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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印發自動駕駛汽車運輸安全服務指南

發布時間:2023-12-05 14:59:59 交通運輸部官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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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交通運輸部印發《自動駕駛汽車運輸安全服務指南(試行)》(以下簡稱《指南》)。《指南》明確了在現行法律法規框架下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cong) 事運輸經營活動的基本要求,引導自動駕駛運輸服務健康有序發展,最大限度防範化解運輸安全風險,切實保障人民群眾(zhong) 生命財產(chan) 安全。

編製背景

近年來,隨著人工智能、5G通信、大數據等新技術快速發展,自動駕駛技術在交通運輸領域加快應用,由封閉場地測試到道路測試、由試點示範到商業(ye) 試運營快速迭代。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城市紛紛出台政策,允許自動駕駛汽車在特定區域、特定時段從(cong) 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出租汽車、物流配送等商業(ye) 化試運營,且應用規模不斷擴大。

《國家綜合立體(ti) 交通網規劃綱要》明確提出,到2035年,我國自動駕駛技術要達到世界先進水平;《交通強國建設綱要》將“加強自動駕駛技術研發,形成自主可控完整的產(chan) 業(ye) 鏈”作為(wei) 交通強國建設的重要內(nei) 容。當前,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cong) 事運輸經營的基本要求還不明確,不適應自動駕駛汽車健康有序發展需要,且安全壓力日益增加。為(wei) 此,我部在係統梳理部分城市自動駕駛汽車試點示範運營情況和地方管理政策的基礎上,聚焦應用場景、自動駕駛運輸經營者、運輸車輛、人員配備、安全保障、監督管理等影響運輸安全的核心要素,明確在現行法律法規框架下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cong) 事運輸經營活動的基本要求,引導自動駕駛運輸服務健康有序發展,最大限度防範化解運輸安全風險,切實保障人民群眾(zhong) 生命財產(chan) 安全。

編製原則

《指南》編製過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四個(ge) 方麵的原則:

一是堅持底線思維。統籌發展和安全,明確自動駕駛汽車運輸最基本安全要求,牢牢守住自動駕駛汽車運輸安全的底線紅線。

二是堅持依法依規。依據相關(guan) 法律法規,以及道路運輸、城市客運管理有關(guan) 規定,在保障運輸安全的同時,有序引導自動駕駛汽車在運輸服務領域健康發展、規範應用。

三是堅持開放包容。文件起草過程中,充分借鑒了歐美、日本等國家和地區的先進做法,分應用場景明確可以使用、審慎使用和禁止使用的具體(ti) 情形,為(wei) 自動駕駛汽車在運輸服務領域應用提供方向指引。

四是堅持守正創新。深刻把握行業(ye) 發展規律和技術發展趨勢,在守住運輸安全底線的同時,積極主動為(wei) 高級別自動駛技術創新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主要內(nei) 容

《指南》包括適用範圍、基本原則、應用場景、自動駕駛運輸經營者、運輸車輛、人員配備、安全保障和監督管理等八部分。

第一部分為(wei) 適用範圍,明確《指南》適用於(yu) 在城市道路、公路等社會(hui) 機動車通行的各類道路上,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cong) 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出租汽車客運、道路旅客運輸、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活動的管理指引。

第二部分為(wei) 基本原則,包括自動駕駛汽車運輸管理原則和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cong) 事運輸經營原則。

第三部分為(wei) 應用場景,主要是結合當前自動駕駛汽車發展水平、示範應用情況、各領域安全生產(chan) 特點和安全管理需要,分城市公共汽電車、出租汽車、道路客運、道路貨運等領域明確了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cong) 事運輸經營的具體(ti) 場景及適用條件。

第四部分為(wei) 自動駕駛運輸經營者、第五部分為(wei) 運輸車輛、第六部分為(wei) 人員配備,主要明確了相關(guan) 經營主體(ti) 應滿足的經營資質條件,自動駕駛車輛應具備的運營資質條件及車輛保險要求,從(cong) 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出租汽車客運、道路旅客運輸、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自動駕駛汽車隨車駕駛員或運行安全保障人員(統稱“安全員”)的配備標準和相關(guan) 要求。從(cong) 鼓勵支持技術創新和產(chan) 業(ye) 發展的角度,明確滿足一定要求的從(cong) 事出租汽車客運的完全自動駕駛汽車可以使用遠程安全員。

第七部分為(wei) 安全保障,主要包括6個(ge) 方麵:一是安全生產(chan) 製度,主要是保障自動駕駛運輸經營者落實安全生產(chan) 主體(ti) 責任,明確運營安全管理製度體(ti) 係。二是運輸安全保障,主要是指導自動駕駛運輸經營者做好安全風險源頭管控。三是運行狀態信息管理,主要是為(wei) 車輛故障和安全事故調查溯源提供支撐。四是車輛動態監控,主要是防止違法違規行為(wei) 引發安全事故。五是安全告知,主要是提升乘客安全乘車及緊急情況下的應急逃生能力,對乘客進行安全教育。六是應急處置,針對性地提升自動駕駛經營者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能力。

第八部分為(wei) 監督管理,主要明確了日常監督和重大隱患整改要求,建立信息反饋機製,將運輸服務環節發現的技術問題反饋到自動駕駛車輛設計製造環節,有利於(yu) 從(cong) 源頭上消除車輛安全隱患,提升自動駕駛汽車安全性能。同時明確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對本地自動駕駛運營服務情況開展檢測,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每年年底前向部報告相關(guan) 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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