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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門:延續和優化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減免政策

發布時間:2023-06-21 14:14:20 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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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財政部網站21日消息,財政部、稅務總局、工業(ye) 和信息化部近日聯合發布《關(guan) 於(yu) 延續和優(you) 化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減免政策的公告》。對購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其中,每輛新能源乘用車免稅額不超過3萬(wan) 元;對購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間的新能源汽車減半征收車輛購置稅,其中,每輛新能源乘用車減稅額不超過1.5萬(wan) 元。

公告內(nei) 容如下:

為(wei) 支持新能源汽車產(chan) 業(ye) 發展,促進汽車消費,現就延續和優(you) 化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減免政策有關(guan) 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購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其中,每輛新能源乘用車免稅額不超過3萬(wan) 元;對購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間的新能源汽車減半征收車輛購置稅,其中,每輛新能源乘用車減稅額不超過1.5萬(wan) 元。

購置日期按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海關(guan) 關(guan) 稅專(zhuan) 用繳款書(shu) 等有效憑證的開具日期確定。

享受車輛購置稅減免政策的新能源汽車,是指符合新能源汽車產(chan) 品技術要求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燃料電池汽車。新能源汽車產(chan) 品技術要求由工業(ye) 和信息化部會(hui) 同財政部、稅務總局根據新能源汽車技術進步、標準體(ti) 係發展和車型變化情況製定。

新能源乘用車,是指在設計、製造和技術特性上主要用於(yu) 載運乘客及其隨身行李和(或)臨(lin) 時物品,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nei) 最多不超過9個(ge) 座位的新能源汽車。

二、銷售方銷售“換電模式”新能源汽車時,不含動力電池的新能源汽車與(yu) 動力電池分別核算銷售額並分別開具發票的,依據購車人購置不含動力電池的新能源汽車取得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載明的不含稅價(jia) 作為(wei) 車輛購置稅計稅價(jia) 格。

“換電模式”新能源汽車應當滿足換電相關(guan) 技術標準和要求,且新能源汽車生產(chan) 企業(ye) 能夠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為(wei) 用戶提供換電服務。

三、為(wei) 加強和規範管理,工業(ye) 和信息化部、稅務總局通過發布《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對享受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實施管理。《目錄》發布後,購置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可按規定享受車輛購置稅減免政策。

對已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新能源汽車生產(chan) 企業(ye) 或進口新能源汽車經銷商(以下簡稱汽車企業(ye) )在上傳(chuan) 《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或進口機動車《車輛電子信息單》(以下簡稱車輛電子信息)時,在“是否符合減免車輛購置稅條件”字段標注“是”(即減免稅標識);對已列入《目錄》的“換電模式”新能源汽車,還應在“是否為(wei) ‘換電模式’新能源汽車”字段標注“是”(即換電模式標識)。工業(ye) 和信息化部對汽車企業(ye) 上傳(chuan) 的車輛電子信息中的減免稅標識和換電模式標識進行校驗,並將通過校驗的信息傳(chuan) 送至稅務總局。稅務機關(guan) 依據工業(ye) 和信息化部校驗後的減免稅標識、換電模式標識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有效憑證),辦理車輛購置稅減免稅手續。

四、汽車企業(ye) 應當保證車輛電子信息與(yu) 車輛產(chan) 品相一致,銷售方應當如實開具發票,對因提供虛假信息或資料造成車輛購置稅稅款流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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