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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貨運平台重大利好:國稅總局首次針對網絡貨運平台進項抵扣合規性給出答複。2020物流與供應鏈信息化大會將請專家解讀

發布時間:2020-10-21 15:05:58 網絡事業(ye)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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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10月19日專(zhuan) 門針對“關(guan) 於(yu) 從(cong) 稅收政策和征管方式等方麵加大平台經濟發展支持力度的建議(全國人大三次會(hui) 議第8765號建議)“給出具體(ti) 答複,這是國家稅務總局第一次對網絡貨運平台進項抵扣票據的合規性作出明確答複。答複公布後,網絡貨運平台企業(ye) 普遍表示歡迎。

华体会登录界面 物流信息服務平台分會(hui) 秘書(shu) 長 晏慶華 表示:國稅總局這個(ge) 答複非常及時,網絡貨運平台企業(ye) 也非常期待!這是網絡貨運行業(ye) 的重大利好。有利於(yu) 網絡貨運平台的標準化、規範化、合規化發展,並對網絡貨運平台企業(ye) 健康持續的發展有重要指導意義(yi) 。2020年11月4-6日召開的2020(第十二屆)中國物流與(yu) 供應鏈信息化大會(hui) 將請相關(guan) 專(zhuan) 家作權威解讀。歡迎大家積極參加並提出自己的想法。相信大家定會(hui) 不虛此行!

如下轉載“答複”全文:

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hui) 議第8765號建議的答複

您們(men) 提出的關(guan) 於(yu) 從(cong) 稅收政策和征管方式等方麵加大平台經濟發展支持力度的建議收悉,現答複如下:

一、關(guan) 於(yu) 平台企業(ye) 存在自然人無法視同登記戶享受增值稅起征點優(you) 惠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全麵推開營業(ye) 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ye) 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應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按期納稅的納稅人,增值稅起征點為(wei) 月銷售額5000元至2萬(wan) 元;按次納稅的納稅人,增值稅起征點為(wei) 每次(日)銷售額300元至500元。目前全國各地均按照最高額度確定起征點。

2019年,為(wei) 貫徹落實黨(dang) 中央、國務院決(jue) 策部署,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ye) 發展,我局會(hui) 同財政部製發《關(guan) 於(yu) 實施小微企業(ye) 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明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0萬(wan) 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自然人能否享受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wan) 元以下免稅政策,需要根據其業(ye) 務實際情況進行判斷。按照上述規定,自然人持續開展經營業(ye) 務的,如辦理了稅務登記,並選擇按期納稅,履行按期申報納稅義(yi) 務,則可以按規定享受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wan) 元以下免稅政策;自然人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wei) 的,如未辦理稅務登記,或隻選擇了按次納稅,則應按規定享受按次納稅的起征點政策。

二、關(guan) 於(yu) 允許內(nei) 控機製完善的平台經濟使用內(nei) 部憑證列支成本費用

《企業(ye) 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以下簡稱《辦法》)明確規定了內(nei) 部憑證作為(wei) 稅前扣除憑證的一般要求和具體(ti) 情形,在一定程度上與(yu) 代表所提建議是一致的。如,《辦法》第八條規定,稅前扣除憑證按照來源分為(wei) 內(nei) 部憑證和外部憑證,內(nei) 部憑證是指企業(ye) 自製用於(yu) 成本、費用、損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會(hui) 計原始憑證。再如,《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企業(ye) 在境內(nei) 發生的支出項目屬於(yu) 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對方為(wei) 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cong) 事小額零星經營業(ye) 務的個(ge) 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guan) 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nei) 部憑證作為(wei) 稅前扣除憑證;企業(ye) 在境內(nei) 發生的支出項目不屬於(yu) 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對方為(wei) 個(ge) 人的,以內(nei) 部憑證作為(wei) 稅前扣除憑證。這些規定,能夠解決(jue) 平台企業(ye) 在一定條件下使用內(nei) 部憑證作為(wei) 稅前扣除憑證的問題。

如果允許平台企業(ye) 所有經營活動均使用內(nei) 部憑證列支成本費用,在企業(ye) 所得稅征管上會(hui) 造成平台企業(ye) 與(yu) 非平台企業(ye) 之間的差異,不利於(yu) 營造公平競爭(zheng) 的市場環境。特別是增值稅應稅項目如果均使用內(nei) 部憑證作為(wei) 稅前扣除憑證,不利於(yu) 增值稅發票的規範管理,破壞了增值稅抵扣鏈條的完整性,易引發偷漏稅風險。因此,建議平台企業(ye) 依法依規使用內(nei) 部憑證和外部憑證列支成本費用。

三、關(guan) 於(yu) 明確靈活用工人員從(cong) 平台獲得的收入作為(wei) 經營所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ge) 人所得稅法》及有關(guan) 規定,靈活用工人員從(cong) 平台獲取的收入可能包括勞務報酬所得和經營所得兩(liang) 大類。靈活用工人員在平台上從(cong) 事設計、谘詢、講學、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等勞務取得的收入,屬於(yu) “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由支付勞務報酬的單位或個(ge) 人預扣預繳個(ge) 人所得稅,年度終了時並入綜合所得,按年計稅、多退少補。靈活用工人員注冊(ce) 成立個(ge) 體(ti) 工商戶、或者雖未注冊(ce) 但在平台從(cong) 事生產(chan) 、經營性質活動的,其取得的收入屬於(yu) “經營所得”應稅項目,“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yu) 額為(wei) 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經營所得稅率表,按年計稅。

因此,靈活用工人員取得的收入是否作為(wei) 經營所得計稅,要根據納稅人在平台提供勞務或從(cong) 事經營的經濟實質進行判定,而不是簡單地看個(ge) 人勞動所依托的展示平台,否則容易導致從(cong) 事相同性質勞動的個(ge) 人稅負不同,不符合稅收公平原則。比如,從(cong) 事教育培訓工作的兼職教師,在線下教室裏給學生上課取得收入按勞務報酬所得繳稅,在線上平台的直播間給學生上課取得收入按經營所得繳稅,同一性質勞動,不宜區別對待。

四、關(guan) 於(yu) 建議有關(guan) 部門對平台企業(ye) 上的經營者簡化前置許可的審批條件與(yu) 流程

對平台企業(ye) 上的經營者簡化前置許可的審批條件與(yu) 流程,主要是優(you) 化貨運平台司機辦理道路普通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審批流程,放寬相應的條件。近年來,交通運輸部、稅務總局等部門按照國務院推進“互聯網+”高效物流以及促進平台經濟發展的有關(guan) 決(jue) 策部署,積極支持鼓勵依托互聯網平台從(cong) 事貨運經營的物流新業(ye) 態創新發展。

一是取消相關(guan) 道路貨運經營許可。先後取消了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道路運輸證和從(cong) 業(ye) 資格證等4項經營許可。同時,簡化並公開普通貨運駕駛員從(cong) 業(ye) 考試題庫、推行從(cong) 業(ye) 人員線上線下異地考試、取消從(cong) 業(ye) 人員強製繼續教育製度。

二是優(you) 化道路貨運經營許可流程。2014年,國務院印發了《關(guan) 於(yu) 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jue) 定》(國發〔2014〕50號),將“道路貨運經營許可證核發”工商登記前置許可事項改為(wei) 後置許可,即道路運輸經營業(ye) 戶在取得營業(ye) 執照後,辦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同時,在全國自由貿易試驗區,對道路貨運經營許可實行告知承諾製,即對申請人尚不具備經營許可條件,但承諾領證後一定期限內(nei) 具備的,經形式審查後當場作出行政審批決(jue) 定,放寬了準入條件、簡化了審批流程。

三是推進道路貨運經營證照異地辦理。為(wei) 滿足廣大道路運輸經營者和駕駛員異地運營需要,組織開發互聯網道路運輸便民政務服務係統,實現了普通貨運車輛年度審驗及年審憑證下載,道路運輸駕駛員誠信(信譽)考核及考核憑證下載,貨運車輛道路運輸證換發、補發、注銷,貨運駕駛員從(cong) 業(ye) 資格證補發、換發、變更、注銷,普通貨運駕駛員學習(xi) 教育等12個(ge) 事項的網上辦理。

四是有序規範網絡貨運經營行為(wei) 。2019年,交通運輸部聯合我局印發《網絡平台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交運規〔2019〕12號),配套出台《網絡平台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服務指南》,健全完善了網絡貨運新業(ye) 態法規製度及標準規範,為(wei) 道路貨運領域平台經濟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政策環境。為(wei) 有效保障運輸安全,明確網絡貨運經營者應當對實際承運人、車輛及駕駛員資質進行審查,保證實際承運人具有合法有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提供運輸服務的車輛具有相應的營運證、駕駛員具有相應的從(cong) 業(ye) 資格證,有效遏製無證無照經營,減少運輸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製度要求,實際承運人隻需在網絡平台注冊(ce) 登記其名稱、經營許可證號。由於(yu) 道路貨運普遍跨區域經營,流動性較強,為(wei) 更好發揮平台經濟資源整合的作用,交通運輸有關(guan) 管理製度未要求網絡平台注冊(ce) 的貨車司機一定要在平台所在地申請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下一步,交通運輸部將加快推進互聯網道路運輸便民政務服務係統(二期)建設,盡快實現道路運輸從(cong) 業(ye) 資格網上申請、國際道路運輸行車許可證申領等業(ye) 務網上辦理;加快推進道路貨運駕駛證和從(cong) 業(ye) 資格證考試“兩(liang) 考合一”,優(you) 化培訓考試流程;加強對網絡貨運新業(ye) 態信息化監測,引導支持企業(ye) 規範健康發展。

五、關(guan) 於(yu) 優(you) 化一照一碼登記模式,實現批量登記

2014年商事製度改革實施以來,市場監管部門按照國務院部署積極推進“先照後證”改革。目前除法律法規明確的前置許可事項外,包括道路普通貨物運輸經營許可在內(nei) 的各項許可事項均為(wei) 後置許可事項,即經營者先行辦理營業(ye) 執照,再到相關(guan) 行業(ye) 主管部門辦理許可。經營者在辦理營業(ye) 執照經營範圍登記時,可自主申請登記相關(guan) 經營項目,並不需要考慮是否能夠取得該行政許可,市場監管部門未對後置許可項目經營範圍的登記順序作出限製性規定。

近年來,我局會(hui) 同市場監管總局先後推進“三證合一”“五證合一”“多證合一”改革,通過加強數據信息共享,提高了行政審批效率,減少了重複審批行為(wei) ,節約了企業(ye) 成本。平台上的經營者在完成市場主體(ti) 登記後,稅務部門通過信息共享獲得市場主體(ti) 登記信息,納稅人無需單獨辦理稅務登記,在後續辦理涉稅業(ye) 務時補充完善相關(guan) 涉稅信息即可。日前,市場監管總局聯合我局等六部門製發《關(guan) 於(yu) 進一步優(you) 化企業(ye) 開辦服務的通知》(國市監注〔2020〕129號),從(cong) 全程網上辦理,壓減開辦時間、環節和成本,以及推進電子化三方麵提出了9條措施,明確2020年年底前,開通企業(ye) 開辦一網通辦平台,實現企業(ye) 開辦全程網上辦理,並將開辦時間壓縮至4個(ge) 工作日以內(nei) ,進一步便利企業(ye) 開辦登記。

下一步,我局將會(hui) 同市場監管總局等部門繼續推進商事登記製度改革,加強部門協作,不斷完善數據共享機製,提高數據共享質量,為(wei) 企業(ye) 提供更多便利服務。

六、關(guan) 於(yu) 助力區塊鏈電子發票在平台經濟領域的推廣

2017年4月起,我局在深圳、廣東(dong) 、雲(yun) 南、福建、北京等5省(市)針對特定業(ye) 務和特定票種探索推動區塊鏈電子發票應用,取得了一定成效。目前試點票種包括通用機打發票、定額發票、冠名發票等。下一步,我局將根據平台經濟的實際用票需求,進一步研究論證推進相關(guan) 電子發票事宜。

感謝您們(men) 對稅收工作的支持!

國家稅務總局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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