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門發布通知 擴大啟運港退稅政策實施範圍
發布時間:2024-11-20 09:58:55 中國水運報

11月14日,財政部、海關(guan) 總署、稅務總局發布通知,擴大啟運港退稅政策實施範圍。
通知明確,12月1日起,對符合條件的出口企業(ye) 從(cong) 啟運地(簡稱“啟運港”)啟運報關(guan) 出口,由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及其下屬公司承運,從(cong) 鐵路轉關(guan) 運輸直達離境地(簡稱“離境港”)離境的集裝箱貨物,實行啟運港退稅政策。危險品不適用啟運港退稅政策。
根據通知顯示,新增無錫(江陰)港、汕頭市汕頭港、廣州市花都港、廣州市廣州南沙港、湛江市湛江港、江門市江門高新港、欽州市欽州港、儋州市洋浦港為(wei) 啟運港。
此外,《財政部 海關(guan) 總署 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在粵港澳大灣區實行有關(guan) 增值稅政策的通知》所列啟運港,均可作為(wei) 經停港。承運適用啟運港退稅政策貨物的船舶,可在經停港加裝、卸載貨物。從(cong) 經停港加裝的貨物,須為(wei) 已報關(guan) 出口、經由上述離境港離境的集裝箱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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