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5-10 15:23:07 鏈上數字產(chan) 業(ye) 研究院

日前,在浙江杭州舉(ju) 行的“新興(xing) 領域法學知識體(ti) 係構建”暨《數字經濟促進法(專(zhuan) 家建議稿)》學術研討會(hui) ,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數字經濟促進法(專(zhuan) 家建議稿)”。
此次發布的《數字經濟促進法(專(zhuan) 家建議稿)》共7章65條,包括總則、數字基礎設施建設、數字產(chan) 業(ye) 化與(yu) 產(chan) 業(ye) 數字化、數據資源開發利用與(yu) 保護、數字治理、數字經濟促進保障、法律責任和附則。
據介紹,建議稿起草團隊圍繞“做強做優(you) 做大我國數字經濟,要完善數字經濟治理體(ti) 係,要在發展中規範、在規範中發展數字經濟”主題,向中國法學會(hui) 提交了推進製定我國數字經濟領域綜合性立法的決(jue) 策谘詢報告。在浙江、廣東(dong) 等地發布的數字經濟促進條例基礎上,經過一年多的研究,團隊完成建議稿起草並提交全國人大,獲準作為(wei) 專(zhuan) 家建議稿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數字經濟促進法
(專(zhuan) 家建議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數字基礎設施
第三章 數字產(chan) 業(ye) 化與(yu) 產(chan) 業(ye) 數字化
第四章 數據資源開發利用與(yu) 保護
第五章 數字治理
第六章 數字經濟安全保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wei) 了促進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推進數字技術與(yu) 實體(ti) 經濟的深度融合,保障數據要素資源合理開發利用,提升數字治理效能,推動數字中國建設,製定本法。
第二條【數字經濟定義(yi) 】
本法所稱數字經濟,是指以數據資源作為(wei) 關(guan) 鍵生產(chan) 要素、以現代信息網絡作為(wei) 重要載體(ti) 、以信息通信技術的有效使用作為(wei) 效率提升和經濟結構優(you) 化的重要推動力的係列經濟活動的總稱。
第三條【發展原則】
發展數字經濟是國家經濟社會(hui) 發展的一項重大戰略,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創新引領、數字賦能、公平競爭(zheng) 、數據安全、保護個(ge) 人信息的原則。
第四條【發展規劃】
國家製定數字經濟發展規劃,並將數字經濟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規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數字經濟發展工作的領導,將數字經濟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規劃。
第五條【主管部門】
國務院建立促進數字經濟發展的協調機製,統籌推進數字經濟發展重大改革,對跨部門跨領域的數字經濟發展重要問題進行協調。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擬定促進全國數字經濟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推進、協調、督促全國數字經濟發展工作。國務院其他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nei) 開展數字經濟發展的相關(guan) 促進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數字經濟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本地區數字經濟發展具體(ti) 工作。
第六條【國際合作】
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數字經濟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與(yu) 合作,加強與(yu) 有關(guan) 國家和地區在數字基礎設施建設、數據交易、數字貿易等領域的國際合作與(yu) 交流,擴大數字經濟領域開放。
第七條【區域合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數字經濟的區域合作,推動數字經濟的區域協同治理和治理數字化應用。加強數字經濟區域優(you) 勢互補、差異化協調發展。
第八條【政策保障】
國家堅持數字經濟、數字政府、數字社會(hui) 一體(ti) 建設,營造良好數字生態。數字經濟主管部門應當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在政務服務、財政、稅收、金融、人才、知識產(chan) 權,以及土地供應、電力接引、基礎設施、能耗指標、頻譜資源、政府采購等方麵完善政策措施,為(wei) 促進數字經濟發展提供有效保障。
第二章 數字基礎設施
第九條【建設原則】
數字基礎設施建設應當遵循技術先進、安全可靠、自主可控、服務便捷的原則。本法所稱數字基礎設施,是指以信息技術為(wei) 支撐、以信息網絡為(wei) 基礎,為(wei) 經濟、社會(hui) 發展及居民生活提供感知、傳(chuan) 輸、存儲(chu) 、計算及融合應用等基礎性信息服務的公共設施體(ti) 係,主要包括信息網絡基礎設施、算力基礎設施、新技術基礎設施、融合基礎設施、信息安全基礎設施等。
第十條【數字基礎設施體(ti) 係】
國家支持數字基礎設施體(ti) 係建設,重點推進新一代移動通信網、大數據中心、工業(ye) 互聯網、物聯網、車聯網、人工智能、區塊鏈、衛星通信等數字基礎設施建設,加快傳(chuan) 統基礎設施的數字化改造。
第十一條【關(guan) 鍵核心技術攻關(guan) 】
國家建立數字經濟關(guan) 鍵核心技術攻關(guan) 新型機製,設立數字經濟領域重點研發專(zhuan) 項,重點推進集成電路、基礎軟件、核心電子元器件、新一代移動通信、人工智能、區塊鏈、數字孿生、量子科技、類腦計算、基礎算法、裝備材料等前沿技術領域和關(guan) 鍵核心技術攻關(guan) 和突破。國家支持建設底層技術平台、算法平台、開源社區等基礎平台,建立領先的新技術能力支撐體(ti) 係。國家院及科技等有關(guan) 部門應當圍繞數字經濟實施重點領域研發計劃重大專(zhuan) 項,建立重大科技項目承接機製,推動獲取重大原創科技成果和自主知識產(chan) 權。
第十二條【財政與(yu) 產(chan) 業(ye) 基金】
國家對數字經濟重大科技攻關(guan) 項目的自主創新研究、應用示範和產(chan) 業(ye) 化發展予以財政性資金支持,並列入科技發展規劃、高新技術產(chan) 業(ye) 發展規劃。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完善產(chan) 業(ye) 投資基金投資融資機製,引導社會(hui) 資本投資數字經濟領域重大項目,拓寬數字經濟企業(ye) 融資渠道,為(wei) 相關(guan) 企業(ye) 和金融機構進行金融創新提供空間。
第十三條【信息網絡基礎設施建設】
國家支持新一代移動通信網絡建設、光纖寬帶網絡優(you) 化布局和衛星互聯網絡、量子通信網絡等信息網絡基礎設施建設,提升網絡性能和服務能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通信管理等有關(guan) 部門應當支持新一代固定寬帶網絡和移動通信網絡建設,推進核心網、承載網、接入網及基站、管線等信息通信網絡建設。
第十四條【衛星太空互聯網基礎設施】
國家統籌建設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係統和配套基礎設施,提供衛星導航定位基準信息公共服務。國家鼓勵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參與(yu) 衛星互聯網基礎設施建設,構建通信、導航、遙感空間基礎設施體(ti) 係。
第十五條【交通信息基礎設施體(ti) 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快發展智能交通,推動通信設施與(yu) 鐵路、城市軌道、道路、橋梁、隧道、電力、地下綜合管廊、機場、港口、樞紐站場、智慧杆塔等基礎設施的融合發展,構建泛在先進的交通信息基礎設施體(ti) 係。
第十六條【數據中心建設】
國家加快構建算力、算法、數據、應用資源協同的全國一體(ti) 化大數據中心體(ti) 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數據中心、智能計算中心、超級計算中心等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七條【數字基礎設施與(yu) 其他基礎設施的融合銜接】
數字基礎設施的建設和布局應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市政、交通、電力、公共安全等相關(guan) 基礎設施規劃應當結合數字經濟發展需要,與(yu) 數字基礎設施相關(guan) 規劃相互協調和銜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推動能源、交通、城市、物流、醫療、教育、文化、自然資源、水利、生態環境、應急等領域的傳(chuan) 統基礎設施數字化、智能化改造。
第十八條【數字基礎設施安全保障】
公共機構以及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的所有者、管理者或者使用者應當支持數字設施建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guan) 規定開放建築物、綠地、杆塔等資源,禁止收取進場費、分攤費等不合理費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guan) 部門及數字基礎設施的管理者和運營者應當加強對關(guan) 鍵信息基礎設施和數據資源的安全保護。
第十九條【產(chan) 學研合作】
國家有關(guan) 部門應當推進數字經濟產(chan) 學研合作,引導和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與(yu) 企業(ye) 建設技術創新聯盟、科技創新基地、科技企業(ye) 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等創新創業(ye) 載體(ti) ,加強科研力量優(you) 化配置和資源共享,促進關(guan) 鍵共性基礎技術研發、係統集成和工程化應用。國家支持國家級、省級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製造業(ye) 創新中心、企業(ye) 技術中心等科技創新平台和大型科技基礎設施建設,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ye) 參與(yu) 建設有關(guan) 平台和設施。
第三章 數字產(chan) 業(ye) 化與(yu) 產(chan) 業(ye) 數字化
第二十條【數字產(chan) 業(ye) 化與(yu) 產(chan) 業(ye) 數字化定義(yi) 】
數字產(chan) 業(ye) 化,是指通過數字技術的市場化應用,將數字化的知識和信息轉化為(wei) 生產(chan) 要素,形成數字產(chan) 品製造業(ye) 、數字產(chan) 品服務業(ye) 、數字技術應用業(ye) 和數字要素驅動業(ye) 等數字產(chan) 業(ye) 。
產(chan) 業(ye) 數字化,是指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對工業(ye) 、農(nong) 業(ye) 、服務業(ye) 等產(chan) 業(ye) 進行數字化改造,賦能傳(chuan) 統產(chan) 業(ye) 轉型升級,提升數字化效率。
第二十一條【數字產(chan) 業(ye) 集群】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通過規劃引導、政策支持、市場主體(ti) 培育等方式,支持建設數字經濟園區,促進數字經濟核心產(chan) 業(ye) 集聚發展,促進產(chan) 業(ye) 協同創新和供應保障,打造具有特色競爭(zheng) 優(you) 勢的數字產(chan) 業(ye) 集群。
第二十二條【軟件產(chan) 業(ye) 】
國家統籌規劃軟件產(chan) 業(ye) 發展,支持基礎軟件、工業(ye) 軟件核心技術自主創新和開源軟件發展,提升自主可控關(guan) 鍵軟件和創新應用軟件供給能力。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關(guan) 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區產(chan) 業(ye) 基礎和特點,推動軟件產(chan) 業(ye) 集群建設,構建安全可控、開放協同的現代軟件產(chan) 業(ye) 體(ti) 係。
第二十三條【數字產(chan) 業(ye) 第三方服務】
國家鼓勵提供數字產(chan) 業(ye) 化服務的第三方機構,為(wei) 數字產(chan) 業(ye) 相關(guan) 企業(ye) 引進落地、融資增資、股改上市、平台化轉型、跨境並購和合作等提供服務,推動數字產(chan) 業(ye) 發展。
國家鼓勵互聯網平台、提供產(chan) 業(ye) 數字化轉型服務機構與(yu) 中小微企業(ye) 建立對接機製,針對不同行業(ye) 的中小微企業(ye) 需求場景提供數字化解決(jue) 方案。
第二十四條【工業(ye) 互聯網】
國家推動工業(ye) 互聯網平台、網絡、標識解析、安全等關(guan) 鍵技術突破,增強工業(ye) 芯片、工業(ye) 軟件、工業(ye) 操作係統等供給能力,加快工業(ye) 生產(chan) 模式變革,實現工業(ye) 製造技術和工藝數字化、軟件化、智能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工業(ye) 企業(ye) 實施數字化改造,培育推廣智能化生產(chan) 、網絡化協同、個(ge) 性化定製、服務化延伸、數字化管理等新業(ye) 態新模式。推進企業(ye) 級、區域級、行業(ye) 級等工業(ye) 互聯網平台建設和應用,鼓勵和支持企業(ye) 主動上雲(yun) 用雲(yun) ,提升生產(chan) 和管理效能。
第二十五條【產(chan) 業(ye) 集群數字化改造】
國家支持產(chan) 業(ye) 集群數字化改造,推動產(chan) 業(ye) 集群利用工業(ye) 互聯網進行全要素、全產(chan) 業(ye) 鏈、全價(jia) 值鏈的連接,通過信息、技術、產(chan) 能、訂單共享,實現跨地域、跨行業(ye) 資源的精準配置與(yu) 高效對接。
國家鼓勵和支持產(chan) 業(ye) 集群骨幹企業(ye) 、工業(ye) 數字化轉型服務商等組建產(chan) 業(ye) 聯合體(ti) ,開發推廣行業(ye) 通用的技術集成解決(jue) 方案,促進集群企業(ye) 協同發展。
第二十六條【數字應用場景建設】
國家重點推動智慧農(nong) 業(ye) 、智慧教育、智慧醫療、智慧交通、數字金融、數字商貿、智慧物流、智慧文旅等數字應用場景開放,推動數字技術與(yu) 生活性服務業(ye) 深度融合,豐(feng) 富服務產(chan) 品供給,提升服務質量和效率。
第二十七條【智慧農(nong) 業(ye) 】
國家鼓勵發展智慧農(nong) 業(ye) ,加快種植業(ye) 、種業(ye) 、林業(ye) 、畜牧業(ye) 、漁業(ye) 、農(nong) 產(chan) 品加工業(ye) 等數字化轉型,支持建設智慧農(nong) 業(ye) 雲(yun) 平台和農(nong) 業(ye) 大數據平台,提升農(nong) 業(ye) 數字化、智能化、精細化水平,促進鄉(xiang) 村振興(xing) 。
第二十八條【智慧交通】
國家推動發展智慧交通,加速交通基礎設施網、運輸服務網、能源網與(yu) 信息網絡融合發展,構建泛在先進的交通信息基礎設施。構建綜合交通大數據中心體(ti) 係。培育推廣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船舶、自動化碼頭,以及定製公交、智能公交、智能停車等新業(ye) 態新模式。
第二十九條【數字金融】
支持數字金融發展,推進數字金融與(yu) 產(chan) 業(ye) 鏈、供應鏈融合發展。支持數字金融產(chan) 業(ye) 集聚區建設。
積極探索數字人民幣的應用和國際合作。
第三十條【智慧醫療】
國家支持發展智慧醫療建設,推進人工智能、大數據、區塊鏈和雲(yun) 計算在醫學影像輔助診斷、臨(lin) 床輔助決(jue) 策、智能化醫學設備、公共衛生事件防控等領域的應用,發展互聯網醫療,加強醫療健康大數據開發應用,促進大健康產(chan) 業(ye) 發展。
第三十一條【智慧養(yang) 老】
國家支持智慧養(yang) 老體(ti) 係建設,推廣智慧養(yang) 老服務平台,提供便捷的養(yang) 老政務服務、公共服務、公益服務,保障和改善養(yang) 老服務需求和服務體(ti) 驗。
第三十二條【智慧文旅】
推動發展互聯網文體(ti) 娛樂(le) 業(ye) 等,支持建設公共文化雲(yun) 平台和智慧圖書(shu) 館、博物館等數字文化場館,培育推廣遊戲、動漫、電競、網絡直播、融媒體(ti) 等數字文化創意產(chan) 業(ye) 發展。
第四章 數據資源開發利用與(yu) 保護
第三十三條【數據資源定義(yi) 】
數據資源,是指以電子化形式記錄和保存的具備原始性、可機器讀取、可供社會(hui) 化再利用的數據集合,包括公共數據和非公共數據。
公共數據資源,是指國家機關(guan)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責過程中形成的數據資源。
非公共數據資源,是指公共數據資源以外的數據資源。
第三十四條【數據權益保護】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對數據享有的權益受法律保護。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行使相關(guan) 數據權益,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hui) 公德,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數據資源開發利用原則】
數據資源開發利用應當遵循依法規範、促進流通、合理使用、保障安全的原則,保障信息主體(ti) 合法權益,保護國家數據資源安全。
數據資源開發利用主體(ti) 應當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yi) 務,尊重社會(hui) 公德,保護數據隱私,承擔社會(hui) 責任。
第三十六條【全生命周期管理】
國家鼓勵對數據資源實行全生命周期管理,挖掘數據資源要素潛力,發揮數據的關(guan) 鍵資源作用和創新引擎作用,提升數據要素質量,培育發展數據要素市場,促進數據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
第三十七條【公共數據開放共享】
公共數據開放應當堅持需求導向、分類分級、統一標準、安全可控、便捷高效的原則,按照規定逐步擴大公共數據開放範圍。
國家鼓勵依法依規利用數據資源開展科學研究、數據加工等活動,引導各類主體(ti) 通過統一的開放平台開放數據資源。
第三十八條【公共數據開發利用】
國家鼓勵建立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機製,提高公共數據社會(hui) 化開發利用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數據作為(wei) 促進經濟社會(hui) 發展的重要生產(chan) 要素,促進公共數據有序流動,提升公共數據資源利用效率。
鼓勵和支持組織、個(ge) 人依法開發利用公共數據資源,提供數據產(chan) 品和數據服務。
第三十九條【產(chan) 業(ye) 數據分類分級管理】
加強產(chan) 業(ye) 數據分類分級管理,支持企業(ye) 提升數據匯聚、分析、應用能力,引導企業(ye) 參與(yu) 製定行業(ye) 數據國家標準並應用推廣,提升行業(ye) 數據標準化水平。
第四十條【數據交易】
國家支持培育數據要素市場,保障數據要素依法有序流動,規範數據交易行為(wei) ,提升數據要素質量,促進以數據為(wei) 關(guan) 鍵要素的數字經濟發展。國家支持依法設立數據交易場所,鼓勵和引導數據供需雙方在數據交易場所進行交易。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對依法獲取的數據資源開發利用的成果,所產(chan) 生的財產(chan) 權益受法律保護,並可以依法交易。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數據處理規則】
數據的收集、存儲(chu) 、使用、加工、傳(chuan) 輸、提供、公開等處理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開展數據處理活動,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二條【數據跨境流動】
國家支持開展數據跨境流動,依法建立安全有序自由便利的數據跨境流動管理製度。國家鼓勵參與(yu) 數據跨境流動相關(guan) 國際規則和標準的製定,促進以數據為(wei) 關(guan) 鍵要素的數字經濟發展。
第四十三條【數據出境保護】
數據涉及出境的,應當遵守數據安全管理的相關(guan) 法律、法規,依法進行安全評估,不得影響國家安全,不得損害社會(hui) 公共利益,不得侵害個(ge) 人信息安全,不得侵害其他市場主體(ti) 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四條【個(ge) 人信息保護】
數據活動中的個(ge) 人信息受法律保護。個(ge) 人信息的收集、存儲(chu) 、使用、加工、傳(chuan) 輸、提供、公開等處理活動,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
第四十五條【生物識別信息保護】
處理自然人生物識別信息的,應當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並采取嚴(yan) 格的保護措施。處理生物識別信息應當取得個(ge) 人的單獨同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取得書(shu) 麵同意的,從(cong) 其規定。
在公共場所以及居住小區等區域,安裝圖像采集、個(ge) 人身份識別設備,應當為(wei) 維護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國家有關(guan) 規定,並設置顯著標識。
所收集的個(ge) 人圖像、身份識別信息,隻能用於(yu) 維護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於(yu) 其他目的;取得個(ge) 人單獨同意的除外。
第五章 數字治理
第四十六條【數字治理定義(yi) 】
數字治理,是指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hui) 、生態文明等領域,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實現治理機製、方式和手段的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推進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第四十七條【數字政府】
加強數字化建設和應用,推動數字技術與(yu) 政府履職全麵深度融合,推進政務服務網上辦理、掌上辦理,實現數據共享和業(ye) 務協同,推進政府數字化轉型,提高政府科學決(jue) 策、高效監管、精準治理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應用數字技術,推進數字政府、數字社會(hui) 、新型智慧城市、數字鄉(xiang) 村建設,提升公共服務數字化、智能化水平,推進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促進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
第四十八條【社會(hui) 治理數字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guan) 部門應當推動城鄉(xiang) 基層社會(hui) 治理數字化,構建分類分級的數據授權機製,推動公共數據向基層共享應用,運用數字技術統籌規劃、協調推進基層公共安全、公共管理、公共服務等治理,提高基層治理的精準化、智能化水平。
第四十九條【數字鄉(xiang) 村】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提升鄉(xiang) 村信息網絡水平,推動鄉(xiang) 村信息服務供給和基礎設施數字化轉型。
第五十條【數字弱勢群體(ti) 保護】
對老年人、殘疾人等運用智能技術困難的群體(ti) 應保留傳(chuan) 統的服務方式,鼓勵為(wei) 技術困難的群體(ti) 的出行、就醫、消費、文娛、辦事等提供適用的智能化產(chan) 品和服務,幫助其共享數字生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guan) 部門應當推進信息無障礙建設,堅持創新智能化服務與(yu) 改進傳(chuan) 統服務並行。
第五十一條【數字素養(yang) 提升】
國家致力於(yu) 普及提升全社會(hui) 數字素養(yang) 。教育、廣電等有關(guan) 部門應當加強數字經濟宣傳(chuan) 、教育、培訓,加強數字技能教育和培訓,尤其是加強對老年人、邊遠地區居民等數字技術困難群體(ti) 的宣傳(chuan) 和培訓。
第五十二條【數字經濟標準化工作】
國家有關(guan) 部門應當加強數字經濟標準化工作,支持社會(hui) 團體(ti) 、企業(ye) 及其他組織開展數字經濟國際國內(nei) 標準交流合作,參與(yu) 製定數字經濟國際規則、國際國內(nei) 標準,自主製定數字經濟團體(ti) 標準和企業(ye) 標準。
第六章 數字經濟安全保障
第五十三條【公平競爭(zheng) 】
為(wei) 保障數字經濟市場主體(ti) 的合法權益,營造數字經濟市場公平競爭(zheng) 環境。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非法實施經營者集中、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以及從(cong) 事不正當競爭(zheng) 等《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zheng) 法》所規定的違法行為(wei) 。
第五十四條【電子商務促進】
國家鼓勵和支持電子商務發展,促進跨境電商綜合試驗區、跨境電子商務產(chan) 業(ye) 園、公共海外倉(cang) 等建設,支持工業(ye) 、農(nong) 業(ye) 、物流、商務等領域的垂直電商平台建設,培育社交電商、直播電商等新業(ye) 態新模式。
第五十五條【數字貿易】
國家鼓勵數字貿易發展,支持各地開展國際高水平自由貿易協定規則對接先行先試,建設與(yu) 國際接軌的高水平數字貿易開放體(ti) 係,打造數字貿易示範區。
第五十六條【數字經濟市場監管】
國家鼓勵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與(yu) 數字經濟發展相適應的監管體(ti) 係,創新基於(yu) 數字技術手段的數字經濟監管模式,提高數字經濟監管和治理水平,優(you) 化數字經濟營商環境,完善數字經濟治理體(ti) 係。
國家堅持數字經濟發展和規範並重,支持互聯網平台企業(ye) 健康發展,優(you) 化平台發展生態。互聯網平台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平台管理規則和製度,依法依約履行產(chan) 品和服務質量保障、網絡安全保障、數據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個(ge) 人信息保護等方麵的義(yi) 務。
第五十七條【算法規製】
提供算法推薦服務應當遵循公平、公開透明、科學合理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利用算法損害公共利益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向用戶提供不針對其個(ge) 人特征的選項,或者向用戶提供便捷的關(guan) 閉算法推薦服務的選項。用戶選擇關(guan) 閉算法推薦服務的,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相關(guan) 服務。
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項用戶提供選擇或者刪除用於(yu) 算法推薦服務的針對其個(ge) 人特征的用戶標簽的功能
第五十八條【數字經濟合規指引與(yu) 容錯】
國家對數字經濟領域新技術、新產(chan) 業(ye) 、新業(ye) 態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各級主管部門應組織強化對數字經濟新業(ye) 態企業(ye) 的合規指引服務。
對於(yu) 在數字經濟促進工作中出現失誤錯誤未能實現預期目標的國家機關(guan) 、企業(ye) 事業(ye) 單位、科研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在其工作範圍內(nei) 免責:
(一)符合國家和省確定的改革方向;
(二)未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義(yi) 務性規定;
(三)決(jue) 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四)勤勉盡責、未牟取私利;
(五)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
第五十九條【數字經濟新業(ye) 態從(cong) 業(ye) 人員勞動保障】
國家保障數字經濟新業(ye) 態從(cong) 業(ye) 人員的合法權益。平台經營者應為(wei) 從(cong) 業(ye) 人員提供工傷(shang) 保險待遇。鼓勵平台經營者為(wei) 從(cong) 業(ye) 人員提供多樣化商業(ye) 保險保障,防範和化解其職業(ye) 傷(shang) 害風險。平台經營者單險種參加工傷(shang) 保險的,社會(hui) 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予以辦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cong) 其規定。
第六十條【數字產(chan) 業(ye) 安全保障】
國家支持網絡安全、數據安全、算法安全技術和軟硬件產(chan) 品的研發應用,鼓勵安全谘詢設計、安全評估、數據資產(chan) 保護、存儲(chu) 加密、隱私計算、檢測認證、監測預警、應急處置等數據安全服務業(ye) 發展,支持相關(guan) 專(zhuan) 業(ye) 機構依法提供服務。公共機構、重點行業(ye) 企事業(ye) 單位應當適當提高數字安全投入水平。
第六十一條【網絡安全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加強重要領域數據資源、重要網絡、信息係統和軟硬件設備安全保障,健全關(guan) 鍵信息基礎設施保障體(ti) 係,建立安全風險評估、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機製,采取必要安全措施,保護數據、網絡、設施等方麵的安全。
第六十二條【數字經濟發展定期評估】
統計部門應當會(hui) 同其他相關(guan) 部門開展數字經濟統計調查、監測分析工作。
數字經濟發展情況評估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並向社會(hui) 公布。數字經濟發展情況評估主要包括下列內(nei) 容:
(一)數據生產(chan) 、交易和使用及相關(guan) 促進政策的實施情況;
(二)數字經濟市場競爭(zheng) 與(yu) 數據保護的情況;
(三)數字經濟領域核心專(zhuan) 業(ye) 人才培養(yang) 與(yu) 從(cong) 業(ye) 的情況;
(四)數字經濟基礎建設及運營的情況;
(五)數據經營者創業(ye) 及相關(guan) 中小企業(ye) 特別扶持的情況;
(六)數字經濟國際貿易、投資及相關(guan) 規則演進的情況;
(七)其他法律法規製定、推行的數字經濟相關(guan) 計劃的事項。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民事與(yu) 刑事責任】
數字經濟活動中,侵犯數據權益、個(ge) 人信息等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行政處罰】
數字經濟領域的相關(guan) 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guan) 主管部門按照職責,依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wan) 元以上二十萬(wan) 元以下罰款:
(一)新建、擴建建設工程未按國家和省有關(guan) 標準預留基站站址或者配套建設機房、管道、電力線路、電器裝置、防雷、接地等通信基礎設施;
(二)平台經營者未對數字經濟新業(ye) 態從(cong) 業(ye) 人員提供商業(ye) 保險保障;
(三)為(wei) 公共機構提供信息化項目開發建設服務的單位,未依法依約移交軟件源代碼、數據和相關(guan) 控製措施,不能保證項目質量並履行保修義(yi) 務;
(四)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公共數據。
第六十五條【域外適用】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數字經濟企業(ye) 存在下列情形,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組織的合法權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guan) 職能部門可依法進行調查,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境外數字經濟企業(ye) 與(yu) 境內(nei) 實體(ti) 和個(ge) 人開展經濟活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保護、個(ge) 人信息保護、知識產(chan) 權保護以及數據安全方麵法律法規的;
(二)境外數字經濟企業(ye) 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產(chan) 生於(yu)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ei) 的數據,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排除、限製競爭(zheng) ,擾亂(luan)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ei) 數據交易秩序的;
(三)境外數字經濟企業(ye) 轉移或向第三國出口源於(yu)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產(chan) 品、技術或數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關(guan) 於(yu) 禁止出口、限製出口法律法規的;
(四)境外互聯網平台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內(nei) 經營者存在上述行為(wei) ,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五)跨國公司集團中位於(yu)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數字經濟企業(ye) ,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許可將其控製或可獲取的,但來源於(yu) 或存儲(chu) 於(yu)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ei) 關(guan) 聯企業(ye) 的、與(yu)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組織有關(guan) 的數據提供給境外或第三國調查機關(guan) 的;
(六)境外數字經濟企業(ye)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開展其他與(yu) 數字經濟相關(guan) 的活動,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組織合法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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