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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遞市場管理辦法》:快遞丟失賠償不限於三倍運費

發布時間:2013-01-29 09:23:55 鳳凰網

價(jia) 值幾萬(wan) 元的貴重物品被快遞方弄丟(diu) 了,對方以未保值為(wei) 由,隻賠償(chang) 3倍的運費……從(cong) 今年3月1日起,再發生類似的糾紛將不再按此標準賠償(chang) ,而將按照《合同法》的相關(guan) 規定賠償(chang) ,與(yu) 此同時,僅(jin) 實施了三年多的2008年版《快遞市場管理辦法》將於(yu) 今年3月1日起廢止。昨天,遼寧省消協維權專(zhuan) 員何民對新《辦法》進行了解讀。

關(guan) 鍵詞:野蠻分揀

最高處3萬(wan) 元罰款

“快遞來的皮鞋收到了,但原本堅挺有形的鞋尖卻塌了下去,後來才知道,皮鞋是快遞企業(ye) 在分揀的過程中野蠻用力造成的。”沈陽市民孫女士曾投訴稱,快遞企業(ye) 以人少活多為(wei) 理由,經常野蠻分揀,本來得小心輕放的物品,在那裏卻根本沒有被好好保護。記者了解到,快遞企業(ye) 野蠻分揀一直飽受消費者詬病,但卻沒有法律法規對快遞企業(ye) 的這種行為(wei) 進行約束和規範。

新《辦法》明確規定,企業(ye) 分揀作業(ye) 時,應當按照快件(郵件)的種類、時限分別處理、分區作業(ye) 、規範操作,並及時錄入處理信息,上傳(chuan) 網絡,不得野蠻分揀,嚴(yan) 禁拋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郵件)損毀。否則將由郵政管理部門處一萬(wan) 元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處一萬(wan) 元以上三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解讀:新《辦法》首次對快遞企業(ye) 的野蠻分揀做出嚴(yan) 厲的規定,一定會(hui) 對規範快遞企業(ye) 的分揀形成較好的約束。而對如何界定野蠻分揀,快遞服務國家標準有詳細規定——離擺放快件的接觸麵之間的距離不應超過30厘米,易碎品不應超過10厘米。

關(guan) 鍵詞:丟(diu) 失賠償(chang)

不受“資費三倍”的限製

“通過快遞郵的價(jia) 值1.5萬(wan) 元的鹿茸粉,最後被快遞弄丟(diu) 了,快遞方卻隻賠償(chang) 郵費的5倍,即50元,這合理嗎?”沈陽消費者杜女士對舊的賠償(chang) 標準提出質疑。在近兩(liang) 年遼寧省消協接到的關(guan) 於(yu) 快遞糾紛的投訴中,九成以上都是對丟(diu) 失物品賠償(chang) 標準感到不滿並產(chan) 生質疑。許多消費者認為(wei) ,快遞企業(ye) 對丟(diu) 失物品的賠償(chang) 標準有“霸王條款”之嫌,嚴(yan) 重地侵害了消費者的權益。

新《辦法》規定,在快遞服務過程中,快件(郵件)發生延誤、丟(diu) 失、損毀和內(nei) 件不符的,經營快遞業(ye) 務的企業(ye) 應當按照與(yu) 用戶的約定,依法予以賠償(chang) 。企業(ye) 與(yu) 用戶之間未對賠償(chang) 事項進行約定的,對於(yu) 購買(mai) 保價(jia) 的快件(郵件),應當按照保價(jia) 金額賠償(chang) 。對於(yu) 未購買(mai) 保價(jia) 的快件(郵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guan) 法律規定賠償(chang) 。

解讀:原來快遞公司對丟(diu) 失快件的賠償(chang) 主要依據《郵政法》47條和59條,一般賠償(chang) 消費者資費的3-5倍。但快件不是郵件,並不應該適用《郵政法》,從(cong) 一定意義(yi) 上來講,適用的法律本身就出現了錯誤。而新《辦法》實際上卻明確了賠償(chang) 額度不受“資費三倍”的限製,而是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民事法律關(guan) 於(yu) 損失賠償(chang) 的規定。未保價(jia) 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沒有約定的但有保價(jia) 的按照保價(jia) 辦,沒有約定也沒有保價(jia) 的按照相關(guan) 法律規定辦。《合同法》規定:運輸人也就是快遞企業(ye) 對運輸的快件有保管責任,如果運輸過程中貨物有損毀,快遞公司要與(yu) 消費者按照約定給予賠償(chang) ,如果沒有約定的話要給予市價(jia) 賠償(chang) ,即按照交付或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jia) 格計算。在這個(ge) 過程中,快遞丟(diu) 失物品的價(jia) 值是多少,將由消費者舉(ju) 證,證明它們(men) 實際價(jia) 值。

關(guan) 鍵詞:驗貨簽收

外包有破損要先驗貨

“快件到了,看外包裝也沒破損,就簽了字,沒想到打開後卻發現原本郵的手機變成了磚頭。找到快遞企業(ye) ,但快遞企業(ye) 卻以我已簽字為(wei) 由拒絕賠償(chang) 。”

而快遞公司的派件員也感到委屈,“每天都要送大量的快件,如果消費者每個(ge) 都要開箱驗貨,得耽誤多少時間?而一旦消費者驗完貨卻不收,我們(men) 咋向公司證明清白?”

新《辦法》規定,經營快遞業(ye) 務的企業(ye) 投遞快件(郵件),應當告知收件人當麵驗收。快件(郵件)外包裝完好的,由收件人簽字確認。投遞的快件(郵件)注明為(wei) 易碎品及外包裝出現明顯破損的,企業(ye) 應當告知收件人先驗收內(nei) 件再簽收。企業(ye) 與(yu) 寄件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對於(yu) 網絡購物、代收貨款以及與(yu) 用戶有特殊約定的其他快件(郵件),企業(ye) 應當與(yu) 寄件人在合同中明確投遞驗收的權利義(yi) 務,並提供符合約定的驗收服務,驗收無異議後,由收件人簽字確認。

解讀:按照新《辦法》規定,一般來說,如果外包裝沒有破損的話,消費者應該確認;外包裝有破損的、易破碎的,快遞公司有提示的責任,應該先驗貨再簽字。

關(guan) 鍵詞:信息泄漏

最輕也會(hui) 處5000元罰款

無緣無故總是收到商家的騷擾短信,原來這都是曾經在快遞單上留下手機號惹的禍。何民表示,一些不良快遞企業(ye) 將用戶個(ge) 人信息,尤其是手機號碼和地址進行打包向外出售,給消費者造成巨大困擾。

新《辦法》規定,經營快遞業(ye) 務的企業(ye) 和快遞人員不得違法提供從(cong) 事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若快遞從(cong) 業(ye) 人員有泄漏客戶信息的違法行為(wei) ,尚不構成犯罪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對個(ge) 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解讀:快遞公司對消費者信息有保密的責任,不能擅自泄漏消費者信息,也不得要求消費者提供與(yu) 快遞沒有任何聯係的信息。新《辦法》對泄漏個(ge) 人信息的行為(wei) 做了嚴(yan) 厲的處罰,在一定程度上將保護消費者的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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