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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6-05-31 10:35:33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官網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chan) 建設兵團安全生產(chan) 監督管理局、交通運輸廳(局、委),各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

為(wei) 了認真貫徹落實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李克強總理等黨(dang) 中央、國務院領導同誌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深刻吸取江蘇省靖江市德橋倉(cang) 儲(chu) 有限公司“4.22”火災等危險化學品儲(chu) 存場所事故教訓,強化危險化學品儲(chu) 存場所安全管理,遏製危險化學品重特大事故發生,結合《國務院安全生產(chan) 委員會(hui) 關(guan) 於(yu) 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特別重大事故教訓 集中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專(zhuan) 項整治的通知》(安委〔2016〕4號)有關(guan) 工作要求,報經國務院領導同誌同意,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交通運輸部、國家鐵路局決(jue) 定自即日起在全國範圍內(nei) 聯合開展為(wei) 期半年的危險化學品儲(chu) 存場所安全專(zhuan) 項整治,著力解決(jue) 危險化學品儲(chu) 存場所存在的突出問題,堅決(jue) 遏製重特大事故發生。現將《危險化學品儲(chu) 存場所安全專(zhuan) 項整治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men) ,請結合各地實際,切實認真抓好落實。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交通運輸部

國家鐵路局

2016年5月19日

危險化學品儲(chu) 存場所安全專(zhuan) 項整治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標

督促涉及危險化學品儲(chu) 存的企業(ye) 認真落實安全生產(chan) 主體(ti) 責任,切實貫徹安全生產(chan) 法律法規及標準要求,全麵排查安全風險,及時治理事故隱患,通過整治提升一批、整頓一批、關(guan) 閉一批問題企業(ye) ,切實提升危險化學品儲(chu) 存場所的本質安全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有效防範和遏製危險化學品重特大事故發生。

二、整治範圍

危險化學品儲(chu) 存場所(含生產(chan) 、經營、運輸環節的罐區、庫場、堆場等),重點是構成重大危險源且涉及硝酸銨等爆炸品、有毒有害氣體(ti) 的儲(chu) 存場所,甲類、乙類易燃液體(ti) 及液化氣體(ti) 的儲(chu) 存場所,尤其是單獨儲(chu) 存經營油品或化工品的罐區。

三、整治內(nei) 容

(一)儲(chu) 存場所未取得合法規劃手續、周邊安全防護距離不滿足安全要求的。

(二)未經過正規設計,存在違法建設和經營、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無證經營等違法行為(wei) 的。

(三)安全生產(chan) 責任體(ti) 係“五落實五到位”不落實,未製定和落實安全管理製度的。

(四)專(zhuan) 職安全管理人員配置不到位,未依法依規對從(cong) 業(ye) 人員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從(cong) 業(ye) 人員無證上崗,對本崗位涉及的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不清楚、不掌握的。

(五)未對重大危險源定期辨識、評估及備案,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製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不完善,未建立安全監測監控體(ti) 係或體(ti) 係不穩定不可靠,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隱患,重大危險源管控不到位的。

(六)安全儀(yi) 表係統設計、安裝、調試、操作、維護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及製度不健全或不落實;液位、溫度、壓力等重要運行參數監控係統運行管理不到位;油罐液位超低、超高報警和自動聯鎖設置及運行不完好;有毒物料儲(chu) 罐、低溫儲(chu) 罐、壓力球罐進出物料管道和危險化學品長輸管道未設置緊急切斷設施;可燃、有毒氣體(ti) 泄漏報警係統的配置和運行不完好;可燃、有毒氣體(ti) 檢測儀(yi) 報警時,崗位人員未及時到現場確認並采取有效控製措施等安全儀(yi) 表係統管理不規範的。

(七)違反爆炸品(《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 6944-2012〉中規定的1.1項、1.2項)和硝酸銨類物質的危險貨物集裝箱應實行直裝直取、不準在港區內(nei) 存放的規定,與(yu)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距離不符合規定要求,存在超量儲(chu) 存、違規混存、超高堆放、野蠻裝卸等現象的。

(八)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特殊作業(ye) 違反有關(guan) 國家標準要求,未建立並嚴(yan) 格落實特殊作業(ye) 管理製度;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儲(chu) 罐區未配置避雷、防靜電設施並定期檢修、檢測;儲(chu) 罐切水、倒罐、裝卸過程中,未安排作業(ye) 人員在作業(ye) 現場看護;儲(chu) 罐超溫、超壓、超液位、管線超流速操作;在儲(chu) 罐或與(yu) 儲(chu) 罐連接的管道內(nei) 違規添加強氧化劑、易聚合、強腐蝕等可能發生劇烈化學反應的物質;庫房內(nei) 違反規定混存、混放;泄漏物料不及時處置,現場有“跑、冒、滴、漏”等現象的。

(九)未審核承包商的資質和安全生產(chan) 業(ye) 績,未對承包商實施入廠前安全教育,未對承包商作業(ye) 過程進行現場監督、過程監控,未有效防控作業(ye) 安全風險等承包商管理不到位的。

(十)未製定符合實際需求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並定期開展應急培訓和演練,應急預案未與(yu) 地方政府有效銜接,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物資配備使用不到位的。

(十一)未吸取天津港“8?12”特別重大火災爆炸等同行業(ye) 事故教訓,未製定並落實整改措施,排查治理隱患不全麵、不徹底的。

四、工作分工

安全監管部門、交通運輸部門、鐵路部門按照部門職責和“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分工負責。交通運輸部門和鐵路部門要及時將專(zhuan) 項整治中涉及其他管理部門職責的事項通報給同級的安全監管部門;安全監管部門要做好綜合協調,及時將有關(guan) 事項通報同級的相關(guan) 管理部門。

五、進度安排

(一)安全風險隱患摸底及企業(ye) 自查自改階段(2016年5月至7月)。

各省級安全監管、交通運輸部門和各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要動員部署涉及危險化學品儲(chu) 存的企業(ye) 開展專(zhuan) 項整治。省、市、縣級安全監管、交通運輸部門和各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要認真組織摸排危險化學品儲(chu) 存場所的底數,建立危險化學品儲(chu) 存場所及其安全風險的分布檔案,並報同級人民政府安委會(hui) ,安委會(hui) 將有關(guan) 信息通報相關(guan) 成員單位。

涉及危險化學品儲(chu) 存的企業(ye) 要結合《國務院安全生產(chan) 委員會(hui) 關(guan) 於(yu) 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特別重大事故教訓 集中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專(zhuan) 項整治的通知》(安委〔2016〕4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將危險化學品儲(chu) 存場所安全專(zhuan) 項整治內(nei) 容作為(wei) 重點,全麵開展自查工作,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和隱患要建立台賬並及時整改;暫時不具備整改條件的,要製定有效的風險管控措施,落實責任,限期整改;不具備安全生產(chan) 條件的,必須立即停產(chan) 。

(二)政府部門檢查督導階段(2016年8月至10月)。

省、市、縣級安全監管、交通運輸部門和各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要組織專(zhuan) 業(ye) 力量將專(zhuan) 項整治與(yu) 執法檢查、專(zhuan) 項督查緊密結合,對重點企業(ye) 、重點地區、重點單位進行全麵抽查督查督導,督促涉及危險化學品儲(chu) 存的企業(ye) 落實安全生產(chan) 主體(ti) 責任,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隱患。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交通運輸部、國家鐵路局將根據專(zhuan) 項整治開展情況,適時聯合組織暗訪暗查督導,及時將有關(guan) 情況通報各有關(guan) 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確保專(zhuan) 項整治取得實效。

(三)總結階段(2016年11月)。

各省級安全監管、交通運輸部門和各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要認真總結專(zhuan) 項整治工作進展、成效和經驗並及時上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將會(hui) 同交通運輸部、國家鐵路局全麵深入總結專(zhuan) 項整治工作實施情況,向國務院上報總結報告。

六、有關(guan) 要求

(一)各地區、各有關(guan) 部門、各有關(guan) 單位要高度重視專(zhuan) 項整治工作,與(yu) 落實《通知》緊密結合,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周密部署,製定具體(ti) 工作方案,分解細化任務,有序推進,務求實效,確保各項工作落實到位。

(二)有關(guan) 企業(ye) 要將由企業(ye) 主要負責人簽字的自查自改情況於(yu) 2016年7月5日前分別報送市、縣級安全監管、交通運輸部門及各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每月5日前將隱患整改進展情況分別報送市、縣級安全監管、交通運輸部門及各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

(三)各省級安全監管、交通運輸部門和各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要指定專(zhuan) 人負責聯絡和匯總,將本地區構成一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chu) 存場所統計表(見附件1)於(yu) 2016年5月31日前分別報送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交通運輸部和國家鐵路局;每月15日前向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交通運輸部和國家鐵路局報送執法檢查處罰情況明細表(見附件2)及專(zhuan) 項整治進展情況,並於(yu) 2016年11月10日前上報專(zhuan) 項整治工作總結。

(四)各級安全監管、交通運輸部門和各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要及時收集、分析、報告專(zhuan) 項整治實施過程中的難點問題,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並抄送其他有關(guan) 部門;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將會(hui) 同交通運輸部、國家鐵路局等有關(guan) 部門和單位,研究解決(jue) 存在的重大問題,健全完善有關(guan) 規定標準要求,進一步強化危險化學品儲(chu) 存場所安全監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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