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1-30 11:22:03 中國水運報

構建海事“陸海空天”一體(ti) 化水上交通運輸安全保障體(ti) 係,形成全要素水上“大交管”動態管控格局,是海事“十四五”時期發展的重要目標。無人機作為(wei) 空中監管的有效手段,是海事立體(ti) 監管體(ti) 係的重要一環,是構建立體(ti) 機動的“空”基平台的重要內(nei) 容。當前,海事部門還主要以微型、輕型無人機應用為(wei) 主,對海事小型無人機應用缺乏頂層設計,推動力有限,保障措施不足。
與(yu) 傳(chuan) 統海事巡航執法力量相比,海事小型無人機具有購置和運行成本低、場景應用拓展性強、反應靈活機動性高等特點。應加快推進海事小型無人機巡航執法建設與(yu) 發展,加強基礎設施裝備“硬聯通”及法規製度規範“軟聯通”,為(wei) 構建“多維感知、高效協同、智能處置”的現代化水上交通動態管控新格局提供支撐和保障。
建設取得積極進展
黨(dang) 的十九大以來,交通運輸部海事局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要求,高度重視無人機巡航執法建設工作,統一領導、協同推進,解決(jue) 無人機巡航執法建設過程中遇到的重點難點問題,取得了一些進展,為(wei) 強化“陸海空天”立體(ti) 監管提供支撐。
穩步推進海事小型無人機建設項目。加快推進《交通運輸支持係統“十四五”建設規劃》監管救助飛機船舶及基地建設,在山東(dong) 威海試點海事係統首例大型無人直升機項目,推進中遠程固定翼飛機、小型無人機和一批輕型無人機建設,加強中央事權水域巡航監管、搜尋救助和汙染監測能力,兼顧國際海運重要通道應急救援需要。
探索建設無人機巡航執法工作體(ti) 係和機製。針對無人機在水域巡查、水上搜救應急、溢油和防汙染監視、航標巡航、執法取證等應用場景,積極探索海事小型無人機全麵建設、全托管和帶員托管三種運行管理模式。其中,全麵建設模式采用完全自建方案,包括無人機及其配套設施設備的建設、配備、使用、運維,以及相關(guan) 停機坪和助飛跑道等,海事管理機構需具備一定的航空飛行基礎條件;全托管模式則是海事管理機構以購買(mai) 社會(hui) 化服務的方式將無人機的建、管、用、養(yang) 、修完全托管給合格的第三方運維企業(ye) ,運維企業(ye) 根據海事局下達的任務提供訂單式服務,依法對管轄海域實施巡航監視、監測、應急等任務;帶員托管模式是海事管理機構在無人機購置後,交有資質的通用航空公司托管,先期由通用航空公司代管飛行和日常維護,再逐步過渡到海事管理機構自主飛行和自我管理的方式。
加強無人機配套設施設備建設。針對海事監管不同任務場景,探索選擇功能對應、性能達標的搭載設備,配備有無人機機載光電吊艙、多光譜成像設備、通信中繼設備、喊話設備、照明設備和應急拋投設備等載荷,逐步建立健全無人機存放、運輸、起降、運維等配套設施,保障海事小型無人機巡航執法應用工作順利開展。
逐步推進了無人機專(zhuan) 業(ye) 技術隊伍建設。目前,小型無人機係統專(zhuan) 業(ye) 技術人員主要采取從(cong) 海事係統現有執法隊伍中選拔或麵向社會(hui) 招聘具有相關(guan) 專(zhuan) 業(ye) 基礎的專(zhuan) 職人員,並積極開展無人機駕駛員取證培訓和行業(ye) 專(zhuan) 業(ye) 技能培訓,探索建立海事小型無人機駕駛員管理係統。
與(yu) 發展要求存在差距
當前,小型無人機在沿海(江)重點水域海事巡航執法中得到初步應用、發展較快,山東(dong) 、天津、廣東(dong) 、江蘇、黑龍江、長江海事局進行了應用測試,取得了一定經驗。但是也存在體(ti) 製機製不健全、法律法規缺失、資源配置不優(you) 、人才缺乏專(zhuan) 項資金不足等問題,海事無人機發展與(yu) 《海事係統“十四五”發展規劃》中提出的加強空海協同、空海聯動,推進海事監管精準化和智能化水平的更高發展要求相比,還存在較大差距。
無人機在海事監管應用的頂層設計不足,體(ti) 製機製不健全。海事無人機巡航飛行的跨部門協調工作機製尚未建立,受到巡航海域內(nei) 軍(jun) 事管製區、軍(jun) 事演習(xi) 等重大活動的影響,海事無人機空巡任務執行極易受空管製約,存在無法按時完成既定飛行頻率、航線的風險,進而影響實際監管效果;海事係統內(nei) 部無人機應用分級管理體(ti) 係尚未建立,缺乏專(zhuan) 門的管理和操作崗位設置,無人機巡航執法管理體(ti) 製和運行機製亟待完善。
配套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還不完善。無人機作為(wei) 新生事物,目前相關(guan) 法律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飛行管製條例》等,但針對海事巡航執法等特殊條件下的無人機活動行為(wei) 規範缺乏必要的規定,無人機應用於(yu) 海事監管的合法合規性缺乏法律依據,取證材料是否涉及保密性、公民的隱私權及行政程序合法性缺乏規定,存在法無授權不可為(wei) 的問題;海事小型無人機建設標準尚缺乏,據調查我國海事係統無人機設備配置主要以廠家推薦為(wei) 主,尚未形成針對海事巡航執法差異化場景需求的無人機設備配置標準;海事小型無人機日常管養(yang) 製度尚未建立,目前海事係統無人機應用尚處於(yu) 起步階段,海事小型無人機係統的運輸存儲(chu) 、保養(yang) 、維修、保險及配套設施建設等缺乏製度規定和標準規範,極易造成海事無人機應用出現“重建設、輕管養(yang) ”現象,加劇無人機故障率、降低無人機使用壽命。
無人機應用資源整合與(yu) 融合水平還需提高。我國還未建立海事無人機巡航執法建設總體(ti) 布局規劃方案,在引入海事無人機的同時,海事係統已有的海事基地、站點資源、配套設施條件等與(yu) 海事無人機的融合還缺乏資源共享和統籌規劃;根據不同巡航執法應用場景差異化配置無人機及其載荷尚缺乏研究統籌,造成海事無人機發展仍以輕型和微型為(wei) 主,低水平重複、功能簡單,尚未實現小型無人機遠程巡航執法的區域性統籌和跨區域巡航優(you) 勢;人機巡航執法與(yu) 海事傳(chuan) 統執法係統的協同作業(ye) 和數據資源無縫對接、執法共享能力還需要進一步融合。
海事無人機專(zhuan) 業(ye) 人才缺乏技術有待突破。一方麵海事小型無人機配套人才隊伍建設亟待加強,無人機駕駛人員和機長是未來海事小型無人機係統應用和推廣的關(guan) 鍵性人才,加強海事小型無人機巡航執法綜合管理人員以及機長、操作員隊伍的人才培養(yang) 是海事開展無人機巡航執法建設的重中之重。2018年,我國需要無人機從(cong) 業(ye) 人員達40萬(wan) 人次,國內(nei) 持證從(cong) 業(ye) 的飛手、維修、研發等人員卻不到1萬(wan) 人,亟待補充專(zhuan) 業(ye) 人員、建立穩定的海事無人機人才培養(yang) 和培訓機製。
行業(ye) 級無人機技術創新有待突破。海事小型無人機屬於(yu) 行業(ye) 級無人機,海事工作環境和應用場景決(jue) 定了其對防水、防霧、防風、防腐蝕等性能有較高要求,並對無人機的動力係統、續航時間、感知能力、圖傳(chuan) 功能等有特殊需求。目前國內(nei) 消費級無人機技術較為(wei) 成熟,但對行業(ye) 級無人機特殊要求和定製化服務才剛起步,特別是對適用海事應用場景的專(zhuan) 業(ye) 化無人機的創新性研究尚缺乏。
多管齊下促進提升
針對海事小型無人機發展存在的短板,筆者有如下建議:
健全體(ti) 製機製。建立跨部門協調工作機製,加強部海事局與(yu) 軍(jun) 方、民航、公安等部門統籌協調,各級海事管理機構分級製定轄區無人機巡航計劃,建立跨部門無人機固定巡航備案機製;加快推進海事小型無人機使用管理體(ti) 製建設,研究製定海事無人機巡航執法管理辦法,明確各級海事管理機構無人機使用管理權責,成立專(zhuan) 業(ye) 的海事無人機管理部門,建立無人機管理團隊;推進多種巡航救助方式協調配合、優(you) 勢互補的海陸空立體(ti) 高效執法監管和應急處置體(ti) 係建設;探索建立環渤海、長三角、粵港澳大灣區等跨區域海事聯合巡航監管機製,推進跨區域空巡資源共享利用。
完善法律製度。研究完善無人機用於(yu) 海事巡航執法的法律依據,發布無人機開展行政執法指導意見,製定無人機巡航執法取證標準、規範流程,保證執法程序合法合規;建立無人機空巡信息通報、違法線索移交和執法協作製度,提升無人機巡航執法水平;探索海事係統無人機運維模式,完善海事無人機安全評估體(ti) 係和綜合管理體(ti) 係,建立健全無人機日常管理和運行維護製度,規範無人機管、用、養(yang) 、修工作;完善海事無人機保險管理製度,降低無人機使用中的意外風險損失。
優(you) 化資源配置。充分利用現有海事基地和站點資源,在國家層麵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海事監管小型無人機空巡站點,合理建設無人機存放、起降、運維等配套設施,有效統籌全域空間和設施資源配置,保障無人機應用工作順利開展;開展海事專(zhuan) 用無人機應用研究,針對水上空巡執法、水上搜救應急、船舶汙染防治等不同任務場景科學製定無人機機型和載荷配置方案,最大限度優(you) 化一次性建設成本,提升海事無人機係統綜合運行效益。推進北鬥衛星通信導航係統應用,建設無人機通訊補充設施;推進立體(ti) 巡航監控指揮中心建設,加快構建無人機與(yu) 岸基監管、海事船舶等多係統協同作業(ye) 新模式,建立無人機操作、應急指揮、圖像資料分析和存儲(chu) 一體(ti) 化的立體(ti) 監管快速反應係統。
加強支撐保障。做好人才保障,加強操作人才隊伍建設,開展無人機駕駛員取證培訓和行業(ye) 專(zhuan) 業(ye) 技能培訓,做到持證上崗。建立人員培訓製度,加強執法人員的無人機日常飛行訓練,定期開展各類海上綜合性演習(xi) 演練;落實資金保障,設立海事無人機建設發展專(zhuan) 項資金,並納入財政預算;加強科技創新,推動以企業(ye) 為(wei) 主體(ti) 、應用為(wei) 導向的產(chan) 學研結合,開發海事無人機巡航執法智能管控平台,提升無人機巡航執法數據與(yu) 海事協同管理平台、VTS、CCTV、AIS數據平台的深度融合。加快推進海事無人機係統標準編製,引導市場開展海事小型無人機複雜條件下應用研究和相關(guan) 載荷設備的研發,用科技創新助力海事無人機巡航執法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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