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較於(yu) 傳(chuan) 統用工模式,網絡平台的用工更靈活、複雜,一旦出現糾紛,如何厘清責任,就可能成為(wei) 難題——
“平台+個(ge) 人”,靈活用工不能減輕用工方責任
伴隨著共享經濟的異軍(jun) 突起,共享經濟平台的服務提供者人數眾(zhong) 多,用工形式複雜靈活。因為(wei) 用工不規範,一旦出現糾紛,無論是平台企業(ye) 還是從(cong) 業(ye) 者的責任很難界定。
有律師建議,對新業(ye) 態的用工模式更加包容,要厘清平台與(yu) 從(cong) 業(ye) 者的用工關(guan) 係,以達到“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和維護用人單位生存發展並重的原則”。
外賣送餐員應該簽訂勞動合同嗎?和網絡平台發生用工糾紛,到底找誰維權?隨著專(zhuan) 車代駕、網絡主播、外賣送餐等行業(ye) 興(xing) 起,“互聯網+”模式下的新型用工方式越來越豐(feng) 富。相較於(yu) 簽訂勞動合同建立的“企業(ye) +職工”模式,“網絡平台+個(ge) 人”的共享經濟用工方式更具靈活性,但這種靈活性也讓勞動者和平台企業(ye) 之間的關(guan) 係更為(wei) 複雜。
用工方便維權難
馮(feng) 磊是一家外送平台注冊(ce) 的兼職外賣騎手。平時在書(shu) 店工作的他,每到周末就會(hui) 打開外送平台“上線”,不停刷“新任務”界麵搶單送外賣、幫跑腿,靠完成每一個(ge) 外送訂單賺取任務獎勵。 “平台不和我們(men) 簽合同,站點更不願意和我們(men) 簽合同。所以工作的時候,最擔心的就是發生交通事故受傷(shang) ,一方麵耽誤了工作,另一方麵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以及治療的費用都要自己承擔。”
這種看似方便的用工方式,一旦出現糾紛,確定勞動關(guan) 係就成了難題。
李軍(jun) 在江蘇省鎮江市一家送餐平台專(zhuan) 職從(cong) 事配送工作,今年5月份,他在送餐途中出了車禍。 “平台不賠我,理由是平台在鎮江地區配送業(ye) 務外包給了徐州的一家公司。我的工資一直是安徽的一家勞務公司發的。”李軍(jun) 告訴記者。
“這是典型的‘逆向派遣’現象。”北京義(yi) 賢律師事務所黃樂(le) 平律師解釋說,“‘逆向派遣’是一種形象說法。它是指勞動者與(yu) 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guan) 係,用人單位卻偏偏不與(yu) 他簽訂勞動合同,而是找一家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力派遣合同,勞動者以派遣員工的名義(yi) 在用人單位從(cong) 事勞動。通過簽訂勞動力派遣合同,將責任轉嫁給派遣單位,變成與(yu) 勞動者沒有勞動關(guan) 係的第三方。”在黃樂(le) 平看來,本案中複雜的勞動關(guan) 係,與(yu) 外賣平台配送業(ye) 務外包之後,管理混亂(luan) 、監管缺失不無關(guan) 係。
平台與(yu) 從(cong) 業(ye) 者的責任難界定
去年1月,西安發生一起美團騎手在送餐途中猝死的事件。法院裁定,送餐平台隻是信息發布服務平台,認定該騎手與(yu) 上述公司並不存在勞動關(guan) 係。
今年4月,江蘇鎮江一個(ge) 外賣送餐員在配送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導致骨折。在工傷(shang) 認定中,當地仲裁機構認為(wei) ,配送公司對該外賣送餐員有考勤、請假、參加晨會(hui) 等管理,應當認定該外賣送餐員與(yu) 該配送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guan) 係。
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shu) 網上檢索外賣騎手交通事故案件發現,在此類案件訴訟過程中,賠付傷(shang) 者的主體(ti) 往往互相推諉;在判決(jue) 結果中,圍繞平台企業(ye) 、派遣公司、騎手本人誰來承擔賠償(chang) 責任的爭(zheng) 議千差萬(wan) 別。判決(jue) 的關(guan) 鍵依據在於(yu) 對勞動關(guan) 係的認定,而認定是否有勞動關(guan) 係的重要證據之一就是看雙方是否簽訂勞動合同,但這一證據在實踐中卻往往被忽視。
外賣送餐員張磊告訴記者,注冊(ce) 成為(wei) 平台送餐員很簡單,下載APP,按照提示就可完成注冊(ce) ,一般審核不超過5分鍾,此後就可以接單了。至於(yu) 簽不簽勞動合同,張磊表示,這個(ge) 很隨意,“平台的勞動合同都是製式的,下載下來,通過手機輸入騎手的姓名和手機號就行了。但是很多人嫌麻煩,就不簽了。”
那麽(me) ,電子勞動合同的效力如何?黃樂(le) 平告訴記者,在APP上下載的合同是否有效力,應該看其是否符合《電子簽名法》等法規規定的形式。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部在今年3月份發函(《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辦公廳關(guan) 於(yu) 訂立電子勞動合同有關(guan) 問題的函》人社廳函〔2020〕33號),認可了電子勞動合同這一形式,但是要求“應當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可視為(wei) 書(shu) 麵形式的數據電文和可靠的電子簽名。用人單位應保證電子勞動合同的生成、傳(chuan) 遞、儲(chu) 存等滿足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確保其完整、準確、不被篡改。”送餐員在APP上注冊(ce) 時,如果隻需要提供手機號和身份證號,而勞動合同文本與(yu) 電子簽名達不到電子簽名法規定的要求,那麽(me) 這樣的電子合同在法律上可能被認定為(wei) 是無效的。
要麽(me) 不簽,要麽(me) 無效,如此被隨意對待的勞動合同,一旦發生糾紛,勞動關(guan) 係該如何認定?
如何“避免老辦法管理新業(ye) 態”
2019年8月1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guan) 於(yu) 促進平台經濟規範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明確了平台用工的多項基本問題,提到避免用老辦法管理新業(ye) 態。
如何避免用老辦法管理新業(ye) 態?黃樂(le) 平認為(wei) ,就勞動關(guan) 係認定而言,事實上是要求嚴(yan) 格區分新業(ye) 態用工模式與(yu) 傳(chuan) 統的用工模式,對新業(ye) 態的用工模式更加包容,避免勞動關(guan) 係認定的寬泛化,以達到“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和維護用人單位生存發展並重的原則”。
現實中,各地的實踐已經開展,江蘇、山東(dong) 、廣東(dong) 三省分別通過會(hui) 議紀要的形式確立了新業(ye) 態用工的勞動關(guan) 係從(cong) 嚴(yan) 把握,按照約定處理的原則。
2017年7月,江蘇省勞動人事爭(zheng) 議仲裁委員會(hui) 聯合江蘇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等經過討論,發布了《江蘇省勞動人事爭(zheng) 議疑難問題研討會(hui) 紀要》,在網約平台和雇傭(yong) 人員之間是否有勞動關(guan) 係的問題上,明確表態:“對於(yu) 發揮聯係中介作用的網絡平台,勞動者通過網絡平台與(yu) 企業(ye) 建立工作聯係關(guan) 係,企業(ye) 通過網絡平台提供服務信息,並通過網絡平台收取管理費或信息費用的,雙方不宜作為(wei) 勞動關(guan) 係處理。”
2018年7月《廣東(dong) 省高級人民法院 廣東(dong) 省勞動人事爭(zheng) 議仲裁委員會(hui) 關(guan) 於(yu) 勞動人事爭(zheng) 議仲裁與(yu) 訴訟銜接若幹意見》中第二條提到“網絡平台經營者與(yu) 相關(guan) 從(cong) 業(ye) 人員之間的用工關(guan) 係性質,原則上按約定處理。如雙方屬於(yu) 自負盈虧(kui) 的承包關(guan) 係或已訂立經營合同、投資合同等,建立了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分配機製的,不應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guan) 係。實際履行與(yu) 約定不一致或雙方未約定的,以實際履行情況認定。”
但是,這樣的從(cong) 嚴(yan) 標準,現實中給新業(ye) 態從(cong) 業(ye) 勞動者的權益維護帶來了切實的困難。平台和業(ye) 務外包公司管理、運營送餐平台的後台,包括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合作協議、勞動者的工作記錄、考勤記錄等保存在網絡平台上的有力證據,占據有利的優(you) 勢。一旦發生爭(zheng) 議,外包公司或平台直接注銷送餐員的賬號,以上憑證就會(hui) 被悉數銷毀,這樣對勞動者維權極為(wei) 不利。
對此,黃樂(le) 平建議勞動者保留其他證據,例如工資支付憑證、微信工作記錄、公司發放的工作證明或者開具的一些其他證明等等,一旦發生爭(zheng) 議,不至於(yu) 空口無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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