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看到的出口方被外國買(mai) 方拖延或拒絕付款而苦苦追債(zhai) 的血淚史比比皆是。本文結合筆者辦案經驗,總結出國際貿易欠款案追債(zhai) 過程中常碰到的五個(ge) 問題,並提出相應建議,希望對從(cong) 業(ye) 者有些許啟發。
一.到底誰找誰要錢
“誰找誰要錢”,從(cong) 法律上看就是確定國際貿易買(mai) 賣合同關(guan) 係的賣方和買(mai) 方,認定雙方是否構成合同關(guan) 係,再判斷賣方是否已向買(mai) 方交貨和買(mai) 方是否應該向賣方履行付款義(yi) 務。商業(ye) 角度看起來理所當然的答案,經法律分析後卻可能得出不同答案,甚至得不到答案。
國際貿易一般通過電子郵件商談價(jia) 格並下訂單達成交易,買(mai) 賣雙方未簽訂正式書(shu) 麵合同。交易過程中,賣方對外聯係的郵件、出貨記錄、收款賬戶、提供文件等,根據報關(guan) 要求,離岸經營等需要可能出現多個(ge) 公司名稱。外國買(mai) 方名稱中一個(ge) 逗號或字母差別都可成為(wei) 不同公司,貨物可能直接交買(mai) 方或買(mai) 方指定的第三人致使運輸單據上的收貨人不統一,或買(mai) 方交易談判是一個(ge) 公司實際上其作為(wei) 另一公司代理人進行交易。
到底誰供貨,誰收貨,誰有權收錢,誰應該付錢,全搞混了,分批交貨越多,履行期限越長,就越容易混淆。最終從(cong) 法律的角度難以確定到底誰可找誰要錢。
建議:重視書(shu) 麵合同的簽訂,在合同中明確買(mai) 賣雙方主體(ti) 信息,包括賣方和買(mai) 方的公司全稱、注冊(ce) 地址、經營地址,最好載有公司商業(ye) 登記號,此號碼在各國一般具有唯一性,方便查找和核實信息及送達文件。
二.究竟要去哪裏告
“要去哪裏告”問題的實質是確定爭(zheng) 議解決(jue) 的地點和方式。爭(zheng) 議解決(jue) 方式一般有仲裁和訴訟,確定具體(ti) 的仲裁機構/仲裁地或訴訟管轄法院所在地,才可能找到相應地方提出主張告對方。
仲裁地在《紐約公約》成員國內(nei) 作出的仲裁裁決(jue) 一般可在各成員國申請承認與(yu) 執行。申請仲裁需存在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為(wei) 基礎,仲裁排除訴訟管轄。訴訟是司法管轄,可通過合同約定或適用法律確定管轄法院。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65條規定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財產(chan) 權益糾紛管轄的連結點包括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chan) 所在地、侵權行為(wei) 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交易談判可能重視價(jia) 格條款而忽略爭(zheng) 議解決(jue) 條款。欠款糾紛發生後,由於(yu) 缺乏明確的合同依據及管轄連結點的證據,確定在哪裏告存在困難,也存在管轄權異議的風險。
建議:在書(shu) 麵合同中明確爭(zheng) 議解決(jue) 條款,或考慮依法約定合同簽訂地,一旦欠款糾紛發生,直接在合同簽訂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三.我的貨物去哪兒(er)
國際貿易存在運輸單證、貿易單證、財務單證。賣方可能覺得控製著運輸單證就控製貨權,就有底氣。殊不知,不同運輸單證對貨權的控製不同,或可能在裝運地交貨時已失去對貨權控製。
海運中一般有三種涉及運輸的單證,提單(B/L)、海運單(SWB)及貨代收據(FCR)
。我國《海商法》第71條規定提單是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一般情況下,控製提單則控製貨權,但也需注意目的港無單放貨的風險。司法實踐中一般把海運單歸類為(wei) 《海商法》第80條“提單以外的單證”。承運人在目的港隻須將貨物交給海運單記名收貨人已視為(wei) 履行交貨義(yi) 務,賣方難以據此控製貨權。貨代收據隻是一份收貨收據,貨物在裝運地交到買(mai) 方指定貨運代理人後,除非另有約定,賣方一般已失去對貨權控製。
以上三種單據具體(ti) 分析可見筆者博文《提單、海運單、貨代收據對貨物的控製》及《貨代收據(FCR)上的記載內(nei) 容對其性質的影響》。
建議:賣方在訂立貿易合同前注意將從(cong) 承運人或貨運代理人取得何種單證,提前考慮不同單證下的收款風險及應對,也應注意運輸涉及的承運人或貨運代理人的資質,我國無船承運人依法應在交通部備案並提供擔保,此可在交通部官網查核。
四.質量問題誰做主
質量問題,是買(mai) 方認為(wei) 賣方交付的貨物不符合約定,造成買(mai) 方損失,甚至提出此損失大於(yu) 貨物價(jia) 值,並據此拒付或扣減貨款。“誰做主”,就是質量問題由誰確定,誰的確定具有最終效力。
質量問題是技術問題,涉及檢驗機構,檢驗標準等多方麵,非容易判斷和確定。而且,一般情況下,質量條款和付款條款是兩(liang) 個(ge) 獨立條款,除非雙方明確約定出現質量問題時買(mai) 方的扣減或拒付權利,否則,貨款到期則應支付。
由於(yu) 沒有簽訂書(shu) 麵合同,或沒有明確關(guan) 於(yu) 質量、檢驗和付款期限的條款,特別是在買(mai) 方已不再下訂單及已提取全部貨物,賣方在追討貨款中處於(yu) 弱勢地位。最終買(mai) 方以質量問題為(wei) 由拒絕付款或扣款不斷發生。
建議:訂立明確的付款期限,以及到期必須付款且買(mai) 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的條款,約定買(mai) 方提出貨物質量異議的最後期限,明確檢驗機構及檢驗標準,約定質量問題造成買(mai) 方損失時的賣方賠償(chang) 上限,即扣款額不得超過貨款總額的一定比例。
五.怎麽(me) 隻是一個(ge) 殼
“殼”,指的是公司雖合法成立,而名下沒有實質性資產(chan) 或已資不抵債(zhai) 。此類公司對生效仲裁裁決(jue) 或法院判決(jue) 的履行一般不太積極,執行也有困難。
“殼”問題一般在欠款發生後才被注意。賣方告的對象除了買(mai) 方外,也想擴展至買(mai) 方高管或業(ye) 務經辦人。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買(mai) 賣合同關(guan) 係雙方是賣方公司與(yu) 買(mai) 方公司,除非另有約定,負有支付義(yi) 務的隻是買(mai) 方公司。買(mai) 方高管或業(ye) 務經辦人就公司債(zhai) 務承擔責任缺乏依據。
交易前對買(mai) 方進行調查可為(wei) 交易順利進行提供更多信息。一般在各國或地區的網站可查詢當地注冊(ce) 公司的基本信息。例如香港公司的查詢在網上查冊(ce) 處。美國各州政府都有獨立網站查詢注冊(ce) 在當地公司的信息,例如特拉華(Delaware)州公司可在查詢。根據網站指引取得公司年報(Annual Report),將可能獲取公司股權、聯係及經營地址、高級職員或董事等信息。
建議:交易前進行必要的資信調查,也可考慮讓買(mai) 方高管或業(ye) 務經辦人對買(mai) 方債(zhai) 務出具個(ge) 人連帶責任的保函並附上護照信息,為(wei) 欠款發生時對公司及個(ge) 人采取法律措施提供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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