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企業(ye) 野蠻分揀最高罰3萬(wan) ,土地複墾應綜合考慮社會(hui) 經濟生態效益,國家支持發展多種形式的農(nong) 業(ye) 保險……《快遞市場管理辦法》、《土地複墾條例實施辦法》、《農(nong) 業(ye) 保險條例》等一批新的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今起正式實施。
快遞變“慢遞”要賠償(chang) 野蠻分揀最高罰3萬(wan)
隨著網購的發展,快遞服務在大眾(zhong) 生活中越來越重要,但由於(yu) 缺乏相關(guan) 立法,消費者遇到貨物損壞、快件丟(diu) 失等情況時難以維權。交通運輸部日前製定《快遞市場管理辦法》,對快遞市場做出規範,新法將於(yu) 今日起正式實施。
《辦法》明確規定,企業(ye) 分揀作業(ye) 時不得野蠻分揀,嚴(yan) 禁拋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郵件)損毀。違反該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處一萬(wan) 元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處一萬(wan) 元以上三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在賠償(chang) 方麵,《辦法》指出,快件(郵件)發生延誤、丟(diu) 失、損毀和內(nei) 件不符的,經營快遞業(ye) 務的企業(ye) 應當按照與(yu) 用戶的約定,依法予以賠償(chang) 。企業(ye) 與(yu) 用戶之間未對賠償(chang) 事項進行約定的,對於(yu) 購買(mai) 保價(jia) 的快件(郵件),應當按照保價(jia) 金額賠償(chang) 。
對於(yu) 未購買(mai) 保價(jia) 的快件(郵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guan) 法律規定賠償(chang) 。按照《郵政法》規定,郵政普遍服務業(ye) 務範圍以外的郵件和快件的損失賠償(chang) ,適用有關(guan) 民事法律的規定,即賠償(chang) 額度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民事法律關(guan) 於(yu) 損失賠償(chang) 的規定,而不受“資費三倍”的現行行規限製,。
關(guan) 於(yu) 快遞從(cong) 業(ye) 人員扣留、盜竊快件(郵件)以及違法提供用戶信息等問題,《辦法》規定,將由郵政管理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一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guan) 於(yu) 驗貨與(yu) 簽收順序這一問題,《辦法》指出,經營快遞業(ye) 務的企業(ye) 投遞快件(郵件),應當告知收件人當麵驗收。快件(郵件)外包裝完好的,由收件人簽字確認。投遞的快件(郵件)注明為(wei) 易碎品及外包裝出現明顯破損的,企業(ye) 應當告知收件人先驗收內(nei) 件再簽收。企業(ye) 與(yu) 寄件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對於(yu) 網絡購物、代收貨款以及與(yu) 用戶有特殊約定的其他快件(郵件),企業(ye) 應當與(yu) 寄件人在合同中明確投遞驗收的權利義(yi) 務,並提供符合約定的驗收服務,驗收無異議後,由收件人簽字確認。
重大社會(hui) 影響案件被告人申請法律援助無須審查經濟狀況
為(wei) 確保修改後刑事訴訟法正確實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日前聯合對《關(guan) 於(yu) 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進行修訂。修訂後的《規定》將於(yu) 今日起實施。
據司法部副部長趙大程介紹,《規定》修訂期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先後修訂頒布了各自部門貫徹修改後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和辦案規定,對各部門實施法律援助的職責義(yi) 務和工作程序等作了規定,《規定》對這些規定都予以充分吸收,從(cong) 而確保法律適用的統一性。
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qin) 屬可以申請法律援助。《規定》則進一步明確指出,公民經濟困難的標準按案件受理地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規定》還明確了“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屬於(yu) 一級或者二級智力殘疾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具有重大社會(hui) 影響的”四種情形屬於(yu) 因經濟困難以外的其他原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這四種情形申請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無須進行經濟狀況審查。
《規定》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盲、聾、啞人;尚未完全喪(sang) 失辨認或者控製自己行為(wei) 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情形之一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公檢法機關(guan) 自發現上述情形之日起3日內(nei) ,通知所在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guan) 所屬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wei) 其提供辯護。
國家支持發展多種形式的農(nong) 業(ye) 保險
國務院日前頒布《農(nong) 業(ye) 保險條例》,規定國家支持發展多種形式的農(nong) 業(ye) 保險,健全政策性農(nong) 業(ye) 保險製度。對符合規定的農(nong) 業(ye) 保險由財政部門給予保險費補貼,並建立財政支持的農(nong) 業(ye) 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製。條例將於(yu) 今日起正式施行。
《條例》規定,農(nong) 業(ye) 保險可以由農(nong) 民、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經營組織自行投保,也可以由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hui) 等單位組織農(nong) 民投保。由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hui) 等單位組織農(nong) 民投保的,保險機構應當在訂立農(nong) 業(ye) 保險合同時,製定投保清單,詳細列明被保險人的投保信息,並由被保險人簽字確認。保險機構應當將承保情況予以公示。
《條例》要求,保險機構應當在與(yu) 被保險人達成賠償(chang) 協議後10日內(nei) ,將應賠償(chang) 的保險金支付給被保險人。農(nong) 業(ye) 保險合同對賠償(chang) 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機構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chang) 保險金義(yi) 務。
《條例》指出,保險機構應當公平、合理地擬訂農(nong) 業(ye) 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屬於(yu) 財政給予保險費補貼的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保險機構應當在充分聽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農(nong) 業(ye) 、林業(ye) 部門和農(nong) 民代表意見的基礎上擬訂。
《條例》強調,禁止任何單位和個(ge) 人挪用、截留、侵占保險機構應當賠償(chang) 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違反規定的,由有關(guan) 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務院日前對《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進行修改,修改後的條例對品種權侵權案、假冒授權品種案的處罰規定做了細化。修改後的條例將於(yu) 今日起正式實施。
條例將第三十九條第三款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nong) 業(ye) 、林業(ye) 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處理品種權侵權案件時,為(wei) 維護社會(hui) 公共利益,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wei) ,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改為(wei) 沒收違法所得和植物品種繁殖材料;貨值金額5萬(wan) 元以上的,可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貨值金額或者貨值金額5萬(wan) 元以下的,根據情節輕重,可處25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條例還將第四十條假冒授權品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nong) 業(ye) 、林業(ye) 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停止假冒行為(wei) ,沒收違法所得和植物品種繁殖材料,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yan) 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改為(wei) 貨值金額5萬(wan) 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貨值金額或者貨值金額5萬(wan) 元以下的,根據情節輕重,處25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yan) 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土地複墾應綜合考慮社會(hui) 經濟生態效益
2011年國務院製定《土地複墾條例》加強土地複墾管理。為(wei) 進一步細化和落實該條例的有關(guan) 規定,國土資源部日前出台《土地複墾條例實施辦法》,新辦法將於(yu) 今天起實施。
《辦法》規定,土地複墾應當綜合考慮複墾後土地利用的社會(hui) 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生產(chan) 建設活動造成耕地損毀的,能夠複墾為(wei) 耕地的,應當優(you) 先複墾為(wei) 耕地。
《辦法》指出,土地複墾義(yi) 務人應當按照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要求,與(yu) 損毀土地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雙方約定的銀行建立土地複墾費用專(zhuan) 門賬戶,按照土地複墾方案確定的資金數額,在土地複墾費用專(zhuan) 門賬戶中足額預存土地複墾費用。預存的土地複墾費用遵循“土地複墾義(yi) 務人所有,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監管,專(zhuan) 戶儲(chu) 存專(zhuan) 款使用”的原則。
關(guan) 於(yu) 曆史遺留損毀土地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的複墾問題,《辦法》規定,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曆史遺留損毀土地認定結果予以公告,公告期間不少於(yu) 三十日。土地複墾義(yi) 務人對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複核。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複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nei) 做出答複。土地複墾義(yi) 務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裁定。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發現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做出的認定結果不符合規定的,可以責令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重新認定。
在土地複墾驗收方麵,《辦法》要求,生產(chan) 建設周期五年以上的項目,土地複墾義(yi) 務人可以分階段提出驗收申請,負責組織驗收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實行分級驗收。階段驗收由項目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總體(ti) 驗收由審查通過土地複墾方案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或者委托有關(guan)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
為(wei) 激勵土地複墾工作,《辦法》規定,由社會(hui) 投資將曆史遺留損毀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複墾為(wei) 耕地的,除依照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外,對屬於(yu) 將非耕地複墾為(wei) 耕地的,經驗收合格並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複核同意後,可以作為(wei) 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補充耕地指標,市、縣政府可以出資購買(mai) 指標。
新著作權法實施條例提高罰款數額
國務院日前對《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信息網絡傳(chuan) 播權保護條例》三部行政法規進行修改。修改後的條例都將自今日起實施。值得注意的是,三個(ge) 條例中均對行政處罰罰款數額進行了調整和修改,特別是對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侵犯著作權的行為(wei) 提高了罰款上限,由原來的可處5萬(wan) 和10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提高到可處20萬(wan) 和25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將原來第三十六條有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所列侵權行為(wei) ,同時損害社會(hui) 公共利益,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處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的罰款,修改為(wei) 有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所列侵權行為(wei) ,同時損害社會(hui) 公共利益,非法經營額5萬(wan) 元以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處非法經營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將原來的非法經營額難以計算的,可處10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wei) 沒有非法經營額或者非法經營額5萬(wan) 元以下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情節輕重,可處25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新修改的《信息網絡傳(chuan) 播權保護條例》,原來的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中的並可處以10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wei) 非法經營額5萬(wan) 元以上的,可處非法經營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經營額或者非法經營額5萬(wan) 元以下的,根據情節輕重,可處25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新修改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將原來第二十四條第二款有所列侵權行為(wei) 的可以並處每件100元或者貨值金額5倍以下的罰款,修改為(wei) 可以並處每件100元或者貨值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將原來的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或者第五項行為(wei) 的,可以並處5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wei) 可以並處20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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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印發 《關於加力支持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的若幹措施》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