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等九部門關(guan) 於(yu) 擴大新就業(ye) 形態人員職業(ye) 傷(shang) 害保障試點的通知
人社部發〔2025〕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chan) 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廳(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局)、交通運輸廳(局、委)、商務主管部門、市場監管局、總工會(hui) ,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各金融監管局:
開展新就業(ye) 形態人員職業(ye) 傷(shang) 害保障試點(以下簡稱職業(ye) 傷(shang) 害保障試點),是黨(dang) 中央、國務院為(wei) 促進平台經濟健康發展、健全新就業(ye) 形態人員社保製度作出的重要部署。職業(ye) 傷(shang) 害保障試點啟動以來,在相關(guan) 省份、部門和平台企業(ye) 共同努力下,各項工作取得積極進展。為(wei) 深入貫徹落實黨(dang) 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hui) 精神,進一步完善職業(ye) 傷(shang) 害保障政策體(ti) 係,經國務院同意,決(jue) 定擴大職業(ye) 傷(shang) 害保障試點,修訂《新就業(ye) 形態人員職業(ye) 傷(shang) 害保障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現就有關(guan) 事項通知如下。
一、分步擴大試點範圍
用三年時間,從(cong) 擴容省份、新增企業(ye) 、拓寬行業(ye) 三個(ge) 維度分步驟、漸進式推進職業(ye) 傷(shang) 害保障試點擴圍工作,進一步兜住、兜準、兜牢職業(ye) 傷(shang) 害保障底線。2025年7月1日起,在已先行試點7個(ge) 省份和7個(ge) 平台企業(ye) 的基礎上,將原外賣行業(ye) 、即時配送行業(ye) 合並為(wei) 新的即時配送行業(ye) ,增加天津、河北、遼寧、浙江、安徽、福建、山東(dong) 、湖北、廣西、寧夏等10個(ge) 省份,增加出行行業(ye) 的滴滴出行、即時配送行業(ye) 的順豐(feng) 同城、同城貨運行業(ye) 的滴滴貨運和滿幫省省等規模較大的平台企業(ye) 開展職業(ye) 傷(shang) 害保障試點。2026年,推動職業(ye) 傷(shang) 害保障試點在全國31個(ge) 省份和新疆生產(chan) 建設兵團實施;將出行、即時配送和同城貨運三個(ge) 行業(ye) 的平台企業(ye) 總體(ti) 納入職業(ye) 傷(shang) 害保障試點範圍。2027年,在深入研究論證的基礎上,探索將職業(ye) 傷(shang) 害風險較大、勞動管理強度較高的其他行業(ye) 平台企業(ye) 納入職業(ye) 傷(shang) 害保障試點範圍。
二、持續完善政策標準
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則,優(you) 化繳費政策,完善繳費基準額和基準額浮動機製。試點期間,按照《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確定出行、即時配送、同城貨運行業(ye) 的國家繳費基準額、試點省份具體(ti) 標準、浮動檔次和浮動頻次。先行試點省份可以2022年7月至2024年12月試點平台企業(ye) 在本省份的支繳率為(wei) 基礎,綜合考慮職業(ye) 傷(shang) 害費使用、事故發生率等因素,確定其2025年繳費基準額、是否浮動以及浮動的檔次;其中,美團、餓了麽(me) 的支繳率達到或者超過200%的,可以按每單0.25元執行並同時進行繳費基準額浮動;達達、閃送的支繳率達到或者超過300%的,可以按每單0.25元執行並同時進行繳費基準額浮動。新參加試點省份首年的行業(ye) 繳費基準額按國家繳費基準額執行,即時配送行業(ye) 統一按照每單0.07元執行;次年起,可確定本省份行業(ye) 繳費基準額具體(ti) 標準,並在即時配送行業(ye) 設置兩(liang) 個(ge) 不同的繳費標準。新參加試點的平台企業(ye) 首年在所有試點省份內(nei) 均按國家確定的行業(ye) 繳費基準額繳費;其中,即時配送行業(ye) 新參加試點平台企業(ye) 按每單0.07元執行。完善待遇支付政策,明確生活保障費的支付標準和享受條件,調整一次性傷(shang) 殘補助金等待遇項目的計發標準,推進異地就醫結算工作。
三、不斷提升管理服務
依法依規引入商業(ye) 保險機構參與(yu) 職業(ye) 傷(shang) 害保障經辦服務,健全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門、商業(ye) 保險機構工作協同機製,推動職業(ye) 傷(shang) 害確認、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核定發放“三件事”集約為(wei) 群眾(zhong) 視角的“一件事”辦理,從(cong) 機製上提高經辦服務效率和服務體(ti) 驗,促進零星醫療費用報銷等高頻事項提速辦。對於(yu) 職業(ye) 傷(shang) 害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權利義(yi) 務明確的,原則上在7個(ge) 工作日內(nei) 作出確認結論;對零星報銷醫療待遇且申請材料齊全的,原則上在7個(ge) 工作日內(nei) 完成醫藥費審核報銷。加強基金管理,定期組織開展風險自查、疑點核查、交叉互查,及時通報、整改問題,化解基金安全風險。強化流程控製,嚴(yan) 格業(ye) 務管理,建立健全職業(ye) 傷(shang) 害確認、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核定發放等全流程風險防控機製。探索建立關(guan) 鍵節點、關(guan) 鍵數據、關(guan) 鍵人員風控規則庫,定期開展疑點數據和職業(ye) 傷(shang) 害死亡人員數據篩查,加大信息化風險防控力度。
四、切實加強運行監測
加強部門協調聯動,強化平台企業(ye) 用工指導,壓實平台企業(ye) 參保繳費的主體(ti) 責任。建立製度運行分析常態化機製,實時監測參保人員、業(ye) 務辦理、基金收支等信息,綜合分析新就業(ye) 形態從(cong) 業(ye) 人員結構、工作強度、收入水平、社會(hui) 保障等情況,為(wei) 做好新就業(ye) 形態人員就業(ye) 服務、社會(hui) 保障、行業(ye) 管理等提供精準數據支撐。加強事故傷(shang) 害數據分析,提出常見事故場景和預防工作重點建議,積極配合相關(guan) 部門開展“靶向”治理。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門要積極探索與(yu) 交通運輸等相關(guan) 行業(ye) 主管部門建立部門信息共享對接機製。
五、全力做好組織實施
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金融監管總局負責職業(ye) 傷(shang) 害保障試點工作的組織實施;其他部門依據工作職責,共同做好相關(guan) 工作。各試點地區要高度重視,周密部署。先行試點省份要完善工作機製,持續提升職業(ye) 傷(shang) 害保障工作質效;在《辦法》施行前,應繼續按原有政策執行。新參加試點省份要明確任務分工,做好政策細化落地、信息係統開發建設等組織籌備工作,確保試點按時保質啟動實施。其他省份要對照試點政策要求,及時啟動配套政策製定、經辦力量準備和信息係統立項招標等工作,為(wei) 職業(ye) 傷(shang) 害保障製度在全國範圍實施做好準備。各地各部門要加強宣傳(chuan) 引導,精準開展政策宣傳(chuan) ,幫助平台企業(ye) 和新就業(ye) 形態人員了解政策、知曉權益,為(wei) 推進試點營造良好的社會(hui) 輿論氛圍。工作推進中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報告。
附件:新就業(ye) 形態人員職業(ye) 傷(shang) 害保障辦法(試行)
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 商務部 國家稅務總局
市場監管總局 金融監管總局 全國總工會(hui)
2025年4月22日
附件
新就業(ye) 形態人員職業(ye) 傷(shang) 害保障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wei) 了保障遭受職業(ye) 傷(shang) 害的新就業(ye) 形態人員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chang) ,加強職業(ye) 傷(shang) 害預防,分散平台企業(ye) 的職業(ye) 傷(shang) 害風險,促進平台經濟規範健康發展,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平台企業(ye) 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參加新就業(ye) 形態人員職業(ye) 傷(shang) 害保障(以下簡稱職業(ye) 傷(shang) 害保障),為(wei) 通過平台注冊(ce) 並接單,以平台企業(ye) 名義(yi) 提供出行、即時配送和同城貨運等勞動並獲得報酬或者收入的新就業(ye) 形態人員繳納職業(ye) 傷(shang) 害保障費,實現每單必保、每人必保。
適用《工傷(shang) 保險條例》規定的勞動者,企業(ye) 應當依法為(wei) 其參加工傷(shang) 保險,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會(hui) 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金融監管總局負責新就業(ye) 形態人員職業(ye) 傷(shang) 害保障試點工作的組織實施。
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行政部門、社會(hui) 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ti) 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職業(ye) 傷(shang) 害保障工作。稅務機關(guan) 負責職業(ye) 傷(shang) 害保障費征收工作。
第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負責依托“金保工程”建設全國集中的職業(ye) 傷(shang) 害保障信息平台(以下簡稱全國信息平台),協同各地社會(hui) 保險省級集中信息係統,定期歸集平台單量、參保登記、申報繳費、待遇申領等相關(guan) 信息,促進部省間業(ye) 務協同和信息流轉,支持與(yu) 交通運輸部、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等部門實現信息共享。
第五條 平台企業(ye) 應當按照規定如實申報、及時足額繳納職業(ye) 傷(shang) 害保障費。
新就業(ye) 形態人員發生職業(ye) 傷(shang) 害時,平台企業(ye) 應當采取措施使新就業(ye) 形態人員得到及時救治。
平台企業(ye) 應當在服務所在地有相應的服務機構或者服務能力(以下統稱平台服務機構),協助有關(guan) 部門辦理參保登記核實、數據傳(chuan) 遞、費款征繳、爭(zheng) 議處理等事項,協助辦理新就業(ye) 形態人員職業(ye) 傷(shang) 害待遇申請、調查取證、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等服務事宜。
第二章 參保登記和繳費
第六條 平台企業(ye) 應當以實名製形式為(wei) 新就業(ye) 形態人員在接單地參加所在統籌地區的職業(ye) 傷(shang) 害保障。
平台企業(ye) 應當以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統稱省)和計劃單列市為(wei) 單位,按日準確歸集上報平台接單人員基礎信息和接單匯總信息等。全國信息平台支持各地依托社會(hui) 保險省級集中信息係統完成參保登記。全國信息平台按日將平台企業(ye) 接單人員基礎信息和接單匯總信息等共享給具備條件的行業(ye) 主管部門。
各省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門按月將平台企業(ye) 參保信息、歸集後的總單量及繳費標準等通過信息共享平台傳(chuan) 遞給省級稅務部門。
第七條 職業(ye) 傷(shang) 害保障費按月申報繳納。平台企業(ye) 應當於(yu) 月份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nei) (最後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wei) 申報期限的最後一日;在申報期內(nei) 有連續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向所在省和計劃單列市的主管稅務機關(guan) 申報繳納職業(ye) 傷(shang) 害保障費,申報數據應當與(yu) 全國信息平台數據一致。應繳費額為(wei) 平台企業(ye) 統籌地區上月總單量與(yu) 省級經辦機構確定的每單繳費標準之積。
稅務部門應當及時將信息回傳(chuan) 給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門,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門匯總後同步歸集至全國信息平台。
第八條 各省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門應當督促平台企業(ye) 按照規定及時準確報送人員和訂單信息,據實申報繳納職業(ye) 傷(shang) 害保障費,通過數據比對核查、事後抽查等手段,加強數據核查監管。
第九條 職業(ye) 傷(shang) 害保障費標準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國家根據不同行業(ye) 的職業(ye) 傷(shang) 害風險程度確定行業(ye) 的繳費基準額。試行期間,出行行業(ye) 按照每單0.01元執行;即時配送行業(ye) 按照每單0.07元、0.25元執行;同城貨運行業(ye) 按照每單0.18元執行。
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根據收支情況,適時對繳費基準額進行調整,確保待遇足額發放。試點省份根據實際合理確定本省份行業(ye) 繳費基準額具體(ti) 標準。
省級經辦機構根據職業(ye) 傷(shang) 害保障費使用、職業(ye) 傷(shang) 害發生率等情況,可每年在本省份平台企業(ye) 所屬行業(ye) 繳費基準額的基礎上以10%為(wei) 一檔進行浮動(上下浮動不超過50%),確定本地區不同平台企業(ye) 的繳費標準。其中,即時配送行業(ye) 平台企業(ye) 按照每單0.07元及其浮動區間內(nei) 的繳費標準執行時,上一年度支繳率超過100%且通過上浮至150%仍無法實現平衡的,可在當年執行0.25元的繳費基準額,並同時進行浮動;當按照每單0.25元及其浮動區間內(nei) 的繳費標準執行時,上一年度支繳率低於(yu) 100%且通過下浮至50%仍收大於(yu) 支的,可在當年執行0.07元的繳費基準額,並同時進行浮動。
第十條 平台企業(ye) 繳納的職業(ye) 傷(shang) 害保障費及其利息收入納入工傷(shang) 保險基金統一管理,在工傷(shang) 保險基金中單獨設立職業(ye) 傷(shang) 害保障費收入科目。職業(ye) 傷(shang) 害保障費先繳入國庫再劃轉至省級社會(hui) 保障基金財政專(zhuan) 戶。
對因操作錯誤、係統故障等原因造成實際繳納費額大於(yu) 應繳費額的,可以參照社會(hui) 保險費退費規定申請退費。
第三章 職業(ye) 傷(shang) 害確認和勞動能力鑒定
第十一條 新就業(ye) 形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確認為(wei) 職業(ye) 傷(shang) 害:
(一)在執行平台訂單任務期間,因履行平台服務內(nei) 容受到事故傷(shang) 害、暴力等意外傷(shang) 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二)在指定時間前往指定場所接受平台企業(ye) 常規管理要求,或者在執行平台訂單任務返回日常居所的合理路線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shang) 害的;
(三)在執行平台訂單任務期間,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nei) 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四)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shang) 害的;
(五)新就業(ye) 形態人員原在軍(jun) 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shang) 致殘,已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jun) 人證》在平台就業(ye) 期間舊傷(shang) 複發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確認為(wei) 職業(ye) 傷(shang) 害的其他情形。
新就業(ye) 形態人員符合前款的規定,但是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本人在執行平台訂單任務中傷(shang) 亡的,不得確認為(wei) 職業(ye) 傷(shang) 害: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執行平台訂單任務期間”指新就業(ye) 形態人員從(cong) 事與(yu) 執行平台訂單任務有關(guan) 的工作,原則上應掌握自接單開始執行之時起,至該接單任務完成之時止。
第十二條 平台企業(ye) 應在新就業(ye) 形態人員應用客戶端中設置“一鍵報案”功能,報案信息通過全國信息平台流轉至職業(ye) 傷(shang) 害發生地經辦機構備案。平台企業(ye) 應當對新就業(ye) 形態人員使用“一鍵報案”進行規範化培訓。
第十三條 新就業(ye) 形態人員發生職業(ye) 傷(shang) 害等情形,平台企業(ye) 應當在事故傷(shang) 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nei) ,通過全國信息平台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門提出職業(ye) 傷(shang) 害待遇給付申請,提交新就業(ye) 形態人員接單時間、接單地點、行程軌跡等接單數據以及事故傷(shang) 害材料等信息,配合做好調查等工作。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門收到職業(ye) 傷(shang) 害待遇申請後,應當及時審核申請材料。對申請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申請人收到一次性補正告知後,應當在10日內(nei) 提交補正材料。
平台企業(ye) 未按規定提出職業(ye) 傷(shang) 害待遇申請的,新就業(ye) 形態人員或者其近親(qin) 屬、工會(hui) 組織在事故傷(shang) 害發生之日起90日內(nei) ,可直接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門提出職業(ye) 傷(shang) 害待遇給付申請。
第十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門應當在收到職業(ye) 傷(shang) 害待遇給付申請後,及時開展職業(ye) 傷(shang) 害確認調查核實,結合有權機關(guan) 和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在30個(ge) 工作日內(nei) 作出確認結論。事實清楚、權利義(yi) 務明確的職業(ye) 傷(shang) 害確認申請,應當在7個(ge) 工作日內(nei) 作出確認結論。
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門應通過內(nei) 部信息協同依次進行職業(ye) 傷(shang) 害確認、勞動能力鑒定、職業(ye) 傷(shang) 害待遇核定,將全流程業(ye) 務信息歸集至全國信息平台。
第十五條 同一個(ge) 事故傷(shang) 害不得同時申請工傷(shang) 認定和職業(ye) 傷(shang) 害確認,不得同時享受工傷(shang) 待遇和職業(ye) 傷(shang) 害保障待遇。
新就業(ye) 形態人員在多個(ge) 平台注冊(ce) 接單的,平台企業(ye) 均應當為(wei) 其參加職業(ye) 傷(shang) 害保障。發生職業(ye) 傷(shang) 害事故後,由發生職業(ye) 傷(shang) 害時正在執行訂單任務的派單平台承擔職業(ye) 傷(shang) 害保障的平台責任。同時接送多單且難以確定責任的,以同一路程首接單認定平台責任。
第十六條 經治療傷(shang) 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由職業(ye) 傷(shang) 害發生地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hui) 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具體(ti) 程序和標準參照《工傷(shang) 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以及現行的《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shang) 與(yu) 職業(ye) 病致殘等級》(GB/T 16180)執行。
勞動能力鑒定費從(cong) 工傷(shang) 保險基金中的職業(ye) 傷(shang) 害保障支出科目列支。
第四章 職業(ye) 傷(shang) 害保障待遇
第十七條 職業(ye) 傷(shang) 害保障待遇包含醫療待遇、傷(shang) 殘待遇和死亡待遇。新就業(ye) 形態人員因職業(ye) 傷(shang) 害發生的下列費用,從(cong) 工傷(shang) 保險基金中列支,在工傷(shang) 保險基金中單獨設立職業(ye) 傷(shang) 害保障支出科目:
(一)醫療費用和康複費用;
(二)安裝配置傷(shang) 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hui) 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四)因職業(ye) 傷(shang) 害死亡的,其近親(qin) 屬領取的喪(sang) 葬補助金、供養(yang) 親(qin) 屬撫恤金和一次性職業(ye) 傷(shang) 害死亡補助金;
(五)一級至十級傷(shang) 殘人員的一次性傷(shang) 殘補助金、一級至四級傷(shang) 殘人員按月領取的傷(shang) 殘津貼;
(六)五級、六級傷(shang) 殘人員的一次性津貼,以上年度統籌地區城鎮私營單位就業(ye) 人員月平均工資的60%為(wei) 標準計發,計發月數為(wei) 五級傷(shang) 殘為(wei) 30個(ge) 月,六級傷(shang) 殘為(wei) 25個(ge) 月。
對零星報銷醫療待遇且申請材料齊全的,原則上在7個(ge) 工作日內(nei) 完成醫藥費審核報銷。
第十八條 確認為(wei) 職業(ye) 傷(shang) 害人員需長期居住在參保地以外統籌地區且有就醫需求的、因傷(shang) 情需要到參保省份以外統籌地區的醫療機構就醫的,應按照國家和參保省工傷(shang) 保險異地就醫相關(guan) 管理規定,向職業(ye) 傷(shang) 害確認所在地經辦機構提出異地就醫備案申請。職業(ye) 傷(shang) 害確認所在地經辦機構應對職業(ye) 傷(shang) 害人員提出的異地居住就醫申請及時審核。
第十九條 職業(ye) 傷(shang) 害人員需要暫停工作接受職業(ye) 傷(shang) 害醫療救治的,在治療職業(ye) 傷(shang) 害期內(nei) 可享受生活保障費。生活保障費由平台企業(ye) 承擔。生活保障費的計發標準為(wei) 事故傷(shang) 害發生時當地正在執行的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可按職業(ye) 傷(shang) 害治療期的實際天數折算。職業(ye) 傷(shang) 害人員在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次月起,不再享受生活保障費,仍需治療的按規定享受醫療待遇。
鼓勵平台企業(ye) 通過購買(mai) 人身意外、雇主責任等商業(ye) 保險,切實保障新就業(ye) 形態人員的生活保障費和生命財產(chan) 安全。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規定的相關(guan) 待遇的計發標準涉及本人工資和上年度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以上年度統籌地區城鎮私營單位就業(ye) 人員月平均工資的60%為(wei) 標準計發。
第二十一條 平台企業(ye) 應當落實職業(ye) 傷(shang) 害預防的主體(ti) 責任,按照國家規定開展職業(ye) 傷(shang) 害預防工作,健全製度,優(you) 化算法,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完善安全防護措施,加強新就業(ye) 形態人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通過宣傳(chuan) 、培訓等方式預防、減少職業(ye) 傷(shang) 害事故。
發揮浮動繳費基準額的激勵和約束作用,統籌使用工傷(shang) 預防費用於(yu) 職業(ye) 傷(shang) 害預防宣傳(chuan) 、培訓等。
第二十二條 新就業(ye) 形態人員因遭受職業(ye) 傷(shang) 害進行治療,享受職業(ye) 傷(shang) 害醫療待遇。
治療職業(ye) 傷(shang) 害按照工傷(shang) 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shang) 保險藥品目錄、工傷(shang) 保險住院服務標準執行。新就業(ye) 形態人員治療職業(ye) 傷(shang) 害應當在簽訂工傷(shang) 醫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治療職業(ye) 傷(shang) 害所需費用符合要求的,從(cong) 工傷(shang) 保險基金中的職業(ye) 傷(shang) 害保障支出科目列支。
職業(ye) 傷(shang) 害人員進行康複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cong) 工傷(shang) 保險基金中的職業(ye) 傷(shang) 害保障支出科目列支。
第二十三條 職業(ye) 傷(shang) 害人員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ye) 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hui) 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規定的標準從(cong) 工傷(shang) 保險基金中的職業(ye) 傷(shang) 害保障支出科目列支。
第二十四條 一級至四級傷(shang) 殘新就業(ye) 形態人員,符合領取基本養(yang) 老金條件的,停發傷(shang) 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享受基本養(yang) 老保險待遇。基本養(yang) 老保險待遇低於(yu) 傷(shang) 殘津貼的,由工傷(shang) 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從(cong) 職業(ye) 傷(shang) 害保障支出科目列支;不符合領取基本養(yang) 老金條件的,由工傷(shang) 保險基金繼續按月發放傷(shang) 殘津貼,從(cong) 職業(ye) 傷(shang) 害保障支出科目列支。
第二十五條 省級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門、經辦機構,統一核定資金支出用款計劃,省級財政部門審核無誤後及時撥入經辦機構支出戶。經辦機構負責做好新就業(ye) 形態人員職業(ye) 傷(shang) 害保障待遇按時支付工作。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門、財政部門、稅務機關(guan) 按照各自職責實施監督管理。平台企業(ye) 的監管部門、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nei) 做好協調監督。工會(hui) 組織依法維護新就業(ye) 形態人員的合法權益,對平台企業(ye) 職業(ye) 傷(shang) 害保障工作實行監督。
經辦機構按年度向社會(hui) 公開新就業(ye) 形態人員職業(ye) 傷(shang) 害保障參保、收支等情況,接受社會(hui) 監督。
第二十七條 平台企業(ye) 總部應當將各地的平台服務機構名單、地址、聯係人、聯係方式以及服務區域等信息統一報告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有變更調整的,應當及時報告。
平台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門登記備案,積極配合做好職業(ye) 傷(shang) 害保障服務工作,接受當地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門的監督管理。
平台企業(ye) 總部應當加強對平台服務機構的管理,明確服務內(nei) 容和服務要求。因平台服務機構不配合調查、不協助送醫救治以及推諉推脫等行為(wei) ,導致新就業(ye) 形態人員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平台企業(ye) 承擔責任;造成重大不良社會(hui) 影響的,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約談平台企業(ye) 總部,責令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依法依規引入社會(hui) 力量參與(yu) 職業(ye) 傷(shang) 害保障經辦服務。經辦力量確有不足的地區,省級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門可委托商業(ye) 保險機構辦理職業(ye) 傷(shang) 害保障事務,商業(ye) 保險機構協助做好職業(ye) 傷(shang) 害確認、組織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核定發放等。
試點地區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商業(ye) 保險機構,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門與(yu) 商業(ye) 保險機構簽訂委托服務協議。
委托辦理機構的辦理服務費,可綜合考慮參保規模、機構運行成本、工作績效等因素,從(cong) 職業(ye) 傷(shang) 害保障支出科目中按比例或者按定額支付,具體(ti) 辦法應當在委托服務協議中約定。
健全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門、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商業(ye) 保險機構工作協同機製,加強信息共享,推動商業(ye) 保險機構將開展辦理服務納入其內(nei) 部經營績效考核,全麵推進商業(ye) 保險機構委托辦理標準化、規範化,科學編製職業(ye) 傷(shang) 害保障便民便企事項清單和辦事指南。
第二十九條 支持發展與(yu) 職業(ye) 傷(shang) 害保障相銜接的商業(ye) 保險,在供給端豐(feng) 富商業(ye) 保險產(chan) 品供給,引導平台企業(ye) 優(you) 化商業(ye) 保險保障模式,滿足平台企業(ye) 、新就業(ye) 形態人員財產(chan) 損失、第三者傷(shang) 亡、意外事故傷(shang) 害等多樣化的風險保障需求。
第三十條 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門通過數據監控、日常抽查、建立投訴受理渠道等方式,對委托辦理機構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其及時做好受托工作。
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門將監督檢查結果納入對委托辦理機構年度考核的重要內(nei) 容。委托辦理機構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委托服務協議提前終止,3年內(nei) 不得再參與(yu) 委托辦理招標工作。
第三十一條 平台企業(ye) 未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職業(ye) 傷(shang) 害保障費的,依照社會(hui) 保險法律、行政法規有關(guan) 規定處理。
因平台企業(ye) 責任漏報、瞞報有關(guan) 信息造成參保個(ge) 人無法享受職業(ye) 傷(shang) 害保障待遇的,由平台企業(ye) 支付相關(guan) 待遇。
平台企業(ye) 、平台服務機構、新就業(ye) 形態人員或者其近親(qin) 屬騙取職業(ye) 傷(shang) 害保障待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職業(ye) 傷(shang) 害保障支出的,由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門責令退還,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yan) 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平台企業(ye) 或者新就業(ye) 形態人員對職業(ye) 傷(shang) 害保障費征收、職業(ye) 傷(shang) 害確認、職業(ye) 傷(shang) 害待遇支付等行政行為(wei) 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參照《工傷(shang) 保險條例》執行,但其中涉及勞動關(guan) 係處理及與(yu) 勞動關(guan) 係處理有關(guan) 的待遇保障規定除外。
本辦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後受到事故傷(shang) 害的職業(ye) 傷(shang) 害人員,按照本辦法有關(guan) 規定執行;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受到事故傷(shang) 害的職業(ye) 傷(shang) 害人員,按2021年12月31日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等十部門印發的《新就業(ye) 形態就業(ye) 人員職業(ye) 傷(shang) 害保障辦法(試行)》有關(guan) 規定執行。
本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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