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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數字經濟發展規劃》解讀∣“十四五”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需要法治護航

發布時間:2022-01-21 15:39:38 國家發展改革委網站

《“十四五”數字經濟發展規劃》是數字經濟領域的國家級全麵發展規劃,明確了中國數字經濟發展的基本原則、發展目標,在優(you) 化數字基礎設施、激活數據要素、推進產(chan) 業(ye) 數字化轉型、推動數字產(chan) 業(ye) 化、提升數字化公共服務、完善數字經濟治理體(ti) 係、強化數字經濟安全、加強數字經濟國際合作等方麵提出了具體(ti) 的發展思路。《規劃》提出了政府主導、多元參與(yu) 、法治保障的數字經濟治理格局建設目標,要求建立協調統一的數字經濟治理框架和規則體(ti) 係,包括跨部門、跨地區的協調監管機製,與(yu) 數字經濟相適應的法律法規製度體(ti) 係,形成具有活力、權益得到保障的平台治理格局,這些要求對於(yu) 保障數字經濟法治目標任務實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yi) 。

一、構建數字經濟治理框架和規則體(ti) 係

數字經濟作為(wei) 新興(xing) 經濟形態,深刻地改變了社會(hui) 組織形態、主體(ti) 行為(wei) 關(guan) 係,傳(chuan) 統的法律治理框架、政府管理體(ti) 係和多方權責利關(guan) 係在此背景下需要重新適應或者補充調整,構建數字經濟治理框架和規則體(ti) 係是構建時代新秩序的必然要求。為(wei) 此,《規劃》進一步提出:建立協調統一的數字經濟治理框架和規則體(ti) 係,與(yu) 數字經濟相適應的法律製度體(ti) 係更加完善。

數字經濟相關(guan) 的立法工作已經初見成效。從(cong) 2000年起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前後審議通過了《關(guan) 於(yu) 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jue) 定》《電子簽名法》《網絡安全法》。近年來,《電子商務法》《數據安全法》《個(ge) 人信息保護法》的陸續出台,這些立法共同組成了數字經濟發展的基礎法律體(ti) 係,對於(yu) 網絡係統、電子交易、數據要素、消費者權益等都有具體(ti) 的要求和支撐。並在一些新興(xing) 領域做出積極的探索式立法,對於(yu) 數字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具有積極意義(yi) 。

數字經濟相關(guan) 的立法工作已經連續多年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和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結合我國數字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未來將進一步統籌立法質量和效率、填補重點領域的立法空白、做好配套立法和授權立法工作。加強和改進立法調研工作,提高立法實效對於(yu) 數字經濟領域已有的相關(guan) 法律要定期開展法律實施效果評估,適時的啟動相關(guan) 法律實施總結和修訂工作。在重點領域的立法空白方麵,要兼顧修訂舊法和製定新法的工作,結合中國本土需求和國際發展趨勢作出立法判斷,善於(yu) 通過立法確保中國數字經濟的健康可持續發展,形成在國際上具有良好聲譽的法治環境。在政府信息公開規則之外完善公共數據開放利用製度,對於(yu) 算法規則治理等新技術新業(ye) 態提出治理方案。“十四五”期間的數字經濟產(chan) 業(ye) 發展將繼續驅動相關(guan) 立法體(ti) 係的完善。

二、構建協同高效的監管機製

為(wei) 解決(jue) 數字經濟發展中遇到的新監管問題,《規劃》提出探索建立與(yu) 數字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相適應的治理方式,製定更加靈活有效的政策措施,創新協調治理模式,主要表現為(wei) 協同高效、包容審慎的監管機製。

(一)需要探索新的監管組織形式。為(wei) 了適應新業(ye) 態跨行業(ye) 、跨區域的特點,《規劃》提出:強化跨部門、跨層級、跨區域協調監管,明確監管範圍和統一原則,合理劃分權責邊界。強化事前事中事後全鏈條監管,完善協同會(hui) 商機製,有效打擊數字經濟領域違法犯罪行為(wei) 。探索開展跨場景跨業(ye) 務跨部門聯合監管試點,創新基於(yu) 新技術新手段的監管模式,建立健全觸發式監管機製。按照中央領導機製或者國務院議事協調機製設立的組織機製,以及地方的相關(guan) 部門和組織機製,可以在數字經濟的協同高效監管領域發揮探索作用。此外,還可以加大對跨區域網絡案件查辦協調力度,加強信息互換、執法互助,形成監管合力。鼓勵行業(ye) 協會(hui) 商會(hui) 等社會(hui) 組織出台行業(ye) 服務規範和自律公約,開展糾紛處理和信用評價(jia) ,構建多元共治的監管格局。

(二)需要探索新的監管治理方法。《規劃》提出:深化“放管服”改革,優(you) 化營商環境,分類清理規範不適應發展的行政許可、資質資格事項,進一步釋放市場主體(ti) 創新活力和內(nei) 生動力。鼓勵企業(ye) 誠信經營,強化以信用為(wei) 基礎的數字經濟市場監管,建立完善信用檔案,推進政企聯動、行業(ye) 聯動的信用共享共治。加強跨部門、跨區域分工協作,推動監管數字采集和共享利用,提升監管服務的開放、透明、法治水平。麵對數字經濟的發展,應當本著鼓勵創新的原則,分領域製定監管規則和標準,在嚴(yan) 守安全底線的前提下為(wei) 新業(ye) 態發展留足空間。各有關(guan) 部門要依法依規夯實監管責任,優(you) 化機構監管,強化行為(wei) 監管,及時預警風險隱患,發現和糾正違法違規行為(wei) 。

“十四五”期間數字經濟發展會(hui) 提出更多的監管挑戰,需要繼續做好係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把我國製度優(you) 勢更好轉化為(wei) 國家治理效能。

(三)引入監管科技以增強政府數字化治理能力。數字經濟發展中的風險具有技術性、隱蔽性等特點,傳(chuan) 統的人工調查難以有效的發現風險,科技監管工具也是提升監管效能的必然發展趨勢。《規劃》提出:加大政務信息化建設統籌力度,強化政府數字化治理和服務能力,有效發揮對規範市場、鼓勵創新、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支撐作用。同時,提出了三項數字經濟治理能力提升工程,分別是加強數字經濟統計監測、加強重大問題研判和風險預警、構建數字服務監管體(ti) 係。數據已經成為(wei) 當代市場發展的關(guan) 鍵要素之一,獲得及時、有效的數據對於(yu) 各類經濟組織做出科學決(jue) 策具有重要意義(yi) 。與(yu) 此同時,基於(yu) 數據的各類新技術服務也容易出現不規範問題。《規劃》提出,加強對平台治理、人工智能倫(lun) 理、數字主權等問題研究,及時跟蹤研判數字技術創新應用發展趨勢,推動完善數字中介服務、工業(ye) APP、雲(yun) 計算等數字技術和服務監管規則。在數字經濟發展中,需要進一步為(wei) 數據流通利用和各類新技術新業(ye) 態提供法律基礎,同時也需要防範技術應用帶來的經濟和社會(hui) 風險。

三、推進完善多元共治新格局

數字經濟基礎上形成的數字社會(hui) 具有跨域連接與(yu) 全時共在、行動自主與(yu) 深入互動、智能操控與(yu) 高效協作、數據共享與(yu) 資源整合等特征。數字經濟的發展加快了社會(hui) 結構的扁平化發展,在這個(ge) 新的社會(hui) 結構中探索多元共治成為(wei) 時代的必然趨勢。《規劃》專(zhuan) 門提出多元共治新格局的發展要求,對於(yu) 互聯網平台企業(ye) 、行業(ye) 自律組織、中小微企業(ye) 和平台內(nei) 經營者、消費者和群眾(zhong) 等主體(ti) 都作出了相互協作的定位,這些主體(ti) 將構成政府職能的必要補充。

(一)強化平台治理是數字經濟治理的關(guan) 鍵抓手。互聯網平台重塑了現代社會(hui) 的行為(wei) 方式、社會(hui) 關(guan) 係和全球經濟,在現代商業(ye) 、社會(hui) 和政治生活以及思想傳(chuan) 播中占據中心地位。互聯網平台不僅(jin) 本身具備大量的員工、資產(chan) 和雄厚的技術能力,同時輻射了數量巨大和範圍廣泛的客戶群體(ti) ,會(hui) 與(yu) 幾乎所有的個(ge) 人和組織產(chan) 生直接聯係,互聯網平台治理也成為(wei) 近年來國內(nei) 外的焦點問題。《規劃》提出:科學界定平台責任與(yu) 義(yi) 務,引導平台經營者加強內(nei) 部管理和安全保障,強化平台在數據安全和隱私保護、商品質量保障食品安全保障、勞動保護等方麵的責任,研究製定相關(guan) 措施,有效防止潛在的技術、經濟和社會(hui) 風險。麵向未來,需要針對平台與(yu) 平台、平台與(yu) 商戶、平台與(yu) 消費者、平台與(yu) 勞動者、平台與(yu) 政府部門、平台與(yu) 區域經濟、平台與(yu) 全社會(hui) 的不同關(guan) 係分別設立相關(guan) 的製度要求。

(二)加強行業(ye) 自律是數字經濟治理的必要補充。行業(ye) 自律組織是現代社會(hui) 治理中逐步形成的組織形式,是行業(ye) 不斷走向成熟的產(chan) 物。《規劃》提出:積極支持和引導行業(ye) 協會(hui) 等社會(hui) 組織參與(yu) 數字經濟治理,鼓勵出台行業(ye) 標準規範、自律公約,並依法依規參與(yu) 糾紛處理,規範行業(ye) 企業(ye) 經營行為(wei) 。麵對“十四五”數字經濟的發展需要,行業(ye) 協會(hui) 可以在團體(ti) 標準、行業(ye) 自律公約等領域開展製度建設,同時對這些協商一致的規則加強執行監督,探索出行業(ye) 自律的有效方法。

(三)保護中小微企業(ye) 、平台內(nei) 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權益是數字經濟治理的重要要求。數字經濟發展形成了新的經濟參與(yu) 模式,數字經濟的高質量發展需要我們(men) 特別關(guan) 注中小微企業(ye) 、平台內(nei) 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權益狀況。《規劃》提出:保護數字經濟領域類各類市場主體(ti) ,尤其是中小微企業(ye) 和平台內(nei) 經營者、從(cong) 業(ye) 人員的合法權益、發展機會(hui) 和創新活力,拓寬消費者和群眾(zhong) 參與(yu) 治理的渠道,完善社會(hui) 舉(ju) 報監督機製,合理引導預期。麵對這些要求,“十四五”時期,將繼續在《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zheng) 法》《電子商務法》《個(ge) 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框架下保護中小微企業(ye) 、平台內(nei) 經營者、消費者的權益。

《規劃》的發布是我國數字經濟發展過程中的一個(ge) 重要事件。麵對數字經濟的繼續繁榮發展,完善法律製度體(ti) 係,構建協同高效的監管機製,引入監管科技以增強政府數字化治理能力,推進完善多元共治新格局是需要不斷推進的工作要求。為(wei) 了適應數字經濟的新格局,要更加注重法律規則的完善和法律科技的利用,從(cong) 而有效、全麵的回應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發展目標。(申衛星 清華大學法學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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