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guan) 於(yu) 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guan) 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ye) 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1號
為(wei) 支持新能源汽車產(chan) 業(ye) 發展,促進汽車消費,現就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guan) 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是指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燃料電池汽車。
二、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通過工業(ye) 和信息化部、稅務總局發布《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實施管理。自《目錄》發布之日起,購置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購置時間為(wei) 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有效憑證)上注明的日期。
三、對已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新能源汽車生產(chan) 企業(ye) 或進口新能源汽車經銷商(以下簡稱汽車企業(ye) )在上傳(chuan) 《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或進口機動車《車輛電子信息單》(以下簡稱車輛電子信息)時,在“是否符合免征車輛購置稅條件”字段標注“是”(即免稅標識)。工業(ye) 和信息化部對汽車企業(ye) 上傳(chuan) 的車輛電子信息中的免稅標識進行審核,並將通過審核的信息傳(chuan) 送至稅務總局。稅務機關(guan) 依據工業(ye) 和信息化部審核後的免稅標識和機動車統一銷售發票(或有效憑證),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手續。
四、汽車企業(ye) 應當保證車輛電子信息與(yu) 車輛產(chan) 品相一致,對因提供虛假信息或資料造成車輛購置稅稅款流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予以處理。
五、從(cong) 事《目錄》管理、免稅標識審核和辦理免稅手續的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時,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wei) 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國家有關(guan) 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guan) 處理。
六、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政策繼續有效。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ye) 和信息化部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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