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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發文明確快遞服務等增值稅政策

發布時間:2025-08-13 10:01:00 國家稅務總局官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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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guan) 於(yu) 明確快遞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5號

現將快遞服務等增值稅政策公告如下:

一、快遞企業(ye) 提供快遞服務取得的收入,按照“收派服務”繳納增值稅。

本公告所稱快遞企業(ye) ,是指在境內(nei) 從(cong) 事快遞業(ye) 務經營並依法取得快遞業(ye) 務經營許可的企業(ye) ,上述企業(ye) 向郵政管理部門備案的分支機構,以及上述企業(ye) 或者上述分支機構向郵政管理部門備案的快遞末端網點。快遞末端網點,是指提供快遞末端服務的經營網點。

本公告所稱快遞服務,是指在承諾的時限內(nei) 完成快件的收寄、分揀、運輸、投遞服務的業(ye) 務活動,不包括快遞企業(ye) 僅(jin) 提供運輸服務的業(ye) 務活動。快遞末端服務是指上述收寄、投遞服務。快件,是指快遞企業(ye) 遞送的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收寄服務,是指快遞企業(ye) 接受寄件人委托,完成快件下單、驗視、包裝、封裝等服務的業(ye) 務活動。分揀服務,是指快遞企業(ye) 對快件進行歸類、封發的業(ye) 務活動。投遞服務,是指快遞企業(ye) 將快件按約定方式投交到約定的地址或收件人的業(ye) 務活動。

二、具有網絡平台道路貨物運輸(以下簡稱網絡貨運)經營資質的納稅人,從(cong) 事網絡貨運經營,自行采購並交付給實際承運人使用的成品油、天然氣、電力、氫能、二甲醚、甲醇以及其他各類車輛燃料(能源)和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其進項稅額準予從(cong) 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成品油、天然氣、電力、氫能、二甲醚、甲醇以及其他各類車輛燃料(能源)和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應用於(yu) 從(cong) 事網絡貨運經營納稅人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的運輸服務。

(二)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符合現行規定。

本公告所稱網絡貨運經營,是指納稅人依托互聯網平台整合配置運輸資源,以承運人身份與(yu) 托運人簽訂運輸合同,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道路貨物運輸,承擔承運人責任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活動,不包括為(wei) 托運人和實際承運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務的行為(wei) 。實際承運人,是指接受網絡貨運經營者委托,實際從(cong) 事道路貨物運輸的經營者。

三、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已處理的事項不再調整。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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