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1-11-10 09:56:27 經濟參考報

據國家醫保局最新消息,為(wei) 平穩實施國家組織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協議期滿後的接續工作,原則上所有國家組織集采藥品協議期滿後均應繼續開展集中帶量采購,不得“隻議價(jia) 、不帶量”。
國家醫保局日前印發的《關(guan) 於(yu) 做好國家組織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協議期滿後接續工作的通知》明確,要堅持帶量采購,原研藥、參比製劑、通過仿製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jia) 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均可參加。同時由醫保部門匯總醫療機構報送的需求總量,結合帶量比例確定約定采購量,原則上不少於(yu) 上一年度約定采購量。
通知明確,要著眼於(yu) 維護市場和臨(lin) 床用藥穩定,綜合考量企業(ye) 和產(chan) 品的多方麵因素,通過詢價(jia) 、競價(jia) 、綜合評價(jia) 等方式確定中選企業(ye) 和中選價(jia) 格。
對於(yu) 需求量較大或供應保障要求較高的省份,鼓勵同一品種由多家企業(ye) 中選,不同中選企業(ye) 的價(jia) 格差異應公允合理。按照量價(jia) 掛鉤原則,明確各中選企業(ye) 的約定采購量。同時,可參照國家組織藥品集采相關(guan) 規則確定采購協議期,適當調整采購周期,逐步統一不同集采批次的執行時間。
通知要求,要強化信用和履約評價(jia) ,把信用評價(jia) 和履約情況融入接續規則各個(ge) 主要環節中,使其在企業(ye) 申報資格、中選資格、中選順位、供應地區選擇中發揮實質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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