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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製辦、交通運輸部解讀《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

發布時間:2012-10-25 10:44:25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國務院法製辦、交通運輸部負責人就《國內(nei) 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答記者問

2012年10月13日,溫家寶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了《國內(nei) 水路運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記者就條例有關(guan) 問題采訪了國務院法製辦和交通運輸部負責人。

問:為(wei) 什麽(me) 要製定這個(ge) 條例?

答:水路運輸具有運量大、成本低、汙染少等特點,對於(yu) 大宗物資的遠距離運輸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需要大力發展。

國務院1987年發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對推動國內(nei) 水路運輸的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其中不少規定已明顯不適應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發展和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實際已不適用;條文的規定也過於(yu) 粗略,可操作性不強。為(wei) 了建立健全與(yu) 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相適應的水路運輸市場法律製度,依法規範水路運輸經營活動,促進水路運輸業(ye) 健康發展,經廣泛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製定了新的國內(nei) 水路運輸管理條例。   

問:從(cong) 事水路運輸經營活動應當遵守哪些規定?   

答:按照條例的規定,從(cong) 事水路運輸經營活動應當遵守的規定主要包括:   

(一)遵守有關(guan) 市場準入的規定。為(wei) 了從(cong) 源頭上保障水路運輸活動的安全有序進行,條例規定,申請從(cong) 事水路運輸經營業(ye) 務,應當在船舶性能、船員資質和安全管理製度等方麵符合規定的標準和條件,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查合格,發給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後,方可在許可範圍內(nei) 從(cong) 事相應的水路運輸經營活動。條例對申請從(cong) 事經營水路運輸活動應具備的條件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審批程序、時限等作了明確規定。   

(二)遵守有關(guan) 規範水路運輸經營行為(wei) 的規定。為(wei) 維護水路運輸市場的正常秩序,保障運輸過程中的安全,維護旅客、貨主的合法權益,條例從(cong) 水路運輸經營者在保證船舶適航,禁止超載運輸,按照有關(guan) 規定和合同約定為(wei) 旅客提供良好服務並保證旅客運輸安全,遵守有關(guan) 危險貨物運輸的規定,履行班輪運輸的相關(guan) 義(yi) 務,以及依法優(you) 先運送處置突發事件所需物資,重點保障緊急、重要的軍(jun) 事運輸和關(guan) 係國計民生的緊急運輸等方麵,對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遵守的經營行為(wei) 規範作了明確規定。   

當然,從(cong) 事水路運輸活動還應嚴(yan) 格遵守有關(guan) 海上交通安全、內(nei) 河交通安全、船舶管理、船員管理以及反不正當競爭(zheng) 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切實做到依法經營。   

問:政府對水路運輸市場可以采取哪些必要的調控措施?   

答:水路運輸市場的資源配置,應當主要由市場機製發揮作用。對市場機製不能有效發揮作用,確需政府采取必要調控措施的,應當規範化、製度化,做到公開、公平、公正。總結近年來為(wei) 維護國內(nei) 水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航道資源合理有效利用而采取必要調控措施的成功經驗,條例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對水路運輸市場采取的調控措施作了規定:   

一是,為(wei) 保障水路運輸安全,維護水路運輸市場的公平競爭(zheng) 秩序,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根據水路運輸市場監測情況,決(jue) 定在特定的旅客班輪運輸和散裝液體(ti) 危險貨物運輸航線、水域暫停新增運力許可。采取上述運力調控措施,應當在開始實施的60日前向社會(hui) 公告,說明采取措施的理由以及采取措施的範圍、期限等事項。   

二是,針對內(nei) 河運輸中部分老舊船舶技術標準過低,船型過於(yu) 雜亂(luan) ,既不利於(yu) 保障安全和節能減排,也嚴(yan) 重影響航道和通航設施通過能力,大大降低了部分主要內(nei) 河航道通行效率的突出問題,總結近年來主要采用經濟手段引導內(nei) 河船舶實行船型標準化的成功經驗,條例規定:國家根據保障運輸安全、保護水環境、節約能源、提高航道和通航設施利用效率的需要,製定並實施新的船舶技術標準時,對正在使用的不符合新標準但符合原有標準且未達到規定報廢船齡的船舶,可以通過采取資金補貼等措施,引導、鼓勵經營者進行更新、改造;需要強製提前淘汰的,應當對船舶所有人給予補償(cha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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