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水發〔2022〕26號
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guan) 於(yu) 減並港口收費等有關(guan) 事項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局、委)、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交通運輸部各直屬海事局:
為(wei) 深入貫徹落實黨(dang) 中央、國務院決(jue) 策部署,促進口岸營商環境優(you) 化,決(jue) 定減並港口收費項目,定向降低沿海港口引航費,完善拖輪費收費政策,現就有關(guan) 事項通知如下:
一、減並港口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
取消港口設施保安費的政府定價(jia) ,將其納入港口作業(ye) 包幹費作為(wei) 子項,該子項收費標準不得高於(yu) 原收費標準。
二、定向降低引航(移泊)費收費標準
調整引航(移泊)費計費結構,分類降低以下港口的航行國際航線船舶的引航(移泊)費基準費率,具體(ti) 如下:
(一)深圳港、湄洲灣港、日照港、錦州港,降低引航(移泊)費基準費率15%,即按《港口收費計費辦法》中表5(航行國際航線船舶港口收費基準費率表)編號1(A)規定費率的85%計收;引航距離在10海裏及以內(nei) ,且引領船舶超過120000淨噸的引航費按41650元計收。
(二)上海港、寧波舟山港、大連港、唐山港、青島港、連雲(yun) 港、湛江港、福州港、防城港、威海港、黃驊港、煙台港、廈門港、泉州港,降低引航(移泊)費基準費率10%,即按《港口收費計費辦法》中表5(航行國際航線船舶港口收費基準費率表)編號1(A)規定費率的90%計收;引航距離在10海裏及以內(nei) ,且引領船舶超過120000淨噸的引航費按44100元計收。其中上海港在2023年12月31日前按降低引航(移泊)費基準費率5%執行,2024年1月1日按降低10%執行。
三、完善拖輪費收費政策
進出長江幹線港口的150米及以下中國籍船舶,由船方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據實際情況決(jue) 定是否使用拖輪。
四、進一步規範收費行為(wei)
港口經營人等單位要嚴(yan) 格執行價(jia) 格政策,落實港口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清單和公示製度,根據本通知及時調整對外公示的收費項目名稱和收費標準。相關(guan) 代理企業(ye) 代收代付貨物港務費,不得加價(jia) 收費。不得通過各種手段變相提高收費標準、強製收費。拖輪經營人等不得超範圍、超標準收費。
各級交通運輸(港口、海事)管理部門要加強政策宣傳(chuan) ,將本通知要求及時、準確傳(chuan) 達到相關(guan) 經營人和單位;要加強港口經營市場監管,聯合相關(guan) 部門依法對違規行為(wei) 進行調查處理,進一步規範港口收費行為(wei) 。港口理貨、拖輪、圍油欄服務等市場經營要進一步引入競爭(zheng) 機製。
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執行,此前發布的有關(guan) 港口經營服務性收費的規定與(yu) 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wei) 準。
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2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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