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關(guan) 於(yu) 新冠肺炎疫情常態化防控形勢下船員管理有關(guan) 事宜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公告2020年第8號
為(wei) 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態化防控形勢下船員管理工作,進一步便利服務行政相對人,現就有關(guan) 事項公告如下。
一、船員業(ye) 務辦理實施遠程開戶
按照2020年交通運輸更貼近民生實事“推進實施船員服務便利工程”工作安排,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開通船員電子申報係統帳戶時,取消現場個(ge) 人信息采集,船員通過海事一網通辦平台(https://zwfw.msa.gov.cn)遠程開戶。此前已完成船員個(ge) 人信息采集並成功開戶的船員,帳戶仍可正常使用,無需另行開通。
二、船員水上服務資曆的認定
船員職務晉升、航區擴大、噸位或者功率提高和改變船員適任證書(shu) 所載類別或職務資格,以及船員適任證書(shu) 、培訓合格證再有效或重新簽發所需水上服務資曆有時限要求的,受疫情影響,相應延長其計算時限;例如,證書(shu) 再有效要求5年內(nei) 12個(ge) 月水上服務資曆,則時限計算為(wei) 5年加上疫情防控期時間(自2020年1月20日起計算)內(nei) 有12個(ge) 月水上服務資曆。
自2020年6月1日起,船員可按上述安排辦理相關(guan) 業(ye) 務。
三、船員培訓開展
(一)鼓勵有條件的船員培訓機構開展線上培訓,範圍包括所有船員培訓項目的理論培訓。
(二)船員培訓機構的《船員培訓許可證》《船員培訓質量管理體(ti) 係證書(shu) 》在疫情防控期間過期的,應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許可延續或體(ti) 係換證審核,在完成許可延續或換證審核前,可在原許可範圍內(nei) 繼續開展相關(guan) 船員培訓。
(三)船員培訓機構的《船員培訓質量管理體(ti) 係證書(shu) 》在疫情防控期間進行中間審核或者換證審核的,可通過遠程方式開展。
(四)按照地方教育部門公布的開學、畢業(ye) 安排,航海院校學生開學和畢業(ye) 報備時間相應順延。
(五)疫情防控期間中斷培訓的船員,回原培訓機構補足剩餘(yu) 培訓內(nei) 容後,允許視為(wei) 完成相應的培訓。
四、船員考試組織
(一)補考。船員在疫情防控期間自初次適任考試準考證簽發之日起滿3年或培訓合格證考試自初次考試之日起滿1年,理論考試科目和實操考試項目未全部通過的,允許延長1年時間完成剩餘(yu) 補考次數的考試。
(二)考試次數計算。船員在疫情防控前已報名考試,後因疫情影響無法考試的,該次考試不計入補考次數。
(三)考試成績有效期延長。疫情防控開始前適任考試或培訓合格證考試全部理論考試科目和實操考試項目均已通過的,考試成績有效期自動延長1年。
(四)考試組織。海事管理機構將根據疫情防控情況,在當地高校複課(如無高校,按當地中學正常複課)後,相應安排船員考試。
自2020年6月1日起,船員可按上述(一)(二)(三)的安排參加考試或辦理相關(guan) 業(ye) 務。
五、船員證書(shu) 辦理
(一)海船船員適任證書(shu) 在疫情防控期間過期的,在2021年3月31日前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考試和發證規則》第十五條申請適任證書(shu) 再有效,無需參加相應的模擬器培訓和抽考;培訓合格證在疫情防控期間過期滿1年的,完成規定的知識更新並通過考核後,在2021年3月31日前可辦理培訓合格證再有效,無需重新參加培訓並通過考試。
(二)內(nei) 河船舶船員適任證書(shu) 在疫情防控期間過期的,在2021年3月31日前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內(nei) 河船員考試和發證規則》第十六條申請適任證書(shu) 重新簽發,無需通過規定的同類別同職務資格的內(nei) 河船舶船員實操考試;特殊培訓合格證在疫情防控期間過期的,在2021年3月31前可按證書(shu) 再有效的程序辦理換證。
(三)遊艇操作人員證書(shu) 有效期截止日期在2020年1月20日至9月30日之間,且受疫情影響持證人確實不能正常體(ti) 檢的,證書(shu) 自有效期截止日期次日起自動展期6個(ge) 月。
自2020年6月1日起,船員可按上述(一)(二)(三)的安排辦理相關(guan) 業(ye) 務。
六、海員外派機構資質管理
海員外派機構的《海員外派機構資質證書(shu) 》在疫情防控期間過期的,應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許可延續,在完成許可延續前可在原許可範圍內(nei) 繼續開展相關(guan) 業(ye) 務。
海員外派機構年度審核、資質延續審核在疫情防控期間可通過遠程方式開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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