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運輸部、公安部、應急管理部頒布《關(guan) 於(yu) 修改〈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的決(jue) 定》(交通運輸部、公安部、應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號),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為(wei) 便於(yu) 有關(guan) 單位更好地理解相關(guan) 內(nei) 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根據國辦有關(guan) 通知要求,結合交通運輸執法領域突出問題專(zhuan) 項整治行動工作需要,我部於(yu) 2021年組織開展了“與(yu) 行政處罰法不相符清理”和“不合理罰款規定清理”工作。根據清理結果,對《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相應修改。
二、主要修改內(nei) 容
(一)適當降低罰款額度,明確處罰對象。
為(wei) 切實保障貨車司機等交通運輸從(cong) 業(ye) 人員合法權益,進一步優(you) 化道路運輸營商環境,一是適當降低有關(guan) 道路運輸經營者、監控平台等違規行為(wei) 的罰款額度,進一步減輕行業(ye) 企業(ye) 和從(cong) 業(ye) 人員負擔;二是刪除了在實踐中因違法行為(wei) 較難界定,執法矛盾較多的條款;三是對於(yu) 處罰對象不夠明晰的條款予以明確。(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條)
(二)刪除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相關(guan) 內(nei) 容。
為(wei) 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進一步優(you) 化道路運輸營商環境,2019年12月,我部印發了《關(guan) 於(yu) 貫徹落實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實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交辦運〔2019〕101號),決(jue) 定廢止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製度。為(wei) 落實上述改革要求,此次修訂相應刪除了《辦法》中有關(guan) 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的內(nei)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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