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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印發《道路運輸電子證照運行服務規範(試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2-11-21 14:28:29 交通運輸部網站

交辦運函〔2022〕1606號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guan) 於(yu) 印發《道路運輸電子證照運行服務規範(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chan) 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

經交通運輸部同意,現將《道路運輸電子證照運行服務規範(試行)》印發給你們(men) ,請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抓好工作落實,持續擴大道路運輸電子證照應用服務範圍,有效提升人民群眾(zhong) 獲得感,加快推動運輸服務高質量發展。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22年11月4日

(此件公開發布)

道路運輸電子證照係統運行服務規範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wei) 規範道路運輸電子證照的應用服務和係統運行,支撐道路運輸電子證照跨地區互信互認和共享共用,根據《國務院關(guan) 於(yu) 在線政務服務的若幹規定》《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guan) 於(yu) 加快推廣應用道路運輸電子證照的通知》等規定,製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適用於(yu)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實施道路運輸電子證照管理、應用服務、係統運行與(yu) 安全、監督評價(jia) 等相關(guan) 活動。

第三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結合實際,製定道路運輸電子證照管理製度,包括證照應用服務、係統運行管理等,並指定專(zhuan) 人負責道路運輸電子證照管理工作。

第四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嚴(yan) 格按照交通運輸行業(ye) 標準《道路運輸電子證照從(cong) 業(ye) 資格證》(JT/T1290—2019)、《道路運輸電子證照經營許可證》(JT/T1291—2019)、《道路運輸電子證照運輸證》(JT/T1292—2019)及《道路運輸電子證照工程應用技術規範(試行)》,建設省級道路運輸電子證照係統,生成並歸集道路運輸電子證照。

第五條 道路運輸電子證照製發不改變原行政許可層級、條件、程序和內(nei) 容等事項。

第六條 道路運輸電子證照與(yu) 紙質證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道路運輸電子證照可作為(wei) 辦理政務服務事項的依據。

第二章 應用服務要求

第七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結合道路運輸證照的簽發、變更、注銷等,以及車輛年度審驗、駕駛員誠信考核等業(ye) 務辦理工作,同步更新電子證照信息,將製發的電子證照文件實時歸集部級道路運輸電子證照係統,確保證照部省同步、數據準確。

第八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加快推進本省份道路運輸電子證照工作,提高道路運輸電子證照製證率、激活率和數據合規率等。

第九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積極推進道路運輸電子證照的跨地區互信互認,在跨地區執法檢查、業(ye) 務辦理時,對行政相對人通過部微信公眾(zhong) 號、微信小程序等出示的道路運輸電子證照予以認可,並在線對電子證照的真實性進行核驗。

第十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積極鼓勵和支持道路運輸電子證照的共享應用,豐(feng) 富便民服務、政務服務、創新監管等應用場景。

第十一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建立道路運輸電子證照數據核查機製,定期檢查電子證照數據,確保證照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及時性。

第十二條 電子證照的共享使用應由持證主體(ti) 或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授權,未經授權不能共享使用。經授權的道路運輸電子證照加注件,可作為(wei) 道路運輸相關(guan) 業(ye) 務辦理的電子存檔。任何組織或個(ge) 人不得隨意向社會(hui) 公開通過電子證照係統共享獲得的電子證照信息。

第十三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加強道路運輸電子證照的宣傳(chuan) 培訓,提高相關(guan) 業(ye) 務辦理及執法人員的業(ye) 務服務能力,引導廣大道路運輸經營者和從(cong) 業(ye) 人員積極使用電子證照。

第三章 係統運行與(yu) 安全要求

第十四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嚴(yan) 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ge) 人信息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要求,確保道路運輸電子證照係統安全穩定運行。

第十五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做好省級道路運輸電子證照係統的運行維護,采用安全可靠的管理和技術措施,確保係統不間斷運行。

第十六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建設誰負責,誰運行誰負責”的原則,建立網絡安全責任體(ti) 係,確保網絡安全責任落實到人。

第十七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落實網絡安全等級保護第三級要求,建立係統網絡安全管理製度體(ti) 係和技術防護體(ti) 係,建立定期係統網絡安全巡檢製度,每年開展第三方網絡安全評估工作,加強網絡安全管理。

第十八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加強電子證照的數據安全保護,嚴(yan) 防非法授權訪問、非法數據出庫等行為(wei) ,防止數據泄露,保障數據安全。加強國產(chan) 密碼應用和安全性評估。

第十九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做好係統運行應急處置,確保係統運行發生異常時能及時響應,采取有效措施,快速恢複係統運行。

第二十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如需對部級係統中的本省份電子證照數據進行維護,需報送申請單,具體(ti) 見附表1。

第四章 監督與(yu) 評價(jia)

第二十一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指導道路運輸電子證照推廣應用工作,並對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道路運輸電子證照應用服務、係統運行工作進行監督與(yu) 評價(jia) 。

第二十二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省內(nei) 道路運輸電子證照推廣應用工作,做好電子證照應用服務、係統運行和自查自評工作。

第二十三條 評價(jia) 程序與(yu) 要求

(一)年度報告。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每年總結道路運輸電子證照推廣應用情況,並結合自查自評工作,形成年度報告,於(yu) 當年11月底前報送交通運輸部運輸服務司。

(二)評價(jia) 方式。評價(jia) 工作采取實地考察、係統分析、抽樣調查、年度報告核查等方式進行。對弄虛作假、謊報瞞報,經核查屬實的,予以通報批評。

(三)計分標準。評價(jia) 按照年度進行,實行計分製。評價(jia) 內(nei) 容和指標詳見附表2。

(四)定期通報。交通運輸部運輸服務司每年綜合形成評價(jia) 結果並予以通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及時整改通報的問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範由交通運輸部運輸服務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規範,製定本省份道路運輸電子證照係統運行服務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本服務規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部公路科學研究院、中國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交通運輸部紀檢監察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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