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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讀:《數字經濟夥伴關係協定》為全球數字經貿規則製定提供模板

發布時間:2021-11-02 10:00:23 央廣網

據中央廣播電視總台經濟之聲《天下財經》報道,在二十國集團領導人峰會(hui) 上,中方提出,決(jue) 定申請加入《數字經濟夥(huo) 伴關(guan) 係協定》(DEPA),願同各方合力推動數字經濟健康有序發展。DEPA有哪些內(nei) 容?對於(yu) 全球數字經貿規則談判有怎樣的借鑒意義(yi) ?總台央廣記者就此對話商務部研究院電子商務所副主任杜國臣。

記者:DEPA由新加坡、智利、新西蘭(lan) 三國於(yu) 2020年6月12日共同簽署。這樣一個(ge) 新的協定,卻吸引著中國、韓國等眾(zhong) 多國家申請加入。它為(wei) 什麽(me) 會(hui) 有這麽(me) 強的吸引力?

杜國臣:DEPA確實是一個(ge) 比較新的協定。盡管它的體(ti) 量規模較小,由新加坡、智利、新西蘭(lan) 三個(ge) 經濟體(ti) 量較小的國家提出,但是它有一個(ge) 非常重要的特點,就是它代表了一個(ge) 趨勢——在現有貿易和投資協定之外,單獨提出關(guan) 於(yu) 數字經濟的協定,是全球第一個(ge) 關(guan) 於(yu) 數字經濟的重要規則安排,為(wei) 全球數字經濟製度安排(提供了)模板。

記者:DEPA由十六個(ge) 主題模塊構成,包括商業(ye) 和貿易便利化、處理數字產(chan) 品及相關(guan) 問題、數據問題、更廣闊的信任環境等。這些內(nei) 容涵蓋了數字時代支持數字經濟和貿易的方方麵麵的內(nei) 容。比如,支持工商界的無紙貿易、加強網絡安全、保護數字身份、加強金融科技領域的合作,還有個(ge) 人信息的隱私、消費者保護、數據管理、透明和開放等社會(hui) 關(guan) 注的問題。這些問題的重要性體(ti) 現在哪些方麵?

杜國臣:當下無論是投資還是貿易,都越來越多地以數字化形式呈現。根據美國布魯金斯學會(hui) 測算,全球數據跨境流動對全球GDP增長的推動作用已經超過貿易和投資。所以數字領域國與(yu) 國之間規則安排的重要性就愈加凸顯。由此產(chan) 生的數據跨境流動、數字本地化存儲(chu) 、數字安全、隱私、反壟斷等一係列問題,需要規則和標準來協調。所以,數字經濟、數字貿易在當前全球和區域經濟規則安排,以及全球經濟治理體(ti) 係中越來越重要。

記者:我們(men) 再來看DEPA的推動者——新加坡、智利、新西蘭(lan) ,並不是傳(chuan) 統的數字經濟大國。2020年,數字經濟規模分列前三位的依次是美國、中國、德國,分屬於(yu) 主導當下全球數字經貿規則的三種力量:一是美國倡導的支持數據自由流動、反對服務器和數據本土化的模式;二是歐盟為(wei) 代表的強調隱私、視聽產(chan) 品例外、知識產(chan) 權和消費者保護的模式;三是中國為(wei) 代表的強調數字主權的治理模式。可以看出,這三種模式在多個(ge) 領域存在難以調和的差異。

而在全球層麵,WTO近年來也在推動數字貿易的國際規則製定。包括中國在內(nei) 的76個(ge) WTO成員於(yu) 2019年發表了電子商務聯合聲明,啟動與(yu) 貿易有關(guan) 的電子商務談判。不過許多分析認為(wei) ,WTO達成諸邊協定“遙遙無期”。相比數字經濟的快速發展,全球數字經濟規則的製定明顯滯後。有一種觀點認為(wei) ,在全球數字經濟規則的競爭(zheng) 中,“聯盟化”趨勢取代了“全球化”,對此您怎麽(me) 看?

杜國臣:我認為(wei) ,(全球數字經濟規則製定)存在兩(liang) 種趨勢:一種是數字經濟的單獨規則安排,比如由新加坡等國推動的DEPA就代表著這樣的發展方向;第二個(ge) 發展方向是RCEP、美墨加協定、CPTPP等(區域安排)中,包含有電子商務、數據跨境流動、本地存儲(chu) 等方麵的相關(guan) 章節,而且章節分量、比重越來越大、越來越成為(wei) 關(guan) 注焦點。

至於(yu) WTO電子商務諸邊談判,將來是分化還是趨同,是割裂還是融合的發展趨勢,值得關(guan) 注。不管怎樣的趨勢,當下中國申請加入DEPA,可以看出我國參與(yu) 全球經濟治理的決(jue) 心很清晰堅定。

《數字經濟夥(huo) 伴關(guan) 係協定》主要內(nei) 容

《數字經濟夥(huo) 伴關(guan) 係協定》(Digital Economy Partnership Agreement,DEPA)由新加坡、智利、新西蘭(lan) 三國於(yu) 2020年6月12日線上簽署。DEPA包括16個(ge) 模塊:初步規定和一般定義(yi) 、商業(ye) 和貿易便利化、數字產(chan) 品及相關(guan) 問題的處理、數據問題、廣泛的信任環境、商業(ye) 和消費者信任、數字身份、新興(xing) 趨勢和技術、創新與(yu) 數字經濟、中小企業(ye) 合作、數字包容、聯合委員會(hui) 和聯絡點、透明度、爭(zheng) 端解決(jue) 、例外和最後條款。

其中,模塊2——商業(ye) 和貿易便利化(Business and Trade Facilitation)涉及無紙化貿易(Paperless Trading)、電子發票(Electronic Invoicing)、電子支付(Electronic Payment)等。DEPA要求各國及時公布電子支付的法規,考慮國際公認的電子支付標準,從(cong) 而促進透明度和公平的競爭(zheng) 環境;同意促進金融科技領域公司之間的合作,促進針對商業(ye) 領域的金融科技解決(jue) 方案的開發,並鼓勵締約方在金融科技領域進行創業(ye) 人才的合作。

模塊4——數據問題(Data Issues)涉及個(ge) 人信息保護(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通過電子手段進行的跨境數據流動(Cross-Border Transfer of Information by Electronic Means)、計算機設施的位置(Location of Computing Facilities)等。DEPA允許在新加坡、智利和新西蘭(lan) 開展業(ye) 務的企業(ye) 跨邊界更無縫地傳(chuan) 輸信息,並確保他們(men) 符合必要的法規;成員堅持他們(men) 現有的CPTPP協定承諾,允許數據跨邊界自由流動。

模塊8——新興(xing) 趨勢和技術(Emerging Trends and Technologies)涉及金融技術合作(Financial Technology Cooperation)、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政府采購(Government Procurement)、競爭(zheng) 政策合作(Cooperation on Competition Policy)。DEPA采用道德規範的“AI治理框架”,要求人工智能應該透明、公正和可解釋,並具有以人為(wei) 本的價(jia) 值觀;確保締約方在“AI治理框架”在國際上保持一致,並促進各國在司法管轄區合理采用和使用AI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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