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規

您當前的位置: 首頁 > 政策法規 > 交通運輸部 > 正文

交通運輸部安全委員會關於開展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0-12-08 15:42:23 交通運輸部網站

交通運輸部安全委員會(hui) 關(guan) 於(yu) 開展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

交安委〔2020〕8號

為(wei) 貫徹落實國務院安全生產(chan) 委員會(hui) 關(guan) 於(yu) 開展全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集中整治工作的部署要求,切實提升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管理水平,堅決(jue) 遏製重特大事故發生,現就有關(guan) 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yan) 格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從(cong) 業(ye) 資質資格安全準入

(一)深入開展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掛靠運營清理。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積極會(hui) 同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掛靠運營整治工作要點》(附件)的要求,全麵清理道路運輸證載明的經營主體(ti) 與(yu) 車輛行駛證登記主體(ti) 不一致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掛靠車輛,集中治理企業(ye) 未對從(cong) 業(ye) 人員進行教育培訓、未按規定對所屬車輛進行檢查維護、未按規定對所屬車輛進行動態監控和未按規定對所屬車輛派發危險貨物運單等4類違規運營行為(wei) 。對於(yu) 存在上述情形且3個(ge) 月內(nei) 未完成整改且不具備安全生產(chan) 條件的,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 法》的規定,責令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ye) 停業(ye) 整頓,經停業(ye) 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chan) 條件的,依法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原則上,2020年12月底前完成掛靠車輛清理,確有困難的可延長至2021年1月底前完成;2021年底之前消除掛靠運營現象)

(二)全麵核查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從(cong) 業(ye) 人員持證上崗情況。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製定檢查計劃,進一步加大安全檢查力度,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ye) (單位)駕駛人員、押運人員和裝卸管理人員未取得從(cong) 業(ye) 資格證上崗作業(ye) 的違法違規行為(wei) ,按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42號)第六十條進行處罰。督促轄區內(nei)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ye) (單位)按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等六部門2019年第29號令)(以下簡稱《辦法》)和《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 617—2018)的相關(guan) 要求,組織開展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業(ye) 務調度人員、動態監控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等從(cong) 業(ye) 人員崗前培訓和定期安全教育,確保從(cong) 業(ye) 人員具備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相關(guan) 作業(ye) 的素質技能。(原則上,2020年12月底前完成核查整改,確有困難的可延長至2021年1月底前完成;2021年3月底前消除無證上崗現象)

(三)全麵檢查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專(zhuan) 用車輛維護、檢測、使用、管理以及審驗等製度落實情況。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嚴(yan) 把車輛準入關(guan) 和年度審驗關(guan) ,對不符合相關(guan) 法規標準要求的,不得配發道路運輸證,不得通過年度審驗。要督促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ye) 落實企業(ye) 主體(ti) 責任,按照《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19號)要求,建立並嚴(yan) 格執行車輛維護和車輛技術檔案製度,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對未建立車輛技術檔案、檔案不符合規定或未做好車輛維護記錄,以及使用報廢、擅自改裝、拚裝、檢測不合格、車輛技術等級不達標等從(cong) 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違法行為(wei) ,按照《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進行處罰。(原則上,2020年12月底前完成檢查整改,確有困難的可延長至2021年1月底前完成)

(四)健全完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ye) 退出機製。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指導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ye)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 法》《交通運輸部關(guan) 於(yu) 印發〈公路水路行業(ye) 安全生產(chan) 風險管理暫行辦法〉〈公路水路行業(ye) 安全生產(chan) 隱患治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交安監發〔2017〕60號)要求,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與(yu) 風險防控製度。指導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ye) 推進安全生產(chan) 標準化建設。對安全隱患突出、隱患整治不力、經停產(chan) 停業(ye) 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chan) 條件的,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 法》相關(guan) 要求,依法吊銷相關(guan) 營運資質。(2021年3月底前健全相關(guan) 機製)

二、提升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保障水平

(五)有序推進常壓液體(ti) 危險貨物罐車治理工作。部將會(hui) 同工業(ye) 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印發《常壓液體(ti) 危險貨物罐車治理工作方案》(以下簡稱《罐車治理方案》),在全國部署開展常壓液體(ti) 危險貨物罐車安全隱患專(zhuan) 項整治。《罐車治理方案》印發後,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按照統一部署和要求,抓好各項工作的貫徹落實,加強與(yu) 工業(ye) 和信息化、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的溝通協作,確保治理工作順利開展並取得實效。(2021年6月底前啟動)

(六)強化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達標管理。自2021年1月1日起,對新申請列入道路運輸車輛達標車型表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車型,技術支持單位要按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營運車輛安全技術條件》(JT/T 1285—2020,以下簡稱JT/T 1285標準,含標準8.1款)開展技術審查;自2021年5月1日起,對新申請的及已列入道路運輸車輛達標車型表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車型,技術支持單位要按照JT/T 1285標準(含標準8.1、8.2款)開展技術審查。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以道路運輸車輛達標管理為(wei) 載體(ti) ,把好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運營準入關(guan) 。(2021年5月1日起全麵實施新車輛安全技術標準)

三、規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過程安全管控

(七)嚴(yan) 格危險化學品托運、裝載(充裝)等環節安全管控。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主動向當地人民政府匯報,按照《辦法》和《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guan) 於(yu) 貫徹實施〈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交辦運函〔2019〕1866號)的有關(guan) 要求,加快建立應急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對危險化學品托運、裝載(充裝)的聯合監管製度,進一步明確兩(liang) 部門監管職責;強化對危險化學品生產(chan) 經營和道路運輸企業(ye) (單位)的監督管理,督促指導其委托具有相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資質的企業(ye) 承運危險化學品,並按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 617—2018)確定危險貨物的類別、項別、品名、UN編號,妥善包裝危險貨物,並在外包裝設置相應的危險貨物標誌。嚴(yan) 格落實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裝載、充裝前查驗規定,依法從(cong) 嚴(yan) 查處未查驗車輛、罐體(ti) 、人員資質和運單或者在查驗不符合要求的情況下向道路運輸車輛裝載或者充裝危險化學品,以及超過車輛核定荷載裝載或者超過容器核定壓力充裝危險化學品等違法違規行為(wei) 。經港口卸載危險貨物的,作為(wei) 港口作業(ye) 委托人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ye) 依據相關(guan) 規定向港口經營人提供托運人製作的托運清單信息(包括危險貨物類別、項別、品名、編號、數量、應急聯係電話及危險特性、應急處置等信息);港口經營人按規定檢查車輛、人員等相關(guan) 情況,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裝卸,加強與(yu)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ye) 聯合檢查、作業(ye) 聯動,嚴(yan) 格遵守港口作業(ye) 相關(guan) 規程。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兩(liang) 部門加強協作配合,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嚴(yan) 厲打擊危險化學品非法托運、違規裝載(充裝)等違法違規行為(wei) 。(2021年6月底前建立協同監管機製)

(八)加強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車輛運行安全監管。各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加強與(yu) 公安部門的對接協作,建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車輛道路交通違法違規行為(wei) 信息通報機製。對安全隱患突出、不具備安全生產(chan) 條件的,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 法》相關(guan) 要求,依法嚴(yan) 肅處理,直至吊銷相應的資質資格。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積極推動地方政府規範建設、管理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車輛專(zhuan) 用停車場。(2021年6月底前建立信息通報機製)

(九)切實強化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過程安全管控。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ye) 研究建立長效工作機製,按照職責組織開展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路線安全風險排查和隱患治理。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加強與(yu) 相關(guan) 部門的溝通協作,按照職責分工依法進行監督和指導,鼓勵各有關(guan) 行業(ye) 協會(hui) 充分發揮橋梁紐帶和行業(ye) 自律作用。對事故多發和交通安全嚴(yan) 重隱患點段,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要綜合考慮事故原因、交通特征和地形條件等因素,結合風險程度,提出防範事故、消除隱患的建議。對道路損毀、交通設施損毀或滅失的,及時設置警示標誌並修複。按照相關(guan) 技術標準指南需要實施工程措施的,結合幹線公路改造、改擴建工程等實施。對尚未安排工程改造或需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要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協調公安交管部門加強交通秩序管理。(2021年3月底前完成一輪排查並持續開展)

四、構建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全鏈條安全監管長效機製

(十)建立部門協同監管聯合執法工作機製。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主動向當地人民政府匯報,按照《辦法》規定,研究借鑒江蘇、浙江、雲(yun) 南等地的做法,進一步明確工業(ye) 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的監管職責,依法加強托運、充裝、運輸車輛及容器檢驗、道路運行等環節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聯合執法協作機製和案件移交、接收機製,嚴(yan) 厲打擊各類違法違規行為(wei) ,切實強化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全鏈條安全管理。(2021年3月底前建立相關(guan) 機製)

(十一)暢通跨地區、跨部門間信息係統共享渠道。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按照《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guan) 於(yu) 加強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運單管理工作的通知》(交辦運函〔2020〕531號)要求,嚴(yan) 格落實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運單製度,加快建設完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電子運單管理係統,加強數據共享與(yu) 應用分析,切實強化運輸過程安全管理。同時,要按照《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guan) 於(yu) 加強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監管係統建設工作的通知》(交辦運函〔2017〕333號)、《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guan) 於(yu) 印發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監管係統省級工程建設指南的通知》(交辦運函〔2018〕763號)要求,加快建設完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監管係統,推動構建基於(yu) 信息技術手段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生產(chan) 閉環監管體(ti) 係,為(wei) 實現危險化學品全生命周期信息化安全管理及信息共享奠定基礎。(2020年底前完成電子運單管理係統部省聯網,2021年6月底前建成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監管係統)

(十二)健全完善違法違規行為(wei) 聯合懲戒機製。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研究建立完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違法違規行為(wei) “黑名單”製度。部將加快修訂《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進一步健全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及監督檢查等製度,完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分類分級監管及退出機製,為(wei)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監管提供製度保障。(2021年3月底前健全相關(guan) 機製)

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chan) 委員會(hui) 印發的《全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集中整治方案》(安委〔2020〕8號)及本通知要求,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加強與(yu) 工業(ye) 和信息化、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公安、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的溝通協作,在確保行業(ye) 穩定的前提下,積極穩妥推進整治工作,著力破解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難題,根治長期存在的頑症痼疾,有效防範化解重大全風險,堅決(jue) 遏製重特大事故發生。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對整治工作進行全麵總結,形成書(shu) 麵報告,經省(區、市)人民政府同意後,於(yu) 2021年6月30日前報部,我部將匯總各省整治工作開展情況,並報送國務院安全生產(chan) 委員會(hui) 。

附件: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掛靠運營整治工作要點

交通運輸部安全委員會(hui)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掛靠運營整治工作要點

堅持統一組織、分類施策、依法依規、協同治理,全麵清理道路運輸證載明的經營主體(ti) 與(yu) 車輛行駛證登記主體(ti) 不一致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掛靠車輛,集中治理企業(ye) 未對從(cong) 業(ye) 人員進行教育培訓、未按規定對所屬車輛進行檢查維護、未按規定對所屬車輛進行動態監控和未按規定對所屬車輛派發危險貨物運單等4類違規運營行為(wei) 。原則上,到2020年12月底前完成掛靠車輛清理,確有困難的可延長至2021年1月底前完成;2021年底之前消除掛靠運營現象。

(一)全麵清理危險化學品運輸掛靠車輛。

重點清理車輛機動車行駛證所有(權)人名稱與(yu) 經營者名稱不一致的車輛。通過道路運政管理信息係統,梳理形成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ye) 所屬車輛台帳,對車輛行駛證所有(權)人名稱與(yu) 車輛道路運輸證經營者名稱進行比對,對於(yu) 兩(liang) 者名稱不一致的車輛,責令企業(ye) 限期整改,並辦理變更手續。

(二)全麵整治危險化學品運輸掛靠運營行為(wei) 。

1.企業(ye) 未按規定對從(cong) 業(ye) 人員進行安全教育。重點整治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ye) 未對駕駛人員、押運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的行為(wei) 。查閱企業(ye) 安全教育台賬,逐人核查駕駛人員、押運人員安全教育情況,對於(yu) 未對駕駛人員、押運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的,按照《辦法》第五十六條進行處罰。督促企業(ye) 限期整改,建立健全從(cong) 業(ye) 人員安全教育製度,定期對駕駛人員、押運人員進行安全教育。

2.企業(ye) 未按規定對所屬車輛進行檢查維護。重點整治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ye) 未按規定建立車輛技術檔案、定期維護和檢查記錄的行為(wei) 。對照道路運政管理信息係統及企業(ye) 車輛台帳,逐車查閱企業(ye) 車輛技術檔案、3個(ge) 月內(nei) 出車檢查記錄等台帳。對於(yu) 未建立車輛技術檔案或檔案不符合規定的,或者未做好車輛維護記錄的,按照《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進行處罰。對於(yu) 未按要求對車輛進行出車檢查並記錄的,按照《辦法》第六十條進行處罰。督促企業(ye) 限期整改,落實車輛技術管理各項要求,加強對車輛的定期維護和出車檢查。

3.企業(ye) 未按規定對所屬車輛進行動態監控。重點整治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ye) 未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車輛實施動態監控的行為(wei) 。對照企業(ye) 車輛台帳,逐車核查企業(ye) 3個(ge) 月內(nei) 車輛動態監控記錄。對於(yu) 未對車輛實施動態監控的,按照《辦法》第六十三條進行處罰。督促企業(ye) 限期整改,建立健全車輛動態監控管理製度,對所屬車輛全麵實施動態監控。

4.企業(ye) 未按規定對所屬車輛派發危險貨物運單。重點整治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ye) 未按規定為(wei) 所屬車輛派發危險貨物運單的行為(wei) 。對照道路運政管理信息係統、企業(ye) 車輛台賬和動態監控記錄,逐車查閱車輛運單。對於(yu) 存在車輛運行軌跡,但未按要求派發運單的,按照《辦法》第六十條進行處罰。督促企業(ye) 限期整改,建立健全危險貨物運單管理製度,強化危險貨物運輸過程管理。

對於(yu) 存在上述情形且3個(ge) 月內(nei) 未完成整改且不具備安全生產(chan) 條件的,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 法》的規定,責令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ye) 停業(ye) 整頓,經停業(ye) 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chan) 條件的,依法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化掛靠運營行為(wei) 認定標準及整治方案。


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