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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賣員、網約貨車司機權益 最高法發布新就業形態勞動爭議相關案例

發布時間:2025-04-30 10:30:49 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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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眾(zhong) 號消息,在“五一”國際勞動節到來之際,最高人民法院圍繞網約貨車領域新就業(ye) 形態勞動關(guan) 係認定標準,聚焦新就業(ye) 形態勞動者受到損害和致人損害責任承擔規則,發布新就業(ye) 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典型案例,依法妥善保護勞動者、受害者、企業(ye) 等各方權益,促推平台企業(ye) 、平台經濟健康有序發展。本批案例著力明晰以下內(nei) 容:

第一,參照適用新就業(ye) 形態勞動爭(zheng) 議專(zhuan) 題指導性案例認定標準,案例1“某運輸公司訴楊某勞動爭(zheng) 議案”明確,企業(ye) 與(yu) 網約貨車司機之間存在用工事實、構成支配性勞動管理的,應當認定存在勞動關(guan) 係,依法保障網約貨車司機享受勞動權益。

第二,依法審理涉新就業(ye) 形態責任保險合同糾紛案件,案例2“某餐飲配送公司訴某保險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案”明確,認定是否屬於(yu) 相關(guan) 責任保險中約定的“業(ye) 務有關(guan) 工作”,應當依據保險合同約定的具體(ti) 理賠情形,結合法律規定、企業(ye) 經營範圍、勞動者從(cong) 業(ye) 類型、從(cong) 事有關(guan) 行為(wei) 對於(yu) 完成業(ye) 務工作的必要性及是否受企業(ye) 指派等因素綜合考量。鼓勵企業(ye) 通過購買(mai) 商業(ye) 保險,保障遭受職業(ye) 傷(shang) 害的新就業(ye) 形態勞動者及因勞動者執行工作任務造成損害的第三人,及時獲得救濟,分散企業(ye) 風險,推動新業(ye) 態經濟健康規範發展。

第三,妥善審理勞動者執行工作任務受到損害案件,案例3“馮(feng) 某訴某物業(ye) 公司身體(ti) 權糾紛案”,強調人民法院在處理相關(guan) 案件時應當充分考慮新就業(ye) 形態人員職業(ye) 傷(shang) 害保障的製度功能,確保案件處理結果與(yu) 有關(guan) 試點製度安排相向而行。依法支持勞動者關(guan) 於(yu) 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chang) 責任的請求,明確第三人的侵權責任不因勞動者獲得新就業(ye) 形態人員職業(ye) 傷(shang) 害保障待遇而免除或者減輕,築牢職業(ye) 安全“防護網”。

第四,妥善審理勞動者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案件,案例4“陳某訴張某、某物流公司、某保險公司等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明確受害人請求將承保商業(ye) 保險的保險公司列為(wei) 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保險法規定或者保險合同約定的受害方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chang) 的條件已成就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保險公司直接承擔賠償(chang) 責任。保險賠償(chang) 金不足部分,受害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司法解釋(一)第十五條第一款請求指派工作任務的企業(ye) 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企業(ye) 有證據證明勞動者致人損害的行為(wei) 與(yu) 執行工作任務無關(guan) 的除外。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將持續堅持新就業(ye) 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和平台經濟健康有序發展互促共進理念,加強對涉新就業(ye) 形態民事糾紛案件的審判指導,推動出台有關(guan) 司法解釋,做深做實定分止爭(zheng) ,維護社會(hui) 和諧穩定。

新就業(ye) 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典型案例

目錄

案例1 企業(ye) 與(yu) 網約貨車司機之間存在用工事實、構成支配性勞動管理的,應當認定存在勞動關(guan) 係——某運輸公司訴楊某勞動爭(zheng) 議案

案例2 是否屬於(yu) 新就業(ye) 形態相關(guan) 責任保險中的“業(ye) 務有關(guan) 工作”,應當依據具體(ti) 理賠情形,結合相關(guan) 行為(wei) 對於(yu) 完成業(ye) 務工作的必要性等因素綜合審查認定——某餐飲配送公司訴某保險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案

案例3 勞動者獲得新就業(ye) 形態人員職業(ye) 傷(shang) 害保障待遇後,有權請求第三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馮(feng) 某訴某物業(ye) 公司身體(ti) 權糾紛案

案例4 新就業(ye) 形態勞動者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相關(guan) 商業(ye) 保險屬責任保險的,受害人可以依法在侵權責任糾紛中一並向保險人主張賠付——陳某訴張某、某物流公司、某保險公司等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例1

企業(ye) 與(yu) 網約貨車司機之間存在用工事實、構成支配性勞動管理的,應當認定存在勞動關(guan) 係——某運輸公司訴楊某勞動爭(zheng) 議案

基本案情

楊某在某運輸公司從(cong) 事混凝土運輸工作,雙方未訂立書(shu) 麵勞動合同。楊某入職後先通過微信群接受某運輸公司派單,後在某平台注冊(ce) 賬號綁定該公司,由該公司審批通過之後,通過平台接受該公司派單。某運輸公司根據接單數、運輸量、是否超時、有無罰款等按月向楊某支付運費報酬。楊某與(yu) 某運輸公司產(chan) 生爭(zheng) 議,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確認勞動關(guan) 係。勞動仲裁裁決(jue) 楊某與(yu) 某運輸公司存在勞動關(guan) 係。某運輸公司不服仲裁裁決(jue) ,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及理由

一審法院判決(jue) 確認楊某與(yu) 某運輸公司存在勞動關(guan) 係。某運輸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jue)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wei) ,本案主要爭(zheng) 議焦點為(wei) 某運輸公司與(yu) 楊某是否存在勞動關(guan) 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yu) 勞動者建立勞動關(guan) 係”,據此,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用工事實認定企業(ye) 和勞動者的法律關(guan) 係。而勞動關(guan) 係的本質特征是支配性勞動管理。本案中,其一,某運輸公司確認楊某在某平台注冊(ce) 的賬號須選擇該公司綁定,並經公司審批。楊某在工作過程中需要服從(cong) 某運輸公司安排,某運輸公司存在對楊某進行扣罰等勞動管理行為(wei) 。楊某對運輸任務、運輸價(jia) 格均不具有自主決(jue) 定權。其二,某運輸公司與(yu) 楊某按月結算工資,某運輸公司確認楊某基本每天都有接單,相關(guan) 運輸收入構成楊某主要經濟來源。其三,楊某從(cong) 事的是混凝土運輸工作,屬於(yu) 某運輸公司的業(ye) 務組成。綜上,某運輸公司與(yu) 楊某之間存在用工事實,構成支配性勞動管理,應當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guan) 係。

典型意義(yi)

互聯網平台及數字技術要素的加入一定程度上改變了傳(chuan) 統勞動管理方式,但未改變勞動管理的性質。參照指導性案例237號“郎溪某服務外包有限公司訴徐某申確認勞動關(guan) 係糾紛案”裁判要點,支配性勞動管理是勞動關(guan) 係的本質特征。如何判斷存在“支配性勞動管理”,可以參照指導性案例237號“郎溪某服務外包有限公司訴徐某申確認勞動關(guan) 係糾紛案”、指導性案例238號“聖某歡訴江蘇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確認勞動關(guan) 係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為(wei) 穩定就業(ye) 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法發〔2022〕36號)第7條、《勞動和社會(hui) 保障部關(guan) 於(yu) 確立勞動關(guan) 係有關(guan) 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一條等作出認定。故此,認定企業(ye) 與(yu) 網約貨車司機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guan) 係,應當根據用工事實進行實質審查,綜合考量企業(ye) 是否通過製定獎懲規則等對司機進行勞動管理,司機能否自主決(jue) 定運輸任務、運輸價(jia) 格,勞動報酬是否構成司機主要收入來源,司機從(cong) 事的運輸工作是否屬於(yu) 企業(ye) 業(ye) 務有機組成部分等要素,存在用工事實、構成支配性勞動管理的,依法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guan) 係。

案例2

是否屬於(yu) 新就業(ye) 形態相關(guan) 責任保險中的“業(ye) 務有關(guan) 工作”,應當依據具體(ti) 理賠情形,結合相關(guan) 行為(wei) 對於(yu) 完成業(ye) 務工作的必要性等因素綜合審查認定——某餐飲配送公司訴某保險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餐飲配送公司向某保險公司投保雇主責任險,被保險人為(wei) 某餐飲配送公司,保險金額(每人限額)65萬(wan) 元,雇員工種為(wei) 外賣騎手,雇員1人“闞某”。保單“特別約定”欄載明,本保單附加個(ge) 人第三者責任:承保對被雇傭(yong) 人員在本保險單有效期內(nei) 從(cong) 事本保險單所載明的被保險人業(ye) 務有關(guan) 工作時,由於(yu) 意外或者疏忽,造成被保險人及其雇員以外的第三者人身傷(shang) 亡或者財產(chan) 損失的直接實際損失,保障限額40萬(wan) 元。闞某經某餐飲配送公司指派,駕駛電動自行車前往公司定點醫院辦理健康證明,途中與(yu) 錢某發生碰撞,致錢某受傷(shang) 。交警部門認定闞某負事故全部責任,錢某無責。某餐飲配送公司實際賠償(chang) 錢某7.1萬(wan) 元後,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某保險公司認為(wei) ,該交通事故未發生在闞某送餐途中,辦理健康證明不屬於(yu) 從(cong) 事“被保險人業(ye) 務有關(guan) 工作”,該交通事故賠償(chang) 責任不屬於(yu) 保險責任範圍,拒絕賠償(chang) 。某餐飲配送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範圍內(nei) 賠償(chang) 7.1萬(wan) 元。

裁判結果及理由

一審法院判決(jue) 某保險公司賠償(chang) 某餐飲配送公司保險金7.1萬(wan) 元。一審判決(jue) 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wei) ,本案主要爭(zheng) 議焦點為(wei) 案涉保險事故是否屬於(yu) 雇主責任險附加個(ge) 人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責任範圍,即外賣騎手闞某辦理健康證明是否屬於(yu) 保單“特別約定”載明的從(cong) 事“被保險人業(ye) 務有關(guan) 工作”。認定“被保險人業(ye) 務有關(guan) 工作”,應當結合被保險人經營範圍、勞動者工種、所從(cong) 事有關(guan) 工作對於(yu) 其完成業(ye) 務工作的必要性以及是否受企業(ye) 指派等因素綜合考量。《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從(cong) 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chan) 經營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工作。因此,健康證明是包括餐飲外賣配送人員在內(nei) 的餐飲工作人員必須辦理的證件,是否辦理健康證明與(yu) 外賣騎手主要工作緊密相關(guan) ,直接影響其後續能否實施接單配送行為(wei) 。另外,本案中闞某前往定點醫院辦證亦是受某餐飲配送公司指派。因此,闞某辦理健康證明應當屬於(yu) 從(cong) 事與(yu) 某餐飲配送公司業(ye) 務有關(guan) 工作,在此過程中發生的致人損害事故屬於(yu) 案涉附加個(ge) 人第三者責任險保險責任範圍,某保險公司應當依照保單約定賠付某餐飲配送公司保險金。

典型意義(yi)

新就業(ye) 形態勞動者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內(nei) 容相對靈活,司法實踐中,認定是否屬於(yu) 相關(guan) 責任保險中約定的“業(ye) 務有關(guan) 工作”,應當依據保險合同約定的具體(ti) 理賠情形,結合法律規定、企業(ye) 經營範圍、勞動者從(cong) 業(ye) 類型、從(cong) 事有關(guan) 行為(wei) 對於(yu) 完成業(ye) 務工作的必要性及是否受企業(ye) 指派等因素綜合考量。設置雇主責任險、第三者責任險等商業(ye) 保險,目的是分散新就業(ye) 形態勞動者職業(ye) 傷(shang) 害和致第三人損害風險,保障勞動者、受害人權益。不論勞動者與(yu) 企業(ye) 是否建立勞動關(guan) 係,企業(ye) 是否參加新就業(ye) 形態人員職業(ye) 傷(shang) 害保障試點,均鼓勵企業(ye) 通過購買(mai) 雇主責任險、第三者責任險等商業(ye) 保險,保障遭受職業(ye) 傷(shang) 害的新就業(ye) 形態勞動者及因勞動者執行工作任務造成損害的第三人,及時獲得醫療救治或者經濟補償(chang) 等,分散平台企業(ye) 和平台用工合作企業(ye) 風險,推動新業(ye) 態經濟健康規範發展。

案例3

勞動者獲得新就業(ye) 形態人員職業(ye) 傷(shang) 害保障待遇後,有權請求第三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馮(feng) 某訴某物業(ye) 公司身體(ti) 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外賣騎手馮(feng) 某騎行電動自行車進入上海市某小區時,左手持手機放在車把上,通過進出口處被正在關(guan) 閉的電動門撞及車輛後部,倒地受傷(shang) ,經醫院診斷為(wei) 頸部脊髓損傷(shang) 等。事發後,經某企業(ye) 服務外包公司申請,上海市某區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局作出職業(ye) 傷(shang) 害確認結論書(shu) ,載明:馮(feng) 某受到的事故傷(shang) 害,符合《新就業(ye) 形態就業(ye) 人員職業(ye) 傷(shang) 害保障辦法(試行)》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上海市新就業(ye) 形態就業(ye) 人員職業(ye) 傷(shang) 害保障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屬於(yu) 職業(ye) 傷(shang) 害確認範圍,現予以確認為(wei) 職業(ye) 傷(shang) 害。馮(feng) 某傷(shang) 情經上海市某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hui) 鑒定為(wei) 因工致殘程度十級。上海市社會(hui) 保險事業(ye) 管理中心核定馮(feng) 某鑒定檢測費、一次性傷(shang) 殘補助金,由某保險公司向馮(feng) 某支付,摘要為(wei) “職業(ye) 傷(shang) 害保障待遇”。此後,馮(feng) 某訴至法院,要求該小區物業(ye) 公司賠償(chang) 殘疾賠償(chang) 金等。

裁判結果及理由

一審法院判決(jue) 某物業(ye) 公司賠償(chang) 殘疾賠償(chang) 金等;某物業(ye)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jue)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wei) ,某物業(ye) 公司在操作電動門時未能為(wei) 馮(feng) 某安全通過留下足夠時間,致馮(feng) 某通過時受傷(shang) ,對損害發生承擔主要責任,馮(feng) 某自身存在未安全操控電動車的行為(wei) ,對損害發生承擔次要責任。根據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等十部門《關(guan) 於(yu) 開展新就業(ye) 形態就業(ye) 人員職業(ye) 傷(shang) 害保障試點工作的通知》及《上海市新就業(ye) 形態就業(ye) 人員職業(ye) 傷(shang) 害保障試點實施辦法》等規定,馮(feng) 某係提供外賣配送勞動並獲得報酬的新就業(ye) 形態人員,其在工作期間受傷(shang) ,被認定屬於(yu) 職業(ye) 傷(shang) 害。職業(ye) 傷(shang) 害保障具有社會(hui) 保險性質,而某物業(ye) 公司的侵權責任,屬於(yu) 第三人侵權損害賠償(chang) 範疇,該兩(liang) 種製度的特點和功能不同。馮(feng) 某已獲得的職業(ye) 傷(shang) 害保障待遇賠償(chang) 項目為(wei) 一次性傷(shang) 殘補助金及鑒定檢測費,係其基於(yu) 該市某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hui) 鑒定的因職業(ye) 傷(shang) 害致殘程度十級所獲得的賠償(chang) ;馮(feng) 某提起訴訟向侵權人主張殘疾賠償(chang) 金等,該項侵權賠償(chang) 責任不因馮(feng) 某已獲得職業(ye) 傷(shang) 害保障待遇而減輕或者免除。綜上,依法判定某物業(ye) 公司承擔馮(feng) 某損害相應比例的賠償(chang) 責任,其餘(yu) 部分由馮(feng) 某自行承擔。

典型意義(yi)

新就業(ye) 形態人員職業(ye) 傷(shang) 害保障試點工作開展以來,勞動者權益保障水平進一步提高,平台企業(ye) 經營風險有效分散,凸顯社會(hui) 保險製度的兜底性。黨(dang) 的二十屆三中全會(hui) 通過的《中共中央關(guan) 於(yu) 進一步全麵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jue) 定》提出,健全靈活就業(ye) 人員、農(nong) 民工、新就業(ye) 形態人員社保製度。下一步,將推動健全新就業(ye) 形態人員社保製度,擴大新就業(ye) 形態人員職業(ye) 傷(shang) 害保障試點範圍,進一步保障“職有所安”。處理涉及新就業(ye) 形態人員職業(ye) 傷(shang) 害保障待遇與(yu) 新就業(ye) 形態勞動者損害賠償(chang) 案件時,應當充分考慮新就業(ye) 形態人員職業(ye) 傷(shang) 害保障的製度功能,案件處理結果應當與(yu) 有關(guan) 試點製度安排相向而行。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審理人身損害賠償(chang) 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依法應當參加工傷(shang) 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shang) 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qin) 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chang) 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shang) 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chang) 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chang) 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之規定,參加新就業(ye) 形態人員職業(ye) 傷(shang) 害保障統籌的勞動者,因執行工作任務受到損害的,按相關(guan) 職業(ye) 傷(shang) 害保障試點規定處理;因企業(ye) 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損害,勞動者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chang) 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具體(ti) 賠償(chang) 項目上,本案的一次性傷(shang) 殘補助金和殘疾賠償(chang) 金,屬於(yu) 涉及身體(ti) 、健康、生命權益等受到損害無法用金錢衡量的賠償(chang) 項目,不能以受害人獲得一次性傷(shang) 殘補助金減輕或者免除第三人應承擔的殘疾賠償(chang) 金。

案例4

新就業(ye) 形態勞動者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相關(guan) 商業(ye) 保險屬責任保險的,受害人可以依法在侵權責任糾紛中一並向保險人主張賠付——陳某訴張某、某物流公司、某保險公司等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物流公司經授權在特定區域內(nei) 經營某訂餐平台的即時配送業(ye) 務。張某經某物流公司同意注冊(ce) 為(wei) 某訂餐平台的騎手,接受該物流公司指派的訂單配送任務,並由該公司發放工資。某物流公司作為(wei) 投保人、被保險人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雇主責任險,含“配送人員意外險及個(ge) 人責任保險”,雇員名稱為(wei) 張某。張某通過某訂餐平台接單,駕駛電動自行車送餐途中,與(yu) 陳某發生碰撞致陳某骨折。陳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張某、某物流公司、某保險公司賠償(chang) 醫療費、住院夥(huo) 食補助費、殘疾賠償(chang) 金等。

裁判結果及理由

一審法院判決(jue) 某保險公司賠償(chang) 陳某保險金,不足部分由某物流公司賠付。一審判決(jue) 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wei)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chang) 保險金。”“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chang) 責任為(wei) 保險標的的保險。”某物流公司投保的雇主責任險所包括的“個(ge) 人責任保險”,保障範圍是騎手造成的第三者損失,以騎手或其用工單位等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chang) 責任為(wei) 保險標的,屬於(yu) 明確的財產(chan) 保險中責任保險類別。依據前述規定,保險人可以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chang) 保險金。從(cong) 減輕各方當事人訴累、發揮保險化解社會(hui) 矛盾糾紛功能考慮,判令某保險公司在本案中直接向陳某賠償(chang) 保險金。

關(guan) 於(yu) 保險賠償(chang) 金不足部分的賠償(chang) 義(yi) 務主體(ti) 。根據張某在某訂餐平台的騎手基礎檔案信息載明其所在的“代理商”為(wei) 某物流公司,某物流公司向張某發放工資等事實,應當認定張某接受某物流公司勞動管理,交通事故發生時張某係執行某物流公司工作任務;某物流公司對保險賠償(chang) 金不足部分向陳某承擔賠償(chang) 責任。

典型意義(yi)

外賣騎手執行工作任務造成第三者損害,企業(ye) 購買(mai) 了商業(ye) 第三者責任保險,當事人請求將承保商業(ye) 保險的保險公司列為(wei) 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保險法規定或者保險合同約定的受害方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chang) 的條件已成就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保險公司直接承擔賠償(chang) 責任,以更好發揮保險化解社會(hui) 矛盾糾紛功能,及時有效保障受害人合法權益。保險賠償(chang) 金不足部分,受害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解釋(一)》第十五條第一款,請求指派工作任務的企業(ye) 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企業(ye) 有證據證明勞動者致人損害的行為(wei) 與(yu) 執行工作任務無關(guan) 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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