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8-29 14:37:34 中國新聞網

據商務部網站消息,近日,商務部、海關(guan) 總署、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藥監局等四部門聯合發布公告,調整防疫物資出口質量監管措施。
公告稱,當前,新冠疫情全球衛生緊急狀態結束,我國疫情防控進入常態化管理階段。為(wei) 適應新形勢要求,現就非醫用口罩、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醫用口罩、醫用防護服、呼吸機、紅外體(ti) 溫計等六大類防疫物資產(chan) 品出口質量監管措施作出如下調整:
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商務部停止確認取得國外標準認證或注冊(ce) 的防疫物資生產(chan) 企業(ye) 清單工作,市場監管總局停止提供國內(nei) 市場查處的非醫用口罩質量不合格產(chan) 品和企業(ye) 清單工作。海關(guan) 不再以上述清單作為(wei) 相關(guan) 產(chan) 品出口驗放的依據。相關(guan) 出口企業(ye) 無需再申請進入“取得國外標準認證或注冊(ce) 的醫療物資生產(chan) 企業(ye) 清單”或“取得國外標準認證或注冊(ce) 的非醫用口罩生產(chan) 企業(ye) 清單”,報關(guan) 時無需再提供“出口方和進口方共同聲明”或“出口醫療物資聲明”。
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商務部、海關(guan) 總署、國家藥監局2020年第5號公告(《關(guan) 於(yu) 有序開展防疫物資出口的公告》)及商務部、海關(guan) 總署、市場監管總局2020年第12號公告(《關(guan) 於(yu) 進一步加強防疫物資出口質量監管的公告》)同時廢止。有關(guan) 防疫物資出口企業(ye) 要確保產(chan) 品質量安全、符合相關(guan) 標準要求,自覺維護中國產(chan) 品國際聲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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