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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2019年第34號)

發布時間:2019-12-24 17:06:56 交通運輸部

《交通運輸部關(guan) 於(yu) 修改〈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的決(jue) 定》已於(yu) 2019年11月20日經第26次部務會(hui) 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運輸部部長 李小鵬

2019年11月28日

交通運輸部關(guan) 於(yu) 修改《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的決(jue) 定

交通運輸部決(jue) 定對《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7號)作如下修改:

刪去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本決(jue) 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根據本決(jue) 定作相應修正,重新發布。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

(2017年9月4日交通運輸部發布 根據2019年11月28日《交通運輸部關(guan) 於(yu) 修改〈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的決(jue) 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wei) 了加強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貨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chan) 安全,保護環境,根據《港口法》《安全生產(chan) 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guan) 法律、行政法規,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ei) ,新建、改建、擴建儲(chu) 存、裝卸危險貨物的港口建設項目和進行危險貨物港口作業(ye) ,適用本規定。

前款所稱危險貨物港口作業(ye) 包括在港區內(nei) 裝卸、過駁、倉(cang) 儲(chu) 危險貨物等行為(wei) 。

第三條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wei) 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和港口經營人安全生產(chan) 主體(ti) 責任。

第四條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港口危險貨物安全行業(ye) 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的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省、市、縣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職責範圍內(nei) 負責具體(ti) 實施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設項目安全審查

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儲(chu) 存、裝卸危險貨物的港口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應當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未通過安全條件審查,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第六條 省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下列港口建設項目的安全條件審查:

(一)涉及儲(chu) 存或者裝卸劇毒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

(二)沿海50000噸級以上、長江幹線3000噸級以上、其他內(nei) 河1000噸級以上的危險貨物碼頭;

(三)沿海罐區總容量100000立方米以上、內(nei) 河罐區總容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危險貨物倉(cang) 儲(chu) 設施。

其他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安全條件審查。

第七條 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委托有資質的安全評價(jia) 機構對該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jia) ,並編製安全預評價(jia) 報告。安全預評價(jia) 報告應當符合有關(guan) 安全生產(chan) 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ye) 標準和港口建設的有關(guan) 規定。

第八條 涉及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建設單位還應當進行安全條件論證,並編製安全條件論證報告。安全條件論證的內(nei) 容應當包括:

(一)建設項目內(nei) 在的危險和有害因素對安全生產(chan) 的影響;

(二)建設項目與(yu) 周邊設施或者單位、人員密集區、敏感性設施和敏感環境區域在安全方麵的相互影響;

(三)自然條件對建設項目的影響。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危險貨物建設項目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安全條件審查,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申請書(shu) ;

(二)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jia) 報告;

(三)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報告(涉及危險化學品的提供);

(四)依法需取得的建設項目規劃選址文件。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核查文件是否齊全,不齊全的告知申請人予以補正。對材料齊全的申請應當予以受理;對不屬於(yu) 本級審查權限的,應當在受理後5日內(nei) 將申請材料轉報有審查權限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轉報時間應當計入審查期限。

第十條 負責安全條件審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nei) 作出審查決(jue) 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條件審查不予通過:

(一)安全預評價(jia) 報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項的,包括對建設項目主要危險、有害因素的辨識和評價(jia) 不全麵或者不準確的;

(二)對安全預評價(jia) 報告中安全設施設計提出的對策與(yu) 建議不符合有關(guan) 安全生產(chan) 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ye) 標準的;

(三)建設項目與(yu) 周邊場所、設施的距離或者擬建場址自然條件不符合有關(guan) 安全生產(chan) 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ye) 標準的;

(四)主要技術、工藝未確定,或者不符合有關(guan) 安全生產(chan) 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ye) 標準的;

(五)未依法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jia) 的;

(六)隱瞞有關(guan) 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安全條件審查過程中,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對現場進行核查。必要時可以組織相關(guan) 專(zhuan) 家進行谘詢論證。

第十一條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對符合安全條件的,應當予以通過,並將審查決(jue) 定送達申請人。對未通過安全條件審查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建設單位經過整改後可以重新申請安全條件審查。

第十二條 已經通過安全條件審查的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的有關(guan) 要求重新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jia) ,並重新申請安全條件審查:

(一)變更建設地址的;

(二)建設項目周邊環境因素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安全風險增加的;

(三)建設項目規模進行調整導致安全風險增加或者安全性能降低的;

(四)建設項目平麵布置、作業(ye) 貨種、工藝、設備設施等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安全風險增加或者安全性能降低的。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初步設計階段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委托設計單位對安全設施進行設計。

安全設施設計應當符合有關(guan) 安全生產(chan) 和港口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標準、行業(ye) 標準,並包括以下主要內(nei) 容:

(一)該建設項目涉及的危險、有害因素和程度及周邊環境安全分析;

(二)采用的安全設施和措施,預期效果以及存在的問題與(yu) 建議;

(三)對安全預評價(jia) 報告中有關(guan) 安全設施設計的對策與(yu) 建議的采納情況說明;

(四)可能出現的事故預防及應急救援措施。

第十四條 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初步設計審批的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在初步設計審批中對安全設施設計進行審查。

前款規定之外的其他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由負責安全條件審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建設單位在申請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shu) ;

(二)設計單位的基本情況及資信情況;

(三)安全設施設計。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nei) 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作出審查決(jue) 定,並告知申請人;20日內(nei) 不能作出決(jue) 定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不予通過:

(一)設計單位資質不符合相關(guan) 規定的;

(二)未按照有關(guan) 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ye) 標準的規定進行設計的;

(三)對未采納安全預評價(jia) 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未作充分論證說明的;

(四)隱瞞有關(guan) 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

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未通過的,建設單位經過整改後可以重新申請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第十六條 已經通過審查的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報原審查部門重新申請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一)改變安全設施設計且可能導致安全性能降低的;

(二)在施工期間重新設計的。

第十七條 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期間組織落實經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的有關(guan) 內(nei) 容,並加強對施工質量的監測和管理,建立相應的台賬。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設計施工。

第十八條 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應當與(yu) 主體(ti) 工程同時建成,並由建設單位組織驗收。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委托有資質的安全評價(jia) 機構對建設項目及其安全設施進行安全驗收評價(jia) ,並編製安全驗收評價(jia) 報告。安全驗收評價(jia) 報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ye) 標準和港口建設的有關(guan) 規定。

建設單位進行安全設施驗收時,應當組織專(zhuan) 業(ye) 人員對該建設項目進行現場檢查,並對安全設施施工報告及監理報告、安全驗收評價(jia) 報告等進行審查,作出是否通過驗收的結論。參加驗收人員的專(zhuan) 業(ye) 能力應當涵蓋該建設項目涉及的所有專(zhuan) 業(ye) 內(nei) 容。

安全設施驗收未通過的,建設單位經過整改後可以再次組織安全設施驗收。

第十九條 安全設施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將驗收過程中涉及的文件、資料存檔,並自覺接受和配合安全生產(chan) 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安全生產(chan) 法》的規定對安全設施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進行的監督核查。

第二十條 安全評價(jia) 機構的安全評價(jia) 活動應當遵守有關(guan) 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和行業(ye) 標準的規定。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違法違規開展港口安全評價(jia) 的機構予以曝光,並通報同級安全生產(chan) 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章 經營人資質

第二十一條 從(cong) 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ye) 的經營人(以下簡稱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除滿足《港口經營管理規定》規定的經營許可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設有安全生產(chan) 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zhuan) 職安全生產(chan) 管理人員;

(二)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製度、崗位安全責任製度和操作規程;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貨物港口作業(ye) 設施設備;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且經專(zhuan) 家審查通過的事故應急預案和應急設施設備;

(五)從(cong) 事危險化學品作業(ye) 的,還應當具有取得從(cong) 業(ye) 資格證書(shu) 的裝卸管理人員。

第二十二條 申請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資質,除按《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的要求提交相關(guan) 文件和材料外,還應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危險貨物港口經營申請表,包括擬申請危險貨物作業(ye) 的具體(ti) 場所、作業(ye) 方式、危險貨物品名(集裝箱和包裝貨物載明到“項別”);

(二)符合國家規定的應急設施、設備清單;

(三)裝卸管理人員的從(cong) 業(ye) 資格證書(shu) (涉及危險化學品的提供);

(四)新建、改建、擴建儲(chu) 存、裝卸危險貨物港口設施的,提交安全設施驗收合格證明材料(包括安全設施施工報告及監理報告、安全驗收評價(jia) 報告、驗收結論和隱患整改報告);使用現有港口設施的,提交對現狀的安全評價(jia) 報告。

第二十三條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nei) 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jue) 定。符合許可條件的,應當頒發《港口經營許可證》,並對每個(ge) 具體(ti) 的危險貨物作業(ye) 場所配發《港口危險貨物作業(ye) 附證》(見附件)。

《港口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的名稱與(yu) 辦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經營地域、準予從(cong) 事的業(ye) 務範圍、附證事項、發證日期、許可證有效期和證書(shu) 編號。

《港口危險貨物作業(ye) 附證》應當載明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作業(ye) 場所、作業(ye) 方式、作業(ye) 危險貨物品名(集裝箱和包裝貨物載明到“項別”)、發證機關(guan) 、發證日期、有效期和證書(shu) 編號。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向社會(hui) 公開有關(guan) 信息,並及時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和同級安全生產(chan) 監督管理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安機關(guan) 通報。

第二十四條 《港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wei) 3年,《港口危險貨物作業(ye) 附證》有效期不得超過《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

第二十五條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在《港口經營許可證》或者《港口危險貨物作業(ye) 附證》有效期屆滿之日30日以前,向發證機關(guan) 申請辦理延續手續。

申請辦理《港口經營許可證》及《港口危險貨物作業(ye) 附證》延續手續,除按《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的要求提交相關(guan) 文件和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除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外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本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安全評價(jia) 報告及落實情況。

第二十六條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發生變更或者其經營範圍發生變更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重新申請《港口經營許可證》及《港口危險貨物作業(ye) 附證》。

第二十七條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在依法取得許可的範圍內(nei) 從(cong) 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ye) ,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chan) 經費,聘用注冊(ce) 安全工程師從(cong) 事安全生產(chan) 管理工作,對從(cong) 業(ye) 人員進行安全生產(chan) 教育、培訓並如實記錄相關(guan) 情況,推進安全生產(chan) 標準化建設。相關(guan) 從(cong) 業(ye) 人員應當按照《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從(cong) 業(ye) 人員考核和從(cong) 業(ye) 資格管理規定》的要求,經考核合格或者取得相應從(cong) 業(ye) 資格。

第二十八條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在取得經營資質後,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委托有資質的安全評價(jia) 機構,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chan) 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jia) ,提出安全評價(jia) 報告。安全評價(jia) 報告的內(nei) 容應當包括對事故隱患的整改情況、遺留隱患和安全條件改進建議。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將安全評價(jia) 報告以及落實情況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重新進行安全評價(jia) ,並按照本規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進行備案:

(一)增加作業(ye) 的危險貨物品種;

(二)作業(ye) 的危險貨物數量增加,構成重大危險源或者重大危險源等級提高的;

(三)發生火災、爆炸或者危險貨物泄漏,導致人員死亡、重傷(shang) 或者事故等級達到較大事故以上的;

(四)周邊環境因素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對港口安全生產(chan) 帶來重大影響的。

增加作業(ye) 的危險貨物品種或者數量,涉及變更經營範圍的,除應當符合環保、消防、職業(ye) 衛生等方麵相關(guan) 主管部門的要求外,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重新申請《港口經營許可證》及《港口危險貨物作業(ye) 附證》。

現有設施需要進行改擴建的,除應當履行改擴建手續外,還應當履行本規定第二章安全審查的有關(guan) 規定。

第四章 作業(ye) 管理

第三十條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根據《港口危險貨物作業(ye) 附證》上載明的危險貨物品名,依據其危險特性,在作業(ye) 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並保持正常、正確使用。

第三十一條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ye) 標準對其危險貨物作業(ye) 場所的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yang) ,並定期進行檢測、檢驗,及時更新不合格的設施、設備,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yang) 、檢測、檢驗應當做好記錄,並由有關(guan) 人員簽字。

第三十二條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在其作業(ye) 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同時還應當在其作業(ye) 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並保證其處於(yu) 適用狀態。

第三十三條 危險貨物專(zhuan) 用庫場、儲(chu) 罐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ye) 標準,設置明顯標誌,並依據相關(guan) 標準定期安全檢測維護。

第三十四條 危險貨物港口作業(ye) 使用特種設備的,應當符合國家特種設備管理的有關(guan) 規定,並按要求進行檢驗。

第三十五條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使用管道輸送危險貨物的,應當建立輸送管道安全技術檔案,具備管道分布圖,並對輸送管道定期進行檢查、檢測,設置明顯標誌。

在港區內(nei) 進行可能危及危險貨物輸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ye) ,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的7日前書(shu) 麵通知管道所屬單位,並與(yu) 管道所屬單位共同製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管道所屬單位應當指派專(zhuan) 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

第三十六條 危險貨物港口作業(ye) 委托人應當向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提供委托人身份信息和完整準確的危險貨物品名、聯合國編號、危險性分類、包裝、數量、應急措施及安全技術說明書(shu) 等資料;危險性質不明的危險貨物,應當提供具有相應資質的專(zhuan) 業(ye) 機構出具的危險貨物危險特性鑒定技術報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辦理有關(guan) 手續後方可進行水路運輸的危險貨物,還應當辦理相關(guan) 手續,並向港口經營人提供相關(guan) 證明材料。

危險貨物港口作業(ye) 委托人不得在委托作業(ye) 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不得匿報、謊報危險貨物。

第三十七條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不得裝卸、儲(chu) 存未按本規定第三十六條規定提交相關(guan) 資料的危險貨物。對涉嫌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或者將危險貨物匿報或者謊報為(wei) 普通貨物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海事管理機構可以依法開拆查驗,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予以配合。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將查驗情況相互通報,避免重複開拆。

第三十八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及時處理並報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一)發現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申報有誤的危險貨物;

(二)在普通貨物或者集裝箱中發現夾帶危險貨物;

(三)在危險貨物中發現性質相抵觸的危險貨物,且不滿足國家標準及行業(ye) 標準中有關(guan) 積載、隔離、堆碼要求。

對涉及船舶航行、作業(ye) 安全的相關(guan) 信息,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報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

第三十九條 在港口作業(ye) 的包裝危險貨物應當妥善包裝,並在外包裝上設置相應的標誌。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包裝的型式、規格、方法應當與(yu) 所包裝的貨物性質、運輸裝卸要求相適應。材質、型式、規格、方法以及包裝標誌應當符合我國加入並已生效的有關(guan) 國際條約、國家標準和相關(guan) 規定的要求。

第四十條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對危險貨物包裝和標誌進行檢查,發現包裝和標誌不符合國家有關(guan) 規定的,不得予以作業(ye) ,並應當及時通知或者退回作業(ye) 委托人處理。

第四十一條 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口,應當按照有關(guan) 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辦理申報手續。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將有關(guan) 申報信息通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第四十二條 船舶危險貨物裝卸作業(ye) 前,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與(yu) 作業(ye) 船舶按照有關(guan) 規定進行安全檢查,確認作業(ye) 的安全狀況和應急措施。

第四十三條 不得在港口裝卸國家禁止通過水路運輸的危險貨物。

第四十四條 在港口內(nei) 從(cong) 事危險貨物添加抑製劑或者穩定劑作業(ye) 的單位,作業(ye) 前應當將有關(guan) 情況告知相關(guan)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和作業(ye) 船舶。

第四十五條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在危險貨物港口裝卸、過駁作業(ye) 開始24小時前,應當將作業(ye) 委托人以及危險貨物品名、數量、理化性質、作業(ye) 地點和時間、安全防範措施等事項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後24小時內(nei) 作出是否同意作業(ye) 的決(jue) 定,通知報告人,並及時將有關(guan) 信息通報海事管理機構。報告人在取得作業(ye) 批準後72小時內(nei) 未開始作業(ye) 的,應當重新報告。未經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不得進行危險貨物港口作業(ye) 。

時間、內(nei) 容和方式固定的危險貨物港口裝卸、過駁作業(ye) ,經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可以實行定期申報。

第四十六條 危險貨物港口作業(ye) 應當符合有關(guan) 安全作業(ye) 標準、規程和製度,並在具有從(cong) 業(ye) 資格的裝卸管理人員現場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

第四十七條 兩(liang) 個(ge) 以上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在同一港口作業(ye) 區內(nei) 進行危險貨物港口作業(ye) ,可能危及對方生產(chan) 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chan) 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chan) 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並指定專(zhuan) 職安全生產(chan) 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yu) 協調。

第四十八條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進行爆炸品、氣體(ti) 、易燃液體(ti) 、易燃固體(ti) 、易於(yu) 自燃的物質、遇水放出易燃氣體(ti) 的物質、氧化性物質、有機過氧化物、毒性物質、感染性物質、放射性物質、腐蝕性物質的港口作業(ye) ,應當劃定作業(ye) 區域,明確責任人並實行封閉式管理。作業(ye) 區域應當設置明顯標誌,禁止無關(guan) 人員進入和無關(guan) 船舶停靠。

第四十九條 危險貨物應當儲(chu) 存在港區專(zhuan) 用的庫場、儲(chu) 罐,並由專(zhuan) 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chu) 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貨物,應當單獨存放,並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製度。

危險貨物的儲(chu) 存方式、方法以及儲(chu) 存數量,包括危險貨物集裝箱直裝直取和限時限量存放,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ye) 標準或者國家有關(guan) 規定。

第五十條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經營倉(cang) 儲(chu) 業(ye) 務的,應當建立危險貨物出入庫核查、登記製度。

對儲(chu) 存劇毒化學品以及儲(chu) 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貨物的,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將其儲(chu) 存數量、儲(chu) 存地點以及管理措施、管理人員等情況,依法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相關(guan) 部門備案。

第五十一條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建立危險貨物作業(ye) 信息係統,實時記錄危險貨物作業(ye) 基礎數據,包括作業(ye) 的危險貨物種類及數量、儲(chu) 存地點、理化特性、貨主信息、安全和應急措施等,並在作業(ye) 場所外異地備份。有關(guan) 危險貨物作業(ye) 信息應當按要求及時準確提供相關(guan) 管理部門。

第五十二條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建立安全生產(chan) 風險預防控製體(ti) 係,開展安全生產(chan) 風險辨識、評估,針對不同風險,製定具體(ti) 的管控措施,落實管控責任。

第五十三條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根據有關(guan) 規定,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確定重大危險源級別,實施分級管理,並登記建檔。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製度,製定實施危險貨物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yu) 監控方案,製定應急預案,告知相關(guan) 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定期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估。

第五十四條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將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及有關(guan) 安全措施、應急措施依法報送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相關(guan) 部門備案。

第五十五條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在重大危險源出現本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可能影響重大危險源級別和風險程度的,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重新進行辨識、分級、安全評估、修改檔案,並及時報送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相關(guan) 部門重新備案。

第五十六條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製定事故隱患排查製度,定期開展事故隱患排查,及時消除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向從(cong) 業(ye) 人員通報。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將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和處理情況及時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章 應急管理

第五十七條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體(ti) 係,製定港口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依法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hui) 公布。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推進專(zhuan) 業(ye) 化應急隊伍建設和應急資源儲(chu) 備,定期組織開展應急培訓和應急救援演練,提高應急能力。

第五十八條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製定本單位危險貨物事故專(zhuan) 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依法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救援培訓和演練並如實記錄,根據演練結果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應急預案應當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並與(yu)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公布的港口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相銜接。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將其應急預案及其修訂情況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並向本單位從(cong) 業(ye) 人員公布。

第五十九條 危險貨物港口作業(ye) 發生險情或者事故時,港口經營人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應急行動,排除事故危害,控製事故進一步擴散,並按照有關(guan) 規定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guan) 部門報告。

危險貨物港口作業(ye) 發生事故時,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規定向上級行政管理部門、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guan) 部門報告,並及時組織救助。

第六章 安全監督與(yu) 管理

第六十條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采取隨機抽查、年度核查等方式對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的經營資質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chan) 條件的,應當依法撤銷其經營許可。

第六十一條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危險貨物港口作業(ye) 和裝卸、儲(chu) 存區域實施監督檢查,並明確檢查內(nei) 容、方式、頻次以及有關(guan) 要求等。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並檢查危險貨物港口作業(ye) 場所,查閱、抄錄、複印相關(guan) 的文件或者資料,提出整改意見;

(二)發現危險貨物港口作業(ye) 和設施、設備、裝置、器材、運輸工具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ye) 標準要求的,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三)對危險貨物包裝和標誌進行抽查,對不符合有關(guan) 規定的,責令港口經營人停止作業(ye) ,及時通知或者退回作業(ye) 委托人處理;

(四)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cong) 危險區域內(nei) 撤出作業(ye) 人員並暫時停產(chan) 停業(ye) ;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後,經其審查同意,方可恢複作業(ye) ;

(五)發現違法違章作業(ye) 行為(wei) ,應當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六)對應急演練進行抽查,發現不符合要求的,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七)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依法查封違法儲(chu) 存危險貨物的場所,扣押違法儲(chu) 存的危險貨物。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yu) 2人,並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將執法情況書(shu) 麵記錄。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chan) 經營活動。

第六十二條 有關(guan) 單位和個(ge) 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作出停產(chan) 停業(ye) 的決(jue) 定,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依法執行,及時消除隱患。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拒不執行,有發生生產(chan) 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的,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采取通知有關(guan) 單位停止供電等措施,強製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履行決(jue) 定。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采取停止供電措施,除有危及生產(chan) 安全的緊急情形外,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履行決(jue) 定、采取相應措施消除隱患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解除停止供電措施。

第六十三條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管和應急準備,建立健全本轄區內(nei) 重大危險源的檔案,組織開展重大危險源風險分析,建立重大危險源安全檢查製度,定期對存在重大危險源的港口經營人進行安全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督促港口經營人進行整改。

第六十四條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舉(ju) 報製度,認真落實各類違法違規從(cong) 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ye) 的投訴和舉(ju) 報,接受社會(hui) 監督,及時曝光違法違規行為(wei) 。

第六十五條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監管隊伍建設,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訓製度,依法規範行政執法行為(wei) 。

第六十六條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配備必要的危險貨物港口安全檢查裝備,建立危險貨物港口安全監管信息係統,具備危險貨物港口安全監督管理能力。

第六十七條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港口危險貨物管理專(zhuan) 家庫。專(zhuan) 家庫應由熟悉港口安全相關(guan) 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危險貨物港口作業(ye) 、港口安全技術、港口工程、港口安全管理和港口應急救援等相關(guan) 專(zhuan) 業(ye) 人員組成。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組織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或者其他港口危險貨物管理工作時,需要吸收專(zhuan) 家參加或者聽取專(zhuan) 家意見的,應當從(cong) 專(zhuan) 家庫中抽取。

第六十八條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chan) 誠信管理製度,對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存在安全生產(chan) 違法行為(wei) 或者造成惡劣社會(hui) 影響的,應當列入安全生產(chan) 不良信用記錄,並納入交通運輸和相關(guan) 統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 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wan) 元以上一百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條 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chan) 停業(ye) 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wan) 元以上一百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wan) 元以上五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對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jia) 的;

(二)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的;

(三)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四)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擅自從(cong) 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ye) 的。

第七十一條 未依法取得相應的港口經營許可證,或者超越許可範圍從(cong) 事危險貨物港口經營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wan) 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不足十萬(wan) 元的,處五萬(wan) 元以上二十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chan) 經費導致不具備安全生產(chan) 條件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chan) 停業(ye) 整頓。

第七十三條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chan) 停業(ye) 整頓,並處五萬(wan) 元以上十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wan) 元以上二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chan) 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chan) 管理人員的;

(二)未依法對從(cong) 業(ye) 人員進行安全生產(chan) 教育、培訓,或者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chan) 教育、培訓情況的;

(三)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cong) 業(ye) 人員通報的;

(四)未按照規定製定危險貨物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第七十四條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chan) 停業(ye) 整頓,並處十萬(wan) 元以上二十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wan) 元以上五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一)危險貨物港口作業(ye) 未建立專(zhuan) 門安全管理製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製定應急預案的;

(三)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製度的。

第七十五條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wan) 元以上二十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wan) 元以上二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責令停產(chan) 停業(ye) 整頓:

(一)未在生產(chan) 作業(ye) 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的;

(二)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ye) 標準或者國家有關(guan) 規定安裝、使用安全設施、設備並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yang) 和定期檢測的。

第七十六條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wan) 元以上十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責令停產(chan) 停業(ye) 整頓:

(一)未對其鋪設的危險貨物管道設置明顯的標誌,或者未對危險貨物管道定期檢查、檢測的;

(二)危險貨物專(zhuan) 用庫場、儲(chu) 罐未設專(zhuan) 人負責管理,或者對儲(chu) 存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儲(chu) 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貨物未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製度的;

(三)未建立危險貨物出入庫核查、登記製度的;

(四)裝卸、儲(chu) 存沒有安全技術說明書(shu) 的危險貨物或者外包裝沒有相應標誌的包裝危險貨物的;

(五)未在作業(ye) 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的。

在港口進行可能危及危險貨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ye) ,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書(shu) 麵通知管道所屬單位,或者未與(yu) 管道所屬單位共同製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管道所屬單位未指派專(zhuan) 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前款規定的處罰金額進行處罰。

第七十七條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wan) 元以上十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chan) 停業(ye) 整頓;除第(一)項情形外,情節嚴(yan) 重的,還可以吊銷其港口經營許可證件:

(一)未在取得從(cong) 業(ye) 資格的裝卸管理人員現場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作業(ye) 的;

(二)未依照本規定對其安全生產(chan) 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jia) 的;

(三)未將危險貨物儲(chu) 存在專(zhuan) 用庫場、儲(chu) 罐內(nei) ,或者未將劇毒化學品以及儲(chu) 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貨物在專(zhuan) 用庫場、儲(chu) 罐內(nei) 單獨存放的;

(四)危險貨物的儲(chu) 存方式、方法或者儲(chu) 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guan) 規定的;

(五)危險貨物專(zhuan) 用庫場、儲(chu) 罐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ye) 標準的要求的。

第七十八條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wan) 元以上五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將安全評價(jia) 報告以及落實情況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

(二)未將劇毒化學品以及儲(chu) 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貨物的儲(chu) 存數量、儲(chu) 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等情況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

第七十九條 兩(liang) 個(ge) 以上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在同一港口作業(ye) 區內(nei) 從(cong) 事可能危及對方生產(chan) 安全的危險貨物港口作業(ye) ,未簽訂安全生產(chan) 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zhuan) 職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和協調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可以處一萬(wan) 元以上五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一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chan) 停業(ye) 整頓。

第八十條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chan) 停業(ye) 整頓,並處十萬(wan) 元以上五十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wan) 元以上五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一條 未按照本規定報告並經同意進行危險貨物裝卸、過駁作業(ye) 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二條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三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一)裝卸國家禁止通過該港口水域水路運輸的危險貨物的;

(二)未如實記錄危險貨物作業(ye) 基礎數據的;

(三)發現危險貨物的包裝和安全標誌不符合相關(guan) 規定仍進行作業(ye) 的;

(四)未具備其作業(ye) 使用的危險貨物輸送管道分布圖、安全技術檔案的;

(五)未將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和處理情況、應急預案及時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

(六)未按照規定實施安全生產(chan) 風險預防控製的。

在港口從(cong) 事危險貨物添加抑製劑或者穩定劑作業(ye) 前,未將有關(guan) 情況告知相關(guan)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和作業(ye) 船舶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對相關(guan) 單位處三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三條 港口作業(ye) 委托人未按規定向港口經營人提供所托運的危險貨物有關(guan) 資料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wan) 元以上十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港口作業(ye) 委托人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或者將危險貨物謊報或者匿報為(wei) 普通貨物托運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wan) 元以上二十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八十四條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拒絕、阻礙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實施安全監督檢查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wan) 元以上二十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wan) 元以上二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五條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wei) 未依法予以製止、查處,情節嚴(yan) 重的;

(三)未履行本規定設定的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嚴(yan) 重後果的;

(四)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wei) 的。

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規定應當進行處罰的,按照《港口法》《安全生產(chan) 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八十七條 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特性,在港口作業(ye) 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shang) 亡、財產(chan) 毀損或者環境汙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質、材料或者物品,包括:

(一)《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IMDG code)第3部分危險貨物一覽表中列明的包裝危險貨物,以及未列明但經評估具有安全危險的其他包裝貨物;

(二)《國際海運固體(ti) 散裝貨物規則》(IMSBC code)附錄一B組中含有聯合國危險貨物編號的固體(ti) 散裝貨物,以及經評估具有安全危險的其他固體(ti) 散裝貨物;

(三)《經1978年議定書(shu) 修訂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汙染公約》(MARPOL73/78公約)附則I附錄1中列明的散裝油類;

(四)《國際散裝危險化學品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IBC code)第17章中列明的散裝液體(ti) 化學品,以及未列明但經評估具有安全危險的其他散裝液體(ti) 化學品,港口儲(chu) 存環節僅(jin) 包含上述中具有安全危害性的散裝液體(ti) 化學品;

(五)《國際散裝液化氣體(ti) 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IGC code)第19章列明的散裝液化氣體(ti) ,以及未列明但經評估具有安全危險的其他散裝液化氣體(ti) ;

(六)我國加入或者締結的國際條約、國家標準規定的其他危險貨物;

(七)《危險化學品目錄》中列明的危險化學品。

第八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7年10月15日起施行。2012年12月11日交通運輸部發布的《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2年第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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