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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法規對物流企業管理的作用與意義

發布時間:2018-11-29 10:13:10 中國物流網

隨著我國物流業(ye) 的快速發展,物流法律法規的滯後與(yu) 不完善凸現出來,成為(wei) 我國物流業(ye) 發展比較混亂(luan) 的原因之一。例如,由於(yu) 對物流企業(ye) 的界定不明確,目前在工商部門注冊(ce) 的物流企業(ye) 千差萬(wan) 別,沒有誰能說清楚中國目前到底有多少個(ge) 物流企業(ye) 。物流市場的無序,嚴(yan) 重影響著我國物流業(ye) 的健康發展。市場經濟是法製經濟,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完善的法律體(ti) 係既為(wei) 國家的宏觀管理提供了依據,也為(wei) 企業(ye) 的微觀活動提供了準則。因此,構建一個(ge) 完善的物流法律法規體(ti) 係,規範物流發展中的無序現象,成為(wei) 我國物流發展中麵臨(lin) 的一個(ge) 迫切問題。

一、 我國物流法律法規現狀

我國現行的有關(guan) 物流的法律法規,從(cong) 法律效力角度來看,可分為(wei) 以下三類:一是法律。在由國家製定的現行法律之中,直接為(wei) 物流或與(yu) 物流有關(guan) 而製定的法律,有鐵路法、海商法等。二是行政法規。涉及物流的行政法規,有公路、水路、鐵路、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海港管理暫行條例、公路管理條例、航道管理條例,關(guan) 於(yu) 發展聯合運輸若幹問題的暫行規定、關(guan) 於(yu) 進一步發展國內(nei) 集裝箱運輸的通知等。三是由中央各部委頒布的部頒規章。涉及物流的部頒規章,包括有關(guan) 於(yu) 商品包裝的暫行規定、商業(ye) 運輸管理辦法、鐵路貨物運輸規程、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定,關(guan) 於(yu) 加強我國現代物流發展的若幹意見、關(guan) 於(yu) 促進運輸企業(ye) 發展綜合物流服務的若幹意見等。

現有的法律法規緩解了物流領域的“法律空白”狀況,提高了法律調整效率,對物流業(ye) 的高速、有序發展起到了保駕護航的作用。

二、我國物流法律法規存在的問題

我國現有各類物流法律法規的製定,基本上已能維護目前物流業(ye) 的經濟秩序,但仍不能滿足物流業(ye) 飛速發展的需要,還存在著一些問題,主要是:

1.物流業(ye) 缺乏係統而專(zhuan) 門的法律規定。目前,我國執行的有關(guan) 物流方麵的法律法規從(cong) 內(nei) 容和行業(ye) 管理上分散於(yu) 海陸空運輸、消費者保護、企業(ye) 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各部委分別製定的有關(guan) 規程和管理辦法,是在不同時期、由不同部門針對不同問題製定的,形成多頭而分散的局麵,呈現出雜亂(luan) 無章的狀態,缺乏物流行業(ye) 係統專(zhuan) 門的法律規定,導致市場機製不健全,秩序混亂(luan) ,價(jia) 格無序。

2.直接具有操作性的物流法律法規層次較低,法律效力不大。我國直接具有操作性的物流法律法規多由中央各部委、地方製定頒布,規範性不強,缺乏法律責任的製約作用,大多是一些條例、辦法、規定和通知等,其中不少內(nei) 容還有悖國際慣例,在具體(ti) 運用中缺乏操作性,難以產(chan) 生法律效力,多數隻適合作為(wei) 法庭審判的參照性依據,不利於(yu) 調整各物流主體(ti) 之間的相互關(guan) 係,缺乏對物流主體(ti) 行為(wei) 的製約作用。

3.物流法律法規滯後。我國目前執行的有些物流法律法規還是從(cong) 過去計劃經濟體(ti) 製環境下延續而來的。他們(men) 是根據當時的情況製定的,雖在當時對於(yu) 推動物流業(ye) 的發展起過積極作用,但由於(yu) 時空差異已出現適用範圍有誤、規製內(nei) 容過時以及法律交叉、法律空白等問題,難以適應目前市場經濟環境下物流的發展,更難以適應我國加入WTO以後物流國際化發展的需要,急需補充、修訂和廢止。物流法律體(ti) 係從(cong) 技術上普遍缺乏對物流實踐的具體(ti) 指導和調整作用,宏觀調控能力和微觀約束能力不足。

4.物流法律法規之間不協調。物流立法上涉及交通、鐵路、航空、商業(ye) 、供銷等多個(ge) 部門,由於(yu) 各部門協調溝通不夠,存在法律法規“打架”現象,難以整合物流各環節和各功能之間的關(guan) 係,不利於(yu) 形成行業(ye) 優(you) 勢推動我國物流業(ye) 的發展。

三、構建物流法律法規體(ti) 係的思路

1.理順物流法律法規體(ti) 係構建的邏輯脈絡。物流法律法規體(ti) 係涵蓋與(yu) 物流相關(guan) 的各種法律法規文件,並非像民法、商法、經濟法那樣相對獨立。涉及物流的法律規範既可能包括民法部門中的部分原則與(yu) 內(nei) 容,如調整平行主體(ti) 之間財產(chan) 權利、契約關(guan) 係的合同法、財產(chan) 法,也可能涉及商法與(yu) 經濟法部門中的法律規範,如對各種外部交易行為(wei) 進行普遍規範的票據法、保險法。因此,物流法律法規體(ti) 係應界定為(wei) 由不同層次、不同類別的與(yu) 物流直接或間接相關(guan) 的法律法規文件組成的有機聯係的統一整體(ti) ,其中層次分明、門類齊全、結構嚴(yan) 謹、聯係緊密的不同單項法律法規既發揮著不同作用,又相互影響。鑒於(yu) 我國諸多物流問題都已在市場經濟基本法律體(ti) 係中做出了必要規範,重複立法很可能造成立法資源浪費和法規重複交叉,所以構建我國物流法律法規體(ti) 係並不是要從(cong) 基本法律體(ti) 係中圈出獨立的“物流法”部門分支,而是要為(wei) 持續性的立法和司法解釋提供一個(ge) 框架體(ti) 係,理順不同單行法間的層次結構與(yu) 邏輯脈絡,確立現代市場經濟下物流運行應共同遵循的基本原則,從(cong) 而避免跨部門的物流法律法規體(ti) 係內(nei) 部出現重複和矛盾,避免物流產(chan) 業(ye) 內(nei) 部自律以及地方、中央物流管理過程中產(chan) 生分歧和衝(chong) 突。基於(yu) 此,我國物流法律法規體(ti) 係的構建目標應定位於(yu) :如何通過匯編修訂現有法律和適當補充立法,疏通各單行法律規範之間的承接與(yu) 遞進關(guan) 係,形成一個(ge) 層次分明、結構嚴(yan) 謹的物流法律法規框架,促進物流行為(wei) 規範化和物流運作效率化。這比新立一部雖針對性強但大而全、空洞化的“物流法”更有益。

2.建立適應市場經濟體(ti) 製的物流法律法規體(ti) 係。在對現有物流法律法規的調整中,要在認真清理、修訂由於(yu) 時空差異造成適用範圍有誤、規製內(nei) 容過時而影響物流產(chan) 業(ye) 發展的相關(guan) 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建立健全適應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體(ti) 製和現代物流產(chan) 業(ye) 發展的物流法律法規體(ti) 係,以保證我國物流業(ye) 在不斷完善的法律環境中健康發展。從(cong) 日本的經驗和我國目前的經濟體(ti) 製特征以及物流發展的客觀實際來看,我國物流立法主要應從(cong) 四個(ge) 方麵展開:一是物流主體(ti) 法,指確立物流主體(ti) 資格、明確物流主體(ti) 律規範;二是物流行為(wei) 法,指調整物流主體(ti) 從(cong) 事物流活動的行為(wei) 的法律規範,是各種物流交易行為(wei) 慣例法律化的產(chan) 物;三是宏觀調控法,指調整國家與(yu) 物流主體(ti) 之間以及物流主體(ti) 之間市場關(guan) 係的法律規範;四是社會(hui) 保障法,指調整國家、物流主體(ti) 與(yu) 勞動者、消費者之間關(guan) 係的法律規範。通過完善物流法律法規體(ti) 係,為(wei) 物流活動確立行為(wei) 準則。

3.切合物流行業(ye) 發展的特點,提高物流法律法規體(ti) 係的集約性、係統性,增強其綜合調控能力。物流係統主要由運輸、倉(cang) 儲(chu) 、裝卸、配送等主要環節和功能構成。隨著現代物流的發展,物流已從(cong) 傳(chuan) 統的運輸、倉(cang) 儲(chu) 等主要功能環節向物流係統化、綜合化方向集成和發展,追求物流的綜合治理和物流係統的整體(ti) 經濟效益。如何用係統化思想和現代綜合物流理念建立高度係統化的物流法律法規體(ti) 係,促進我國物流以最佳的結構、最好的配合,充分發揮其係統功能和效率是物流立法中的重要課題。特別是要與(yu) 國際慣例接軌,其係統化程度無論從(cong) 深度和廣度上都具有了更高的要求。為(wei) 此,必須建立起政府相關(guan) 部門之間的協調機製,由相關(guan) 政府部門組成物流法律法規建設委員會(hui) ,專(zhuan) 門負責研究、清理和製定係統的物流法律法規體(ti) 係。

4.加強地方物流立法。我國由於(yu) 經濟發展不平衡,各地區市場狀況、企業(ye) 素質和融資能力不同,物流發展的規模和水平之間存在較大差異,近期內(nei) 在建立全國性的物流法律法規體(ti) 係的同時,各地區應根據自身基礎和條件,製定出一些符合本地區的物流法規。這樣,既能為(wei) 逐步建立全國性的宏觀物流法律法規提供依據和經驗,也有利於(yu) 各地區的物流企業(ye) 根據地區特點加快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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