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5-04-30 09:16:06 交通運輸部網站

為(wei) 加強港口危險貨物管理,2013年我部頒布了《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2年第9號,以下簡稱“9號令”)。結合2014新《安全生產(chan) 法》出台,我部進行了港口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專(zhuan) 項調研,並開展了安全專(zhuan) 項整治。為(wei) 進一步加強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監管工作,現結合新《安全生產(chan) 法》和監管實際情況,就有關(guan) 事項通知如下:
一、鞏固2014年專(zhuan) 項整治成果
2014年,我部組織開展了港口油氣輸送管線安全專(zhuan) 項排查整治和港口危險化學品安全專(zhuan) 項整治,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在專(zhuan) 項整治的基礎上,逐個(ge) 建立所監管企業(ye) 的基礎檔案,檔案應包括企業(ye) 基本信息、生產(chan) 設施信息、安全設施信息、主要負責人信息及碼頭、儲(chu) 罐、管線電子分布圖等必要內(nei) 容,並於(yu) 2015年6月底前將檔案報送至省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同時,要進一步加強重大危險源管理,組織定期應急救援演練,跟蹤隱患後續整改,鞏固專(zhuan) 項整治成果,督促企業(ye) 完善內(nei) 部安全生產(chan) 規章製度,形成安全監管長效機製。各省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在2015年7月底前將檔案建立情況和隱患後續整改情況書(shu) 麵報部。
二、開展安全設施的專(zhuan) 項整治
針對港口危險貨物企業(ye) 普遍存在安全設施老舊和配備不齊的問題,今年各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按照《港口安全設施目錄》和相關(guan) 標準規範,開展港口安全設施的專(zhuan) 項整治,消除港口安全設施隱患,提高安全生產(chan) 本質安全。同時,要對轄區內(nei) 的港口危險貨物企業(ye) 全麵實施安全生產(chan) 風險管理。請各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2015年12月底前將整治情況書(shu) 麵報部。
三、加強法規標準建設,完善製度體(ti) 係
部將按照新《安全生產(chan) 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各地監管實際,修訂有關(guan)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監管的規章標準,進一步完善製度體(ti) 係。各省級行政管理部門要結合當地實際,製定地方規章和標準,指導基層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有效開展監管工作。
四、進一步落實監管職責,加強監管隊伍建設
各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切實理清監管職責,建立重點監管名單、曝光台、責任追究、“一崗雙責”、隱患排查治理、獎懲激勵、誠信管理、安全生產(chan) 約談、掛牌督辦、監督檢查、巡視等安全生產(chan) 監督管理製度。針對預案開展應急演練,提高實操技能和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製定安全生產(chan) 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按計劃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強化隱患排查,切實履行監管責任,保障港口安全生產(chan) 。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積極爭(zheng) 取地方政府支持,明確港口安全生產(chan) 監管經費、監管機構和專(zhuan) 職監管人員的配置要求;配備必要的交通工具、監督檢測設備、事故調查取證與(yu) 分析設備、個(ge) 人防護設備;有計劃、有步驟地對安全監管人員進行係統的安全監管教育培訓,逐步建立與(yu) 安全監管職責相匹配的安全監管機構和監管隊伍。
部將總結分析各地好的做法和經驗,在全國範圍內(nei) 進行推廣,並選擇國內(nei) 安全監管工作先進地區,組織開展監管工作示範交流學習(xi) ,提升全國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監管的整體(ti) 水平。
五、以信息化為(wei) 抓手,提升監管能力建設
部將研究製定監管係統信息化建設指南,指導各地建設危險貨物港口安全監管信息係統。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向地方政府積極爭(zheng) 取信息係統建設配套資金,以信息化建設為(wei) 抓手,在電子分布圖的基礎上建立動態的電子監管檔案,實現對監管底數的動態實時更新;建設危險貨物應急決(jue) 策支持係統,提升應急管理水平和緊急狀況下的指揮決(jue) 策能力;要根據港口安全監管的實際情況,配置相適應的監管檢測設備、現場取證設備、監管交通工具等必要的監管裝備,形成現代化的監管力量。
六、嚴(yan) 格市場準入管理,強化動態監管
各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按照《安全生產(chan) 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嚴(yan) 格執行港口危險貨物建設項目安全審查製度,對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擅自開工建設、未按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專(zhuan) 篇建設施工、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港口建設項目,依法責令其停止建設或停產(chan) 停業(ye) 整頓,從(cong) 源頭上抓好安全監管。同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強化以下三方麵的動態監管,對不符合安全生產(chan) 要求的,要依法處罰並責令停產(chan) 停業(ye) 。
(一)加強對重大變更行為(wei) 審查。
9號令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中的危險貨物種類的重大變更,指增加類別發生變化、閃點降低、毒性增大,或者需要采取特殊防護措施的危險貨物種類;貨物數量增加的重大變更,指導致出現重大危險源或者重大危險源等級增大的數量變更。重大變更可能導致港口危險貨物作業(ye) 安全風險增大,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重大變更行為(wei) 的監管。
(二)做好港區內(nei) 危險貨物作業(ye) 和專(zhuan) 業(ye) 化集裝箱碼頭的安全監管。
在港區範圍內(nei) ,為(wei) 船舶提供供油服務和油汙水接收的企業(ye) ,應按《港口經營管理規定》《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發放港口經營許可證,有固定港口設施的,對具體(ti) 的危險貨物場所配發《港口危險貨物作業(ye) 附證》。水上加油船由海事管理機構負責安全監管。
新建、改建、擴建專(zhuan) 業(ye) 化集裝箱碼頭或者集裝箱庫場,從(cong) 事港口危險貨物集裝箱裝卸、堆存作業(ye) 的,應當依據9號令進行港口危險貨物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對已投入運營的專(zhuan) 業(ye) 化集裝箱碼頭,新增港口危險貨物集裝箱裝卸作業(ye) 的,應當按9號令第三十七條進行安全評價(jia) ,並按照9號令發放《港口經營許可證》和《港口危險貨物作業(ye) 附證》。
(三)加強港口危險貨物常壓儲(chu) 罐的檢查檢測。
港區範圍內(nei) 的危險貨物常壓儲(chu) 罐投入運營後,所在地港政管理部門應當督促港口經營人,根據企業(ye) 生產(chan) 實際,建立儲(chu) 罐檢查、檢測製度,保障儲(chu) 罐安全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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