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稅務總局製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進一步便利出口退稅辦理促進外貿平穩發展有關(guan) 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為(wei) 深入貫徹黨(dang) 中央、國務院決(jue) 策部署,助力外貿企業(ye) 緩解困難、促進進出口平穩發展,更好發揮出口退稅這一普惠公平、符合國際規則政策的效用,並從(cong) 多方麵優(you) 化外貿營商環境,經國務院同意,稅務總局會(hui) 同公安部、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文化和旅遊部、人民銀行、海關(guan) 總署、外匯局及銀保監會(hui) 等9部門印發了《稅務總局等十部門關(guan) 於(yu) 進一步加大出口退稅支持力度促進外貿平穩發展的通知》(稅總貨勞發〔2022〕36號,以下簡稱《通知》),推出一係列出口退稅支持措施,積極服務穩外貿大局。
為(wei) 深入細化落實《通知》,確保出口退稅支持措施落地見效,稅務總局製發《公告》,細化明確精簡報送資料和申報事項、簡化辦稅流程和辦理方式、優(you) 化退稅管理和提醒服務等事項,供稅企雙方遵照執行。
二、《公告》主要內(nei) 容解讀
(一)《公告》優(you) 化調整了出口退(免)稅企業(ye) 分類管理規定,優(you) 化調整的內(nei) 容主要有哪些?
答:《公告》對出口退(免)稅企業(ye) 分類管理規定進行了兩(liang) 方麵的優(you) 化調整:一是要求稅務部門及時完成管理類別評定工作。為(wei) 確保守信企業(ye) 及時享受優(you) 質服務,失信企業(ye) 及時納入從(cong) 嚴(yan) 管理,《公告》要求,稅務部門應於(yu) 出口企業(ye) 納稅信用級別評價(jia) 結果確定後的1個(ge) 月內(nei) ,完成企業(ye) 管理類別的年度評定。二是方便納稅信用修複企業(ye) 重新評定管理類別。為(wei) 鼓勵企業(ye) 及時主動糾正失信行為(wei) ,結合《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納稅信用評價(jia) 與(yu) 修複有關(guan) 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31號),《公告》明確,發生納稅信用修複情形的企業(ye) ,可及時向稅務部門提出申請,重新評定其分類管理類別,不受《出口退(免)稅企業(ye) 分類管理辦法》有關(guan) “四類出口企業(ye) 自評定之日起,12個(ge) 月內(nei) 不得評定為(wei) 其他管理類別”的規定限製。
(二)《公告》優(you) 化便捷了出口退(免)稅備案單證管理,具體(ti) 調整了哪些內(nei) 容?
答:《公告》從(cong) 以下兩(liang) 個(ge) 方麵,優(you) 化便捷了出口退(免)稅備案單證管理:
一方麵,優(you) 化調整備案單證種類。主要包括:一是根據海關(guan) 等部門管理要求的變化實際,不再要求企業(ye) 將出口貨物裝貨單作為(wei) 備案單證管理。二是為(wei) 引導企業(ye) 強化風險意識,提高內(nei) 控質效,將企業(ye) 委托報關(guan) 出口貨物必備的委托報關(guan) 協議、發票等單據,作為(wei) 備案單證管理。
另一方麵,豐(feng) 富備案單證留存保管方式。支持出口企業(ye) 根據自身實際,靈活選擇數字化、影像化或紙質化方式留存保管出口退(免)稅備案單證,為(wei) 企業(ye) 提高單證收集整理效率提供便利,進一步減輕出口企業(ye) 辦稅負擔。
(三)《公告》完善了加工貿易出口退稅政策,具體(ti) 完善了哪些內(nei) 容?
答:按照現行出口退稅政策規定,在免抵退稅計算時,出口貨物征退稅率之差形成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企業(ye) 應將其從(cong) 增值稅進項稅額中扣減。對從(cong) 事進料加工出口業(ye) 務的企業(ye) ,其計算依據為(wei) 出口金額扣除出口產(chan) 品耗用保稅進口料件後的餘(yu) 額。具體(ti) 執行中,企業(ye) 應先按照計劃分配率(即計劃進口總值在計劃出口總值中的占比)計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並在手冊(ce) 和賬冊(ce) 結案後,按實際分配率進行核銷。因實際分配率與(yu) 計劃分配率之間的差異,核銷產(chan) 生的多計算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即少計算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允許企業(ye) 與(yu) 此後產(chan) 生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進行抵減。
目前,除“兩(liang) 高一資”產(chan) 品外,國家對出口產(chan) 品實行征退稅率一致的政策。因此,免抵退稅計算時,將不再產(chan) 生新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前期少計算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結轉,無法參與(yu) 後續計算。根據國務院部署,《通知》中明確“對出口產(chan) 品征退稅率一致後,因征退稅率不一致等原因而多轉出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允許企業(ye) 轉入進項稅額予以抵扣”。《公告》對該條規定的具體(ti) 操作辦法作了進一步細化,明確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進料加工出口企業(ye) ,在國家實行出口產(chan) 品征退稅率一致政策後,因前期征退稅率不一致等原因,結轉未能抵減的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企業(ye) 進行核準確認後,可調轉為(wei) 相應數額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即,企業(ye) 對自身前期因征退稅率不一致而多轉出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經核實清楚、確認金額後,可轉入進項稅額予以抵扣。
(四)《公告》對多項出口退(免)稅業(ye) 務的報送資料進行了精簡,具體(ti) 精簡的資料有哪些?
答:通過優(you) 化稅務信息係統、深化稅收大數據應用,《公告》精簡優(you) 化了3個(ge) 出口退(免)稅申報事項的報送資料:一是在委托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環節,取消報送代理出口協議副本、複印件。二是在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免)稅申報環節,將原需報送的融資租賃合同原件調整為(wei) 合同複印件。三是在來料加工委托加工出口貨物的免稅核銷環節,取消報送加工企業(ye) 開具的加工費普通發票原件及複印件。
(五)《公告》取消了多項出口退(免)稅證明開具申請事項所需的報送資料,具體(ti) 包括哪些內(nei) 容?
答:《公告》取消了4個(ge) 出口退(免)稅證明事項開具申請所需的報送資料:一是在《代理出口貨物證明》開具申請環節,取消報送代理出口協議原件;二是在《代理進口貨物證明》開具申請環節,取消報送的加工貿易手冊(ce) 原件、代理進口協議原件;三是在《來料加工免稅證明》開具申請環節,取消報送加工費普通發票原件、進口貨物報關(guan) 單原件。四是在《出口貨物轉內(nei) 銷證明》開具申請環節,取消報送《出口貨物已補稅/未退稅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六)《公告》施行後,稅務部門將為(wei) 企業(ye) 免費提供多項出口退(免)稅提醒服務內(nei) 容。企業(ye) 是否可以根據實際,自行選擇需要接受的提醒服務內(nei) 容?
答:可以。為(wei) 支持引導企業(ye) 加速出口退稅申報,稅務部門設置了出口退(免)稅政策更新、已辦結出口退(免)稅等多項提醒服務內(nei) 容,供納稅人參考。企業(ye) 可以根據實際,自願選擇是否接受提醒服務。對於(yu) 自願接受提醒服務的企業(ye) ,使用電子稅務局、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等信息係統的訂閱功能,即可自行“定製”需要接受的具體(ti) 提醒服務內(nei) 容。稅務部門根據企業(ye) “定製”情況,為(wei) 其提供提醒服務。
需要說明的是,由於(yu) 提醒服務內(nei) 容僅(jin) 是幫助企業(ye) 了解出口退(免)稅有關(guan) 情況的參考信息,不作為(wei) 出口退(免)稅的辦理依據,因此,企業(ye) 在關(guan) 注提醒服務內(nei) 容的同時,應根據自身實際情況,按照現行規定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
(七)《公告》對外貿綜合服務企業(ye) 代辦退稅備案流程進行了哪些調整?
答:《公告》簡化了外貿綜合服務企業(ye) 代辦退稅備案流程。外貿綜合服務企業(ye) 在生產(chan) 企業(ye) 完成委托代辦退稅備案後,即可為(wei) 該生產(chan) 企業(ye) 申報代辦退稅,無需先行辦理代辦退稅備案。外貿綜合服務企業(ye) 原來在代辦退稅備案環節,需報送的代辦退稅風險管控製度,改為(wei) 企業(ye) 留存備查。
(八)《公告》推行的出口退(免)稅實地核查“容缺辦理”措施,具體(ti) 指什麽(me) ?
答:出口退(免)稅實地核查“容缺辦理”措施是指,以風險可控為(wei) 前提,對於(yu) 按照現行規定,需實地核查通過後方可辦理的首次申報退(免)稅以及變更退(免)稅辦法後的首次申報退(免)稅業(ye) 務,區分不同企業(ye) 的不同業(ye) 務類型設置不同退(免)稅限額標準。企業(ye) 累計申報的退(免)稅額未超限額標準前,稅務部門為(wei) 企業(ye) 先行審核辦理退(免)稅;超過限額後,超額部分待實地核查通過後再行辦理退(免)稅。稅務機關(guan) 經實地核查發現,企業(ye) 已辦理退(免)稅的業(ye) 務屬於(yu) 按規定不予辦理退(免)稅情形的,應追回已退(免)稅款。
需要說明的是,上述適用“容缺辦理”的出口退(免)稅業(ye) 務,既包括企業(ye) 出口貨物、視同出口貨物申報的出口退(免)稅,也包括企業(ye) 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發生零稅率跨境應稅行為(wei) 申報的出口退(免)稅。
(九)《公告》優(you) 化調整了出口退(免)稅證明開具和使用方式,主要優(you) 化調整了哪些內(nei) 容?
答:主要是優(you) 化調整了《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等6類出口退(免)稅證明的開具和使用方式。《公告》施行後,納稅人申請開具6類證明的,稅務部門通過信息係統為(wei) 其開具電子證明,並通過電子稅務局、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等網上渠道(以下簡稱網上渠道)向企業(ye) 反饋電子證明。企業(ye) 辦理後續涉稅事項時,無需另行報送紙質證明,改由稅務部門自行查驗電子證明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納稅人需要作廢上述6類電子證明的,需要先行確認證明使用情況,已用於(yu) 申報出口退(免)稅相關(guan) 事項的,不得對證明予以作廢。
(十)《公告》“非接觸”辦理措施施行後,是否意味著企業(ye) 出口退(免)稅相關(guan) 事項做到了申報、審核、反饋全程網上辦?
答:是的。《公告》“非接觸”辦理措施施行後,企業(ye) 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證明開具及退(免)稅申報等事項時,按照現行規定需要現場報送的紙質表單資料,可選擇通過網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數字化方式提交。稅務部門受理申報後,使用信息係統為(wei) 納稅人審核辦理相關(guan) 事項,並通過網上渠道反饋辦理結果,做到了申報、審核、反饋的全程網上辦。
(十一)《公告》優(you) 化調整了出口退(免)稅收匯管理要求,主要包括了哪些內(nei) 容?
答:經廣泛調研企業(ye) 和基層稅務部門,《公告》對出口退(免)稅收匯管理進行了梳理和優(you) 化,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麵內(nei) 容:
一是減少事前申報事項。取消出口退稅貨物無法收匯時,需事前申報的要求,改為(wei) 企業(ye) 自行留存相關(guan) 資料以備稅務部門核查。
二是擴大視同收匯範圍。對於(yu) 為(wei) 應對疫情等影響購買(mai) 出口信用保險、無法收匯時獲得保險賠款的企業(ye) ,將未收匯則不能退稅的政策,調整為(wei) 將保險賠款視同收匯,予以辦理退稅。
三是實施分類精準管理。(1)對於(yu) 存在出口退稅分類管理類別為(wei) 四類、提供過虛假或冒用收匯材料等高風險情形的企業(ye) ,強化風險防範,要求企業(ye) 在申報退(免)稅時提供收匯材料;(2)對於(yu) 不存在上述高風險情形的企業(ye) ,在申報退(免)稅時無需報送收匯材料,留存備查即可。
四是區分情況進行處理。(1)對於(yu) 未按規定收匯且不符合視同收匯規定的出口貨物,不得辦理出口退(免)稅;待收齊收匯材料後,可繼續按規定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2)對於(yu) 確實無法收匯且不符合視同收匯規定的出口貨物,則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十二)《公告》中的八條措施內(nei) 容分三步實施,這樣安排的主要考慮是什麽(me) ?
答:《公告》是對《通知》的具體(ti) 細化,涉及多項出口退稅支持舉(ju) 措。為(wei) 確保措施精準便捷、直達快享,我們(men) 在會(hui) 同相關(guan) 部門加緊開發升級相關(guan) 信息係統的前提下,結合係統改造難度、措施實現速度,對《公告》中八條措施的實施時間進行了安排:5月1日施行三條措施,6月1日施行兩(liang) 條措施,6月21日再施行三條措施,實現出口退稅支持舉(ju) 措“長流水、不斷線、打連發、呈遞進”,持續增進出口企業(ye) 退稅服務體(ti) 驗感,不斷為(wei) 出口企業(ye) 減負擔、增便利、添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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