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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業製定相應服務規範 不對投遞方式“一刀切”

發布時間:2022-01-18 11:37:34 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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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郵政局公布《快遞市場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因征求意見稿對近年來快遞業(ye) 麵臨(lin) 的突出問題予以回應而備受關(guan) 注。例如,增加了經營快遞業(ye) 務的企業(ye) 未經用戶同意不得擅自將快件投遞到智能快遞箱、快遞服務站等快遞末端服務設施,不得無正當理由以低於(yu) 成本價(jia) 格提供快遞服務,快遞運單不得完整顯示自然人身份信息等規定。

多位專(zhuan) 家在接受《法治日報》記者采訪時認為(wei) ,征求意見稿與(yu) 時俱進,回應社會(hui) 關(guan) 切,有助於(yu) 促進快遞業(ye) 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但同時,征求意見稿的一些規定有待進一步完善和細化,以提高實踐中的可操作性。

解決(jue) 大而不優(you) 快而不強問題

近年來,我國郵政快遞業(ye) 綜合實力持續增強。國家郵政局的統計數據顯示,2021年快遞業(ye) 務量首次突破1000億(yi) 件,連續8年穩居世界第一,日均服務用戶近7億(yi) 人次,年新增就業(ye) 保持在20萬(wan) 人以上,重點地區間快遞服務全程時限縮短到58小時左右。

在這一成績的背後,《快遞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功不可沒。《辦法》於(yu) 2008年7月公布施行,在2012年修改後沿用至今,對加強快遞市場管理,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用戶合法權益,促進快遞業(ye) 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就此次修改的背景而言,北京郵電大學郵政發展研究中心主任趙國君認為(wei) ,“十四五”期間,經濟發展轉向高質量發展階段,人民群眾(zhong) 日益增長的寄遞服務需求也愈發多元,行業(ye) 也必須解決(jue) 大而不優(you) 、快而不強問題,謀求高質量發展。

华体会体育客服电话多少特約研究員楊達卿告訴記者,快遞市場快速發展、多元化需求倒逼市場規範建立,是《辦法》的修訂背景。《辦法》於(yu) 2008年推出,2012年作了部分修改後,到目前已有近10年,其間,快遞市場在技術創新、業(ye) 態創新、需求升級等方麵都發生了巨大變化,《辦法》已經不能完全適應規範市場秩序和服務、保障消費者權益的新需求。

趙國君認為(wei) ,此次調整係依據有關(guan) 上位法規框架,在此基礎上對現行辦法作出的補充與(yu) 完善,聚焦行業(ye) 發展突出問題,以問題為(wei) 導向,並有針對性地健全了相關(guan) 製度與(yu) 措施。從(cong) 征求意見稿來看,對於(yu) 快遞市場各類主體(ti) 的責權利,皆進行了有針對性的安排,以更好滿足快遞發展的新需求,目標是促進快遞業(ye) 高質量發展,使各類主體(ti) 最終受益。

中國交通運輸協會(hui) 法律工作委員會(hui) 專(zhuan) 家組成員、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huo) 人劉汝忠認為(wei) ,相比於(yu) 《辦法》,征求意見稿對於(yu) 市場管理內(nei) 容作了大幅完善,將企業(ye) 從(cong) 事快遞業(ye) 務經營、用戶使用快遞服務、監管機關(guan) 的職責等都納入其中,構建起了立體(ti) 、全麵、多層次的監管體(ti) 係。從(cong) 最直觀的角度即篇幅來看,《辦法》共7章52條,約5900字;而征求意見稿共10章80條,約10100字,“可見這次修訂是對過去10年快遞業(ye) 迅速發展的回應與(yu) 總結”。

不得擅自將快件放入快遞箱

針對近年來對行業(ye) 發展影響較大較普遍的低價(jia) 競爭(zheng) 、刷單、快遞末端投遞不規範、快遞員待遇待提升、加盟商管理有待進一步規範等問題,征求意見稿從(cong) 維護公平競爭(zheng) 秩序,規定主體(ti) 責權利等方麵進行了全麵安排與(yu) 措施細化。其中對末端投遞時出現的多種情況的規定,尤其引人關(guan) 注。

征求意見稿提出,經營快遞業(ye) 務的企業(ye) 未經用戶同意,不得代為(wei) 確認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將快件投遞到智能快遞箱、快遞服務站等快遞末端服務設施。若因用戶原因無法完成快件投遞的,經營快遞業(ye) 務的企業(ye) 應當與(yu) 用戶協商處理,需要產(chan) 生原快遞服務合同約定以外資費的,依照民事法律有關(guan) 規定處理。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cong) 其規定。而快遞包裝出現明顯破損的,收件人可以當麵查看內(nei) 件物品的外觀或者拒收快件。

當前在快遞行業(ye) ,用戶當麵驗收、快遞上樓到家等基本規範形同虛設,私自代簽及擅自放快遞櫃、即使標注上樓也不理會(hui) 的現象多發,引起廣大消費者不滿。楊達卿認為(wei) ,征求意見稿的上述規定,正是為(wei) 了解決(jue) 快遞配送未征得消費者同意,擅自寄存快遞入櫃的“懶人配送”模式所帶來的問題。

征求意見稿還明確了相關(guan) 法律責任,如經營快遞業(ye) 務的企業(ye) 出現“未經用戶同意以代為(wei) 確認收到快件或者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遞服務站等方式投遞快件”情形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並可處三千元以上一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處一萬(wan) 元以上三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郵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並可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在趙國君看來,企業(ye) 和用戶對此會(hui) 有不同的感受,“從(cong) 企業(ye) 角度,可能認為(wei) 若按此操作,快件投遞量會(hui) 大幅下降,成本上升、快遞員工作強度加大;從(cong) 用戶角度來看,此條可對擅投快件於(yu) 智能快件箱等非指定地址進行製約,但同時若用戶收件量較大,則工作時間勢必要受到諸多確認電話的打擾”。

為(wei) 此,趙國君建議,企業(ye) 要針對實際,因地製宜,製定相應服務規範,以實現高質量發展。可針對不同快遞的類型,與(yu) 用戶約定相應的投遞方式,例如,對於(yu) 普通低值非保價(jia) 非生鮮易碎等品類,可以與(yu) 用戶一次性確認,約定一定期間內(nei) 快件的投遞方式與(yu) 地點,在此期間無須再確認,皆以此約定執行;對於(yu) 高價(jia) 值或需當麵驗收的特殊品類快件,快遞員與(yu) 用戶再根據實際進行投遞前的確認等。

有待完善細化增強可操作性

征求意見稿中還有一些亮點值得關(guan) 注。

在劉汝忠看來,征求意見稿增加了從(cong) 業(ye) 人員權益保障一章,從(cong) 勞動報酬、勞動條件、勞動保護、職業(ye) 培訓、職業(ye) 發展、社會(hui) 保險等方麵規定了快遞從(cong) 業(ye) 人員的合法權益。

同時,“近年來尤其是個(ge) 人信息保護法施行以來,對公民的個(ge) 人信息保護成為(wei) 各個(ge) 行業(ye) 普遍應遵守的義(yi) 務,而快遞行業(ye) 是個(ge) 人信息泄露、販賣的‘重災區’,征求意見稿對此也規定了監管措施和處罰手段。”劉汝忠說,征求意見稿規定快遞運單不得完整顯示自然人身份信息,施行之後,用戶信息會(hui) 進行脫敏處理,屆時,將有效遏製販賣用戶信息的違法現象。

楊達卿補充道,針對近年來部分快遞網點和製假販假窩點聯合造假海淘商品,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wei) ,征求意見稿明確不得虛構快遞服務信息或者配合他人非法活動提供快遞服務,這有助於(yu) 遏製快遞企業(ye) 提供虛假跨境快遞信息。針對近年來國內(nei) 快遞市場出現的惡性低價(jia) 戰問題,征求意見稿在解決(jue) 快遞內(nei) 卷化競爭(zheng) 上,對經營快遞業(ye) 務的企業(ye) 及其從(cong) 業(ye) 人員提出要求:不得“無正當理由以低於(yu) 成本價(jia) 格提供快遞服務”。

“從(cong) 立法的過程來說,征求意見隻是製定部門規章的一個(ge) 階段,後續應該對征求的意見組織分析論證,必要時對征求意見稿作出相應的修改,因此,其對現實的指導意義(yi) 還有待觀察。”劉汝忠認為(wei) ,僅(jin) 從(cong) 現有內(nei) 容來看,征求意見稿也意義(yi) 深遠,有助於(yu) 推動快遞行業(ye) 高質量發展,有利於(yu) 保障用戶、快遞企業(ye) 、快遞從(cong) 業(ye) 人員的合法權益;也有利於(yu) 推動依法行政、科學執法。

趙國君說,修訂意見稿目前正在征求意見,有些不易操作或不明晰的地方應予以關(guan) 注。如征求意見稿第十一條,郵政管理部門支持和引導經營快遞業(ye) 務的企業(ye) 優(you) 化快遞服務網絡布局,在大型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配套建設快件運輸通道和接駁場所,在重點口岸建設快件進出境設施,在住宅小區、商業(ye) 樓宇、高等院校設置快件收投服務場所、智能收投設施,在農(nong) 村、邊遠地區發展快遞服務網絡。這些支持與(yu) 引導性的規定,僅(jin) 通過郵政管理部門恐難以實現,應體(ti) 現與(yu) 相關(guan) 部門的聯合與(yu) 協作。

劉汝忠建議,征求意見稿有若幹處提到“正當”,如“非正當目的”“無正當理由”“謀取不正當利益”等,但實際上,“正當”本身是一個(ge) 含義(yi) 廣泛的詞語,某些學者認為(wei) ,正當性與(yu) 合法性是同一層次的概念,將“正當”用於(yu) 某一具體(ti) 的法律條款,作為(wei) 假定或行為(wei) 模式的內(nei) 容,可能無法有效發揮法律的指引、評價(jia) 作用,建議對此進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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