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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關於修改〈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的決定〉》等13件部令的解讀

發布時間:2019-12-24 16:57:03 交通運輸部

日前,為(wei) 落實國務院關(guan) 於(yu) 證明事項清理、與(yu) 現行開放政策以及《外商投資法》不相符的法規文件清理等工作的要求,我部對《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等13件規章作出了相應修改。現將13件規章修改的背景及主要修訂內(nei) 容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近年來,黨(dang) 中央、國務院為(wei) 持續優(you) 化營商環境、推動形成全麵開放新格局作出了一係列決(jue) 策部署。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47號)關(guan) 於(yu) 減證便民、優(you) 化服務,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有關(guan) 要求,以及商務部等國務院有關(guan) 部門關(guan) 於(yu) 做好與(yu) 現行開放政策以及《外商投資法》不相符的法規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我部對13件規章進行了相應修改,廢除了我部現行有效規章中有礙優(you) 化營商環境、擴大對外開放的規定和做法。

二、修訂的主要內(nei) 容

一是將《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ye) 資質管理規定》《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企業(ye) 法人營業(ye) 執照”“企業(ye) 商業(ye) 登記文件”修改為(wei) “企業(ye) 統一社會(hui) 信用代碼”,相關(guan) 事項可由許可機關(guan) 通過國家企業(ye) 信用信息公示係統自行核驗。

二是將《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船舶有關(guan) 證書(shu) 修改為(wei) “公司與(yu) 船舶名稱及船舶識別碼”,主管部門之間可通過信息共享核驗相關(guan) 信息;對從(cong) 業(ye) 資曆采取告知承諾製,“從(cong) 業(ye) 資曆證明文件”不再要求須經公證機關(guan) 公證,修改為(wei) “申請人須承諾對所提供從(cong) 業(ye) 資曆的真實有效性負責”。

三是刪去《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jia) 審核管理辦法》規定的“營業(ye) 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成立文件等機構證明文件”,行政許可機關(guan) 可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自行核查。

四是刪去《港口設施保安規則》規定的“港口經營許可證及港口危險貨物作業(ye) 附證”,相關(guan) 內(nei) 容已包含在《港口設施保安評估報告》或對《港口設施保安計劃》的審核意見中,不再重複規定。

五是刪去《港口經營管理規定》規定的“辦公用房的所有權或者使用證明”。刪去《港口經營管理規定》《港口工程建設管理規定》和《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有關(guan) 港口工程試運行的相關(guan) 規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修訂時已刪除工程試運行相關(guan) 要求,且與(yu) 試運行相關(guan) 的港口工程安全、消防以及職業(ye) 病防治等設施按照《安全生產(chan) 法》《消防法》《職業(ye) 病防治法》等法律中關(guan) 於(yu) 單獨驗收合格方可使用的要求,已可保證安全需要。

六是刪去《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管理辦法》規定的“法人證書(shu) ”等證明,許可機關(guan) 可通過主管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或者現場核查等方式進行查驗。

七是刪去《海員外派管理規定》關(guan) 於(yu) 經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職業(ye) 介紹機構或者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從(cong) 事海員外派業(ye) 務的規定,對這兩(liang) 類機構的外資準入限製均不在《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麵清單)》中,同時相應刪除了與(yu) 已廢止的《船員服務管理規定》的銜接性條款。

八是刪去《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中與(yu) 已廢止的《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ye) 管理規定》的銜接性條款。

九是對《船舶汙染海洋環境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管理規定》《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快遞業(ye) 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中部分法律責任條款作出調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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