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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做好無車承運試點運行監測工作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7-03-07 09:51:38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chan) 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guan) 於(yu) 推進改革試點 加快無車承運物流創新發展的意見》(交辦運〔2016〕115號)印發實施後,各省按照要求啟動了無車承運試點工作。截至目前,29個(ge) 省(區、市)共篩選確定了283個(ge) 無車承運試點企業(ye) 並報部(詳見附件1)。為(wei) 加強對無車承運試點工作的運行監測,規範試點運營行為(wei) ,確保試點工作平穩有序推進並取得實效,現就做好試點運行監測有關(guan) 工作通知如下: 

一、總體(ti) 要求

按照分級負責、穩步實施、協同監督的原則,以規範試點行為(wei) 、防控試點風險、總結試點成效為(wei) 目標,充分利用互聯網及信息化手段,重點針對試點企業(ye) 的“運輸業(ye) 務、運輸資質、服務質量及信用、運行績效”等內(nei) 容開展動態監測,總結推廣先進的運營管理模式,推動無車承運物流規範有序發展,促進貨運物流業(ye) 的“降本增效”。

二、監測內(nei) 容 

對各省(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向交通運輸部報備的無車承運試點企業(ye) 開展運行監測工作,主要內(nei) 容包括:

(一)運輸業(ye) 務監測。對試點企業(ye) 的運單數據與(yu) 實際承運車輛運行軌跡數據等進行比對,加強試點企業(ye) 運輸業(ye) 務單證與(yu) 其實際運行數據的一致性監測,並與(yu) 稅務等部門做好信息協同對接。

(二)運輸資質比對。對試點企業(ye) 、實際承運人、實際承運車輛的經營資質進行比對,加強對運輸過程和實際承運人經營行為(wei) 的動態監測。 

(三)服務質量及信用監測。對試點企業(ye) 的保險賠付製度落實情況、服務質量管控情況、業(ye) 務投訴處理情況等進行動態監測,加強對試點企業(ye) 的信用評價(jia) 。 

(四)運行績效監測。通過對試點企業(ye) 運單數據的動態監測,對試點期間試點企業(ye) 業(ye) 務增長和拓展、運營組織模式創新、促進物流“降本增效”情況,以及管理部門法規製度及標準規範創新情況進行綜合評估。 

三、組織安排 

無車承運試點運行動態監測工作采取平台監測、重點督導和企業(ye) 自律相結合的方式開展。交通運輸部負責全國無車承運人試點運行監測工作的統籌指導。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是監測工作的責任主體(ti) ,負責本轄區內(nei) 試點運行的監測工作,建設監測平台並對試點運行情況進行重點督查。試點企業(ye) 應按照要求做好數據接入,加強企業(ye) 自律並配合管理部門做好監測工作。交通運輸部科學研究院(以下簡稱部交科院)、國家交通運輸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國家物流信息平台管理中心)負責運行監測的技術支持工作。 

(一)平台監測 

1.建立部、省兩(liang) 級監測平台。交通運輸部委托國家物流信息平台管理中心建設部級試點運行監測平台(以下簡稱部監測平台),部監測平台向包括試點企業(ye) 在內(nei) 的運輸企業(ye) 提供實際承運人的“人、車、戶”基本信息、總質量12噸及以上貨運車輛接入全國道路貨運車輛公共監管與(yu) 服務平台入網信息查詢服務。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建設省級監測平台(以下簡稱省監測平台),監測平台應具備數據采集和比對監測、異常情況預警和處理、運行數據統計分析、信息查詢等基本功能,並實現與(yu) 部監測平台的互聯互通。暫不具備條件建設省監測平台的省份,部監測平台將對各省開放本轄區內(nei) 的試點企業(ye) 數據信息,作為(wei) 省級監測虛擬平台,用於(yu) 各省對試點工作的運行監測。 

2.做好數據接入。試點企業(ye) 應參照《部無車承運試點企業(ye) 運行監測平台接入指南》(以下簡稱《接入指南》,詳見附件2)具體(ti) 要求,完成企業(ye) 信息係統接口改造工作,江蘇、浙江、河南、湖北、貴州五省試點企業(ye) 於(yu) 2017年3月31日前實現與(yu) 部、省兩(liang) 級監測平台的對接,其他省(區、市)試點企業(ye) 於(yu) 2017年4月30日前實現與(yu) 部、省兩(liang) 級監測平台對接,並按照要求及時上傳(chuan) 數據。 

3.做好監測及異常情況處理工作。部監測平台對企業(ye) 接入的數據進行自動監測分析比對,對出現的實際承運車輛資質信息異常、總質量12噸及以上貨運車輛未按要求接入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台、以及單證信息與(yu) 實際運輸軌跡不一致等異常情況,及時向省監測平台(包括省監測虛擬平台)推送異常情況提示。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及時登陸本省監測平台(包括省監測虛擬平台)查看異常情況詳情,督促試點企業(ye) 針對異常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如單證數據填報不全,可在核對更正後再次向部、省監測平台(包括省監測虛擬平台)上傳(chuan) 運單。部監測平台將在推送異常情況提示後的次月最後一日對異常單據進行再次比對,比對結果並經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認後納入本省試點企業(ye) 異常情況統計範圍。交通運輸部根據部監測平台統計的各省試點企業(ye) 異常率,定期通報各省及各試點企業(ye) 運行監測異常及處理反饋情況,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根據部通報的相關(guan) 情況建立試點企業(ye) 考核和退出機製,對未按要求接入監測平台或異常率較高的企業(ye) ,督促其及時進行整改,對拒不整改的試點企業(ye) ,取消其試點資格。交通運輸部將對試點期內(nei) 試點企業(ye) 運行監測情況進行綜合評估,評估結果作為(wei) 部深化試點工作,完善試點政策的重要依據。

(二)重點督導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試點企業(ye) 的考核和督導,建立定期考核和通報機製。針對本省及試點企業(ye) 的試點實施方案和試點中出現的突出問題,組織專(zhuan) 家赴企業(ye) 進行現場調研和督導。針對運行監測內(nei) 容,逐項進行檢查和考核。對平台監測異常率較高、定期考核較差的試點企業(ye) 要進行重點督導,督促企業(ye) 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整改。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將對試點企業(ye) 的考核和督導情況,納入試點運行監測情況分析報告一並報部。 

(三)企業(ye) 自律

各試點企業(ye) 要根據試點運行監測的相關(guan) 要求,結合企業(ye) 試點實施方案,定期對企業(ye) 試點運行情況進行自檢自查,針對自檢自查中發現的問題,以及平台監測反饋的異常信息和省級督導中發現的問題,及時研究處置措施並進行整改。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將試點企業(ye) 自檢自查報告及整改處置情況作為(wei) 省級督導檢查的重點內(nei) 容。 

(四)定期報告 

各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分別於(yu) 5月20日和11月20日前編製完成本省試點運行監測情況分析報告(監測報告編寫(xie) 指南見附件3),並報送交通運輸部。部將於(yu) 5月31日和11月30日發布全國試點運行監測分析報告,總結梳理試點工作取得成效及存在的問題,結合平台監測和重點督導情況,對各省和試點企業(ye) 運行情況進行通報,指導全國試點工作順利推進。 

四、工作要求 

(一)加快組織實施。運行監測是開展無車承運人試點工作的重要內(nei) 容,各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快建設省監測平台,並與(yu) 部監測平台有效對接,組織和督導試點企業(ye) 完成數據接入。對部、省兩(liang) 級監測平台反映的異常情況,要及時組織試點企業(ye) 進行調查分析和反饋處理,要加強對試點企業(ye) 的定期考核和督查,督促企業(ye) 落實相關(guan) 主體(ti) 責任。要積極協調相關(guan) 部門解決(jue) 試點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確保運行動態監測工作取得預期效果。

(二)確保數據質量。試點企業(ye) 應利用道路運政信息管理係統和全國道路貨運車輛公共監管與(yu) 服務平台係統,做好“人、車、戶”等基本信息的自查核驗工作,確保實際承運人經營資質合法合規。要按照《接入指南》要求,及時完成係統接口改造和數據接入工作,上傳(chuan) 運單數據,並對數據的真實性負責。針對監測平台告知的單證異常情況,試點企業(ye) 應及時分析原因並做好處置,如實反饋相關(guan) 情況。 

(三)強化技術支持。國家物流信息平台管理中心要做好部監測平台的開發建設、運營維護,以及試點企業(ye) 係統接口改造和數據接入的技術培訓工作,確保能夠及時準確自動比對運單數據。部交科院負責跟蹤了解全國無車承運試點企業(ye) 運行監測情況,依托部監測平台的運行數據和各省上報的試點運行監測情況分析報告,編製全國無車承運人試點運行監測分析報告,匯總記錄各省、各試點企業(ye) 單證異常情況並進行定期通報。全國道路貨運車輛公共監管與(yu) 服務平台向部監測平台提供總質量12噸及以上的重型普通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的運行軌跡信息用於(yu) 運單的真實性校驗。

(四)做好數據保密。部、省兩(liang) 級監測平台要強化網絡安全整體(ti) 防護能力,保障試點企業(ye) 運單數據上傳(chuan) 交互過程中的信息安全。各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相關(guan) 技術支持單位在試點運行監測工作中,須對試點企業(ye) 運單數據嚴(yan) 格保密,嚴(yan) 防信息泄露,禁止利用企業(ye) 上報的運單數據進行商業(ye) 開發。 

附件:1. 無車承運試點企業(ye) 名單 

2. 部無車承運試點企業(ye) 運行檢測平台接入指南 

3. 無車承運試點運行監測分析報告編寫(xie) 指南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17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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