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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行業最新政策集錦

發布時間:2020-05-12 11:27:32 現代物流報

編者按

進入5月,許多地區政府根據國家有關(guan) 法律法規規定和當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勢決(jue) 定,將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應急響應級別由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省級二級響應調整為(wei) 三級響應。可以說,當前我國抗擊新冠肺炎疫情的情況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中國大部分城市的生活以及工作日趨正常。那麽(me) ,在當前疫情防控等級降低的情況下,所發布的物流政策是否也跟隨當前抗擊疫情的等級變化而有所改變?國家各部委目前還在延續實施的政策有哪些?又發布了哪些物流行業(ye) 的最新政策?為(wei) 讓讀者一目了然,《現代物流報》全媒體(ti) 記者將物流行業(ye) 加以分類,整理出當前正在實施的最新物流政策,以下內(nei) 容以供讀者參考。

金融支持類

1.《關(guan) 於(yu) 發揮“銀稅互動”作用助力小微企業(ye) 複工複產(chan) 的通知》

4月7日,國家稅務總局與(yu) 銀保監會(hui) 近日聯合印發《關(guan) 於(yu) 發揮“銀稅互動”作用助力小微企業(ye) 複工複產(chan) 的通知》,其中要求要實施重點幫扶。各省稅務機關(guan) 加強與(yu) 銀保監部門和銀行業(ye) 金融機構的協作,及時梳理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遊等行業(ye) 的小微企業(ye) 名單,按照國家社會(hui) 信用體(ti) 係建設要求依法推送相關(guan) 企業(ye) 名稱、注冊(ce) 地址、經營地址、聯係方式、法定代表人、納稅信用評價(jia) 結果信息;在依法合規、企業(ye) 授權的前提下,可向銀行業(ye) 金融機構提供企業(ye) 納稅信息。各地稅務、銀保監部門充分利用“銀稅互動”聯席會(hui) 議機製和“百行進萬(wan) 企”等平台,幫助銀行業(ye) 金融機構主動對接企業(ye) 需求、精準提供金融服務。

2.《關(guan) 於(yu) 進一步做好供應鏈創新與(yu) 應用試點工作的通知》

4月10日,商務部等8部門聯合印發《關(guan) 於(yu) 進一步做好供應鏈創新與(yu) 應用試點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支持試點企業(ye) 基於(yu) 真實交易場景,根據需要開展應收賬款、倉(cang) 單和存貨質押和預付款融資。提高企業(ye) 應收賬款的透明度和標準化,持票企業(ye) 可通過貼現、標準化票據融資。銀行業(ye) 金融機構要加強與(yu) 供應鏈核心企業(ye) 合作,支持核心企業(ye) 通過信貸、債(zhai) 券等方式融資,用於(yu) 向中小企業(ye) 支付現金,降低中小企業(ye) 流動性壓力和融資成本。鼓勵有條件的銀行業(ye) 金融機構應用金融科技,加強與(yu) 供應鏈核心企業(ye) 、政府部門相關(guan) 係統對接,推動供應鏈上的資金、信息、物流等數字化和可控化,為(wei) 鏈條上的客戶提供方便快捷的供應鏈融資服務。

3.《關(guan) 於(yu) 二手車經銷有關(guan) 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4月10日國家發布了《關(guan) 於(yu) 二手車經銷有關(guan) 增值稅政策的公告》,《公告》顯示,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從(cong) 事二手車經銷的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二手車,由原按照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改為(wei) 減按0.5%征收增值稅。據悉,公告所稱二手車,是指從(cong) 辦理完注冊(ce) 登記手續至達到國家強製報廢標準之前進行交易並轉移所有權的車輛,具體(ti) 範圍按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出台的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執行。

4.《關(guan) 於(yu) 進一步加大創業(ye) 擔保貸款貼息力度全力支持重點群體(ti) 創業(ye) 就業(ye) 的通知》

4月15日,財政部、人社部、央行聯合發布了《關(guan) 於(yu) 進一步加大創業(ye) 擔保貸款貼息力度全力支持重點群體(ti) 創業(ye) 就業(ye) 的通知》,其中指出要增加支持群體(ti) 。自通知印發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發放貸款,應將下列群體(ti) 納入支持範圍:一是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遊等行業(ye) 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個(ge) 體(ti) 工商戶;二是貸款購車專(zhuan) 門用於(yu) 出租運營的個(ge) 人;三是貸款購車加入網絡約車平台的專(zhuan) 職司機(需平台提供專(zhuan) 職司機“雙證”等證明材料);四是符合條件的出租車、網約車企業(ye) 或其子公司;五是對已享受創業(ye) 擔保貸款貼息政策且已按時還清貸款的個(ge) 人,在疫情期間出現經營困難的,可再次申請創業(ye) 擔保貸款。

降低申請門檻。小微企業(ye) 當年新招用符合條件創業(ye) 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人數與(yu) 企業(ye) 現有在職職工人數的占比,由20%下降為(wei) 15%,超過100人的企業(ye) 下降為(wei) 8%。通知印發之日前已發放和已簽訂合同但未發放的貸款,仍按原規定執行。

5.《關(guan) 於(yu) 收費公路通行費電子票據開具匯總等有關(guan) 事項的公告》

為(wei) 進一步提升收費公路服務水平,規範收費公路通行費電子票據開具,便利ETC客戶和受票單位電子票據財務處理,2020年4月27日,交通運輸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檔案局聯合發布了《關(guan) 於(yu) 收費公路通行費電子票據開具匯總等有關(guan) 事項的公告》(交通運輸部2020年第24號),實現了“多次通行,一次匯總,電子票據打包下載,無紙化報銷歸檔”。

內(nei) 容包括:優(you) 化電子票據報銷入賬歸檔。明確通行費電子票據作為(wei) 電子會(hui) 計憑證與(yu) 紙質會(hui) 計憑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單位財務收支和會(hui) 計核算的原始憑證。在滿足相關(guan) 條件基礎上,單位可以僅(jin) 使用通行費電子票據進行報銷入賬歸檔,不再打印成紙質件。具體(ti) 報銷入賬和歸檔管理按照《財政部 國家檔案局關(guan) 於(yu) 規範電子會(hui) 計憑證報銷入賬歸檔的通知》(財會(hui) 〔2020〕6號)執行提供收費公路通行費電子票據匯總單。針對收費公路分段建設、經營管理者多元等特性,為(wei) 便利通行費電子票據財務處理,根據ETC客戶需求,通行費電子票據服務平台可以按一次或多次行程為(wei) 單位,在匯總通行費電子發票和通行費財政電子票據信息基礎上,統一生成電子匯總單,作為(wei) 已開具通行費電子票據的匯總信息證明材料。

啟動收費公路通行費財政票據(電子)開具試點。

6.恢複全國收費公路收費公告

2020年4月28日經國務院同意,自2020年5月6日零時起,經依法批準的收費公路恢複收費(含收費橋梁和隧道)。

繼續落實法定免費通行政策。符合《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及相關(guan) 規定的軍(jun) 隊車輛(含武警部隊車輛),公安機關(guan) 在轄區內(nei) 收費公路上處理交通事故、執行正常巡邏任務和處置突發事件的統一標誌的製式警車,懸掛應急救援專(zhuan) 用號牌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搶險救災任務的車輛,鮮活農(nong) 產(chan) 品運輸車輛,進行跨區作業(ye) 的聯合收割機和運輸聯合收割機(包括插秧機)的車輛,繼續享受免收車輛通行費政策。

7.《關(guan) 於(yu) 繼續實施物流企業(ye) 大宗商品倉(cang) 儲(chu) 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優(you) 惠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稅務總局3月25日聯合發布了《關(guan) 於(yu) 繼續實施物流企業(ye) 大宗商品倉(cang) 儲(chu) 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優(you) 惠政策的公告》,進一步促進物流業(ye) 健康發展。

(1)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對物流企業(ye) 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倉(cang) 儲(chu) 設施用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2)本公告印發之日前已繳納的應予減征的稅款,在納稅人以後應繳稅款中抵減或者予以退還。

8.《中國銀保監會(hui) 辦公廳關(guan) 於(yu) 加強產(chan) 業(ye) 鏈協同複工複產(chan) 金融服務的通知》

銀保監會(hui) 發布的《中國銀保監會(hui) 辦公廳關(guan) 於(yu) 加強產(chan) 業(ye) 鏈協同複工複產(chan) 金融服務的通知》提出,人身保險公司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可適度延長保單質押貸款期限,提升貸款額度,幫助客戶緩解短期資金壓力,支持小微企業(ye) 複工複產(chan) 。針對疫情發生以來物流受阻情況,保險機構可適當順延疫情期間停運的營運車輛、船舶、飛機的保險期限。

9.《關(guan) 於(yu) 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

4月25日,《關(guan) 於(yu) 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正式發布,《通知》要求要延長補貼期限,平緩補貼退坡力度和節奏。綜合技術進步、規模效應等因素,將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2年底。平緩補貼退坡力度和節奏,原則上2020 -2022年補貼標準分別在上一年基礎上退坡10%、20%、30%(2020年補貼標準見附件)。為(wei) 加快公共交通等領域汽車電動化,城市公交、道路客運、出租(含網約車)、環衛、城市物流配送、郵政快遞、民航機場以及黨(dang) 政機關(guan) 公務領域符合要求的車輛,2020年補貼標準不退坡,2021-2022年補貼標準分別在上一年基礎上退坡10%、20%。原則上每年補貼規模上限約200萬(wan) 輛。

通知從(cong) 2020年4月23日起實施,2020年4月23日至2020年7月22日為(wei) 過渡期。過渡期期間,符合2019年技術指標要求但不符合2020年技術指標要求的銷售上牌車輛,按照《關(guan) 於(yu) 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9〕138號)對應標準的0.5倍補貼,符合2020年技術指標要求的銷售上牌車輛按2020年標準補貼。補貼車輛限價(jia) 規定過渡期後開始執行。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4月22日推廣的燃料電池汽車按照財建〔2019〕138號規定的過渡期補貼標準執行。

10.《關(guan) 於(yu) 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guan) 政策的公告》

為(wei) 支持新能源汽車產(chan) 業(ye) 發展,促進汽車消費,政府於(yu) 4月發布了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政策公告。其中指出,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是指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燃料電池汽車。

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通過工業(ye) 和信息化部、稅務總局發布《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實施管理。自《目錄》發布之日起,購置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購置時間為(wei) 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有效憑證)上注明的日期。

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政策繼續有效。

出口外貿類

1.《關(guan) 於(yu) 用好內(nei) 外貿專(zhuan) 項資金支持穩外貿穩外資促消費工作的通知》

3月20日,商務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印發了《關(guan) 於(yu) 用好內(nei) 外貿專(zhuan) 項資金支持穩外貿穩外資促消費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出要用好電子商務進農(nong) 村綜合示範資金,重點支持農(nong) 產(chan) 品進城,兼顧工業(ye) 品下鄉(xiang) ,對承擔疫情防控相關(guan) 重要物資保供任務,且工作突出的電商、物流、商貿流通等企業(ye) ,在同等條件下予以適當傾(qing) 斜。用好流通領域供應鏈體(ti) 係建設資金,強化生活必需消費品供應鏈保障功能,對結餘(yu) 兩(liang) 年以上的專(zhuan) 項資金統籌使用,可用於(yu) 支持疫情防控相關(guan) 生活必需消費品的保供支出,在同等條件下向相關(guan) 項目適度傾(qing) 斜。用好農(nong) 產(chan) 品供應鏈體(ti) 係建設資金,安排一定比例資金用於(yu) 支持農(nong) 產(chan) 品保供工作,包括農(nong) 產(chan) 品流通企業(ye) 承擔保供任務時發生的運費、租金、保供儲(chu) 備、冷鏈、防疫以及供應鏈中斷恢複過程中發生的相關(guan) 費用補貼。

2.《關(guan) 於(yu) 當前更好服務穩外貿工作的通知》

4月21日,交通運輸部網站發布了《關(guan) 於(yu) 當前更好服務穩外貿工作的通知》。其中要求,要暢通外貿運輸通道。確保國際海運保障有力,密切跟蹤國外疫情發展,發揮骨幹航運企業(ye) 作用,確保主要貿易航線不中斷,為(wei) 外貿運輸提供有力保障;加強航空貨運運力配置。充分發揮國際航空貨運審批“綠色通道”作用,支持航空公司增開全貨運航線航班、使用客機執行貨運航班,並在航權、時刻方麵給予傾(qing) 斜;推動中歐班列高質量發展。發揮中歐班列在疫情期間的重要通道作用,組織鐵路企業(ye) 增加中歐班列班次密度,擴大覆蓋麵,對中歐班列承運、裝車和掛運給予重點保障,確保應運盡運;暢通國際郵件快件寄遞渠道。

降低進出口環節物流成本。降低進出口環節收費,全麵落實階段性免征進出口貨物港口建設費,減征貨物港務費、港口設施保安費以及船舶油汙損害賠償(chang) 基金等降費政策。加強港口航運市場監管,規範班輪公司海運附加費收費行為(wei) ,依法加強對國際班輪公司運價(jia) 備案檢查。鼓勵港航企業(ye) 與(yu) 進出口企業(ye) 深化互助合作。引導大型港口企業(ye) 、國際班輪公司繼續給予進出口企業(ye) 庫場使用費、滯箱費等優(you) 惠。

3.《關(guan) 於(yu) 擴大內(nei) 銷選擇性征收關(guan) 稅政策試點的公告 》

自2020年4月15日起,將《財政部 海關(guan) 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擴大內(nei) 銷選擇性征收關(guan) 稅政策試點的通知》(財關(guan) 稅〔2016〕40號)規定的內(nei) 銷選擇性征收關(guan) 稅政策試點,擴大到所有綜合保稅區。

4.《將低硫船用燃料油納入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的通知》

4月28日,商務部將低硫的5-7號燃料油(硫含量不高於(yu) 0.5%m/m,海關(guan) 商品編碼2710192210)納入目錄。對外貿易經營者出口上述貨物,應憑配額證明文件向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申請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許可證》(以下簡稱出口許可證),對外貿易經營者憑出口許可證向海關(guan) 辦理通關(guan) 驗放手續。選擇無紙化作業(ye) 方式的,申領通關(guan) 方式按照商務部、海關(guan) 總署2019年第64號公告辦理。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仍按現行規定執行。其它未盡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海關(guan) 總署2019年第66號公告執行。

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執行。

5.《關(guan) 於(yu) 進一步加強防疫物資出口質量監管的公告》

4月26日,商務部網站發布了《關(guan) 於(yu) 進一步加強防疫物資出口質量監管的公告》,其中指出要加強非醫用口罩出口質量監管。要求自4月26日起,出口的非醫用口罩應當符合中國質量標準或國外質量標準。商務部確認取得國外標準認證或注冊(ce) 的非醫用口罩生產(chan) 企業(ye) 清單,市場監管總局提供國內(nei) 市場查處的非醫用口罩質量不合格產(chan) 品和企業(ye) 清單,非醫用口罩出口企業(ye) 報關(guan) 時須提交電子或書(shu) 麵的出口方和進口方共同聲明,確認產(chan) 品符合中國質量標準或國外質量標準,進口方接受所購產(chan) 品質量標準且不用於(yu) 醫用用途,海關(guan) 憑商務部提供的企業(ye) 清單驗放,對不在市場監管總局提供的企業(ye) 清單內(nei) 的,海關(guan) 接受申報,予以驗放。

對4月26日之前已簽訂的采購合同,出口報關(guan) 時須提交電子或書(shu) 麵的出口方和進口方共同聲明。

以上防疫物資出口質量監管措施將視疫情發展情況動態調整。

6.《關(guan) 於(yu) 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支持邊境(跨境)經濟合作區建設促進邊境貿易創新發展有關(guan) 工作的通知》

要完善邊境貿易產(chan) 業(ye) 鏈。支持邊境(跨境)經濟合作區及相關(guan) 邊貿商品市場的基礎設施、物流倉(cang) 儲(chu) 等配套設施建設,為(wei) 小額貿易企業(ye) 和進出口加工業(ye) 企業(ye) 等提供流動資金、廠房建設、設施設備購置等貸款,促進邊境貿易產(chan) 品落地加工,發展跨境電商等新業(ye) 態,將邊境(跨境)經濟合作區建成集邊境貿易、加工製造、生產(chan) 服務、物流采購於(yu) 一體(ti) 的高水平沿邊開放平台。推動市場多元化。支持邊境(跨境)經濟合作區主動融入共建“一帶一路”,深化與(yu) 周邊經貿合作,積極拓展農(nong) 產(chan) 品及關(guan) 鍵設備技術進口,擴大對新興(xing) 市場國家的出口。支持“引進來”和“走出去”。鼓勵招商引資,吸引企業(ye) 到邊境(跨境)經濟合作區投資經營。支持邊境(跨境)經濟合作區內(nei) 企業(ye) 開展符合境外投資方向的境外投資。

公共交通運輸類

1.《交通運輸部關(guan) 於(yu) 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hui) 發展交通運輸工作的實施意見》

3月發布的《交通運輸部關(guan) 於(yu) 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hui) 發展交通運輸工作的實施意見》明確要求,要加大項目儲(chu) 備和政策協調力度。提前啟動一批符合國家戰略、符合規劃方向的項目,持續優(you) 化滾動項目庫。加強項目審批服務,積極改進招標方式,優(you) 先采用電子招標,保障工程建設招投標有序開展。努力爭(zheng) 取用地、用海、環保等方麵的支持,協調加大地方財政資金、一般債(zhai) 券和專(zhuan) 項債(zhai) 券的投入力度。部將繼續對推進有力地區實施相關(guan) 激勵。

要積極爭(zheng) 取地方財政和涉農(nong) 資金整合政策支持,因地製宜實施較大人口規模自然村(組)通硬化路建設,推動交通建設項目更多向進村入戶傾(qing) 斜。

要積極服務實體(ti) 經濟發展。全麵落實好疫情防控期間免收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政策。持續推進運輸結構調整、大件運輸跨省並聯許可、運輸領域資質和證照管理優(you) 化等工作,進一步減輕實體(ti) 經濟企業(ye) 負擔。鞏固落實港口已有降費措施,進一步降低港口收費,鼓勵港口企業(ye) 視情減免庫場使用費等費用。

2.《交通運輸部關(guan) 於(yu) 分區分級做好水路運輸服務保障工作的通知》

  交通運輸部印發《關(guan) 於(yu) 分區分級做好水路運輸服務保障工作的通知》(簡稱《通知》)要求,要有力保障水路貨物運輸。各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海事管理機構要繼續落實好防疫物資、重點生產(chan) 生活物資、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物資運輸船舶優(you) 先過閘、優(you) 先引航、優(you) 先錨泊、優(you) 先靠離泊“四優(you) 先”措施。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一律取消對湖北省、高風險地區始發或靠泊貨船的禁限航和限製裝卸作業(ye) 措施。要降低物流成本,各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複工複產(chan) 涉及交通運輸企業(ye) 主要財稅金融優(you) 惠政策目錄清單》(交財審明電〔2020〕79號),指導港航企業(ye) 用足用好國家免征增值稅、階段性減免社保和公積金等優(you) 惠政策。推動將承擔疫情防控應急運輸、重要生產(chan) 生活物資運輸任務的港航企業(ye) 納入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ye) 名單。督促落實好國家出台的港口建設費、貨物港務費、港口設施保安費等階段性減免政策,減輕相關(guan) 企業(ye) 負擔,激發運輸需求,保持市場穩定。鼓勵港口企業(ye) 視情減免庫場使用費等費用。鼓勵各地出台降低船閘收費等惠企政策。

3.《民航局關(guan) 於(yu) 積極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有關(guan) 支持政策的通知》

《民航局關(guan) 於(yu) 積極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有關(guan) 支持政策的通知》顯示,要實施積極財經政策。落實免征航空公司應繳納的民航發展基金等優(you) 惠政策,確保惠企政策在行業(ye) 內(nei) 落地;落實疫情防控期間,中央財政對國際定期客運航班以及按照國務院聯防聯控機製部署執行重大運輸飛行任務給予資金支持的政策;充分利用現行補貼政策,對執行疫情防控任務的通用航空企業(ye) 給予支持。

積極推進降費減負。機場管理機構免收按照國務院聯防聯控機製部署執行重大運輸飛行任務的航空性業(ye) 務收費和地麵服務收費,空管單位免收進近指揮費和航路費;降低境內(nei) 、港澳台地區及外國航空公司機場、空管收費標準。一類、二類機場起降費收費標準基準價(jia) 降低10%,免收停場費;航路費(飛越飛行除外)收費標準降低10%。境內(nei) 航空公司境內(nei) 航班航空煤油進銷差價(jia) 基準價(jia) 降低8%。上述降費政策自2020年1月23日起實施,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通知;鼓勵信息、局屬企事業(ye) 等單位適當降低現行收費標準。

4.國家發展改革委《關(guan) 於(yu) 促進樞紐機場聯通軌道交通的意見》

4月17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了《關(guan) 於(yu) 促進樞紐機場聯通軌道交通的意見》,其內(nei) 容包括,積極做好頂層統籌。以問題和需求為(wei) 導向,科學規劃機場軌道交通集疏運係統,促進各種交通規劃融合推進。注重機場分類施策。根據機場旅客集散需求和相關(guan) 規劃建設等情況,對功能定位、規模不同的機場分類施策。加強一市多場聯通。一市多機場的城市宜根據樞紐機場功能定位,充分考慮航空客貨中轉需求和溢出承接。現有一市多機場的城市,應在現有軌道交通基礎上,通過改造和優(you) 化流程,以及新建城市軌道或市域(郊)鐵路直接聯通等方式,努力提升多場間的聯通便捷程度。 

電商物流類

1.《關(guan) 於(yu) 深入推進電子商務與(yu) 快遞物流協同發展工作的通知》

4月17日,商務部辦公廳、國家郵政局發布《關(guan) 於(yu) 深入推進電子商務與(yu) 快遞物流協同發展工作的通知》,其中要求著力解決(jue) 電商配送“最後一公裏”問題。明確智能快件箱、快遞末端綜合服務場所的公共屬性,將智能快件箱、快遞末端綜合服務場所納入公共服務設施相關(guan) 規劃,提供用地保障、財政補貼等配套措施。鼓勵電商、快遞等企業(ye) 與(yu) 實體(ti) 店、小區物業(ye) 等開展末端配送服務合作。完善末端配送新業(ye) 態監管,進一步釋放快遞市場活力。要協調相關(guan) 部門,在做好社區防疫工作的基礎上,完善無接觸投遞等配套設施,逐步允許快遞員進小區投遞,暢通快遞末端服務渠道。

2.《關(guan) 於(yu) 繼續實施物流企業(ye) 大宗商品倉(cang) 儲(chu) 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優(you) 惠政策的公告》

3月底,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為(wei) 進一步促進物流業(ye) 健康發展,就物流企業(ye) 大宗商品倉(cang) 儲(chu) 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進行了公布,其內(nei) 容包括: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對物流企業(ye) 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倉(cang) 儲(chu) 設施用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本公告所稱物流企業(ye) ,是指至少從(cong) 事倉(cang) 儲(chu) 或運輸一種經營業(ye) 務,為(wei) 工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流通、進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倉(cang) 儲(chu) 、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務,實行獨立核算、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並在工商部門注冊(ce) 登記為(wei) 物流、倉(cang) 儲(chu) 或運輸的專(zhuan) 業(ye) 物流企業(ye) 。

四、本公告印發之日前已繳納的應予減征的稅款,在納稅人以後應繳稅款中抵減或者予以退還。

五、納稅人享受本公告規定的減稅政策,應按規定進行減免稅申報,並將不動產(chan) 權屬證明、土地用途證明、租賃協議等資料留存備查。

現代物流報全媒體(ti) 記者 李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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