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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推進改革試點加快無車承運物流創新發展的意見

發布時間:2016-09-01 12:07:09 公路貨運分會(hui)

為(wei) 貫徹落實黨(dang) 中央、國務院關(guan) 於(yu) 大力推進大眾(zhong) 創業(ye) 萬(wan) 眾(zhong) 創新和推動實施“互聯網+”行動計劃的有關(guan) 部署,鼓勵無車承運物流創新發展,加快完善與(yu) 新經濟形態相適應的體(ti) 製機製,提升服務能力,推進物流供給側(ce) 結構性改革,促進物流業(ye) “降本增效”,經交通運輸部同意,決(jue) 定在全國開展道路貨運無車承運人試點工作,現就推進改革試點、加快無車承運物流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促進道路貨運無車承運人發展的重要意義(yi)

近年來,移動互聯網技術與(yu) 貨運物流行業(ye) 深度融合,貨運物流市場湧現出了無車承運人等新的經營模式。無車承運人是以承運人身份與(yu) 托運人簽訂運輸合同,承擔承運人的責任和義(yi) 務,通過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運輸任務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無車承運人依托移動互聯網等技術搭建物流信息平台,通過管理和組織模式的創新,集約整合和科學調度車輛、站場、貨源等零散物流資源,能夠有效提升運輸組織效率,優(you) 化物流市場格局,規範市場主體(ti) 經營行為(wei) ,推動貨運物流行業(ye) 轉型升級。

目前,我國無車承運人的發展尚處於(yu) 起步探索階段,在許可準入、運營監管、誠信考核、稅收征管等環節的製度規範還有待探索完善。通過開展試點工作,逐步調整完善無車承運人管理的法規製度和標準規範,創新管理方式,推動實現“線上資源合理配置、線下物流高效運行”,對於(yu) 推進物流業(ye) 供給側(ce) 結構性改革,促進物流行業(ye) “降本增效”,提升綜合運輸服務品質,打造創新創業(ye) 平台,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全麵支撐經濟社會(hui) 發展具有重要意義(yi) 。

二、總體(ti) 要求

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深入貫徹落實黨(dang) 中央、國務院加快推進供給側(ce) 結構性改革的戰略部署,以運用移動互聯網促進交通運輸轉型升級為(wei) 主線,以推進無車承運人發展、促進物流業(ye) “降本增效”為(wei) 目標,堅持市場引領、問題導向,多方聯動、綜合施策,以點帶麵、有序推進,以試點為(wei) 載體(ti) ,逐步調整完善無車承運人在許可準入、運營監管、誠信考核、稅收征管等環節的管理製度,建立健全無車承運人在信息共享、運輸組織、運營服務等方麵的標準規範,推動大數據、雲(yun) 計算等先進技術在物流領域的廣泛應用,培育一批理念創新、運作高效、服務規範、競爭(zheng) 力強的無車承運人,引導貨運物流行業(ye) 的規模化、集約化、規範化發展,全麵提升綜合運輸服務能力和水平,為(wei) 經濟社會(hui) 發展提供安全、高效、綠色的物流運輸保障。

三、試點範圍與(yu) 企業(ye) 條件

(一)試點範圍。

結合現階段我國無車承運人發展的實際需求,在全國範圍內(nei) 組織開展試點工作。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根據物流市場發展實際,按照“高標準、嚴(yan) 要求、寧缺毋濫”的原則,擇優(you) 選擇規模較大、管理規範、物流信息平台應用較為(wei) 充分、擁有穩定貨源、社會(hui) 信譽好的企業(ye) 參加試點。現階段不具備條件的省份可暫不開展試點工作。

(二)試點企業(ye) 條件。

原則上試點企業(ye) 應具備如下條件:

1.具有較強的貨源組織能力與(yu) 貨運車輛整合能力,運輸經營組織化、集約化程度較高;

2.具備較為(wei) 完善的互聯網物流信息平台和與(yu) 開展業(ye) 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能夠通過現代信息技術對實際承運人的車輛運營情況進行全過程管理;

3.具備健全的安全生產(chan) 管理製度,經營管理規範,具備較高的經營管理水平和良好的社會(hui) 信譽;

4.具備較強的賠付能力,能夠承擔全程運輸風險。

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對以上條件做進一步細化,提出可量化的具體(ti) 條件。符合上述條件的企業(ye) 經所在地的地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向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試點申請。

四、試點內(nei) 容

(一)規範無車承運人經營行為(wei) 。

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相關(guan) 製度,加強對道路貨運無車承運人試點企業(ye) (以下簡稱試點企業(ye) )經營行為(wei) 的監管。試點企業(ye) 應與(yu) 實際承運人簽訂運輸服務合同,建立相應的賠付機製,承擔全程運輸責任;要對實際承運人的經營資質、車輛行駛證和道路運輸證以及駕駛員機動車駕駛證和從(cong) 業(ye) 資格證進行審核把關(guan) ,確保運輸服務質量;應健全物流運輸管理信息係統,通過互聯網物流信息平台為(wei) 貨主和實際承運人提供信息服務,對交易、運輸、結算等各環節進行全過程透明化動態管理,強化運輸過程的安全監管,為(wei) 稅收征管提供真實交易數據。試點企業(ye) 不得承運危險貨物(符合豁免要求的除外),不得委托未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相關(guan) 經營資質的企業(ye) 、車輛與(yu) 駕駛員執行運輸任務。

(二)推進無車承運人信用建設。

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按照《交通運輸部關(guan) 於(yu) 加強交通運輸行業(ye) 信用體(ti) 係建設的若幹意見》(交政研發〔2015〕75號)等要求,建立健全對試點企業(ye) 的信用評價(jia) 及考核製度,強化對試點企業(ye) 失信行為(wei) 的監管。試點企業(ye) 要強化對實際承運人在運輸生產(chan) 安全、服務質量、誠信考核、事故賠付能力等方麵的管理,利用物流信息平台和大數據技術整合實際承運人相關(guan) 信用信息,建立健全對實際承運人的信用評價(jia) 體(ti) 係,要以運政管理信息係統為(wei) 基礎,向社會(hui) 提供“人、車、戶”等基本信息的查詢服務,引導貨運市場的規範發展。

(三)認真落實無車承運人營改增相關(guan) 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全麵推開營業(ye) 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明確規定無車承運業(ye) 務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加強與(yu) 稅務部門的溝通,將營改增相關(guan) 政策落到實處,進一步細化試點企業(ye) 增值稅征管具體(ti) 流程和監管要求,協調解決(jue) 增值稅征管中開票資格、進項抵扣、額度監管等實際問題,規範試點企業(ye) 納稅行為(wei) ,強化稅收監管,防範稅收風險。

(四)鼓勵無車承運人創新運營管理模式。

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引導試點企業(ye) 建立無車承運業(ye) 務相關(guan) 操作規範,科學設計業(ye) 務流程,形成物流資源組織調度、實際承運人監管、單證交接等環節的規範化管理。鼓勵試點企業(ye) 拓展業(ye) 務範圍,加強與(yu) 鐵路、港口、民航等企業(ye) 的合作,通過物流信息平台的互聯互通以及在信息資源、服務規範、作業(ye) 流程等方麵的有效對接,開展公鐵、公水和陸空聯運,支持企業(ye) 通過甩掛運輸、共同配送等先進運輸組織方式提升組織效率。鼓勵試點企業(ye) 開展跨區域網絡化經營,試點企業(ye) 在國內(nei) 設立分公司從(cong) 事無車承運經營的,向分公司所在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五)探索創新無車承運人的管理製度。

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試點推進中,應結合實際,重點圍繞無車承運人的準入技術條件、安全運營監管、誠信考核評估、法律責任等內(nei) 容,探索創新無車承運人管理的法規製度,積極配合稅務部門探索健全針對無車承運的稅收征管製度,為(wei) 無車承運人的發展創造有利的製度環境。在總結試點企業(ye) 經驗的基礎上,探索製定無車承運人在服務質量、風險應對、投訴處理等方麵的標準規範,促進無車承運人運營服務的標準化和規範化。

五、試點組織

(一)實施程序。

交通運輸部負責對試點工作進行統籌指導,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具體(ti) 負責試點工作的組織實施。試點工作按照“初選論證、企業(ye) 實施、過程監管、總結評估”的步驟推進。

1.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研究製定本地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組織專(zhuan) 家對申請參加試點的企業(ye) 條件和試點方案進行嚴(yan) 格審查,經篩選後,確定本地無車承運人試點企業(ye) 名單。

2.納入試點的企業(ye) 需要申領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可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按照《道路運輸條例》和《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的要求進行審批,向符合要求的企業(ye) 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經營範圍為(wei) 道路普通貨運(無車承運)。

3.試點企業(ye) 按照試點方案,認真組織實施,積極探索創新物流運營的新模式,按要求向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國家交通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報送試點運行信息,完成試點方案確定的工作目標,切實發揮對行業(ye) 的引領示範作用。

4.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對試點經驗進行係統總結,探索形成無車承運人相關(guan) 管理製度和標準規範,及時了解試點企業(ye) 運行動態,幫助企業(ye) 解決(jue) 試點實際問題,不斷完善無車承運人發展的相關(guan) 政策,為(wei) 試點企業(ye) 發展創造有利環境。

(二)時間安排。

1.啟動階段:2016年10月至11月。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編製試點實施方案,按照要求進行試點企業(ye) 的篩選,並將確定的試點企業(ye) 名單及試點方案於(yu) 2016年11月底前報交通運輸部。

2.實施階段:2016年12月至2017年11月。試點企業(ye) 按照試點方案認真組織實施,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加強跟蹤督導,協調解決(jue) 相關(guan) 問題。

3.總結評估階段:2017年12月,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試點企業(ye) 要分別對試點工作進行總結評估,並在試點實施階段結束後編製試點工作總結報告,將試點工作開展情況報交通運輸部。

六、工作要求

(一)嚴(yan) 格篩選條件,科學製定試點方案。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根據本地無車承運人發展的實際情況,製定科學細致、操作性強的試點實施方案,細化試點企業(ye) 申報條件和程序,量化試點企業(ye) 工作目標,健全試點運行監測和總結評估機製,按照試點實施方案的要求,嚴(yan) 格篩選試點企業(ye) ,科學論證並審核企業(ye) 試點方案,確保試點方案切實可行,能夠取得實效。

(二)落實配套政策,精心組織實施。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協調相關(guan) 部門,在試點過程中,逐步健全完善針對無車承運人許可準入、運營監管、誠信考核、稅收征管等方麵的管理製度和相關(guan) 標準規範。同時要根據試點推進情況,在注重市場公平的前提下,協調相關(guan) 部門對試點企業(ye) 給予相應支持,鼓勵試點企業(ye) 創新發展。

(三)加強運行監測,確保試點順利推進。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做好本省試點運行的監測、分析和評估工作,國家交通運輸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承擔全國無車承運人試點工作的運行監測工作。試點企業(ye) 應按要求向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國家交通運輸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提供行業(ye) 運行監測所需要的運行數據。國家交通運輸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定期向交通運輸部報送無車承運人試點運行監測報告,為(wei) 推進試點工作提供參考。

(四)加強跟蹤監督,及時總結經驗。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注重試點過程中的跟蹤和評估,及時發現試點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並積極協調相關(guan) 部門加以解決(jue) ;要及時歸納總結試點的典型經驗做法,注重創新推廣,確保試點工作取得實效。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依法加強對試點企業(ye) 的運行監管,對試點企業(ye) 的違法違規行為(wei) ,依法予以處罰,取消其試點資格,並納入企業(ye) 不良信用記錄。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1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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