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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卓然:國際貿易追債常碰到的五個問題及建議

發布時間:2015-02-09 10:59:48 新浪微博

網上看到的出口方被外國買(mai) 方拖延或拒絕付款而苦苦追債(zhai) 的血淚史比比皆是。本文結合筆者辦案經驗,總結出國際貿易欠款案追債(zhai) 過程中常碰到的五個(ge) 問題,並提出相應建議,希望對從(cong) 業(ye) 者有些許啟發。
  一.到底誰找誰要錢
  “誰找誰要錢”,從(cong) 法律上看就是確定國際貿易買(mai) 賣合同關(guan) 係的賣方和買(mai) 方,認定雙方是否構成合同關(guan) 係,再判斷賣方是否已向買(mai) 方交貨和買(mai) 方是否應該向賣方履行付款義(yi) 務。商業(ye) 角度看起來理所當然的答案,經法律分析後卻可能得出不同答案,甚至得不到答案。 
  國際貿易一般通過電子郵件商談價(jia) 格並下訂單達成交易,買(mai) 賣雙方未簽訂正式書(shu) 麵合同。交易過程中,賣方對外聯係的郵件、出貨記錄、收款賬戶、提供文件等,根據報關(guan) 要求,離岸經營等需要可能出現多個(ge) 公司名稱。外國買(mai) 方名稱中一個(ge) 逗號或字母差別都可成為(wei) 不同公司,貨物可能直接交買(mai) 方或買(mai) 方指定的第三人致使運輸單據上的收貨人不統一,或買(mai) 方交易談判是一個(ge) 公司實際上其作為(wei) 另一公司代理人進行交易。 
  到底誰供貨,誰收貨,誰有權收錢,誰應該付錢,全搞混了,分批交貨越多,履行期限越長,就越容易混淆。最終從(cong) 法律的角度難以確定到底誰可找誰要錢。 
  建議:重視書(shu) 麵合同的簽訂,在合同中明確買(mai) 賣雙方主體(ti) 信息,包括賣方和買(mai) 方的公司全稱、注冊(ce) 地址、經營地址,最好載有公司商業(ye) 登記號,此號碼在各國一般具有唯一性,方便查找和核實信息及送達文件。
  二.究竟要去哪裏告
  “要去哪裏告”問題的實質是確定爭(zheng) 議解決(jue) 的地點和方式。爭(zheng) 議解決(jue) 方式一般有仲裁和訴訟,確定具體(ti) 的仲裁機構/仲裁地或訴訟管轄法院所在地,才可能找到相應地方提出主張告對方。
  仲裁地在《紐約公約》成員國內(nei) 作出的仲裁裁決(jue) 一般可在各成員國申請承認與(yu) 執行。申請仲裁需存在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為(wei) 基礎,仲裁排除訴訟管轄。訴訟是司法管轄,可通過合同約定或適用法律確定管轄法院。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65條規定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財產(chan) 權益糾紛管轄的連結點包括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chan) 所在地、侵權行為(wei) 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交易談判可能重視價(jia) 格條款而忽略爭(zheng) 議解決(jue) 條款。欠款糾紛發生後,由於(yu) 缺乏明確的合同依據及管轄連結點的證據,確定在哪裏告存在困難,也存在管轄權異議的風險。
  建議:在書(shu) 麵合同中明確爭(zheng) 議解決(jue) 條款,或考慮依法約定合同簽訂地,一旦欠款糾紛發生,直接在合同簽訂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三.我的貨物去哪兒(er)
  國際貿易存在運輸單證、貿易單證、財務單證。賣方可能覺得控製著運輸單證就控製貨權,就有底氣。殊不知,不同運輸單證對貨權的控製不同,或可能在裝運地交貨時已失去對貨權控製。
  海運中一般有三種涉及運輸的單證,提單(B/L)、海運單(SWB)及貨代收據(FCR)
  。我國《海商法》第71條規定提單是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一般情況下,控製提單則控製貨權,但也需注意目的港無單放貨的風險。司法實踐中一般把海運單歸類為(wei) 《海商法》第80條“提單以外的單證”。承運人在目的港隻須將貨物交給海運單記名收貨人已視為(wei) 履行交貨義(yi) 務,賣方難以據此控製貨權。貨代收據隻是一份收貨收據,貨物在裝運地交到買(mai) 方指定貨運代理人後,除非另有約定,賣方一般已失去對貨權控製。
  以上三種單據具體(ti) 分析可見筆者博文《提單、海運單、貨代收據對貨物的控製》及《貨代收據(FCR)上的記載內(nei) 容對其性質的影響》。
  建議:賣方在訂立貿易合同前注意將從(cong) 承運人或貨運代理人取得何種單證,提前考慮不同單證下的收款風險及應對,也應注意運輸涉及的承運人或貨運代理人的資質,我國無船承運人依法應在交通部備案並提供擔保,此可在交通部官網查核。 
  四.質量問題誰做主
  質量問題,是買(mai) 方認為(wei) 賣方交付的貨物不符合約定,造成買(mai) 方損失,甚至提出此損失大於(yu) 貨物價(jia) 值,並據此拒付或扣減貨款。“誰做主”,就是質量問題由誰確定,誰的確定具有最終效力。
  質量問題是技術問題,涉及檢驗機構,檢驗標準等多方麵,非容易判斷和確定。而且,一般情況下,質量條款和付款條款是兩(liang) 個(ge) 獨立條款,除非雙方明確約定出現質量問題時買(mai) 方的扣減或拒付權利,否則,貨款到期則應支付。
  由於(yu) 沒有簽訂書(shu) 麵合同,或沒有明確關(guan) 於(yu) 質量、檢驗和付款期限的條款,特別是在買(mai) 方已不再下訂單及已提取全部貨物,賣方在追討貨款中處於(yu) 弱勢地位。最終買(mai) 方以質量問題為(wei) 由拒絕付款或扣款不斷發生。
  建議:訂立明確的付款期限,以及到期必須付款且買(mai) 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的條款,約定買(mai) 方提出貨物質量異議的最後期限,明確檢驗機構及檢驗標準,約定質量問題造成買(mai) 方損失時的賣方賠償(chang) 上限,即扣款額不得超過貨款總額的一定比例。
  五.怎麽(me) 隻是一個(ge) 殼
  “殼”,指的是公司雖合法成立,而名下沒有實質性資產(chan) 或已資不抵債(zhai) 。此類公司對生效仲裁裁決(jue) 或法院判決(jue) 的履行一般不太積極,執行也有困難。
  “殼”問題一般在欠款發生後才被注意。賣方告的對象除了買(mai) 方外,也想擴展至買(mai) 方高管或業(ye) 務經辦人。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買(mai) 賣合同關(guan) 係雙方是賣方公司與(yu) 買(mai) 方公司,除非另有約定,負有支付義(yi) 務的隻是買(mai) 方公司。買(mai) 方高管或業(ye) 務經辦人就公司債(zhai) 務承擔責任缺乏依據。
  交易前對買(mai) 方進行調查可為(wei) 交易順利進行提供更多信息。一般在各國或地區的網站可查詢當地注冊(ce) 公司的基本信息。例如香港公司的查詢在網上查冊(ce) 處。美國各州政府都有獨立網站查詢注冊(ce) 在當地公司的信息,例如特拉華(Delaware)州公司可在查詢。根據網站指引取得公司年報(Annual Report),將可能獲取公司股權、聯係及經營地址、高級職員或董事等信息。
  建議:交易前進行必要的資信調查,也可考慮讓買(mai) 方高管或業(ye) 務經辦人對買(mai) 方債(zhai) 務出具個(ge) 人連帶責任的保函並附上護照信息,為(wei) 欠款發生時對公司及個(ge) 人采取法律措施提供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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