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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關於加強危化品港口作業安全監管的若幹意見

發布時間:2016-02-01 09:49:31 交通運輸部


各有關(guan) 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委):

當前,隨著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的持續快速發展,我國港口危險化學品儲(chu) 存、裝卸作業(ye) 的品種和數量還在不斷增加,港口安全生產(chan) 仍然麵臨(lin) 著十分嚴(yan) 峻的形勢。為(wei) 深入貫徹落實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李克強總理等中央領導同誌關(guan) 於(yu) 安全生產(chan) 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嚴(yan) 格落實港口行政管理等相關(guan) 部門的安全生產(chan) 監督管理責任,對照港口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標準,督促危險化學品港口企業(ye) 落實安全生產(chan) 主體(ti) 責任,全麵推行安全生產(chan) 風險管理,全方位夯實安全生產(chan) 基礎,堅決(jue) 防範重特大事故發生,現結合部近期開展的交通運輸行業(ye) 危險化學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專(zhuan) 項整治情況,對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港口作業(ye) 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嚴(yan) 格執行安全設施“三同時”製度

(一)嚴(yan) 格危險化學品港口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督促建設單位嚴(yan) 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未履行核準和備案手續的不得開工建設。對未經當地規劃許可、超越當地規劃許可範圍的危險化學品港口建設項目,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不得進行安全條件審查。審查中發現不符合相關(guan) 國家標準、行業(ye) 標準規定的危險化學品港口建設項目,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不得通過安全條件審查。安全條件審查結果應當向社會(hui) 公開。安全條件審查未通過的危險化學品港口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擅自開工建設的要依法責令其停止建設。

(二)嚴(yan) 格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消防設計審核。未通過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危險化學品港口建設項目,一律不得開工建設。已開工的應依法依規責令停止建設,已投入運營的應依法依規責令停產(chan) 停業(ye) 整改。港口建設項目應當依法依規報經公安機關(guan) 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未經依法審核或審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施工。

(三)嚴(yan) 格安全設施、消防設施建設和竣工驗收管理。危險化學品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應嚴(yan) 格按照批準的設計進行施工,工程質量應符合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的要求,並與(yu) 主體(ti) 工程同時建成,未經驗收合格的項目不得投入生產(chan) 。港口建設項目應當依法依規報經公安機關(guan) 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未經消防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已投入運營的應依法依規責令停產(chan) 停業(ye) 整改。

(四)嚴(yan) 格港區內(nei) 儲(chu) 存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依據《安全生產(chan) 法》第31條“用於(yu) 生產(chan) 、儲(chu) 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chan) 或者使用前,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chan) 和使用”。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督促港區內(nei) 儲(chu) 存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依法組織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並自覺接受安全生產(chan) 監督管理部門對竣工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對於(yu) 裝卸危險化學品碼頭建設項目(含與(yu) 泊位相連的後方堆場)的竣工驗收按部現有管理規定執行。

二、嚴(yan) 格經營許可

(五)嚴(yan) 把新申請港口經營許可關(guan) 。對於(yu) 新申請危險化學品港口經營資質的企業(ye)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在認真核查安全設施專(zhuan) 項驗收合格證明、危險化學品港口作業(ye) 設施設備、應急處置設備設施、從(cong) 業(ye) 人員資質等條件的基礎上,按照《港口經營管理規定》和《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的許可條件核發《港口經營許可證》,對每個(ge) 具體(ti) 的危險化學品作業(ye) 場所配發《港口危險貨物作業(ye) 附證》,並將許可發證信息及時公開,接受社會(hui) 監督。

(六)嚴(yan) 把已取得港口經營許可核查關(guan) 。對於(yu) 已取得危險化學品港口經營資質的企業(ye)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逐個(ge) 核查,認真進行經營資質年度核驗,發現企業(ye) 不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ye) 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chan) 和經營條件的,或者存在超許可範圍(貨種、數量、作業(ye) 方式)經營等違法行為(wei) 的,應立即依法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應依法撤銷其經營資質。

三、嚴(yan) 格從(cong) 業(ye) 人員培訓和資質管理

(七)督促企業(ye) 加強安全生產(chan) 教育培訓。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依法加強對企業(ye) 安全培訓情況的檢查,督促企業(ye) 製定安全生產(chan) 培訓計劃,保障安全培訓經費,建立健全培訓管理檔案和製度,依法組織對從(cong) 業(ye) 人員進行安全生產(chan) 培訓,切實提高從(cong) 業(ye) 人員的素質,達不到上崗要求的,堅決(jue) 不能上崗。

(八)嚴(yan) 格從(cong) 業(ye) 資格管理把好適任關(guan)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海事管理機構要督促企業(ye) 的裝卸管理人員、船載危險化學品申報員和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從(cong) 業(ye) 資格。要嚴(yan) 格執行考核製度,確保相關(guan) 從(cong) 業(ye) 人員滿足要求;加強日常監督管理,督促持證人員依法履職,嚴(yan) 厲查處違法行為(wei) 。

四、嚴(yan) 格危險化學品作業(ye) 監督管理

(九)嚴(yan) 格督促企業(ye) 履行作業(ye) 報告製度。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督促企業(ye) 在危險化學品裝卸、過駁作業(ye) 開始24小時前,將危險化學品品名、數量、理化性質、作業(ye) 地點和時間、安全防範措施等事項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十)嚴(yan) 把作業(ye) 審核批準關(guan)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在接到企業(ye) 的作業(ye) 報告後24小時內(nei) 作出是否同意作業(ye) 的決(jue) 定。發現與(yu) 經營許可不一致的不得批準。未經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不得進行危險化學品港口作業(ye) ;未按批準作業(ye) 的,應立即停止作業(ye) ,進行整改。同時要做好與(yu) 海事管理機構相關(guan) 信息的互通互報。

(十一)嚴(yan) 把強製性標準執行檢查關(guan)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督促有關(guan) 企業(ye) 嚴(yan) 格執行危險化學品集裝箱堆場的作業(ye) 要求。《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6944)中規定的1.1項、1.2項爆炸品和硝酸銨類物質的危險化學品集裝箱,應實行直裝直取,不準在港區內(nei) 存放;除1.1項、1.2項以外的爆炸品、2類氣體(ti) 和7類放射性物質的危險化學品集裝箱的堆場存放,應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安全評價(jia) 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後,可以限時限量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集裝箱,最高隻允許堆碼二層,其它危險化學品集裝箱不超過三層,並根據不同性質的危險化學品,依據《危險貨物集裝箱港口作業(ye) 安全規程》(JT397)做好有效的隔離,保障消防通道暢通;嚴(yan) 禁超設計能力堆存危險化學品。

(十二)嚴(yan) 把船載集裝箱危險化學品的現場檢查關(guan) 。各級海事管理機構要加強對船載集裝箱危險化學品的現場檢查,發現船載集裝箱危險化學品不符合《海運危險貨物集裝箱裝箱安全技術要求》(JT 672)、《貨物運輸組件裝載實操規則》(IMO/ILO/UNECE)的,或不滿足積載隔離要求的,要及時予以糾正,並做好檢查記錄。 同時,加強誠信管理,堅決(jue) 製止和打擊瞞報行為(wei) 。

五、嚴(yan) 格重大危險源管理

(十三)嚴(yan) 格督促企業(ye) 履行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關(guan)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按照《港口危險貨物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辦法(試行)》(交水發〔2013〕274號)的要求,督促企業(ye) 做好港口重大危險源的辨識評估、登記建檔和安全管理等工作。企業(ye) 應當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製度,落實安全技術措施;規範定期檢查和日常巡查;發現隱患要及時予以消除,要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測監控體(ti) 係。

(十四)嚴(yan) 把重大危險源備案關(guan) 。依據《安全生產(chan) 法》第37條“重大危險源報有關(guan) 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chan) 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guan) 部門備案”和《危險化學品條例》第25條“劇毒化學品以及儲(chu) 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chan) 監督管理部門(在港區內(nei) 儲(chu) 存的,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guan) 備案”的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督促企業(ye) 將重大危險源報上述部門備案,並建立重大危險源動態管理檔案。

六、嚴(yan) 格現場安全監督檢查

(十五)嚴(yan) 格現場檢查的範圍、程序、內(nei) 容。現場檢查重點區域包括危險化學品裝卸碼頭、危險化學品罐區、危險化學品集裝箱堆場及危險化學品倉(cang) 庫。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製定年度安全生產(chan) 監督檢查計劃,聘請組織專(zhuan) 家協助檢查,加強痕跡管理,對檢查內(nei) 容應做書(shu) 麵記錄,現場要與(yu) 被檢查企業(ye) 負責人簽字確認。檢查記錄要建立專(zhuan) 門檔案備查。檢查的重點內(nei) 容包括企業(ye) 經營資質情況、安全設施的配置和可靠性、消防應急設施的有效性、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配備及持證情況、從(cong) 業(ye) 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情況、安全管理製度和操作規程執行情況、應急預案製定及演練情況、重大危險源監控和管理情況等。同時,對檢查走過場,不認真履職的檢查人員,要加大責任追究力度。

(十六)嚴(yan) 格督促企業(ye) 隱患整改。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按照《安全生產(chan) 法》第38條的規定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治理督辦製度,對查出的隱患形成書(shu) 麵處理意見,實行閉環管理,並建立整改檔案。能立即整改的要督促企業(ye) 立即整改;一時難以完成整改的,要求企業(ye) 落實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隱患嚴(yan) 重的要依法責令停產(chan) 整頓;對經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要立即依法予以關(guan) 閉。同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建立“黑名單”和曝光台製度,加強對安全生產(chan) 隱患的曝光,發揮公眾(zhong) 監督作用,推動安全生產(chan) 隱患整改。鼓勵企業(ye) 建立內(nei) 部安全生產(chan) 隱患舉(ju) 報和獎懲製度,營造人人關(guan) 注安全的良好氛圍。

(十七)積極推行政府購買(mai) 服務,創新監管模式。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積極推行以政府購買(mai) 服務的形式開展危險化學品港口監督核查,聘請第三方專(zhuan) 業(ye) 機構對企業(ye) 進行深入全麵核查,明確核查的範圍、內(nei) 容、要求,形成安全核查報告,並根據核查情況下發整改通知書(shu) ,委托專(zhuan) 業(ye) 機構對整改情況進行跟蹤評估。

七、著力加強監管能力建設

(十八)推動解決(jue) 監管機構、人員、經費、裝備不足問題。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定期向地方政府報告危險化學品港口安全監管情況和需要解決(jue) 的問題,推動解決(jue) 港口安全生產(chan) 監管機構(部門)、專(zhuan) 職監管人員、監管經費配置不足的問題;配備必要的執法車輛、檢測設備、應急裝備、調查取證裝備、個(ge) 人防護設備;對安全監管人員進行係統的安全監管教育培訓,逐步建立與(yu) 安全監管職責相匹配的安全監管能力。

(十九)通過信息化手段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督促企業(ye) 建立信息化管理係統,完善危險化學品作業(ye) 基礎數據庫,內(nei) 容包括危險化學品種類及數量、存放地點、理化特性、貨主信息、安全技術措施、消防應急措施等,上述信息應及時與(yu) 相關(guan) 管理部門共享。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向地方政府積極爭(zheng) 取信息係統建設配套資金,建立完善監管對象的基本信息檔案係統,建設安全監管信息係統,實現動態監管,提升日常安全管理水平和緊急狀況下的決(jue) 策指揮能力。

八、嚴(yan) 格應急管理

(二十)嚴(yan) 格督促企業(ye) 提高應急處置能力。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督促企業(ye) 按規定建立完善事故應急救援體(ti) 係,配備應急器材、設備,並定期開展應急救援演練,提高企業(ye) 相關(guan) 人員的應急處置能力。

(二十一)建立完善港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體(ti) 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體(ti) 係,提高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的可操作性,推動建立專(zhuan) 業(ye) 化應急隊伍,定期組織開展應急培訓和事故應急救援演練,提高應急能力。

(二十二)推動建立應急物資儲(chu) 備庫。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積極與(yu) 當地安監部門溝通協調,推動在危險化學品裝卸和存儲(chu) 量大的集中連片區域建設應急物資儲(chu) 備庫,提升有效的應急救援能力。

九、著力加強協同機製建設

(二十三)加強協同監管能力建設。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下,加強與(yu) 公安、安監、環保、海關(guan) 、質檢等相關(guan) 部門和周邊地區的溝通協作、密切配合,進一步建立健全協調聯動工作機製和應急反應機製,實現危險化學品港口企業(ye) 基本信息、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等安全監管信息的互聯互通,加強對危險化學品港口罐區、庫(堆)場等領域的聯合執法,形成監管合力。

(二十四)進一步厘清安全監管職責。對港區內(nei) 獨立建設的危險化學品倉(cang) 庫、危險化學品集裝箱周轉堆場、危險化學品儲(chu) 罐等建設管理職責與(yu) 安全監管職責主體(ti) 尚不明確的地區,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主動書(shu) 麵報當地人民政府,進一步明確各有關(guan) 部門之間的職責分工。

 

交通運輸部

 

2016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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