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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發布啟運港退(免)稅管理辦法的公告》

發布時間:2012-10-17 09:57:28 網絡

為(wei) 貫徹國務院有關(guan) 文件精神,落實財政部、海關(guan) 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guan) 於(yu) 在上海試行啟運港退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14號),並結合近期《國家稅務局發布的<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2012年第24號),我們(men) 製定了《啟運港退(免)稅管理辦法》(以下稱《辦法》),現將《辦法》解讀如下:

一、《辦法》製定的目的

為(wei) 支持上海發展現代服務業(ye) 和先進製造業(ye) 建設國際金融中心和國際航運中心,三部委聯合發出在上海試行啟運港退稅政策,此政策是出口退稅管理模式的一項創新。該政策的施行,對出口企業(ye) 縮短轉關(guan) 取得單證時間、及時辦理出口退稅、加速企業(ye) 資金周轉,促進出口企業(ye) 健康發展將發揮重要作用。

根據《關(guan) 於(yu) 在上海試行啟運港退稅政策的通知》要求,具體(ti) 操作辦法由海關(guan) 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研究製定。據此,我局和海關(guan) 總署多次研究操作細則,並在即方便出口企業(ye) ,又嚴(yan) 密管理,防範騙稅的基礎上,分別結合各自的信息化管理係統,製定了相應的管理辦法和操作規程。為(wei) 此,經兩(liang) 個(ge) 部門又多次進行係統聯調、模擬數據測試,以及我局模擬數據下發基層稅務機關(guan) 審核退稅的測試等,截止到目前,稅務係統已做好各項準備工作。目的就是將啟運港政策落實到位。

二、《辦法》的主要內(nei) 容

該《辦法》從(cong) 出口企業(ye) 退(免)稅備案、申報、審核、複核、退運等環節明確了出口企業(ye) 、稅務機關(guan) 的具體(ti) 操作內(nei) 容,具體(ti) 如下:

(一)出口退(免)稅備案。主要內(nei) 容為(wei) 適用啟運港退稅政策的企業(ye) 必須滿足的具體(ti) 條件;明確:出口企業(ye) 啟運港在出口退稅審核係統的備案是由係統根據海關(guan) 電子信息自動完成的,沒有增加企業(ye) 負擔。

(二)出口退(免)稅申報。主要內(nei) 容為(wei) 適用啟運港退稅政策的企業(ye) 申報退(免)稅應注意的事項,即在申報表上加注標識,外貿企業(ye) 單獨申報,以方便管理。

(三)出口退(免)稅審核。主要內(nei) 容為(wei) 稅務機關(guan) 接收四類啟運港數據(啟運數據、正常結關(guan) 數據、未到達數據、撤銷報關(guan) 單數據),以及利用報關(guan) 單數據進行審核、複核,以及追繳稅款等。同時,也明確逾期未結關(guan) ,不在享受運港退稅政策。

(四)其他。發生退運情況,應向稅務機關(guan) 申請開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實行增值稅免稅的出口貨物使用正常結關(guan) 數據審核辦理免稅;以及加強預警評估工作等內(nei)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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