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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業寄遞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0年第1號)

發布時間:2020-01-17 16:17:12 交通運輸部

交通運輸部令2020年第1號

《郵政業(ye) 寄遞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已於(yu) 2019年12月18日經第30次部務會(hui) 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2月15日起施行。

部長 李小鵬 

2020年1月2日

郵政業(ye) 寄遞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wei) 加強郵政業(ye) 寄遞安全管理,維護郵政通信與(yu) 信息安全,保障從(cong) 業(ye) 人員、用戶人身和財產(chan) 安全,促進郵政業(ye) 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快遞暫行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ei) 經營郵政業(ye) 務、快遞業(ye) 務,接受郵政服務、快遞服務以及對郵政業(ye) 寄遞安全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以及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以下統稱郵政管理部門)負責郵政業(ye) 寄遞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與(yu) 有關(guan) 部門相互配合,健全安全保障機製,加強對郵政業(ye) 寄遞安全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郵政企業(ye) 、快遞企業(ye) 應當遵守國家有關(guan) 安全管理的規定,不得危害國家安全、社會(hui) 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第六條 使用統一的商標、字號或者快遞運單經營快遞業(ye) 務的,商標、字號或者快遞運單所屬企業(ye) 應當對使用其商標、字號或者快遞運單的企業(ye) 的安全保障實行統一管理,監督使用其商標、字號或者快遞運單的企業(ye) 執行郵政業(ye) 安全管理製度。 

第七條 用戶交寄郵件、快件應當遵守國家關(guan) 於(yu) 禁止寄遞或者限製寄遞物品的規定,不得利用郵件、快件危害國家安全、社會(hui) 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第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ge) 人不得冒領、私自開拆、隱匿、毀棄、倒賣或者非法檢查、非法扣留他人郵件、快件,不得損毀郵政設施、快遞設施或者影響設施的正常使用。 

第九條 交寄、收寄郵件、快件,應當遵守實名收寄管理製度。 

第十條 郵政企業(ye) 、快遞企業(ye) 應當依法驗視用戶交寄的物品是否屬於(yu) 禁止寄遞或者限製寄遞的物品,核對物品的名稱、性質、數量等是否與(yu) 寄遞詳情單顯示或者關(guan) 聯的信息一致;予以收寄的,應當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作出驗視標識。 

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用戶提供有關(guan) 書(shu) 麵憑證的,郵政企業(ye) 、快遞企業(ye) 應當要求用戶提供憑證原件,核對無誤後,方可收寄。 

第十一條 郵政企業(ye) 、快遞企業(ye) 在收寄過程中發現禁止寄遞物品的,應當拒絕收寄;發現已經收寄的郵件、快件中有疑似禁止寄遞物品的,應當立即停止分揀、運輸、投遞。對郵件、快件中依法應當沒收、銷毀或者可能涉及違法犯罪的物品,應當立即向有關(guan) 部門報告,並配合調查處理;對其他禁止寄遞物品、限製寄遞物品或者一同查處的禁止寄遞物品之外的物品,郵政企業(ye) 、快遞企業(ye) 應當通知寄件人或者收件人,並依法妥善處理。 

第十二條 郵政企業(ye) 、快遞企業(ye) 應當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對郵件、快件進行安全檢查,並對經過安全檢查的郵件、快件作出安全檢查標識。委托第三方企業(ye) 對郵件、快件進行安全檢查的,不免除郵政企業(ye) 、快遞企業(ye) 對郵件、快件安全承擔的責任。 

郵政企業(ye) 、快遞企業(ye) 或者接受委托的第三方企業(ye) 應當使用符合強製性國家標準的安全檢查設備,並加強對安全檢查人員的背景審查和技術培訓,確保其具備安全檢查所必須的知識和技能。 

第十三條 郵政企業(ye) 委托其他單位代辦郵政服務的,或者經營快遞業(ye) 務的企業(ye) 及其分支機構與(yu) 其他單位、個(ge) 人合作開辦末端網點的,應當對收寄、投遞郵件、快件的人員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 

第十四條 郵政企業(ye) 、快遞企業(ye) 應當依法向從(cong) 業(ye) 人員提供符合相關(guan) 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e) 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為(wei) 從(cong) 業(ye) 人員參加工傷(shang) 保險。 

第十五條 郵政企業(ye) 、快遞企業(ye) 向寄件人長期、批量提供寄遞服務的,應當與(yu) 寄件人簽訂安全協議,明確自身與(yu) 簽訂安全協議的寄件人(以下簡稱協議用戶)的安全保障義(yi) 務。 

郵政企業(ye) 、快遞企業(ye) 發現用戶生產(chan) 、銷售的產(chan) 品屬於(yu) 禁止寄遞物品的,不得將其作為(wei) 協議用戶提供寄遞服務。 

第十六條 郵政企業(ye) 、快遞企業(ye) 和用戶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防止郵件、快件過度包裝,減少包裝廢棄物。 

鼓勵郵政企業(ye) 、快遞企業(ye) 采取措施回收郵件、快件包裝材料,實現包裝材料的減量化利用和再利用。 

第十七條 郵政企業(ye) 、快遞企業(ye) 應當使用環保材料對郵件、快件進行包裝。 

第十八條 郵件、快件塑料包裝袋、普通膠帶中的鉛、汞、鎘、鉻總量以及郵件、快件塑料包裝袋中的苯類溶劑殘留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第十九條 協議用戶提供郵件、快件封裝用品和膠帶的,郵政企業(ye) 、快遞企業(ye) 應當向其書(shu) 麵告知,所提供的封裝用品和膠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第二十條 郵政企業(ye) 、快遞企業(ye) 不得使用有毒物質作為(wei) 郵件、快件填充材料。 

第二十一條 郵政企業(ye) 、快遞企業(ye) 應當對其提供寄遞服務的營業(ye) 場所、處理場所,包括其開辦的快遞末端網點、設置的智能快件箱進行全天候視頻監控。其中,營業(ye) 場所、快遞末端網點、智能快件箱的視頻監控設備應當全麵覆蓋,處理場所的視頻監控設備應當覆蓋各出入口、主要生產(chan) 作業(ye) 區域。 

郵政企業(ye) 、快遞企業(ye) 保存監控資料的時間不得少於(yu) 30日。其中,營業(ye) 場所交寄、接收、驗視、安檢、提取區域以及智能快件箱放置區域的監控資料保存時間不得少於(yu) 90日。 

郵政企業(ye) 、快遞企業(ye) 應當按照郵政管理部門的要求報送監控資料。 

第二十二條 郵政企業(ye) 、快遞企業(ye) 應當按照國家網絡安全等級保護製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yi) 務,保障其網絡免受幹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絡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一)製定內(nei) 部安全管理製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絡安全負責人,落實網絡安全保護責任; 

(二)采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絡攻擊、網絡侵入等危害網絡安全行為(wei) 的技術措施; 

(三)采取監測、記錄網絡運行狀態、網絡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並按照規定留存相關(guan) 的網絡日誌不少於(yu) 6個(ge) 月; 

(四)采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yi) 務。 

第二十三條 郵政企業(ye) 、快遞企業(ye) 應當建立寄遞詳情單及電子數據管理製度,定期銷毀已經使用過的寄遞詳情單,妥善保管用戶信息等電子數據,采取有效手段保證用戶信息安全。 

第二十四條 未經法律明確授權或者用戶書(shu) 麵同意,郵政企業(ye) 、快遞企業(ye) 及其從(cong) 業(ye) 人員不得將用戶身份信息以及用戶使用郵政服務、快遞服務的信息提供給任何單位或者個(ge) 人。 

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用戶信息泄露、丟(diu) 失等情況時,郵政企業(ye) 、快遞企業(ye) 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並向事件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報告,配合有關(guan) 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五條 郵政企業(ye) 、快遞企業(ye) 應當按照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預留安全監管數據接口,收集、分析與(yu) 寄遞安全有關(guan) 的信息,確保數據真實、完整,並按時向郵政管理部門報送。 

第二十六條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應急管理體(ti) 係建設,製定國家郵政業(ye) 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突發事件預防、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等工作機製。 

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和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有關(guan) 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郵政業(ye) 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製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郵政業(ye) 應急管理的實際需要和情勢變化,適時評估、修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二十七條 鼓勵郵政企業(ye) 、快遞企業(ye) 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預防與(yu) 處置突發事件。 

第二十八條 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hui) 安全事件等,郵政企業(ye) 、快遞企業(ye) 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郵政業(ye) 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按照事件類型及分級,在規定時間內(nei) 報告事件發生地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和負有相關(guan) 職責的部門,同時對事件進行先行處置,控製事態發展。 

第二十九條 事件發生地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接到突發事件報告後,依法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應急措施。 

第三十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妥善處置郵政業(ye) 突發事件,查明事件原因和責任,提出整改措施,並依法對有違法行為(wei) 的責任人作出處理。涉及其他部門管理職權的,應當聯合有關(guan) 部門共同處理。 

第三十一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郵政業(ye) 安全運行的監測預警,建立安全信息管理體(ti) 係,收集、分析與(yu) 郵政業(ye) 安全運行有關(guan) 的信息,並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與(yu) 有關(guan) 部門共享與(yu) 安全運行有關(guan) 的信息。 

第三十二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郵政企業(ye) 、快遞企業(ye) 建立健全和執行寄遞安全製度、應急管理製度等情況以及安全生產(chan) 行為(wei) 的監督檢查。建立和完善以隨機抽查為(wei) 重點的日常監督檢查製度,建立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公布抽查的安全事項目錄,明確抽查的依據、頻次、方式、內(nei) 容和程序,隨機抽取被檢查企業(ye) ,隨機選派檢查人員,建立檢查對象名錄庫和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依法向社會(hui) 公布。 

第三十三條 郵政管理部門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委托依法成立並符合法定條件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ye) 組織實施郵政行政處罰相關(guan) 工作。 

郵政管理部門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專(zhuan) 業(ye) 技術組織檢驗、檢測郵件快件的處理設施、處理設備、封裝用品、填充材料等郵政業(ye) 用品用具。 

第三十四條 郵政安全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nei) 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shu) 麵記錄,並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並向郵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 郵政企業(ye) 、快遞企業(ye) 應當配合郵政管理部門的安全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礙。 

第三十六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記錄郵政企業(ye) 、快遞企業(ye) 違法失信行為(wei) 信息,並納入郵政業(ye) 信用管理,依法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郵政管理部門依法通報郵政企業(ye) 、快遞企業(ye) 違反安全監管有關(guan) 規定、發生安全事件以及對有關(guan) 責任人員進行處理的情況。對違法行為(wei) 情節嚴(yan) 重的單位,應當依法向社會(hui) 公告,並通報有關(guan) 部門和機構。 

第三十七條 郵政企業(ye) 、快遞企業(ye)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作出收寄驗視標識、安全檢查標識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郵政企業(ye) 、快遞企業(ye)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規定,使用塑料包裝袋、普通膠帶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者使用有毒物質作為(wei) 郵件、快件填充材料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郵政企業(ye) 、快遞企業(ye)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未向協議用戶書(shu) 麵告知對封裝用品和膠帶的要求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郵政企業(ye) 、快遞企業(ye)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未對其提供寄遞服務的營業(ye) 場所、處理場所、快遞末端網點、設置的智能快件箱在規定的覆蓋範圍內(nei) 進行全天候視頻監控或者保存監控資料不符合規定期限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郵政企業(ye) 、快遞企業(ye)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二十五條規定,未按照要求報送資料、信息、數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國家關(guan) 於(yu) 機要通信安全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0年2月15日起施行。交通運輸部於(yu) 2011年1月4日以交通運輸部令2011年第2號公布、2013年4月12日以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6號修改的《郵政行業(ye) 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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