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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快遞條例(草案)》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快遞企業不得以商業險代替社保

發布時間:2021-12-06 10:49:06 中工網——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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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廣州市快遞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公開向社會(hui) 公眾(zhong) 征求意見。該《草案》提出,快遞企業(ye) 應為(wei) 員工繳納社保,不得以商業(ye) 險代替。

在從(cong) 業(ye) 人員權益保障方麵,《草案》明確,快遞企業(ye) 應當依法與(yu) 勞動者訂立書(shu) 麵勞動合同,依法為(wei) 員工繳納社保。快遞企業(ye) 不得以簽訂承包合同、承攬合同等形式規避用人單位的法律義(yi) 務。快遞企業(ye) 對其主營業(ye) 務及相關(guan) 崗位的員工,一般不得使用勞務派遣用工方式,確屬臨(lin) 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安排的除外。

同時,快遞企業(ye) 應當依法在注冊(ce) 登記所在地或實際用工地社會(hui) 保險機構為(wei) 本企業(ye) 員工參加社會(hui) 保險,不得以企業(ye) 已購買(mai) 意外保險、雇主責任險等其他保險為(wei) 由替代或者免除參加社會(hui) 保險義(yi) 務。

《草案》提出,快遞企業(ye) 應當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並製定、執行合理的業(ye) 務考核機製,對業(ye) 務員的出勤、服務質量、業(ye) 務操作規範等行為(wei) 進行考核,將考核結果作為(wei) 計發勞動報酬的依據。

而在休息休假方麵,快遞企業(ye) 應當製定並執行從(cong) 業(ye) 人員休息休假的規章製度,保障從(cong) 業(ye) 人員休息休假的權利。

對於(yu) 用戶依賴度高的收派員崗位,應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時間、合理設定收派件量、配備機動收派員等措施,落實對相關(guan) 崗位人員休息休假權利的保護。製定並實施針對高溫、雷雨大風等惡劣天氣的快件收派作業(ye) 製度,確保從(cong) 業(ye) 人員身體(ti) 健康和生命安全。

《草案》明確,快遞企業(ye) 應當組建本企業(ye) 工會(hui) 組織,強化工會(hui) 在企業(ye) 文化建設、職業(ye) 技能培訓、開展集體(ti) 協商、協調勞資關(guan) 係、困難職工幫扶、維護職工權益等方麵的作用。鼓勵廣州快遞企業(ye) 組建快遞行業(ye) 工會(hui) 聯合會(hui) ,積極探索就休息休假、加班工資、勞動保護、女職工特殊保護等事項訂立快遞行業(ye) 集體(ti) 合同。

此外,用戶不得對快遞從(cong) 業(ye) 人員進行人身攻擊或者人格侮辱;用戶不得以投訴、申訴為(wei) 手段向快遞企業(ye) 及其從(cong) 業(ye) 人員索取不當利益。

快遞企業(ye) 收到用戶投訴、申訴或被用戶起訴時,應對相關(guan) 快遞從(cong) 業(ye) 人員的業(ye) 務活動開展調查。確因員工過錯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可以依法要求員工作出賠償(chang) ;員工沒有過錯的,企業(ye) 不得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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