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8-11-30 09:23:17 物流產(chan) 品網

為(wei) 規範智能快件箱寄遞服務,維護快遞市場秩序,保障用戶合法權益,推動快遞市場健康發展,交通運輸部起草了《智能快件箱寄遞服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並向社會(hui) 公開征求意見。
在《起草說明》中,交通運輸部表示:智能快件箱寄遞服務是快遞市場湧現出的末端服務創新,經過幾年來的不斷發展,已經逐步成為(wei) 我國城市末端投遞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2018年前三季度,全國布放投入使用的智能快件箱已超過26萬(wan) 組,投遞快件占比超過8%。
《智能快件箱寄遞服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主要內(nei) 容包括:第一章“總則”,主要規定了立法依據、適用範圍、管理權限和基本原則。第二章“經營主體(ti) ”,主要明確了將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ye) 納入許可管理的製度安排。此外,按照智能快件箱寄遞服務的特點,對相關(guan) 主體(ti) 的服務能力提出了要求;第三章“寄遞服務”,主要區分了各類主體(ti) 的概念,規範了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ye) 、智能快件箱使用企業(ye) 、用戶在使用智能快件箱寄遞服務時應當遵守的法定義(yi) 務;第四章“法律責任”,依法明確了違反本辦法相關(guan) 規定的法律責任;第五章“附則”,明示了適用範圍和生效日期。
以下為(wei) 《智能快件箱寄遞服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全文:
智能快件箱寄遞服務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wei) 維護快遞市場秩序,保護用戶合法權益,加強寄遞安全管理,規範智能快件箱寄遞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快遞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智能快件箱寄遞服務的提供、使用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智能快件箱是指設置在商業(ye) 區、居住區、辦公區、校區、廠區等場所,提供快件寄遞服務的自助設施,不包括快件以外其他物品的自助存取設施。
本辦法所稱智能快件箱寄遞服務是指通過智能快件箱進行的收寄和投遞快件服務。
第三條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全國的智能快件箱寄遞服務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負責對本行政區域的智能快件箱寄遞服務實施監督管理。
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負責對本轄區的智能快件箱寄遞服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以及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以下統稱郵政管理部門)對智能快件箱寄遞服務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鼓勵競爭(zheng) 、促進發展的原則,規範智能快件箱寄遞服務,滿足經濟社會(hui) 發展的需要。
第五條 鼓勵智能快件箱寄遞服務的發展與(yu) 創新,在保障用戶合法權益、服務質量和寄遞安全的前提下,完善智能快件箱的公共服務、綜合服務功能。
第六條 明確智能快件箱公共屬性,鼓勵將智能快件箱納入公共服務設施相關(guan) 規劃和便民服務、民生工程等項目,加快社區、高等院校、商務中心、地鐵站周邊等末端節點布局。
第二章 經營主體(ti)
第七條 提供智能快件箱寄遞服務經營快遞業(ye) 務的企業(ye) (以下統稱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ye) )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取得快遞業(ye) 務經營許可,依照核定的業(ye) 務範圍和地域範圍開展寄遞服務。
第八條 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ye) 對其運營的智能快件箱,應當自智能快件箱運營之日起二十日內(nei) 向所在地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辦理末端網點備案手續。
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ye) 對其設立的智能快件箱應當按照其地理位置和服務區域明確其具體(ti) 名址,並在智能快件箱顯著位置標明以供辨識。
第九條 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ye) 應當具備持續、穩定的服務能力,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部門規章的規定提供相應的實名驗證、安全監控、信息查詢、數據管理等服務,維護用戶合法權益,保證智能快件箱寄遞服務的服務質量和寄遞安全。
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ye) 應當在智能快件箱前設置寄遞記錄專(zhuan) 用區域,用於(yu) 實名認證、收寄驗視和拒收退件等活動。
鼓勵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ye) 在智能快件箱附屬區域設置快遞包裝回收裝置和設施。
第十條 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ye) 設立的智能快件箱應當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標準安裝監控設備,對快件收寄、投遞等涉及的操作全過程以及智能快件箱周圍環境等進行有效監控,並保證監控設備全天二十四小時運轉,監控資料保存時間不得少於(yu) 三十天。
第十一條 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ye) 應當預留接入郵政管理部門信息管理係統的數據接口,並按照規定與(yu) 郵政管理部門的信息管理係統聯網,向郵政管理部門報送以下經營信息,並保證有關(guan) 數據的真實、準確:
(一)智能快件箱布放位置、數量等數據;
(二)智能快件箱寄遞快件數量、種類等數據;
(三)智能快件箱運行狀態監控、安全信息等數據;
(四)郵政管理部門要求報送的其他數據。
第十二條 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ye) 應當負責維護其設立的智能快件箱,及時處理異常情況,保證智能快件箱正常使用。
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ye) 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手段保障數據安全,維護數據采集、存儲(chu) 、處理、傳(chuan) 輸等正常運行,並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數據管理服務異常、中斷等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
第十三條 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ye) 應當依法保護用戶的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毀損、丟(diu) 失。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經用戶同意外,不得向任何組織或個(ge) 人提供用戶使用智能快件箱寄遞服務的個(ge) 人信息。
第十四條 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ye) 停止經營的,應當提前十日向社會(hui) 公告,書(shu) 麵告知郵政管理部門,交回快遞業(ye) 務經營許可證,並依法妥善處理存放的快件以及存儲(chu) 的數據等。
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ye) 撤銷已備案的智能快件箱的,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關(guan) 於(yu) 快遞末端網點備案的規定處理。
第三章 寄遞服務
第十五條 使用智能快件箱寄遞服務的郵政企業(ye) 和快遞企業(ye) (以下統稱智能快件箱使用企業(ye) )應當與(yu) 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ye) 簽訂書(shu) 麵協議,明確各方在服務人員管理、快件寄遞、快件保管、注意事項通知、數據管理、收費標準、快件安全、信息安全、糾紛處理等方麵的權利和義(yi) 務。
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ye) 向智能快件箱使用企業(ye) 提供服務時,不得設定歧視性條件,不得無故中止提供服務。
第十六條 智能快件箱使用企業(ye) 應當建立智能快件箱使用專(zhuan) 門管理製度,規範實名收寄、收寄驗視等操作規程,明確寄遞時限、服務質量、服務價(jia) 格、安全保障、損失賠償(chang) 等服務承諾事項,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十七條 寄件人使用智能快件箱交寄快件的,應當依法如實填寫(xie) 快遞運單信息,接受實名信息采集,通過身份查驗後,在寄遞記錄專(zhuan) 用區域將未封裝的交寄物品放至智能快件箱內(nei) 。
寄件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guan) 部門關(guan) 於(yu) 禁止寄遞或者限製寄遞物品的規定。
第十八條 寄件人有以下情形的,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ye) 應當不予提供寄遞服務:
(一)未按照規定完成實名信息采集或未通過身份查驗的;
(二)未依法提供快遞運單有關(guan) 信息的;
(三)未按照規定在寄遞記錄專(zhuan) 用區域進行交寄操作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規定不予收寄的情形。
第十九條 智能快件箱使用企業(ye) 取出寄件人使用智能快件箱交寄的物品時,應當當場在寄遞記錄專(zhuan) 用區域內(nei) 比對交寄記錄,依法驗視並封裝。不滿足收寄驗視要求或者物品與(yu) 交寄記錄不一致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業(ye) 應當不予收寄,退回該設施,並通知寄件人及時取回。發現禁止寄遞物品的,應當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智能快件箱使用企業(ye) 在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遞快件前,應當征得收件人同意,寄件人交寄快件時指定智能快件箱作為(wei) 投遞地址的除外。
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ye) 應在服務界麵提示智能快件箱使用企業(ye) 事先征得收件人同意。
第二十一條 快遞運單已注明為(wei) 生鮮產(chan) 品、貴重物品、易碎品、代收貨款等需要當麵交接的快件,不得使用智能快件箱收寄或者投遞,智能快件箱使用企業(ye) 與(yu) 用戶另有約定的除外。
快件出現外包裝明顯破損、重量與(yu) 快遞運單記載明顯不符等異常情況的,不得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遞快件。
第二十二條 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ye) 提供快件投遞服務的,應當向收件人提供快件保管服務、通知服務和拒收退件服務。
第二十三條 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ye) 在通知收件人到智能快件箱提取快件時,應當告知收件人快遞的運單信息、取件方法、智能快件箱布放地點、快件保管期限、逾期費用等信息。
第二十四條 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ye) 應當在保管期到期6小時前再次通知提醒收件人及時從(cong) 智能快件箱取出快件。
因用戶不同意支付逾期費用等原因造成逾期未取的,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ye) 應當及時通知智能快件箱使用企業(ye) 取出快件並聯係用戶,按照與(yu) 用戶的約定妥善處理。
對在約定保管期內(nei) 的快件,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ye) 不得向用戶收費。
第二十五條 智能快件箱使用企業(ye) 使用智能快件箱提供寄遞服務過程中,發生快件延誤、丟(diu) 失、損毀或者內(nei) 件不符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以及與(yu) 用戶的約定承擔賠償(chang) 責任。
由於(yu) 智能快件箱設施的原因,導致快件延誤、丟(diu) 失、損毀或者內(nei) 件不符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業(ye) 有權向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ye) 追償(chang) 。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未取得快遞業(ye) 務經營許可從(cong) 事智能快件箱寄遞服務活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七條 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ye)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未按本辦法規定向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備案的,依照《快遞暫行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八條 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ye)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未書(shu) 麵告知郵政管理部門並交回快遞業(ye) 務經營許可證,或未依法妥善處理存放的快件以及存儲(chu) 的數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七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九條 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y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處一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處一萬(wan) 元以上三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未按規定明確智能快件箱具體(ti) 名址;
(二)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未設置寄遞記錄專(zhuan) 用區域;
(三)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未按規定安裝使用監控設備,未按規定保存監控數據;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按規定與(yu) 郵政管理部門聯網並報送信息數據。
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ye)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違法提供用戶使用郵政服務或者快遞服務的信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 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ye)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向智能快件箱使用企業(ye) 提供服務時設定歧視性條件或無故中止提供服務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處一萬(wan) 元以上三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ye)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違法提供寄遞服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yi) 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ye) 違法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三)、(四)項的規定,由郵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情節嚴(yan) 重的,處三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通過智能信包箱提供信件、印刷品、包裹、報刊等投遞服務的,另行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國家郵政局2015年12月31日印發的《智能快件箱投遞服務管理規定(暫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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