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中心

您當前的位置: 首頁 > 資訊中心 > 綜合物流 > 正文

《危險貨物港口作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條款釋義

發布時間:2024-07-29 10:24:04 中國交通報

關注华体会登录界面

近日,交通運輸部印發了《危險貨物港口作業(ye) 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以下簡稱《判定標準》),《判定標準》列出了危險貨物港口作業(ye) 領域五個(ge) 方麵25種重大事故隱患情形。現對各判定情形的依據條款解讀如下。

第四條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主席令第五號)第二十二條、《港口經營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0年第21號)第十六條、《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3年第8號)第二十七條明確了港口經營許可、港口危險貨物作業(ye) 許可的相關(guan) 要求。

(二):《港口作業(ye) 安全要求第2部分:石油化工庫區》(GB 16994.2-2021)第4.1.2條、第4.3.2條,《油氣化工碼頭設計防火規範》(JTS 158-2019)第5.2.1.9條,《港口作業(ye) 安全要求第 1部分:油氣化工碼頭》(GB 16994.1-2021)第5.8.2條,《石油庫設計規範》(GB 50074-2014)第8.1.9條、第8.2.8條明確儲(chu) 罐及管道作業(ye) 參數、作業(ye) 流速應控製在規定範圍內(nei) 。

(三):《港口基礎設施維護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19號)第十二條,《港口作業(ye) 安全要求第 1部分:油氣化工碼頭》(GB 16994.1-2021)第4.1.2條,《港口設施維護技術規範》(JTS 310-2013)第3.0.8條、第5.1.3條明確危險貨物作業(ye) 碼頭應進行定期檢測並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不滿足安全要求的應限製使用、減載使用或停止使用;《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3年第8號)第三十三條,《港口作業(ye) 安全要求 第2部分:石油化工庫區》(GB 16994.2-2021)第4.1.18條明確,港口危險貨物儲(chu) 罐應定期檢測;《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 法》(主席令第八十八號)第三十八條明確不得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安全生產(chan) 的工藝、設備。

(四):《港口作業(ye) 安全要求第3部分:危險貨物集裝箱》(GB 16994.3-2021)第7.3條明確了裝載爆炸品和硝酸銨類物質集裝箱應直裝直取。

(五):《港口作業(ye) 安全要求第3部分:危險貨物集裝箱》(GB 16994.3-2021)第7.4條明確了裝載爆炸品、氣體(ti) 和放射性物質的集裝箱應限時限量存放。

(六):《港口作業(ye) 安全要求第3部分:危險貨物集裝箱》(GB 16994.3-2021)第7.1條、第7.2條、第7.5條、第7.6條、第7.8條明確了危險貨物集裝箱應分區、分類儲(chu) 存,按照相應的隔離要求堆放,禁忌物不得堆存在同一區域等要求;《危險化學品倉(cang) 庫儲(chu) 存通則》(GB15603-2022)第5.1條、第5.2條、第5.3條、第5.9條、第6.2.3條、第6.2.5條明確了危險貨物倉(cang) 庫應根據危險貨物的特性、防火要求及MSDS(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shu) )中的要求采取隔離、隔開、分離儲(chu) 存的方式,同時明確了隔離間距、堆碼高度等;《港口作業(ye) 安全要求第3部分:危險貨物集裝箱》(GB 16994.3-2021)第7.11條明確了危險貨物集裝箱的堆碼高度。

第五條

(一):《海港總體(ti) 設計規範》(JTS165-2013)第7.4.6.8條,《油氣化工碼頭設計防火規範》(JTS 158-2019)第5.3.1條、第5.3.2條、第5.3.3條明確了排空係統的設置要求;《港口作業(ye) 安全要求第2部分:石油化工庫區》(GB 16994.2-2021)第5.3.4.1條,《港口作業(ye) 安全要求第 1部分:油氣化工碼頭》(GB 16994.1-2021)第5.10.1條明確了吹掃介質的安全要求。

(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根據國務院令第645號修訂)第七十八條,《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3年第8號)第三十五條、第七十八條明確危險貨物管道應定期檢查、檢測。

(三):《石油庫設計規範》(GB50074-2014)第6.1.2條、第6.1.3條、第6.1.8條,《石油化工企業(ye) 設計防火標準(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5.7.6條、第6.2.4條、第6.2.4A條明確了應根據介質的沸點、飽和蒸氣壓、儲(chu) 存溫度以及儲(chu) 罐的選型等設置氮氣密封保護係統,明確了儲(chu) 存不穩定的烯烴類物質應添加阻聚劑,明確了特殊貨種應采取減少日曬升溫的措施等。

(四):《石油庫設計規範》(GB50074-2014)第6.1.1條、第6.1.2條、第6.1.3條、第6.1.4條明確了應根據介質的儲(chu) 存需求確定儲(chu) 罐的型式(固定頂、內(nei) 浮頂、外浮頂),第6.1.10條、第6.1.15條明確了儲(chu) 罐的布置要求(含特殊貨種,如沸溢性、毒性、易燃性等),第6.5.1條、第6.5.3條、第6.5.6條、第6.5.8條明確了儲(chu) 罐防火堤的容量、密閉性及隔堤設置要求,第9.1.4條、第9.1.14條、第9.1.15條和《油氣化工碼頭設計防火規範》(JTS 158-2019)第4.3.2條明確了管道專(zhuan) 管專(zhuan) 用、管道敷設等的要求。

第六條

(一):《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3年第8號)第三十條,《港口作業(ye) 安全要求第 1部分:油氣化工碼頭》(GB 16994.1-2021)第4.2.2條、第4.2.3條,《港口作業(ye) 安全要求第2部分:石油化工庫區》(GB 16994.2-2021)第4.2.2條、第4.2.3條明確爆炸危險區域應使用防爆電氣設備;《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GB 50058-2014)第5.2.2條明確了爆炸危險區域和設備保護級別的對應關(guan) 係。

(二):《港口危險貨物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辦法》(交水規〔2021〕6號)第十四條,《港口作業(ye) 安全要求第2部分:石油化工庫區》(GB 16994.2-2021)第4.1.4條、第4.4.2條明確重大危險源以及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罐區應根據需要設置可燃或有毒氣體(ti) 檢測報警裝置;《海港總體(ti) 設計規範》(JTS165-2013)第15.10.5條對液化天然氣和液化石油氣碼頭可燃或有毒氣體(ti) 檢測報警裝置的設置提出了明確要求。

(三):《港口防雷與(yu) 接地技術要求》(GB41847-2022)第7.7條,《石油與(yu) 石油設施雷電安全規範》(GB 15599-2009)第4.1.1條、第4.1.2條、第4.1.3條、第4.1.5條,《石油庫設計規範》(GB 50074-2014)第14.2.1條、第14.2.3條、第14.2.4條,《石油化工企業(ye) 設計防火標準(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9.2.3條明確了易燃易爆危險貨物儲(chu) 罐的防雷裝置設置的具體(ti) 要求,包括避雷針、防雷接地、浮頂與(yu) 罐體(ti) 的電氣連接等;《港口作業(ye) 安全要求第2部分:石油化工庫區》(GB 16994.2-2021)第4.3.1條明確了防雷裝置的定期檢測要求。

(四):《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方法》(GB 35181-2017)第6.7條明確了易燃可燃液體(ti) 、可燃氣體(ti) 罐區的重大火災隱患直接判定條款;《石油庫設計規範》(GB50074-2014)第12.1.2條、第12.1.5條、第12.6.4條、第12.6.5條,《石油化工企業(ye) 設計防火標準(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8.10.2條對罐區的泡沫滅火係統、消防冷卻水係統、火災自動報警係統、火災探測器等的設置提出了明確要求。

(五):《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根據國務院令第645號修訂)第二十一條,《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3年第8號)第三十二條,《消防控製室通用技術要求》(GB 25506-2010)第3.1條、第5.2條,《油氣化工碼頭設計防火規範》(JTS 158-2019)第5.4.2條、第5.5.3條,《石油庫設計規範》(GB50074-2014)第12.6.1條、第12.6.3條、第15.1.7條、第15.1.8條,《港口危險貨物集裝箱堆場設計規範》(JTS 176-2020)第6.2.7條對危險貨物作業(ye) 場所的消防控製室、中心控製室的通信裝置、報警裝置提出了相關(guan) 要求。

(六):《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3年第8號)第三十條,《港口危險貨物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辦法》(交水規〔2021〕6號)第十四條,《港口作業(ye) 安全要求第2部分:石油庫區》(GB 16994.2-2021)第4.1.4條,《石油庫設計規範》(GB50074-2014)第15.1.1條、第第15.1.5條、第15.1.8條對重大危險源罐區的溫度、壓力、液位等信息自動監測係統提出了相關(guan) 要求;《石油庫設計規範》(GB50074-2014)第15.2.1條,《港口危險貨物集裝箱堆場設計規範》(JTS 176-2020)第8.3.1條,《港口作業(ye) 安全要求第3部分:危險貨物集裝箱》(GB 16994.3-2021)第10.4條對視頻監控係統的設置提出了明確要求;參考應急管理部突出強調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相關(guan) 條款,明確判定範圍為(wei) “構成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

(七):《港口危險貨物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辦法》(交水規〔2021〕6號)第十四條(二),《港口作業(ye) 安全要求第2部分:石油庫區》(GB 16994.2-2021)第4.1.4條明確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和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罐區應設置緊急切斷和自動連鎖等自動化係統,《石油庫設計規範》(GB50074-2014)第15.1.3條、第15.1.4條明確了緊急切斷、自動連鎖係統的設置參數;《港口危險貨物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辦法》(交水規〔2021〕6號)第十四條(三)對獨立安全儀(yi) 表係統的設置提出了明確要求。

第七條

(一):《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根據國務院令第645號修訂)第十九條,《港口危險貨物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辦法》(交水規〔2021〕6號)第六條,《危險化學品生產(chan) 裝置和儲(chu) 存設施風險基準》(GB 36894-2018)第3.1.1條、第3.2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ye) 安全技術基本要求》(GB 18265-2019)第4.1.3條、第4.1.4條明確了重大危險源的儲(chu) 存設備設施其外部安全防護距離應滿足相應的安全風險要求,同時明確了安全風險基準和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的計算方法。

(二):《石油庫設計規範》(GB 50074-2014)第4.0.10條,《港口危險貨物集裝箱堆場設計規範》(JTS 176-2020)第4.3.1條分別列表明確了危險貨物儲(chu) 罐、堆場與(yu) 外部建構築物的安全距離(間距);《建築防火通用規範》(GB 55037-2022)第3.2.2條、第3.2.3條明確了甲乙類倉(cang) 庫與(yu) 外部建構築物的防火距離(間距)。

(三):《石油庫設計規範》(GB 50074-2014)第5.1.3條,《港口危險貨物集裝箱堆場設計規範》(JTS 176-2020)第4.3.2條分別列表明確了危險貨物儲(chu) 罐、堆場、倉(cang) 庫與(yu) 企業(ye) 內(nei) 部人員集中場所的防火距離(間距)。

第八條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 法》(主席令第八十八號)第四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一條,《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3年第8號)第三條明確了應建立全員安全生產(chan) 責任製、雙重預防機製的管理製度,《港口作業(ye) 安全要求第1部分:油氣化工碼頭》(GB16994.1-2021)第4.2.1條、第4.2.2條、第4.3.2條,《港口作業(ye) 安全要求第2部分:石油化工庫區》(GB16994.2-2021)第4.2.1條、第4.2.2條、第4.3.2條明確了關(guan) 於(yu) 防火防爆的相關(guan) 要求。

(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3年第8號)第二十八條明確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jia) 。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 法》(主席令第八十八號)第二十七條要求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chan) 管理人員應經主管部門考核合格;《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 法》第三十條明確特種作業(ye) 人員必須取得相應資格後上崗作業(ye)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根據國務院令第645號修訂)第四十四條,《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3年第8號)第二十七條,《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從(cong) 業(ye) 人員考核和從(cong) 業(ye) 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29號)第二條、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等明確了裝卸管理人員應取得相應資格證書(shu) 後上崗作業(ye)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 法》第二十八條、《關(guan) 於(yu) 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chan) 責任落實堅決(jue) 防範遏製重特大事故的若幹措施》(安委〔2022〕6號)第九項對勞務派遣和靈活用工人員的教育培訓提出了明確要求。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 法》(主席令第八十八號)第四十三條,《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3年第8號)第五十條明確進行危險作業(ye) 應滿足相關(guan) 安全要求;《港口作業(ye) 安全要求第1部分:油氣化工碼頭》(GB16994.1-2021)第6.1條、第6.2條、第6.5條、第6.7條,《港口作業(ye) 安全要求第2部分:石油化工庫區》(GB16994.2-2021)第6.1條、第6.2條、第6.5條、第6.7條,《危險化學品企業(ye) 特殊作業(ye) 安全規範》(GB30871-2022)第4.6條、第4.10條、第5.1.2條、第5.2.6條、第5.2.7條、第5.3.1條、第5.3.2條、第6.3條、第6.4條、第6.5條對受限空間作業(ye) 、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動火作業(ye) 的審批、作業(ye) 分級、氣體(ti) 檢測、監護作業(ye) 、監護人培訓等提出了明確要求。

(五):《港口作業(ye) 安全要求第2部分:石油庫區》(GB 16994.2-2021)第4.1.22條明確了內(nei) 浮頂儲(chu) 罐浮盤落底作業(ye) 的相關(guan) 安全措施,包括製定專(zhuan) 項操作規程、開展風險辨識、采取風險管控措施、辦理審批手續和對全過程進行監控等。

(作者單位 交通運輸部天津水運工程科學研究院)


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