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為(wei) 落實國務院關(guan) 於(yu) 證明事項清理、與(yu) 現行開放政策以及《外商投資法》不相符的法規文件清理等工作的要求,我部對《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等13件規章作出了相應修改。現將13件規章修改的背景及主要修訂內(nei) 容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近年來,黨(dang) 中央、國務院為(wei) 持續優(you) 化營商環境、推動形成全麵開放新格局作出了一係列決(jue) 策部署。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47號)關(guan) 於(yu) 減證便民、優(you) 化服務,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有關(guan) 要求,以及商務部等國務院有關(guan) 部門關(guan) 於(yu) 做好與(yu) 現行開放政策以及《外商投資法》不相符的法規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我部對13件規章進行了相應修改,廢除了我部現行有效規章中有礙優(you) 化營商環境、擴大對外開放的規定和做法。
二、修訂的主要內(nei) 容
一是將《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ye) 資質管理規定》《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企業(ye) 法人營業(ye) 執照”“企業(ye) 商業(ye) 登記文件”修改為(wei) “企業(ye) 統一社會(hui) 信用代碼”,相關(guan) 事項可由許可機關(guan) 通過國家企業(ye) 信用信息公示係統自行核驗。
二是將《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船舶有關(guan) 證書(shu) 修改為(wei) “公司與(yu) 船舶名稱及船舶識別碼”,主管部門之間可通過信息共享核驗相關(guan) 信息;對從(cong) 業(ye) 資曆采取告知承諾製,“從(cong) 業(ye) 資曆證明文件”不再要求須經公證機關(guan) 公證,修改為(wei) “申請人須承諾對所提供從(cong) 業(ye) 資曆的真實有效性負責”。
三是刪去《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jia) 審核管理辦法》規定的“營業(ye) 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成立文件等機構證明文件”,行政許可機關(guan) 可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自行核查。
四是刪去《港口設施保安規則》規定的“港口經營許可證及港口危險貨物作業(ye) 附證”,相關(guan) 內(nei) 容已包含在《港口設施保安評估報告》或對《港口設施保安計劃》的審核意見中,不再重複規定。
五是刪去《港口經營管理規定》規定的“辦公用房的所有權或者使用證明”。刪去《港口經營管理規定》《港口工程建設管理規定》和《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有關(guan) 港口工程試運行的相關(guan) 規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修訂時已刪除工程試運行相關(guan) 要求,且與(yu) 試運行相關(guan) 的港口工程安全、消防以及職業(ye) 病防治等設施按照《安全生產(chan) 法》《消防法》《職業(ye) 病防治法》等法律中關(guan) 於(yu) 單獨驗收合格方可使用的要求,已可保證安全需要。
六是刪去《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管理辦法》規定的“法人證書(shu) ”等證明,許可機關(guan) 可通過主管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或者現場核查等方式進行查驗。
七是刪去《海員外派管理規定》關(guan) 於(yu) 經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職業(ye) 介紹機構或者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從(cong) 事海員外派業(ye) 務的規定,對這兩(liang) 類機構的外資準入限製均不在《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麵清單)》中,同時相應刪除了與(yu) 已廢止的《船員服務管理規定》的銜接性條款。
八是刪去《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中與(yu) 已廢止的《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ye) 管理規定》的銜接性條款。
九是對《船舶汙染海洋環境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管理規定》《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快遞業(ye) 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中部分法律責任條款作出調整完善。
最新政策
-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商務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老舊營運貨車報廢更新工作的通知
-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村客貨郵運營服務指南(試行)》的通知
-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全麵推廣應用道路運輸電子證照的通知
-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快經濟社會發展全麵綠色轉型的意見
- 交通運輸部 財政部關於實施老舊營運貨車報廢更新的通知
-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印發《北京市加快國四排放標準營運柴油貨車淘汰促進更新輕型新能源貨車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
- 中國人民銀行 金融監管總局 中國證監會 國家外匯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金融支持天津高質量發展的意見
-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印發 《關於加力支持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的若幹措施》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