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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印發《交通強國建設試點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2-10-12 18:39:23 交通運輸部網站

交辦規劃〔2022〕6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chan) 建設兵團及計劃單列市交通運輸廳(局、委),交通強國建設試點單位,國家鐵路局、中國民用航空局、國家郵政局,部屬各單位,部內(nei) 各司局:

為(wei) 深入貫徹落實《交通強國建設綱要》《國家綜合立體(ti) 交通網規劃綱要》,加快建設交通強國,科學規範做好交通強國建設試點工作,充分發揮試點工作在加快建設交通強國中的突破、帶動、示範作用,經交通運輸部同意,現將《交通強國建設試點工作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men) ,請認真貫徹落實。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22年9月27日

交通強國建設試點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wei) 深入貫徹落實《交通強國建設綱要》《國家綜合立體(ti) 交通網規劃綱要》,加快建設交通強國,科學規範做好交通強國建設試點工作,充分發揮試點工作在加快建設交通強國中的突破、帶動、示範作用,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yu) 交通運輸部組織開展的交通強國建設試點(以下簡稱試點)工作的申報、評估、實施、驗收和推廣等工作。

第三條 交通運輸部加快建設交通強國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製定有關(guan) 政策、製度和規則,建立上下聯動、銜接高效的協調機製。

第四條 交通運輸部加快建設交通強國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試點工作的歸口管理。

第五條 交通運輸部和國家鐵路局、中國民用航空局、國家郵政局相關(guan) 司局作為(wei) 試點指導單位,負責相關(guan) 試點任務的指導工作,協同做好其他相關(guan) 工作。

第六條 試點單位包括試點組織單位和試點實施單位。試點組織單位負責本單位(地區)試點工作的組織實施,包括省級、計劃單列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鐵路、民航、郵政主管部門,大型企業(ye) 、高校、科研單位、社會(hui) 團體(ti) 、部屬單位等。試點實施單位負責各項試點任務的具體(ti) 實施。試點組織單位可以作為(wei) 試點實施單位。

第二章 試點申報

第七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開展試點申報工作。試點組織單位組織本單位(地區)試點任務的申報工作。

第八條 申報試點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試點任務應符合《交通強國建設綱要》《國家綜合立體(ti) 交通網規劃綱要》,以及相關(guan) 中長期規劃、五年發展規劃、專(zhuan) 項規劃要求,明確工作導向、強化引領作用、提升質量成效,打造一流設施、一流技術、一流管理、一流服務。

(二)試點任務應具備較好基礎,有一定的創新性、代表性、示範性,通過先行先試能夠在部分領域實現率先突破,形成良好帶動示範效應。

(三)特殊試點需求,需在申報材料中著重闡明申報理由。

第九條 交通強國建設試點申報程序如下:

(一)編寫(xie) 申報材料。試點組織單位結合自身優(you) 勢特點,科學選擇試點任務,組織編寫(xie) 《交通強國建設試點實施方案》(附件1)、《交通強國建設試點任務申報表》(附件2)。申報材料應思路明確、路徑清晰、操作性強,保障措施有力,能夠滿足試點任務實施要求。

(二)征詢意見。報送申報材料前,試點組織單位應將試點申報材料征詢同級有關(guan) 部門意見,並與(yu) 交通運輸部和國家鐵路局、中國民用航空局、國家郵政局相關(guan) 司局溝通申報意向。

(三)報送申報材料。試點組織單位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申報材料。跨區域試點的申報材料,可由任一地區的試點組織單位牽頭報送。

第十條 如有特別重要的事項需增補試點任務,試點組織單位應向領導小組辦公室補充報送試點任務申報表。

第十一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對試點申報材料開展初步評估。對於(yu) 不完善、不規範和未征詢有關(guan) 部門意見的,領導小組辦公室反饋試點組織單位,修改完善或征詢意見後重新報送。

第十二條 對於(yu) 通過初評的試點申報材料,領導小組辦公室轉相關(guan) 單位評估。相關(guan) 單位依據《交通強國建設試點申報評估意見表》(附件3)對試點申報材料進行評估,形成試點任務評估意見。

第十三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研究匯總評估意見,反饋試點組織單位。試點組織單位應在1個(ge) 月內(nei) 修改完善,報領導小組辦公室。

對於(yu) 未通過初評、評估,或材料修改完善後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開展試點工作。

第十四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起草交通運輸部關(guan) 於(yu) 某單位(地區)開展試點工作的意見,提出試點任務的主要內(nei) 容、預期目標、牽頭和配合指導單位建議等,並附試點申報材料,按程序會(hui) 簽相關(guan) 單位,報領導小組同意後印發。

第三章 試點實施

第十五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統籌協調和實施指導,積極與(yu) 交通強國建設綱要起草組成員單位溝通協調,牽頭匯總政策支持清單、問題台賬、重大事項等,提交領導小組會(hui) 議研究。組織開展試點工作的政策支持、跟蹤督導、現場核查等工作,協調解決(jue) 試點實施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重大改革事項、重大政策創新,牽頭總結推廣試點成果經驗。

第十六條 試點指導單位依法依職責加強對相關(guan) 試點任務的技術指導,對職責之外的試點內(nei) 容,配合領導小組辦公室做好相關(guan) 協調工作。指導解決(jue) 試點任務實施中的問題,會(hui) 同領導小組辦公室做好試點任務的跟蹤、督導、宣傳(chuan) 、推廣等工作,推動試點任務有序實施。試點指導單位會(hui) 同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相關(guan) 單位研究製定有利於(yu) 試點工作開展的支持政策,優(you) 先將試點任務納入相關(guan) 中長期規劃、五年規劃、專(zhuan) 項規劃和年度重點工作等。在公平競爭(zheng) 原則下,協調相關(guan) 部門推動政策優(you) 先向試點工作傾(qing) 斜,鼓勵社會(hui) 資金投入。加大對試點工作相關(guan) 領域的“放管服”改革力度,優(you) 化行業(ye) 營商環境。

第十七條 試點組織單位按照交通運輸部關(guan) 於(yu) 開展試點工作的意見,建立試點工作機製,加強組織協調,細化試點任務,落實具體(ti) 舉(ju) 措,加強工作進度和質量監督考核、跟蹤督導,推動試點任務實施,強化成果推廣。及時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試點工作總結、成果經驗等材料。製定或推動製定試點工作支持政策,優(you) 先將試點工作納入本單位(地區)相關(guan) 規劃、計劃和年度重點工作等。加強與(yu) 試點指導單位的溝通對接,及時報告試點任務取得的成果經驗、需要解決(jue) 的問題。

第十八條 試點實施單位嚴(yan) 格按照交通運輸部關(guan) 於(yu) 開展試點工作的意見,建立健全工作機製,細化工作方案,明確實施計劃和責任分工,落實支持保障措施。優(you) 先將試點任務納入本單位發展規劃和年度重點工作,及時向試點組織單位報告試點任務實施進展情況,確保試點任務完成進度和質量。

第十九條 交通運輸部關(guan) 於(yu) 某單位(地區)開展試點工作的意見印發後,試點任務內(nei) 容、階段目標、試點單位等原則上不得調整。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調整的,由試點組織單位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書(shu) 麵申請,經領導小組同意後方可實施變更。

第二十條 建立試點任務容錯機製,對於(yu) 確有不可抗力等因素難以繼續實施的試點任務,試點組織單位可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終止申請。領導小組辦公室會(hui) 同試點指導單位確認終止實施,該試點任務不再納入試點管理範疇。對於(yu) 未在規定期限內(nei) 完成驗收,或驗收申請未通過評估的試點任務,視為(wei) 自動終止。

第二十一條 終止試點任務數量兩(liang) 項及以上的試點組織單位,原則上兩(liang) 年內(nei) 不得增補試點任務,不得納入試點工作後續表揚、激勵、支持等範圍。

第二十二條 對未在規定期限內(nei) 完成試點任務,以及對試點工作推進不力的試點組織單位,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領導小組同意後,要求試點組織單位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條 試點工作實行年報製度。在試點實施期內(nei) ,試點組織單位應於(yu) 每年1月15日前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上一年度總結報告。報告內(nei) 容應包括但不限於(yu) 試點任務的組織管理、任務實施、成果效果、存在問題等情況。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年總結試點工作和成果,形成試點工作年度總結報告,報領導小組。

第二十四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會(hui) 同試點指導單位適時采取材料評估、現場核查等形式,開展試點工作階段性評估。評估結果報送領導小組,視情抄報地方人民政府或進行情況通報。

第四章 試點驗收

第二十五條 試點任務完成並達到驗收條件的,試點組織單位按照《交通強國建設試點任務驗收自評估評分表》(附件4)組織試點實施單位開展自評估工作,得分60分以上起草《交通強國建設試點任務驗收申請報告》(附件5),由試點組織單位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並確保驗收申請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嚴(yan) 肅性。

第二十六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對試點任務驗收申請報告進行驗收初評估。如認為(wei) 不符合驗收條件,商試點組織單位補充完善或推遲驗收;如認為(wei) 符合驗收條件,轉相關(guan) 試點指導單位開展驗收評估工作。

第二十七條 試點指導單位通過材料查驗、現場核查、驗收會(hui) 議等方式對試點組織單位提交的驗收申請報告進行評估,提出驗收意見,並按照《交通強國建設試點任務驗收評分表》(附件6)評分,得分90~100分為(wei) 優(you) 秀,80~89分為(wei) 良好,60~79分為(wei) 合格,低於(yu) 60分為(wei) 不合格。試點任務涉及多個(ge) 指導單位的,各指導單位均應提出驗收意見和評分,由牽頭指導單位商配合指導單位,綜合形成驗收意見和驗收評分,告知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於(yu) 跨領域、跨區域、綜合性的試點任務,試點指導單位可提出建議,由領導小組辦公室會(hui) 同相關(guan) 指導單位、專(zhuan) 家聯合開展驗收工作。

在試點任務驗收評估過程中,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加強統籌,做好組織協調工作。

第二十八條 對於(yu) 驗收申請報告評分60分及以上的試點任務,試點組織單位應在1個(ge) 月內(nei) 根據驗收意見完善驗收申請報告,報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導小組辦公室將試點任務基本情況、驗收意見、評分、驗收申請報告等會(hui) 簽相關(guan) 試點指導單位,報領導小組同意後,確認該項試點任務通過驗收。

第二十九條 驗收申請報告評分80分及以上的試點單位,予以納入試點工作後續表揚、激勵、支持範圍。

第三十條 特殊情況下,經試點組織單位申請,領導小組辦公室會(hui) 同試點指導單位可給予試點任務3~6個(ge) 月的延續期,期滿前按程序申請驗收。期滿仍未達到驗收條件的,視為(wei) 試點任務終止。

第五章 成果推廣

第三十一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會(hui) 同試點指導單位開展試點先進經驗和典型成果的評定、宣傳(chuan) 、推廣等工作。試點組織單位負責本單位(地區)試點先進經驗和典型成果的宣傳(chuan) 、推廣等工作。試點實施單位配合做好試點成果經驗的總結、宣傳(chuan) 、推廣等相關(guan) 工作。

第三十二條 鼓勵試點指導單位將具有較高推廣價(jia) 值的成果,轉化形成規章製度、政策文件、標準規範、技術指南、工藝工法、創新模式等,確保經驗推廣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第三十三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會(hui) 同試點指導單位建立“交通強國建設試點成果推廣清單”,報送領導小組審定後,麵向社會(hui) 公開發布,推廣試點工作中的創新舉(ju) 措和經驗做法。

第三十四條 試點組織單位應及時梳理試點工作經驗、模式及案例等,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導小組辦公室或試點指導單位不定期組織開展試點工作推進會(hui) 、經驗交流會(hui) 、技術研討會(hui) 等。鼓勵各試點單位自行開展學習(xi) 交流、宣傳(chuan) 推廣活動。

第三十五條 加大對試點成果宣傳(chuan) 力度,充分利用簡報、公眾(zhong) 號、網站、報紙、電視、廣播、會(hui) 議等多渠道、多方式宣傳(chuan) 試點典型成果和先進經驗,全麵營造加快建設交通強國的良好氛圍。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條 各相關(guan) 單位應高度重視試點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溝通協調,加大資金、人才、科技等要素投入,確保試點工作科學有序推進。

第三十七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將會(hui) 同試點指導單位不定期對試點工作進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抽查,通報試點工作情況,重大事項及時向領導小組報告。

第三十八條 經報領導小組同意,對試點組織單位或主要的試點實施單位,交通運輸部可授予“交通強國建設試點單位”稱號。對取得顯著成效的試點任務,可授予“交通強國建設試點優(you) 秀任務(或工程、課題)”等稱號,並加強政策支持。對取得突出成績的試點單位(地區)、試點指導單位、個(ge) 人,可授予“交通強國建設試點先進單位、先行區(省、市、縣)、先進個(ge) 人”等稱號。鼓勵試點單位靈活采取激勵措施,對作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ge) 人,積極開展表揚、激勵工作。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加強與(yu) 發展改革、科技、工業(ye) 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金融、稅務、林草等部門的合作,鼓勵地方政府對在本地區實施的相關(guan) 試點任務給予積極支持,引導和推動社會(hui) 資金等共同投入。

第四十條 鼓勵社會(hui) 力量積極參與(yu) 試點工作,營造全社會(hui) 參與(yu) 加快建設交通強國的良好氛圍。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負責解釋。交通運輸部已印發試點工作相關(guan) 文件要求與(yu) 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wei) 準。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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