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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平台企業涉稅信息報送規定

發布時間:2025-06-25 10:49:44 中國政府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810號

《互聯網平台企業(ye) 涉稅信息報送規定》已經2025年6月13日國務院第61次常務會(hui) 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  李強         

2025年6月20日      



互聯網平台企業(ye) 涉稅信息報送規定


第一條 為(wei) 了規範互聯網平台企業(ye) 向稅務機關(guan) 報送平台內(nei) 經營者和從(cong) 業(ye) 人員涉稅信息,提升稅收服務與(yu) 管理效能,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營造公平統一的稅收環境,促進平台經濟規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互聯網平台企業(ye) 應當依照本規定向其主管稅務機關(guan) 報送平台內(nei) 經營者和從(cong) 業(ye) 人員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等涉稅信息。

本規定所稱互聯網平台企業(ye) ,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規定的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以及其他為(wei) 網絡交易活動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營利性服務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所稱從(cong) 業(ye) 人員,是指通過互聯網平台以個(ge) 人名義(yi) 提供營利性服務的自然人。

第三條 互聯網平台企業(ye) 應當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30日內(nei) 或者自從(cong) 事互聯網經營業(ye) 務之日起30日內(nei) 向其主管稅務機關(guan) 報送平台域名、業(ye) 務類型、相關(guan) 運營主體(ti) 的統一社會(hui) 信用代碼以及名稱等信息。

第四條 互聯網平台企業(ye) 應當於(yu) 季度終了的次月內(nei) ,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的具體(ti) 類別和內(nei) 容,向其主管稅務機關(guan) 報送平台內(nei) 經營者和從(cong) 業(ye) 人員的身份信息以及上季度收入信息。

在互聯網平台內(nei) 從(cong) 事配送、運輸、家政等便民勞務活動的從(cong) 業(ye) 人員,依法享受稅收優(you) 惠或者不需要納稅的,互聯網平台企業(ye) 不需要報送其收入信息。互聯網平台企業(ye) 按照規定為(wei) 平台內(nei) 經營者和從(cong) 業(ye) 人員辦理扣繳申報、代辦申報等涉稅事項時已填報的涉稅信息,不需要重複報送。

第五條 互聯網平台企業(ye) 應當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涉稅信息報送的數據口徑和標準,通過網絡等方式報送涉稅信息。

稅務機關(guan) 應當提供安全可靠的涉稅信息報送渠道,積極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提供直連報送、上傳(chuan) 導入等接口服務,並做好政策解讀以及問題解答等谘詢服務。

第六條 互聯網平台企業(ye) 應當核驗平台內(nei) 經營者和從(cong) 業(ye) 人員涉稅信息,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稅務機關(guan) 可以根據稅收監管需要,對互聯網平台企業(ye) 報送的涉稅信息進行核查。互聯網平台企業(ye) 已對其報送的涉稅信息盡到核驗義(yi) 務,因平台內(nei) 經營者或者從(cong) 業(ye) 人員過錯導致涉稅信息不真實、不準確或者不完整的,不追究互聯網平台企業(ye) 責任。

第七條 稅務機關(guan) 依法開展稅務檢查或者發現涉稅風險時,可以要求互聯網平台企業(ye) 和相關(guan) 方提供涉嫌違法的平台內(nei) 經營者和從(cong) 業(ye) 人員的合同訂單、交易明細、資金賬戶、物流等涉稅信息,互聯網平台企業(ye) 和相關(guan) 方應當按照稅務機關(guan) 要求的期限、方式和內(nei) 容如實提供。

第八條 工業(ye) 和信息化、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網信等部門應當與(yu) 稅務機關(guan) 加強涉稅信息共享。通過信息共享能夠獲取的涉稅信息,稅務機關(guan) 不得要求互聯網平台企業(ye) 重複報送。

第九條 互聯網平台企業(ye) 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guan) 規定,規範保存平台內(nei) 經營者和從(cong) 業(ye) 人員涉稅信息。

稅務機關(guan) 應當對獲取的涉稅信息依法保密,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guan) 規定建立涉稅信息安全管理製度,落實數據安全保護責任,保障涉稅信息安全。

第十條 互聯網平台企業(ye) 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由稅務機關(guan)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wan) 元以上10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責令停業(ye) 整頓,並處10萬(wan) 元以上50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報送、提供涉稅信息;

(二)瞞報、謊報、漏報涉稅信息,或者因互聯網平台企業(ye) 原因導致涉稅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

(三)拒絕報送、提供涉稅信息。

第十一條 稅務機關(guan) 及其工作人員在互聯網平台企業(ye) 涉稅信息報送管理工作中有違法行為(wei) 的,依照有關(guan) 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平台內(nei) 經營者和從(cong) 業(ye) 人員在本規定施行前的涉稅信息,互聯網平台企業(ye) 不需要報送。

境外互聯網平台企業(ye)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ei) 提供營利性服務的,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報送平台內(nei) 經營者和從(cong) 業(ye) 人員涉稅信息。

第十三條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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