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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稅收優惠政策指引

發布時間:2020-02-12 09:59:30 國家稅務局

麵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嚴(yan) 峻形勢,稅務部門深入貫徹落實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一係列重要指示精神,堅決(jue) 執行黨(dang) 中央、國務院決(jue) 策部署,全力參與(yu) 疫情防控工作。

近日,財稅部門聯合發布係列公告,明確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一係列聚焦疫情防控關(guan) 鍵領域和重點行業(ye) 的稅收優(you) 惠政策,助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責任,確保國家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稅收優(you) 惠政策落實到位,讓納稅人實實在在享受到相關(guan) 稅收優(you) 惠,為(wei) 納稅人提供高效便捷安全的辦稅服務,是稅務部門當前的首要任務。

為(wei) 更好發揮稅收支持疫情防控的職能作用,幫助納稅人準確掌握和及時適用各項稅收政策,稅務總局對新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稅收優(you) 惠政策進行了梳理,形成了本指引,共涉及支持防護救治、支持物資供應、鼓勵公益捐贈、支持複工複產(chan) 四個(ge) 方麵12項政策。

一、支持防護救治

1.取得政府規定標準的疫情防治臨(lin) 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ge) 人所得稅;

2.個(ge) 人取得單位發放的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醫藥防護用品等免征個(ge) 人所得稅。

二、支持物資供應

3.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chan) 企業(ye) 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4.納稅人提供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運輸收入免征增值稅;

5.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收入免征增值稅;

6.對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chan) 企業(ye) 擴大產(chan) 能購置設備允許企業(ye) 所得稅稅前一次性扣除;

7.對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進口的直接用於(yu) 防控疫情物資免征關(guan) 稅。

三、鼓勵公益捐贈

8.通過公益性社會(hui) 組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guan) 捐贈應對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企業(ye) 所得稅或個(ge) 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9.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應對疫情物品允許企業(ye) 所得稅或個(ge) 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10.無償(chang) 捐贈應對疫情的貨物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1.擴大捐贈免稅進口範圍。

四、支持複工複產(chan)

12.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ye) 企業(ye) 2020年度發生的虧(kui) 損最長結轉年限延長至8年。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稅收優(you) 惠政策指引匯編

一、支持防護救治

1.取得政府規定標準的疫情防治臨(lin) 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ge) 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ti) 】

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

【優(you) 惠內(nei) 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lin) 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ge) 人所得稅。政府規定標準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

對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對參與(yu) 疫情防控人員的臨(lin) 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比照執行。

上述優(you) 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guan) 個(ge) 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號)

2.個(ge) 人取得單位發放的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醫藥防護用品等免征個(ge) 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ti) 】

取得單位發放的用於(yu) 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的個(ge) 人

【優(you) 惠內(nei) 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單位發給個(ge) 人用於(yu) 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ge) 人所得稅。

上述優(you) 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guan) 個(ge) 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號)

二、支持物資供應

3.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chan) 企業(ye) 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享受主體(ti) 】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chan) 企業(ye)

【優(you) 惠內(nei) 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chan) 企業(ye) 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yu) 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chan) 企業(ye) 名單,由省級及省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ye) 和信息化部門確定。

上述優(you) 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chan) 企業(ye) 適用增值稅增量留抵退稅政策的,應當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nei) ,完成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後,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guan) 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guan) 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4.納稅人提供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運輸收入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ti) 】

提供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運輸服務的納稅人

【優(you) 惠內(nei) 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的具體(ti) 範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ye) 和信息化部確定。

上述優(you) 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的,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納稅人按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優(you) 惠的,可自主進行免稅申報,無需辦理有關(guan) 免稅備案手續,但應將相關(guan) 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xie)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相應欄次。

納稅人按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並開具普通發票。納稅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經開具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按規定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未及時開具的,可以先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對應紅字發票應當於(yu) 相關(guan) 免征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後1個(ge) 月內(nei) 完成開具。

納稅人已將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按照征稅銷售額、銷售數量進行增值稅申報的,可以選擇更正當期申報或者在下期申報時調整。已征應予免征的增值稅稅款,可以予以退還或者抵減納稅人以後應繳納的增值稅稅款。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guan) 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guan) 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5.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收入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ti) 】

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wei) 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的納稅人

【優(you) 惠內(nei) 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wei) 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的具體(ti) 範圍,按照《營業(ye) 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guan) 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生活服務、快遞收派服務的具體(ti) 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chan) 、不動產(chan) 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上述優(you) 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wei) 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的,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納稅人按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優(you) 惠的,可自主進行免稅申報,無需辦理有關(guan) 免稅備案手續,但應將相關(guan) 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xie)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相應欄次。

納稅人按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並開具普通發票。納稅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經開具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按規定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未及時開具的,可以先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對應紅字發票應當於(yu) 相關(guan) 免征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後1個(ge) 月內(nei) 完成開具。

納稅人已將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按照征稅銷售額、銷售數量進行增值稅申報的,可以選擇更正當期申報或者在下期申報時調整。已征應予免征的增值稅稅款,可以予以退還或者抵減納稅人以後應繳納的增值稅稅款。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guan) 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全麵推開營業(ye) 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guan) 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6.對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chan) 企業(ye) 擴大產(chan) 能購置設備允許企業(ye) 所得稅稅前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體(ti) 】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chan) 企業(ye)

【優(you) 惠內(nei) 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chan) 企業(ye) 為(wei) 擴大產(chan) 能新購置的相關(guan) 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ye) 所得稅稅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chan) 企業(ye) 名單,由省級及省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ye) 和信息化部門確定。

上述優(you) 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chan) 企業(ye) 適用一次性企業(ye) 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在優(you) 惠政策管理等方麵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設備器具扣除有關(guan) 企業(ye) 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46號)的規定執行。企業(ye) 在納稅申報時將相關(guan) 情況填入企業(ye) 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固定資產(chan) 一次性扣除”行次。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guan) 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guan) 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7.對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進口的直接用於(yu) 防控疫情物資免征關(guan) 稅

【享受主體(ti) 】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進口的直接用於(yu) 防控疫情物資

【優(you) 惠內(nei) 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對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進口的直接用於(yu) 防控疫情物資免征關(guan) 稅。

免稅進口物資,可按照或比照海關(guan) 總署公告2020年第17號,先登記放行,再按規定補辦相關(guan) 手續。

【政策依據】

《財政部海關(guan) 總署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免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號)

三、鼓勵公益捐贈

8.通過公益性社會(hui) 組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guan) 捐贈應對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企業(ye) 所得稅或個(ge) 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享受主體(ti) 】

通過公益性社會(hui) 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guan) 對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行捐贈的企業(ye) 和個(ge) 人

【優(you) 惠內(nei) 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業(ye) 和個(ge) 人通過公益性社會(hui) 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guan) ,捐贈用於(yu) 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企業(ye) 所得稅或個(ge) 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國家機關(guan) 、公益性社會(hui) 組織接受的捐贈,應專(zhuan) 項用於(yu) 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優(you) 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公益性社會(hui) 組織”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hui) 組織。企業(ye) 享受規定的全額稅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guan) 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並將捐贈全額扣除情況填入企業(ye) 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相應行次。個(ge) 人享受規定的全額稅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公益慈善事業(ye) 捐贈個(ge) 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號)有關(guan) 規定執行。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guan) 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guan) 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9.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應對疫情物品允許企業(ye) 所得稅或個(ge) 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享受主體(ti) 】

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yu) 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的企業(ye) 和個(ge) 人

【優(you) 惠內(nei) 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業(ye) 和個(ge) 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yu) 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企業(ye) 所得稅或個(ge) 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捐贈人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辦理稅前扣除事宜。

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接受的捐贈,應專(zhuan) 項用於(yu) 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優(you) 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企業(ye) 享受規定的全額稅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guan) 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並將捐贈全額扣除情況填入企業(ye) 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相應行次。個(ge) 人享受規定的全額稅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公益慈善事業(ye) 捐贈個(ge) 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號)有關(guan) 規定執行;在辦理個(ge) 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填寫(xie) 《個(ge) 人所得稅公益慈善事業(ye) 捐贈扣除明細表》時,應當在備注欄注明“直接捐贈”。

企業(ye) 和個(ge) 人取得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作為(wei) 稅前扣除依據自行留存備查。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guan) 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guan) 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10.無償(chang) 捐贈應對疫情的貨物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主體(ti) 】

無償(chang) 捐贈應對疫情貨物的單位和個(ge) 體(ti) 工商戶

【優(you) 惠內(nei) 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單位和個(ge) 體(ti) 工商戶將自產(chan) 、委托加工或購買(mai) 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hui) 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guan) ,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chang) 捐贈用於(yu) 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上述優(you) 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納稅人按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優(you) 惠的,可自主進行免稅申報,無需辦理有關(guan) 免稅備案手續,但應將相關(guan) 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xie)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相應欄次;在辦理消費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xie) 消費稅納稅申報表及《本期減(免)稅額明細表》相應欄次。

納稅人按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並開具普通發票。納稅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經開具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按規定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未及時開具的,可以先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對應紅字發票應當於(yu) 相關(guan) 免征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後1個(ge) 月內(nei) 完成開具。

納稅人已將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按照征稅銷售額、銷售數量進行增值稅、消費稅納稅申報的,可以選擇更正當期申報或者在下期申報時調整。已征應予免征的增值稅、消費稅稅款,可以予以退還或者分別抵減納稅人以後應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款。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guan) 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guan) 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11.擴大捐贈免稅進口範圍

【享受主體(ti) 】

防控疫情捐贈進口物資

【優(you) 惠內(nei) 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適度擴大《慈善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規定的免稅進口範圍,對捐贈用於(yu) 疫情防控的進口物資,免征進口關(guan) 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1)進口物資增加試劑,消毒物品,防護用品,救護車、防疫車、消毒用車、應急指揮車。

(2)免稅範圍增加國內(nei) 有關(guan) 政府部門、企事業(ye) 單位、社會(hui) 團體(ti) 、個(ge) 人以及來華或在華的外國公民從(cong) 境外或海關(guan) 特殊監管區域進口並直接捐贈;境內(nei) 加工貿易企業(ye) 捐贈。捐贈物資應直接用於(yu) 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項或《慈善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規定。

(3)受贈人增加省級民政部門或其指定的單位。省級民政部門將指定的單位名單函告所在地直屬海關(guan) 及省級稅務部門。

財政部、海關(guan) 總署、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6號項下免稅進口物資,已征收的應免稅款予以退還。其中,已征稅進口且尚未申報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可憑主管稅務機關(guan) 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增值稅進項稅額未抵扣證明》,向海關(guan) 申請辦理退還已征進口關(guan) 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手續;已申報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僅(jin) 向海關(guan) 申請辦理退還已征進口關(guan) 稅和進口環節消費稅手續。有關(guan) 進口單位應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關(guan) 辦理退稅手續。

免稅進口物資,可按照或比照海關(guan) 總署公告2020年第17號,先登記放行,再按規定補辦相關(guan) 手續。

【政策依據】

(1)《慈善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財政部海關(guan) 總署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02號發布)

(2)《財政部海關(guan) 總署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免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號)

四、支持複工複產(chan)

12.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ye) 企業(ye) 2020年度發生的虧(kui) 損最長結轉年限延長至8年

【享受主體(ti) 】

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ye) 企業(ye)

【優(you) 惠內(nei) 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ye) 企業(ye) 2020年度發生的虧(kui) 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困難行業(ye) 企業(ye) ,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遊(指旅行社及相關(guan) 服務、遊覽景區管理兩(liang) 類)四大類,具體(ti) 判斷標準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ye) 分類》執行。困難行業(ye) 企業(ye) 2020年度主營業(ye) 務收入須占收入總額(剔除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50%以上。

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ye) 企業(ye) 按規定適用延長虧(kui) 損結轉年限政策的,應當在2020年度企業(ye) 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提交《適用延長虧(kui) 損結轉年限政策聲明》。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guan) 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guan) 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稅收優(you) 惠政策指引匯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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