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guan) 於(yu) 印發《公路甩掛運輸試點專(zhuan) 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建[2012]1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交通運輸廳(局),新疆生產(chan) 建設兵團財務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天津市、上海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
為(wei) 支持試點地區開展公路甩掛運輸工作,中央財政設立了公路甩掛運輸試點專(zhuan) 項資金。為(wei) 加強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製定《公路甩掛運輸試點專(zhuan) 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men) ,請遵照執行。
附件:公路甩掛運輸試點專(zhuan) 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附件:
公路甩掛運輸試點專(zhuan) 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wei) 加強公路甩掛運輸試點專(zhuan) 項資金(以下簡稱專(zhuan) 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甩掛運輸試點工作的順利開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進一步促進道路運輸行業(ye) 健康穩定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11]63號),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zhuan) 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從(cong) 車輛購置稅中安排的專(zhuan) 項用於(yu) 支持公路甩掛運輸試點項目的資金。
第三條 專(zhuan) 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堅持以下原則:
(一)政府引導,突出重點。要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調動企業(ye) 投資積極性,重點用於(yu) 對甩掛運輸發展具有重要支撐作用的專(zhuan) 業(ye) 化設施和設備的建設、改造、更新項目,確保取得實效。
(二)統籌安排,規範使用。擇優(you) 選取基礎條件好、發展潛力大、示範作用強的項目安排試點。專(zhuan) 項資金的使用符合公開、公平、公正的辦事程序,資金使用情況和效果接受國家有關(guan) 部門和社會(hui) 監督。
第四條 專(zhuan) 項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第二章 專(zhuan) 項資金支持範圍和方式
第五條 專(zhuan) 項資金支持的對象是納入甩掛運輸試點的運輸企業(ye) 和站場經營企業(ye) (以下簡稱試點企業(ye) )。試點企業(ye) 由交通運輸部會(hui) 同財政部確定。
第六條 交通運輸部會(hui) 同財政部根據甩掛運輸發展的實際情況和需要,分批發布甩掛運輸試點工作方案。試點企業(ye) 應按照試點工作方案的要求,編製企業(ye) 試點實施方案,報交通運輸部、財政部批準。
第七條 專(zhuan) 項資金支持納入企業(ye) 試點實施方案的以下項目內(nei) 容:
(一)甩掛作業(ye) 站場建設或改造。重點包括:貨運站場內(nei) 適合掛車作業(ye) 的裝卸平台、甩掛作業(ye) 倉(cang) 儲(chu) 設施;滿足汽車列車摘掛和回轉要求、可供甩掛車輛中轉需要的作業(ye) 場地及場區道路;甩掛作業(ye) 必要的裝卸設備、標準化托盤和輔助設施等。
(二)甩掛運輸車輛更新購置。列入交通運輸部甩掛運輸推薦車型範圍的牽引車和半掛車的更新購置。
(三)甩掛運輸管理信息係統建設或改造。重點包括:車輛智能調度係統、作業(ye) 站場管理信息係統、運輸組織與(yu) 訂單管理係統、甩掛運行實時監控係統、甩掛運輸油耗監測係統等。
第八條 專(zhuan) 項資金的分配采取以獎代補的方式,由財政部、交通運輸部根據項目投入運營後實際發生的建築安裝費和設備購置費的投資總額核定補助額度。
第九條 根據項目的不同類別和實際情況,適用定額補助或比例補助。
(一)項目總投資額超過1億(yi) 元(含1億(yi) 元)的,采用定額補助。其中甩掛作業(ye) 站場按照500萬(wan) /個(ge) 的標準進行補助;管理信息係統按照50萬(wan) /套的標準進行補助;牽引車和掛車分別按照4萬(wan) /台和1.5萬(wan) /台的標準進行補助。每個(ge) 項目補助總額原則上不高於(yu) 1000萬(wan) 元。
(二)項目總投資額小於(yu) 1億(yi) 元的,采用比例補助。甩掛作業(ye) 站場建設或改造、牽引車購置更新、管理信息係統建設或改造按照投資總額的10%給予補助,掛車購置更新按照投資總額的20%給予補助。每個(ge) 項目補助總額原則上不高於(yu) 1000萬(wan) 元。
第十條 對已享受中央財政其他資金支持的項目,專(zhuan) 項資金不再安排補助。
第十一條 交通運輸部用於(yu) 試點工作方案編製、項目評審、投資審核、監督檢查、績效評估等工作的經費,按照不超過當年專(zhuan) 項資金總額0.5%的比例,從(cong) 專(zhuan) 項資金中安排。
第三章 專(zhuan) 項資金的申請、審核與(yu) 撥付
第十二條 試點企業(ye) 應按照本辦法的要求,編製甩掛運輸試點專(zhuan) 項資金申請書(shu) ,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下簡稱省(區、市)]交通運輸、財政主管部門進行初審。
專(zhuan) 項資金申請書(shu) 包括項目承擔單位基本情況、項目實施內(nei) 容、運行情況等內(nei) 容。申請書(shu) 應附以下材料:
(一)申請單位企業(ye) 法人營業(ye) 執照或事業(ye) 單位機構代碼證(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二)項目立項審批材料和項目投資額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有關(guan) 省(區、市)交通運輸、財政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匯總後,報交通運輸部、財政部。
第十四條 交通運輸部會(hui) 同財政部組織專(zhuan) 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後,由交通運輸部提出專(zhuan) 項資金分配方案建議,報財政部。
第十五條 財政部對專(zhuan) 項資金分配方案進行審核後,將專(zhuan) 項資金下達有關(guan) 省(區、市)財政主管部門,同時抄送交通運輸部。
第十六條 專(zhuan) 項資金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製度有關(guan) 規定執行。專(zhuan) 項資金使用中屬於(yu) 政府采購管理範圍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guan) 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中央直屬企業(ye) 資金申請程序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章 專(zhuan) 項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試點企業(ye) 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據實編製甩掛運輸試點專(zhuan) 項資金申請書(shu) ,不得弄虛作假,情節嚴(yan) 重的,取消試點資格。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加強對專(zhuan) 項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專(zhuan) 項資金績效評價(jia) 製度。
第二十條 對專(zhuan) 項資金的使用情況,由財政部、交通運輸部組織重點抽查,對違反規定截留、挪用、騙取資金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wei) 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相關(guan) 法規予以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hui) 同交通運輸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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