市場主體(ti) 開展經營活動。因此,某物流公司關(guan) 於(yu) 雙方之間由勞動關(guan) 係變為(wei) 合作關(guan) 係、勞動合同自動終止的主張,與(yu) 事實不符,應當認定在2020年9月6日之後雙方之間仍然存在勞動關(guan) 係,對孫某要求某物流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chang) 金的仲裁請求,應當予以支持。
典型意義(yi)
在新就業(ye) 形態下,勞動關(guan) 係與(yu) 合作關(guan) 係之間的邊界更加模糊,勞動者的勞動形式、勞動時間、工作場所、取酬方式等更加靈活多樣。一些平台企業(ye) 及其用工合作企業(ye) 利用這一特點,一方麵誘導或強迫勞動者注冊(ce) 成為(wei) 個(ge) 體(ti) 工商戶,並與(yu) 之訂立合作協議;另一方麵仍對勞動者進行較強程度的勞動管理,單方確定勞動規則、報酬標準等事項,以合作之名行勞動用工之實,嚴(yan) 重損害了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對此,國務院印發的《促進個(ge) 體(ti) 工商戶發展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ge) 人不得誘導、強迫勞動者登記注冊(ce) 為(wei) 個(ge) 體(ti) 工商戶。”在仲裁和司法實踐中,應當重點審查企業(ye) 與(yu) 勞動者之間是否存在勞動管理和從(cong) 屬性勞動,堅決(jue) 防止“去勞動關(guan) 係化”規避用工責任,充分保障勞動者各項勞動保障權益。
案例5.
如何認定網絡主播與(yu) 文化傳(chuan) 播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guan) 係?
基本案情
李某於(yu) 2018年11月29日與(yu) 某文化傳(chuan) 播公司訂立為(wei) 期2年的《藝人獨家合作協議》,約定:李某聘請某文化傳(chuan) 播公司為(wei) 其經紀人,某文化傳(chuan) 播公司為(wei) 李某提供網絡主播培訓及推廣宣傳(chuan) ,將其培養(yang) 成為(wei) 知名的網絡主播;在合同期內(nei) ,某文化傳(chuan) 播公司為(wei) 李某提供整套直播設備和直播室,負責安排李某的全部直播工作及直播之外的商業(ye) 或非商業(ye) 公眾(zhong) 活動,全權代理李某涉及到直播、出版、演出、廣告、錄音、錄像等與(yu) 演藝有關(guan) 的商業(ye) 或非商業(ye) 公眾(zhong) 活動,可在征得李某同意後作為(wei) 其委托代理人簽署有關(guan) 合同;李某有權參與(yu) 某文化傳(chuan) 播公司安排的商業(ye) 活動的策劃過程、了解直播收支情況,並對個(ge) 人形象定位等事項提出建議,但一經雙方協商一致,李某必須嚴(yan) 格遵守相關(guan) 約定;李某直播內(nei) 容和時間均由其自行確定,其每月獲得各直播平台後台禮物累計價(jia) 值5000元,可得基本收入2600元,超過5000元部分由公司和李某進行四六分成,超過9000元部分進行三七分成,超過12000元部分進行二八分成。從(cong) 事直播活動後,李某按照某文化傳(chuan) 播公司要求入駐2家直播平台,雙方均嚴(yan) 格履行協議約定的權利義(yi) 務。李某每天直播時長、每月直播天數均不固定,月收入均未超過3500元。2019年3月31日,李某因直播收入較低,單方解除《藝人獨家合作協議》,並以公司未繳納社會(hui) 保險費為(wei) 由要求某文化傳(chuan) 播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chang) 。某文化傳(chuan) 播公司以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guan) 係為(wei) 由拒絕支付。李某向仲裁委員會(hui) 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hui) 裁決(jue) 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guan) 係。李某不服仲裁裁決(jue) ,訴至人民法院。
原告訴訟請求
請求確認與(yu) 某文化傳(chuan) 播公司之間於(yu) 2018年11月29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間存在勞動關(guan) 係,某文化傳(chuan) 播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chang) 。
處理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jue) :李某與(yu) 某文化傳(chuan) 播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guan) 係。李某不服一審判決(jue) ,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jue)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分析
本案爭(zheng) 議焦點是,某文化傳(chuan) 播公司對李某的管理是否屬於(yu) 勞動管理?
在傳(chuan) 統演藝領域,企業(ye) 以經紀人身份與(yu) 藝人訂立的合同通常兼具委托合同、中介合同、行紀合同等性質,並因合同約定產(chan) 生企業(ye) 對藝人的“管理”行為(wei) ,但此類管理與(yu) 勞動管理存在明顯差異:從(cong) “管理”的主要目的看,企業(ye) 除安排藝人從(cong) 事演藝活動為(wei) 其創造經濟收益之外,還要對藝人進行培訓、包裝、宣傳(chuan) 、推廣等,使之獲得相對獨立的公眾(zhong) 知名度和市場價(jia) 值;而在勞動關(guan) 係中,企業(ye) 通過勞動管理組織勞動者進行生產(chan) 經營活動,並不以提升勞動者獨立的公眾(zhong) 知名度和市場價(jia) 值為(wei) 目的。從(cong) “管理”事項的確定看,企業(ye) 對藝人的管理內(nei) 容和程度通常由雙方自主協商約定,藝人還可以就自身形象設計、發展規劃和收益分紅等事項與(yu) 企業(ye) 進行協商;而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單個(ge) 勞動者與(yu) 企業(ye) 之間進行個(ge) 性化協商的空間一般比較有限,勞動紀律、報酬標準、獎懲辦法等規章製度通常由企業(ye) 統一製定並普遍適用於(yu) 企業(ye) 內(nei) 部的勞動者。此外,從(cong) 勞動成果分配方式看,企業(ye) 作為(wei) 經紀人,一般以約定的分成方式獲取藝人創造的經濟收益;而在勞動關(guan) 係中,企業(ye) 直接占有勞動者的勞動成果,按照統一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報酬及福利,不以約定分成作為(wei) 主要分配方式。綜上,企業(ye) 作為(wei) 經紀人與(yu) 藝人之間的法律關(guan) 係體(ti) 現出平等協商的特點,而存在勞動關(guan) 係的用人單位與(yu) 勞動者之間則體(ti) 現出較強的從(cong) 屬性特征,可據此對兩(liang) 種法律關(guan) 係予以區分。
本案中,通過《藝人獨家合作協議》內(nei) 容及履行情況可以看出,某文化傳(chuan) 播公司作為(wei) 李某的經紀人,雖然也安排李某從(cong) 事為(wei) 其創造直接經濟收益的直播活動,但其主要目的是通過培訓、包裝、宣傳(chuan) 、推廣等手段使李某成為(wei) 知名的網絡主播;李某的直播時間及內(nei) 容由其自主決(jue) 定,其他相關(guan) 活動要求等由雙方協商確定,李某對其個(ge) 人包裝、活動參與(yu) 等事項有協商權,對其創造的經濟收益有知情權;雙方以李某創造的經濟收益為(wei) 衡量標準,約定了“階梯式”的收益分成方式。因此,雙方之間的法律關(guan) 係體(ti) 現出平等協商的特點,並未體(ti) 現出《關(guan) 於(yu) 確立勞動關(guan) 係有關(guan) 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規定的勞動管理及從(cong) 屬性特征,應當認定為(wei) 民事關(guan) 係。李某提出確認勞動關(guan) 係並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chang) 的訴求,與(yu) 事實不符,不予支持。
典型意義(yi)
近年來,隨著網紅經濟的迅速發展,大量網絡主播經紀公司也應運而生。與(yu) 傳(chuan) 統演藝業(ye) 相比,網絡主播行業(ye) 具有更強的靈活性、互動性、可及性和價(jia) 值多元性,經紀公司“造星”周期和“投資-回報”周期也相應縮短。一些經紀公司沿襲傳(chuan) 統方式與(yu) 主播建立民事合作關(guan) 係,以培養(yang) 知名主播、組織主播參加各類商業(ye) 或非商業(ye) 公眾(zhong) 活動為(wei) 主業(ye) ,通過平等協商確定雙方權利義(yi) 務,以約定的分成方式進行收益分配;但與(yu) 此同時,一些企業(ye) 招用網絡主播的主要目的是開展“直播帶貨”業(ye) 務,以網絡直播手段推銷各類產(chan) 品,主播對個(ge) 人包裝、直播內(nei) 容、演藝方式、收益分配等沒有協商權,雙方之間體(ti) 現出較強的從(cong) 屬性特征,更加符合確立勞動關(guan) 係的情形。因此,在仲裁和司法實踐中,應當加強對法律關(guan) 係的個(ge) 案分析,重點審查企業(ye) 與(yu) 網絡主播之間的權利義(yi) 務內(nei) 容及確定方式,綜合認定雙方之間的法律關(guan) 係性質。
案例6.
如何認定網約家政服務人員與(yu) 家政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guan) 係?
基本案情
宋某,出生日期為(wei) 1976年10月7日,於(yu) 2019年10月26日到某員工製家政公司應聘家政保潔員,雙方訂立了《家政服務協議》,約定:某家政公司為(wei) 宋某安排保潔業(ye) 務上崗培訓(初級),培訓費用由公司承擔,宋某經培訓合格後須按照公司安排為(wei) 客戶提供入戶保潔服務,合作期限為(wei) 2年;宋某須遵守公司統一製定的《家政服務人員行為(wei) 規範》,合作期限內(nei) 不得通過其他平台從(cong) 事家政服務工作;某家政公司為(wei) 宋某配備工裝及保潔用具,並購買(mai) 意外險,費用均由公司承擔;宋某每周須工作6天,工作期間某家政公司通過本公司家政服務平台統一接收客戶訂單,並根據客戶需求信息匹配度向宋某派發保潔類訂單,工作日無訂單任務時宋某須按照公司安排從(cong) 事其他工作;某家政公司按月向宋某結付報酬,報酬計算標準為(wei) 底薪1600元/月,保潔服務費15元/小時,全勤獎200元/月;如宋某無故拒接訂單或收到客戶差評,某家政公司將在核實情況後扣減部分服務費。2019年11月1日,宋某經培訓合格後上崗。從(cong) 事保潔工作期間,宋某每周工作6天,每天入戶服務6至8小時。2020年1月10日,宋某在工作中受傷(shang) ,要求某家政公司按照工傷(shang) 保險待遇標準向其賠償(chang) 各類治療費用,某家政公司以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guan) 係為(wei) 由拒絕支付。宋某於(yu) 2020年1月21日向仲裁委員會(hui) 申請仲裁,請求確認與(yu) 某家政公司於(yu) 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月21日期間存在勞動關(guan) 係。仲裁委員會(hui) 裁決(jue) 宋某與(yu) 某家政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guan) 係,某家政公司不服仲裁裁決(jue) ,訴至人民法院。
原告訴訟請求
請求確認某家政公司與(yu) 宋某之間不存在勞動關(guan) 係。
處理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jue) :宋某與(yu) 某家政公司於(yu) 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月21日期間存在勞動關(guan) 係。某家政公司不服一審判決(jue) ,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jue)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分析
本案爭(zheng) 議焦點是,宋某與(yu) 某家政公司之間是否符合訂立勞動合同的情形?
認定家政企業(ye) 與(yu) 家政服務人員是否符合訂立勞動合同的情形,應當根據《關(guan) 於(yu) 確立勞動關(guan) 係有關(guan) 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一條之規定,重點審查雙方是否均為(wei) 建立勞動關(guan) 係的合法主體(ti) ,雙方之間是否存在較強程度的勞動管理。
本案中,宋某未達法定退休年齡,其與(yu) 某家政公司均是建立勞動關(guan) 係的合法主體(ti) 。在勞動管理方麵,某家政公司要求宋某遵守其製定的工作規則,通過平台向宋某安排工作,並通過發放全勤獎、扣減服務費等方式對宋某的工作時間、接單行為(wei) 、服務質量等進行控製和管理,雙方之間存在較強的人格從(cong) 屬性。某家政公司掌握宋某從(cong) 事家政服務業(ye) 所必需的用戶需求信息,統一為(wei) 宋某配備保潔工具,並以固定薪資結構向宋某按月支付報酬,雙方之間存在較強的經濟從(cong) 屬性。宋某以某家政公司名義(yi) 對外提供家政服務,某家政公司將宋某納入其家政服務組織體(ti) 係進行管理,並通過禁止多平台就業(ye) 等方式限製宋某進入其他組織,雙方之間存在明顯的組織從(cong) 屬性。綜上,某家政公司對宋某存在較強程度的勞動管理,符合訂立勞動合同的情形,雖然雙方以合作為(wei) 名訂立書(shu) 麵協議,但根據事實優(you) 先原則,應當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guan) 係。
典型意義(yi)
在傳(chuan) 統家政企業(ye) 運營模式中,家政企業(ye) 主要在家政服務人員與(yu) 客戶之間起中介作用,通過介紹服務人員為(wei) 客戶提供家政服務收取中介費;家政企業(ye) 與(yu) 服務人員之間建立民事合作關(guan) 係,企業(ye) 不對服務人員進行培訓和管理、不支付勞動報酬,家政服務工作內(nei) 容及服務費用由服務人員與(yu) 客戶自行協商確定。為(wei) 有效解決(jue) 傳(chuan) 統家政行業(ye) 發展不規範等問題,《關(guan) 於(yu) 促進家政服務業(ye) 提質擴容的意見》(國辦發〔2019〕30號)指出,員工製家政企業(ye) 應依法與(yu) 招用的家政服務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按月足額繳納城鎮職工社會(hui) 保險費;家政服務人員不符合簽訂勞動合同情形的,員工製家政企業(ye) 應與(yu) 其簽訂服務協議,家政服務人員可作為(wei) 靈活就業(ye) 人員按規定自願參加城鎮職工社會(hui) 保險或城鄉(xiang) 居民社會(hui) 保險。各地落實該意見要求積極支持發展員工製家政企業(ye) 。在此類企業(ye) 中,家政企業(ye) 與(yu) 客戶直接訂立服務合同,與(yu) 家政服務人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統一安排服務人員為(wei) 客戶提供服務,直接支付或代發服務人員不低於(yu) 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報酬,並對服務人員進行持續培訓管理。在仲裁與(yu) 司法實踐中,對於(yu) 家政企業(ye) 與(yu) 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發生的確認勞動關(guan) 係爭(zheng) 議,應當充分考慮家政服務行業(ye) 特殊性,明確企業(ye) 運營模式,查明企業(ye) 與(yu) 家政服務人員是否具備建立勞動關(guan) 係的法律主體(ti) 資格,嚴(yan) 格審查雙方之間是否存在較強程度的勞動管理,以此對簽訂勞動合同和簽訂服務協議的情形作出區分,據實認定勞動關(guan) 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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