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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交通運輸行業標準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4-02-29 09:13:09 交通運輸部網站

交通運輸部關(guan) 於(yu) 印發《交通運輸行業(ye) 標準管理辦法》的通知

交科技規〔2024〕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chan) 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交通運輸各專(zhuan) 業(ye) 標準化技術委員會(hui) ,部屬各單位,部內(nei) 各司局:

現將《交通運輸行業(ye) 標準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men) ,請遵照執行。

交通運輸部

2024年2月2日

交通運輸行業(ye) 標準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wei) 加強交通運輸行業(ye) 標準的管理,提高標準製修訂工作質量與(yu) 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以及《行業(ye) 標準管理辦法》《交通運輸標準化管理辦法》等,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交通運輸行業(ye) 標準(以下簡稱行業(ye) 標準)的立項、組織編製、審批、發布及實施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行業(ye) 標準是指需要在交通運輸行業(ye) 範圍內(nei) 統一的,以科學技術和實踐經驗為(wei) 基礎,對工程建設、重要產(chan) 品和設施設備、行業(ye) 服務和管理提出的技術要求。

第四條  行業(ye) 標準是推薦性標準。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jue) 定另有規定的,從(cong) 其規定。

第五條  製定行業(ye) 標準應當在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和社會(hui) 實踐經驗的基礎上,保證行業(ye) 標準的科學性、規範性、時效性,做到技術上先進、應用上可靠、經濟上合理。

第六條  行業(ye) 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於(yu) 強製性國家標準的相關(guan) 要求,應當與(yu) 有關(guan) 國家標準和行業(ye) 標準協調配套。

禁止在行業(ye) 標準中規定資質資格、認可認證、審批登記、評比達標、監管主體(ti) 和職責等事項。

禁止利用行業(ye) 標準實施妨礙商品、服務自由流通等排除、限製市場競爭(zheng) 的行為(wei) 。

第七條  行業(ye) 標準由交通運輸部組織製定並批準頒布。製定行業(ye) 標準的程序一般包括:立項、起草、征求意見、審查、審批、編號、發布、出版、備案。

第八條  交通運輸部標準化主管機構負責綜合交通運輸、公路水運行業(ye) 標準(工程建設標準除外)管理工作。交通運輸部公路工程、水運工程行業(ye) 標準主管機構分別負責公路、水運工程建設行業(ye) 標準管理工作。交通運輸部標準化主管機構和公路工程、水運工程行業(ye) 標準主管機構以下統稱部標準管理機構。

第九條  交通運輸部有關(guan) 業(ye) 務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部業(ye) 務管理機構)負責本專(zhuan) 業(ye) 領域行業(ye) 標準製定和實施工作的業(ye) 務指導,提出製定需求建議和立項評估意見。

第十條  交通運輸部委托交通運輸領域各專(zhuan) 業(ye) 標準化技術委員會(hui) 或分技術委員會(hui) (以下簡稱標委會(hui) )歸口管理本專(zhuan) 業(ye) 領域行業(ye) 標準,包括組織行業(ye) 標準的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查及複審等。未成立標委會(hui) 的,由該領域的部業(ye) 務管理機構歸口管理。歸口管理行業(ye) 標準的單位和機構以下統稱標準技術歸口單位。

第十一條  交通運輸部委托技術支持單位成立交通標準審查組或專(zhuan) 家組,負責行業(ye) 標準的形式審查,協助開展立項評估、標準複審等。

第二章立項

第十二條  交通運輸部應當組織標準技術歸口單位根據交通運輸標準化規劃、行業(ye) 發展需要、業(ye) 務管理需求製定專(zhuan) 業(ye) 領域標準體(ti) 係。

標準體(ti) 係實行動態管理,根據需要按程序及時進行調整,報部標準管理機構。

第十三條  行業(ye) 標準計劃項目實行公開征集製度,有關(guan) 單位和個(ge) 人可以依據交通運輸標準化規劃、標準體(ti) 係、部重點工作和有關(guan) 要求,向標委會(hui) 、部業(ye) 務管理機構或部標準管理機構提出計劃項目建議。標準技術歸口單位負責相應領域的計劃項目建議匯總。

標準立項申請單位應當具有法人資格並具備相應的技術水平和條件。

第十四條  申報行業(ye) 標準計劃項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現行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化工作的有關(guan) 規定;

(二)符合國家產(chan) 業(ye) 發展政策和交通運輸發展要求,對提高經濟效益、社會(hui) 效益和生態效益有推動作用;

(三)與(yu) 現行和正在製定的國家標準和行業(ye) 標準無重複、交叉;

(四)項目申報書(shu) 和標準草案應當形式規範、內(nei) 容完善;

(五)申報采用國際標準的還應當提交國際標準國內(nei) 適用情況分析報告。

鼓勵具備實施條件,經濟、社會(hui) 及生態效益顯著的科技成果轉化為(wei) 行業(ye) 標準。

鼓勵將實施效果良好,符合行業(ye) 標準製定需求和範圍的交通運輸地方標準和團體(ti) 標準轉化製定為(wei) 行業(ye) 標準。

鼓勵根據需求同步開展行業(ye) 標準製修訂與(yu) 標準外文版翻譯工作。

第十五條  部標準管理機構會(hui) 同部業(ye) 務管理機構,針對行業(ye) 標準計劃項目的立項必要性和技術可行性以及標準立項申請單位的基礎條件等組織開展立項評估。

多家單位參與(yu) 行業(ye) 標準起草時,主要負責單位為(wei) 標準第一起草單位,主要負責標準起草的人員為(wei) 標準第一起草人。

標準第一起草單位應當對所製定的行業(ye) 標準及其技術內(nei) 容全麵負責。

標準起草人應當實質性參與(yu) 標準章節及編製說明的編寫(xie) 工作。

第十六條  通過立項評估審核的行業(ye) 標準計劃項目應當納入交通運輸標準化年度計劃,由交通運輸部發布。可根據財政預算情況對行業(ye) 標準製修訂工作產(chan) 生的費用予以保障,行業(ye) 標準計劃項目承擔單位應當保證落實必要的配套資金。

第十七條  行業(ye) 標準計劃項目完成周期一般不超過18個(ge) 月。標準修訂計劃項目和采用國際標準的計劃項目完成周期一般不超過16個(ge) 月。

第十八條  行業(ye) 標準計劃項目應當嚴(yan) 格按照交通運輸標準化年度計劃執行。標準技術歸口單位應在行業(ye) 標準計劃項目執行過程中加強過程管理,做好對第一起草單位的計劃執行監督,定期向相關(guan) 部業(ye) 務管理機構匯報工作進展情況,確保行業(ye) 標準計劃項目質量和推進效率。

確需對標準名稱、範圍、第一起草單位等進行調整的,應當由標準第一起草單位書(shu) 麵提出調整申請,經標準技術歸口單位審查並征求相關(guan) 部業(ye) 務管理機構同意後,報部標準管理機構審核同意。

第十九條  行業(ye) 標準計劃項目應當按交通運輸標準化年度計劃規定的期限完成,無法按時完成的,標準第一起草單位應當提前3個(ge) 月提出項目延期或終止申請並詳細說明原因,申請項目延期的應當製定後續執行計劃。行業(ye) 標準計劃項目可以申請延期1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年。

規定期限內(nei) 因技術變化或政策調整等原因無法繼續執行的,標準第一起草單位應當向標準技術歸口單位提出項目終止申請。標準技術歸口單位應當組織專(zhuan) 家論證並征求部業(ye) 務管理機構意見後,向部標準管理機構提出項目終止申請。部標準管理機構根據行業(ye) 標準管理需要作出是否準予項目延期或終止的決(jue) 定。

超過立項時規定的期限未完成也未提出延期申請的,或者申請延期後在延長期之內(nei) 仍未完成的,項目自動撤銷。

項目自動撤銷的,標準第一起草人5年內(nei) 不得作為(wei) 申報計劃項目的成員。標準第一起草單位累計3次項目自動撤銷的,2年內(nei) 不得申報計劃項目。

第三章組織編製

第二十條  行業(ye) 標準計劃項目下達後,標準第一起草單位應當成立標準起草組,編製實施計劃或工作大綱(含標準調研論證、試驗驗證計劃大綱)。

第二十一條  標準起草組應當根據標準特點按照《交通運輸標準製定、修訂程序和要求》(JT/T 18)、《公路工程行業(ye) 標準編寫(xie) 導則》(JTG 1003)、《水運工程標準編寫(xie) 規定》(JTS 101)等要求編寫(xie) ,在廣泛調研、深入研討、試驗論證的基礎上,提出行業(ye) 標準征求意見稿、編製說明及有關(guan) 附件。

第二十二條  行業(ye) 標準征求意見階段,應當由標準技術歸口單位組織標準起草組向相關(guan) 部業(ye) 務管理機構、標委會(hui) 委員、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企業(ye) 事業(ye) 組織、社會(hui) 團體(ti) 、消費者組織和教育、科研機構等廣泛征求意見,並向社會(hui) 公眾(zhong) 進行公開征求意見。

綜合交通運輸標準和對行業(ye) 發展有重大影響的標準應當由部標準管理機構組織征求意見。

行業(ye) 標準的公開征求意見期限一般不少於(yu) 30日。

第二十三條  行業(ye) 標準的技術審查和形式審查應當按照國家和交通運輸部關(guan) 於(yu) 標準審查的有關(guan) 規定執行。

行業(ye) 標準的技術審查可以采用會(hui) 議審查、書(shu) 麵審查、網絡電子投票審查等方式。

對技術、經濟和社會(hui) 意義(yi) 重大以及涉及麵廣、分歧意見多的行業(ye) 標準,原則上采用會(hui) 議審查。

會(hui) 議審查每項標準審查時間一般不少於(yu) 1天。

第二十四條  行業(ye) 標準一般不涉及專(zhuan) 利。行業(ye) 標準中涉及的專(zhuan) 利應當是實施該標準必不可少的專(zhuan) 利,其管理參照國家標準涉及專(zhuan) 利的有關(guan) 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行業(ye) 標準確需采用國際標準的,應當經過充分論證並符合有關(guan) 國際組織的版權政策。以國外標準為(wei) 基礎起草行業(ye) 標準的,應當符合國外標準發布機構的版權政策。

第四章審批發布

第二十六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行業(ye) 標準的審批、編號和發布。

行業(ye) 標準編號由代號、順序號及年份號三部分組成,行業(ye) 標準代號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公布,順序號為(wei) 自然數,推薦性行業(ye) 標準在代號後加“/T”。

第二十七條  交通運輸部應當根據出版管理的有關(guan) 規定委托相關(guan) 出版機構負責行業(ye) 標準出版。行業(ye) 標準的版權歸交通運輸部所有。

出版機構應當對行業(ye) 標準的出版印刷質量負責。

第二十八條  行業(ye) 標準批準發布後,交通運輸部應當按規定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交通運輸部應當建立和完善涵蓋立項、起草、征求意見、審查、批準發布等環節的標準化信息係統,強化標準製定信息公開和社會(hui) 監督。

交通運輸部應當通過標準化信息係統推動行業(ye) 標準免費向社會(hui) 公開。

第二十九條  行業(ye) 標準製定過程中形成的有關(guan) 資料,應當按照歸檔管理的有關(guan) 規定歸檔。

第三十條  采用快速程序製定行業(ye) 標準的,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快速製定程序的有關(guan) 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行業(ye) 標準發布後,個(ge) 別技術要求需要進行調整、補充或者刪減的,可以采用修改單的方式進行修改,修改內(nei) 容一般不超過5項。

采用修改單方式修改行業(ye) 標準的,應當按照標準的製定程序進行標準修改單的起草、征求意見、審查和審批發布。

第五章實施與(yu) 監督

第三十二條  行業(ye) 標準的發布與(yu) 實施之間可留出合理的過渡期。

過渡期內(nei) ,可以選擇執行原行業(ye) 標準或者新行業(ye) 標準。

新行業(ye) 標準實施後,原行業(ye) 標準同時廢止。

第三十三條  部標準管理機構、部業(ye) 務管理機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相關(guan) 標委會(hui) 等應當加強標準宣貫,推進標準落實並收集標準實施反饋信息。

部標準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行業(ye) 標準實施信息反饋和評估機製,標準技術歸口單位應當持續跟蹤標準實施情況,適時開展行業(ye) 標準實施效果評估,根據反饋意見和評估情況對行業(ye) 標準進行複審。

鼓勵開展標準質量和標準實施第三方評估。

第三十四條  行業(ye) 標準發布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運輸部應當委托標準技術歸口單位組織標準起草組研究提出解釋草案:

(一)需要進一步明確條文含義(yi) 的;

(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使用行業(ye) 標準依據的;

(三)需要解釋的其他事項。

行業(ye) 標準的解釋由交通運輸部審核後發布。

行業(ye) 標準的解釋與(yu) 行業(ye) 標準具有同等效力。

行業(ye) 標準實施過程中有關(guan) 具體(ti) 問題由交通運輸部委托標準技術歸口單位組織標準第一起草單位研究答複。

第三十五條  鼓勵開展交通運輸標準化試點示範和宣傳(chuan) 工作,傳(chuan) 播標準化理念,推廣標準化經驗。

第三十六條  行業(ye) 標準的複審周期一般不超過5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複審:

(一)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有關(guan) 規定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相關(guan) 國家標準、行業(ye) 標準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關(guan) 鍵技術、適用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其他需及時複審的情形。

交通運輸部應當在組織複審過程中充分征求意見。複審結論分為(wei) 繼續有效、修訂、廢止三種情形。複審結論為(wei) 修訂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行業(ye) 標準製定程序執行。複審結論為(wei) 廢止的,應當由交通運輸部發布廢止公告。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委托交通運輸部管理的國家標準製修訂的管理,在遵守國家標準管理規定的基礎上,可以參照本辦法有關(guan) 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公路、水運工程建設行業(ye) 標準另有規定的,從(cong) 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外文版標準管理應當按照《交通運輸標準外文版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  國家鐵路局、中國民用航空局、國家郵政局可依據法定職責,另行製定鐵路、民航、郵政領域行業(ye) 標準的管理辦法。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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