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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36號)

發布時間:2016-04-26 10:16:33 交通運輸部

《交通運輸部關(guan) 於(yu) 修改<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的決(jue) 定》已於(yu) 2016年4月7日經第7次部務會(hui) 議通過,現予公布。

 

部長 楊傳(chuan) 堂

2016年4月11日

 

交通運輸部關(guan) 於(yu) 修改《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的決(jue) 定

 

交通運輸部決(jue) 定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2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八條第(一)項第2目修改為(wei) :“專(zhuan) 用車輛的技術要求應當符合《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有關(guan) 規定。”。刪除第3、4目。

二、將第十條“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修改為(wei) “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辦理有關(guan) 登記手續後,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將第(四)項中“車輛技術等級證明或者車輛綜合性能檢測技術合格證明”修改為(wei) “車輛技術等級評定結論”。

三、刪除第十七條。

四、將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中“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修改為(wei) “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

五、刪除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二條。

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jue) 定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根據本決(jue) 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2013年1月23日交通運輸部發布 根據2016年4月11日《交通運輸部關(guan) 於(yu) 修改〈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的決(jue) 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wei) 規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chan) 安全,保護環境,維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guan) 法律、行政法規,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cong) 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軍(jun) 事危險貨物運輸除外。

法律、行政法規對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種類危險貨物的道路運輸另有規定的,從(cong) 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蝕等危險特性,在生產(chan) 、經營、運輸、儲(chu) 存、使用和處置中,容易造成人身傷(shang) 亡、財產(chan) 損毀或者環境汙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質和物品。危險貨物以列入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的為(wei) 準,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以有關(guan) 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國務院有關(guan) 部門公布的結果為(wei) 準。

本規定所稱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是指使用載貨汽車通過道路運輸危險貨物的作業(ye) 全過程。

本規定所稱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是指滿足特定技術條件和要求,從(cong) 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載貨汽車(以下簡稱專(zhuan) 用車輛)。

第四條 危險貨物的分類、分項、品名和品名編號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6944)、《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執行。危險貨物的危險程度依據國家標準《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GB12463),分為(wei) Ⅰ、Ⅱ、Ⅲ等級。

第五條 從(cong) 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應當保障安全,依法運輸,誠實信用。

第六條 國家鼓勵技術力量雄厚、設備和運輸條件好的大型專(zhuan) 業(ye) 危險化學品生產(chan) 企業(ye) 從(cong) 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鼓勵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ye) 實行集約化、專(zhuan) 業(ye) 化經營,鼓勵使用廂式、罐式和集裝箱等專(zhuan) 用車輛運輸危險貨物。

第七條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ti) 實施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第二章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

 

第八條 申請從(cong) 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專(zhuan) 用車輛及設備:

1.自有專(zhuan) 用車輛(掛車除外)5輛以上;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的,自有專(zhuan) 用車輛(掛車除外)10輛以上。

2.專(zhuan) 用車輛的技術要求應當符合《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有關(guan) 規定。

3.配備有效的通訊工具。

4.專(zhuan) 用車輛應當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

5.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配備罐式、廂式專(zhuan) 用車輛或者壓力容器等專(zhuan) 用容器。

6.罐式專(zhuan) 用車輛的罐體(ti) 應當經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且罐體(ti) 載貨後總質量與(yu) 專(zhuan) 用車輛核定載質量相匹配。運輸爆炸品、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罐式專(zhuan) 用車輛的罐體(ti) 容積不得超過20立方米,運輸劇毒化學品的罐式專(zhuan) 用車輛的罐體(ti) 容積不得超過10立方米,但符合國家有關(guan) 標準的罐式集裝箱除外。

7.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非罐式專(zhuan) 用車輛,核定載質量不得超過10噸,但符合國家有關(guan) 標準的集裝箱運輸專(zhuan) 用車輛除外。

8.配備與(yu) 運輸的危險貨物性質相適應的安全防護、環境保護和消防設施設備。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車場地:

1.自有或者租借期限為(wei) 3年以上,且與(yu) 經營範圍、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地,停車場地應當位於(yu) 企業(ye) 注冊(ce) 地市級行政區域內(nei) 。

2.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專(zhuan) 用車輛以及罐式專(zhuan) 用車輛,數量為(wei) 20輛(含)以下的,停車場地麵積不低於(yu) 車輛正投影麵積的1.5倍,數量為(wei) 20輛以上的,超過部分,每輛車的停車場地麵積不低於(yu) 車輛正投影麵積;運輸其他危險貨物的,專(zhuan) 用車輛數量為(wei) 10輛(含)以下的,停車場地麵積不低於(yu) 車輛正投影麵積的1.5倍;數量為(wei) 10輛以上的,超過部分,每輛車的停車場地麵積不低於(yu) 車輛正投影麵積。

3.停車場地應當封閉並設立明顯標誌,不得妨礙居民生活和威脅公共安全。

(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從(cong) 業(ye) 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

1.專(zhuan) 用車輛的駕駛人員取得相應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

2.從(cong) 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考試合格,並取得相應的從(cong) 業(ye) 資格證;從(cong) 事劇毒化學品、爆炸品道路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經考試合格,取得注明為(wei) “劇毒化學品運輸”或者“爆炸品運輸”類別的從(cong) 業(ye) 資格證。

3.企業(ye) 應當配備專(zhuan) 職安全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產(chan) 管理製度:

1.企業(ye) 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專(zhuan) 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chan) 責任製度。

2.從(cong) 業(ye) 人員安全生產(chan) 責任製度。

3.安全生產(chan) 監督檢查製度。

4.安全生產(chan) 教育培訓製度。

5.從(cong) 業(ye) 人員、專(zhuan) 用車輛、設備及停車場地安全管理製度。

6.應急救援預案製度。

7.安全生產(chan) 作業(ye) 規程。

8.安全生產(chan) 考核與(yu) 獎懲製度。

9.安全事故報告、統計與(yu) 處理製度。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企事業(ye) 單位,可以使用自備專(zhuan) 用車輛從(cong) 事為(wei) 本單位服務的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一)屬於(yu) 下列企事業(ye) 單位之一:

1.省級以上安全生產(chan) 監督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的生產(chan) 、使用、儲(chu) 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ye) 。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軍(jun) 工等企事業(ye) 單位。

(二)具備第八條規定的條件,但自有專(zhuan) 用車輛(掛車除外)的數量可以少於(yu) 5輛。

第十條 申請從(cong) 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企業(ye) ,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辦理有關(guan) 登記手續後,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包括申請人基本信息、申請運輸的危險貨物範圍(類別、項別或品名,如果為(wei) 劇毒化學品應當標注“劇毒”)等內(nei) 容。

(二)擬擔任企業(ye) 法定代表人的投資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經辦人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和書(shu) 麵委托書(shu) 。

(三)企業(ye) 章程文本。

(四)證明專(zhuan) 用車輛、設備情況的材料,包括:

1.未購置專(zhuan) 用車輛、設備的,應當提交擬投入專(zhuan) 用車輛、設備承諾書(shu) 。承諾書(shu) 內(nei) 容應當包括車輛數量、類型、技術等級、總質量、核定載質量、車軸數以及車輛外廓尺寸;通訊工具和衛星定位裝置配備情況;罐式專(zhuan) 用車輛的罐體(ti) 容積;罐式專(zhuan) 用車輛罐體(ti) 載貨後的總質量與(yu) 車輛核定載質量相匹配情況;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專(zhuan) 用車輛核定載質量等有關(guan) 情況。承諾期限不得超過1年。

2.已購置專(zhuan) 用車輛、設備的,應當提供車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評定結論;通訊工具和衛星定位裝置配備;罐式專(zhuan) 用車輛的罐體(ti) 檢測合格證或者檢測報告及複印件等有關(guan) 材料。

(五)擬聘用專(zhuan) 職安全管理人員、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的,應當提交擬聘用承諾書(shu) ,承諾期限不得超過1年;已聘用的應當提交從(cong) 業(ye) 資格證及其複印件以及駕駛證及其複印件。

(六)停車場地的土地使用證、租借合同、場地平麵圖等材料。

(七)相關(guan) 安全防護、環境保護、消防設施設備的配備情況清單。

(八)有關(guan) 安全生產(chan) 管理製度文本。

第十一條 申請從(cong) 事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時,除提交第十條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申請表》,包括申請人基本信息、申請運輸的物品範圍(類別、項別或品名,如果為(wei) 劇毒化學品應當標注“劇毒”)等內(nei) 容。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單位基本情況證明:

1.省級以上安全生產(chan) 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chan) 、使用等證明。

2.能證明科研、軍(jun) 工等企事業(ye) 單位性質或者業(ye) 務範圍的有關(guan) 材料。

(三)特殊運輸需求的說明材料。

(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以及書(shu) 麵委托書(shu) 。

第十二條 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以及本規定所明確的程序和時限實施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政許可,並進行實地核查。

決(jue) 定準予許可的,應當向被許可人出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政許可決(jue) 定書(shu) 》,注明許可事項,具體(ti) 內(nei) 容應當包括運輸危險貨物的範圍(類別、項別或品名,如果為(wei) 劇毒化學品應當標注“劇毒”),專(zhuan) 用車輛數量、要求以及運輸性質,並在10日內(nei) 向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申請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向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申請人發放《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

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準予許可的企業(ye) 或單位的許可事項等,及時以書(shu) 麵形式告知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決(jue) 定不予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jue) 定書(shu) 》。

第十三條 被許可人已獲得其他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為(wei) 其換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在經營範圍中加注新許可的事項。如果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是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放的,由原許可機關(guan) 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換發。

第十四條 被許可人應當按照承諾期限落實擬投入的專(zhuan) 用車輛、設備。

原許可機關(guan) 應當對被許可人落實的專(zhuan) 用車輛、設備予以核實,對符合許可條件的專(zhuan) 用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並在《道路運輸證》經營範圍欄內(nei) 注明允許運輸的危險貨物類別、項別或者品名,如果為(wei) 劇毒化學品應標注“劇毒”;對從(cong) 事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車輛,還應當加蓋“非經營性危險貨物運輸專(zhuan) 用章”。

被許可人未在承諾期限內(nei) 落實專(zhuan) 用車輛、設備的,原許可機關(guan) 應當撤銷許可決(jue) 定,並收回已核發的許可證明文件。

第十五條 被許可人應當按照承諾期限落實擬聘用的專(zhuan) 職安全管理人員、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

被許可人未在承諾期限內(nei) 按照承諾聘用專(zhuan) 職安全管理人員、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的,原許可機關(guan) 應當撤銷許可決(jue) 定,並收回已核發的許可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得許可一次性、臨(lin) 時性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第十七條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形式投資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同時遵守《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ye) 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ye) 設立子公司從(cong) 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向子公司注冊(ce) 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運輸許可。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分公司注冊(ce) 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九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ye) 或者單位需要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guan) 提出申請,按照本章有關(guan) 許可的規定辦理。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ye) 或者單位變更法定代表人、名稱、地址等工商登記事項的,應當在30日內(nei) 向原許可機關(guan) 備案。

第二十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ye) 或者單位終止危險貨物運輸業(ye) 務的,應當在終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許可機關(guan) ,並在停業(ye) 後10日內(nei) 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以及《道路運輸證》交回原許可機關(guan) 。

 

第三章 專(zhuan) 用車輛、設備管理

 

第二十一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ye) 或者單位應當按照《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中有關(guan) 車輛管理的規定,維護、檢測、使用和管理專(zhuan) 用車輛,確保專(zhuan) 用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第二十二條 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專(zhuan) 用車輛進行審驗,每年審驗一次。審驗按照《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進行,並增加以下審驗項目:

(一)專(zhuan) 用車輛投保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情況;

(二)必需的應急處理器材、安全防護設施設備和專(zhuan) 用車輛標誌的配備情況;

(三)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的配備情況。

第二十三條 禁止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檢測不合格的、車輛技術等級達不到一級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cong) 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除鉸接列車、具有特殊裝置的大型物件運輸專(zhuan) 用車輛外,嚴(yan) 禁使用貨車列車從(cong) 事危險貨物運輸;傾(qing) 卸式車輛隻能運輸散裝硫磺、萘餅、粗蒽、煤焦瀝青等危險貨物。

禁止使用移動罐體(ti) (罐式集裝箱除外)從(cong) 事危險貨物運輸。

第二十四條 用於(yu) 裝卸危險貨物的機械及工具的技術狀況應當符合行業(ye) 標準《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規定的技術要求。

第二十五條 罐式專(zhuan) 用車輛的常壓罐體(ti) 應當符合國家標準《道路運輸液體(ti) 危險貨物罐式車輛第1部分:金屬常壓罐體(ti) 技術要求》(GB18564.1)、《道路運輸液體(ti) 危險貨物罐式車輛第2部分:非金屬常壓罐體(ti) 技術要求》(GB18564.2)等有關(guan) 技術要求。

使用壓力容器運輸危險貨物的,應當符合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製訂並公布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R0005)等有關(guan) 技術要求。

壓力容器和罐式專(zhuan) 用車輛應當在質量檢驗部門出具的壓力容器或者罐體(ti) 檢驗合格的有效期內(nei) 承運危險貨物。

第二十六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ye) 或者單位對重複使用的危險貨物包裝物、容器,在重複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維修或者更換。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ye) 或者單位應當對檢查情況作出記錄,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yu) 2年。

第二十七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ye) 或者單位應當到具有汙染物處理能力的機構對常壓罐體(ti) 進行清洗(置換)作業(ye) ,將廢氣、汙水等汙染物集中收集,消除汙染,不得隨意排放,汙染環境。

 

第四章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第二十八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ye) 或者單位應當嚴(yan) 格按照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決(jue) 定的許可事項從(cong) 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活動,不得轉讓、出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

嚴(yan) 禁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從(cong) 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活動。

第二十九條 危險貨物托運人應當委托具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企業(ye) 承運。

危險貨物托運人應當對托運的危險貨物種類、數量和承運人等相關(guan) 信息予以記錄,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yu) 1年。

第三十條 危險貨物托運人應當嚴(yan) 格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妥善包裝並在外包裝設置標誌,並向承運人說明危險貨物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需要添加抑製劑或者穩定劑的,托運人應當按照規定添加,並告知承運人相關(guan) 注意事項。

危險貨物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提交與(yu) 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術說明書(shu) 和安全標簽。

第三十一條 不得使用罐式專(zhuan) 用車輛或者運輸有毒、感染性、腐蝕性危險貨物的專(zhuan) 用車輛運輸普通貨物。

其他專(zhuan) 用車輛可以從(cong) 事食品、生活用品、藥品、醫療器具以外的普通貨物運輸,但應當由運輸企業(ye) 對專(zhuan) 用車輛進行消除危害處理,確保不對普通貨物造成汙染、損害。

不得將危險貨物與(yu) 普通貨物混裝運輸。

第三十二條 專(zhuan) 用車輛應當按照國家標準《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誌》(GB13392)的要求懸掛標誌。

第三十三條 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的企業(ye) 或者單位,應當配備專(zhuan) 用停車區域,並設立明顯的警示標牌。

第三十四條 專(zhuan) 用車輛應當配備符合有關(guan) 國家標準以及與(yu) 所載運的危險貨物相適應的應急處理器材和安全防護設備。

第三十五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ye) 或者單位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限運、憑證運輸貨物,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ye) 或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guan) 規定辦理相關(guan) 運輸手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托運人必須辦理有關(guan) 手續後方可運輸的危險貨物,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ye) 應當查驗有關(guan) 手續齊全有效後方可承運。

第三十六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ye) 或者單位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險貨物脫落、揚散、丟(diu) 失以及燃燒、爆炸、泄漏等。

第三十七條 駕駛人員應當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駕駛人員或者押運人員應當按照《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的要求,隨車攜帶《道路運輸危險貨物安全卡》。

第三十八條 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除駕駛人員外,還應當在專(zhuan) 用車輛上配備押運人員,確保危險貨物處於(yu) 押運人員監管之下。

第三十九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途中,駕駛人員不得隨意停車。

因住宿或者發生影響正常運輸的情況需要較長時間停車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設置警戒帶,並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

運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製爆危險化學品需要較長時間停車的,駕駛人員或者押運人員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guan) 報告。

第四十條 危險貨物的裝卸作業(ye) 應當遵守安全作業(ye) 標準、規程和製度,並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

危險貨物運輸托運人和承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指派裝卸管理人員;若合同未予約定,則由負責裝卸作業(ye) 的一方指派裝卸管理人員。

第四十一條 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上崗時應當隨身攜帶從(cong) 業(ye) 資格證。

第四十二條 嚴(yan) 禁專(zhuan) 用車輛違反國家有關(guan) 規定超載、超限運輸。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ye) 或者單位使用罐式專(zhuan) 用車輛運輸貨物時,罐體(ti) 載貨後的總質量應當和專(zhuan) 用車輛核定載質量相匹配;使用牽引車運輸貨物時,掛車載貨後的總質量應當與(yu) 牽引車的準牽引總質量相匹配。

第四十三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ye) 或者單位應當要求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在運輸危險貨物時,嚴(yan) 格遵守有關(guan) 部門關(guan) 於(yu) 危險貨物運輸線路、時間、速度方麵的有關(guan) 規定,並遵守有關(guan) 部門關(guan) 於(yu) 劇毒、爆炸危險品道路運輸車輛在重大節假日通行高速公路的相關(guan) 規定。

第四十四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ye) 或者單位應當通過衛星定位監控平台或者監控終端及時糾正和處理超速行駛、疲勞駕駛、不按規定線路行駛等違法違規駕駛行為(wei) 。

監控數據應當至少保存3個(ge) 月,違法駕駛信息及處理情況應當至少保存3年。

第四十五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cong) 業(ye) 人員必須熟悉有關(guan) 安全生產(chan) 的法規、技術標準和安全生產(chan) 規章製度、安全操作規程,了解所裝運危險貨物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發生意外事故時的處置措施,並嚴(yan) 格執行《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ye) 規程》(JT618)等標準,不得違章作業(ye) 。

第四十六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ye) 或者單位應當通過崗前培訓、例會(hui) 、定期學習(xi) 等方式,對從(cong) 業(ye) 人員進行經常性安全生產(chan) 、職業(ye) 道德、業(ye) 務知識和操作規程的教育培訓。

第四十七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ye) 或者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chan) 管理,製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並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嚴(yan) 格落實各項安全製度。

第四十八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ye) 或者單位應當委托具備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ye) 或單位的安全管理情況每3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評估,出具安全評估報告。

第四十九條 在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發生燃燒、爆炸、汙染、中毒或者被盜、丟(diu) 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立即根據應急預案和《道路運輸危險貨物安全卡》的要求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並向事故發生地公安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本運輸企業(ye) 或者單位報告。運輸企業(ye) 或者單位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按照本單位危險貨物應急預案組織救援,並向事故發生地安全生產(chan) 監督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衛生主管部門報告。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公布事故報告電話。

第五十條 在危險貨物裝卸過程中,應當根據危險貨物的性質,輕裝輕卸,堆碼整齊,防止混雜、撒漏、破損,不得與(yu) 普通貨物混合堆放。

第五十一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ye) 或者單位應當為(wei) 其承運的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第五十二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ye) 異地經營(運輸線路起訖點均不在企業(ye) 注冊(ce) 地市域內(nei) )累計3個(ge) 月以上的,應當向經營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並接受其監管。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三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監督檢查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執行。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ye) 或者單位進行現場檢查。

第五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對在異地取得從(cong) 業(ye) 資格的人員監督檢查時,可以向原發證機關(guan) 申請提供相應的從(cong) 業(ye) 資格檔案資料,原發證機關(guan) 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對沒有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文件的危險貨物運輸專(zhuan) 用車輛予以扣押。

第五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ge) 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wei) ,有權向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機構舉(ju) 報。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公布舉(ju) 報電話,並在接到舉(ju) 報後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於(yu) 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guan) 部門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運輸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wan) 元的,處3萬(wan) 元以上10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擅自從(cong) 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二)使用失效、偽(wei) 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從(cong) 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從(cong) 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四)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從(cong) 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ye) 或者單位非法轉讓、出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wei) ,收繳有關(guan) 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ye) 或者單位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許可機關(guan) 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範圍:

(一)未投保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的;

(二)投保的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已過期,未繼續投保的。

第六十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ye) 或者單位不按照規定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ye) 或者單位以及托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5萬(wan) 元以上10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chan) 停業(ye) 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未取得從(cong) 業(ye) 資格上崗作業(ye) 的;

(二)托運人不向承運人說明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以及發生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對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妥善包裝並在外包裝上設置相應標誌的;

(三)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的;

(四)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製劑或者穩定劑,托運人未添加或者未將有關(guan) 情況告知承運人的。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ye) 或者單位未配備專(zhuan) 職安全管理人員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對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ye) 或單位處1萬(wan) 元以上5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對運輸危險化學品以外其他危險貨物的企業(ye) 或單位處1萬(wan) 元以上2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托運人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萬(wan) 元以上20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chan) 停業(ye) 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的企業(ye) 承運危險化學品的;

(二)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謊報或者匿報為(wei) 普通貨物托運的。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ye) 擅自改裝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專(zhuan) 用車輛及罐式專(zhuan) 用車輛罐體(ti) 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2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本規定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未作規定的,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執行;對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未作規定的,參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執行。

第六十六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和《道路運輸證》工本費的具體(ti) 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價(jia) 格主管部門會(hui) 同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定。

第六十七條 交通運輸部可以根據相關(guan) 行業(ye) 協會(hui) 的申請,經組織專(zhuan) 家論證後,統一公布可以按照普通貨物實施道路運輸管理的危險貨物。

第六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2005年發布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號)及交通運輸部2010年發布的《關(guan) 於(yu) 修改〈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的決(jue) 定》(交通運輸部令2010年第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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