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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三年六月
《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修正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對2004年版《條例》提出了23條修改意見,回應了一些社會(hui) 普遍關(guan) 切的重大問題,取得了一些值得肯定的成果。但仍有一些內(nei) 容需要進一步明確,對一些不合理的條款應作出進一步修正。
為(wei) 協助做好修訂工作,我會(hui) 在征求會(hui) 員單位和物流企業(ye) 意見後,經研究梳理,特提出以下修改意見和建議:
一、國家實施免費政策不應通過延長收費年限方式予以補償(chang) ,更不應由未享受政策的物流企業(ye) 來承擔
2012 年國務院下發《重大節假日免收小型客車通行費實施方案》,要求各省份針對7 座及以下小型客車在春節等四個(ge) 國家法定節假日實行免費通行。《征求意見稿》第十四條第二款提出,國家實施免費政策給經營管理者合法收益造成影響的,可通過延長收費年限等方式予以補償(chang) 。
該條款明顯不合理。國家出台政策給經營管理者合法收益帶來的損失,即使應予補償(chang) ,也不應由使用者承擔。特別是物流企業(ye) 的貨運車輛並沒有享受到免費政策的優(you) 惠,卻也要承擔延長收費年限的負擔。這種由政府“請客”,用戶“買(mai) 單”,而且是讓沒有“用餐”的貨運車輛來承擔相應損失的做法,存在明顯的不公平。物流企業(ye) 反映,如果這樣,還不如取消免費政策,維持原定收費期限。
建議將《征求意見稿》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wei) “國家實施免費政策給經營管理者合法收益造成影響的,由公共財政予以補償(chang) ,具體(ti) 補償(chang) 辦法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hui) 同國務院有關(guan) 部門製定”。或者取消免費政策,刪除此部分內(nei) 容。
二、建議明確延長收費年限的期限
《征求意見稿》第十四條延續了2004年版《條例》對收費公路收費期限的規定,並增加了第三款:“(三)高速公路因改建擴容增加投資需調整收費年限的,可依據本條例有關(guan) 規定重新核定。”該條款沒有明確是否可以突破收費公路最長收費期限,也沒有明確延長收費年限的核定方法和最終期限,這將導致收費公路可以不斷延長收費年限,取消收費變得遙遙無期。對於(yu) 收費公路權益轉讓,第二十一條規定,“轉讓政府還貸公路權益中的收費權,不得提高車輛通行費標準,但可以申請延長收費期限,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5年。”這也將導致政府還貸公路通過權益轉讓不斷延長收費年限。而且,《條例》第十四條第一和第二款,已經明確規定了收費公路的收費期限,並有最長不得超過“╳╳年”的表述。在已經規定了“最長”的基礎上還要延長,是說不過去的。即便確需延長,也應該有一定限度,否則將影響政策出台的嚴(yan) 謹性和公信力。另外,因改建擴建和權益轉讓而延長收費年限的,核算辦法和最終期限的相關(guan) 調整方案,應納入信息公開範圍,接受社會(hui) 監督。
建議第十四條第三款後增加:“具體(ti) 核定辦法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hui) 同國務院有關(guan) 部門製定。如超過收費期限,政府還貸公路不得超過╳╳年,經營性公路不得超過╳╳年”。建議第四十六條中增加“延長收費期限情況”作為(wei) 信息公開項目。
三、建議公路還貸、經營期滿後養(yang) 護費用由燃油稅解決(jue)
《征求意見稿》第十四條新增第四款規定:“還貸、經營期滿後,除由公共財政承擔養(yang) 護費用的以外,高速公路可按滿足基本養(yang) 護管理支出需求的原則收取通行費,收費年限可按照公路的兩(liang) 個(ge) 大修周期進行核準。”2008年國務院下發《國務院關(guan) 於(yu) 實施成品油價(jia) 格和稅費改革的通知》(國發〔2008〕37號)規定,新增成品油消費稅替代公路養(yang) 路費等六項收費的支出。也就是說使用者已經通過繳納燃油稅的方式,支付了公路的養(yang) 護費用。因此,公路還貸、經營期滿後的養(yang) 護費不應再由使用者負擔。
建議刪除第十四條新增第四款規定。或明確“還貸、經營期滿後,高速公路養(yang) 護費用由收取的燃油稅中支出。”
四、建議對“統貸統還”投融資模式加以限製,鼓勵民間資本進入公路領域
《征求意見稿》第十一條維持2004年版《條例》,繼續鼓勵收費公路“統貸統還”投融資模式,並就此刪除了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政府還貸公路在批準的收費期限屆滿前已經還清貸款、還清有償(chang) 集資款的,必須終止收費”。“統貸統還”模式為(wei) 解決(jue) 省市公路建設資金缺口提供了思路,但應加以限製和約束。否則,極易導致所有政府還貸收費公路都采取最長收費年限和最高收費標準,並以各種理由超期收費。這種以“好路”補貼“差路”,以“老路”補貼“新路”的辦法不符合“誰使用、誰收費”的基本原則,侵占了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存在明顯的收費不公平問題。此外,這種大包大攬的投融資模式混淆了政府與(yu) 市場的關(guan) 係,不利於(yu) 民間資本進入公路領域。同時,不利於(yu) 激發市場主體(ti) 活力,有違市場配置資源的改革方向。
建議刪除第十一條第二款,不作為(wei) 鼓勵條款。建議第十一條最後增加一款“鼓勵民間資本進入收費公路領域,多渠道籌措資金”。建議恢複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
五、建議國家上收公路收費標準製定和調整權限
目前,收費公路收費標準由各地製定,導致水平差異較大,極大地影響了公路收費的公信力,也不利於(yu) 全國路網統一運營。《征求意見稿》第十六條雖然對兩(liang) 種收費公路收費標準的計算依據作了規定,但是沒有具體(ti) 的計算方法,各項計算指標較為(wei) 簡單,對收費標準調整因素的確認也較為(wei) 模糊,不利於(yu) 規範各地標準的製定。為(wei) 維護路網統一運營、促使全國收費標準相對統一,建議國家上收公路收費標準製定和調整的權限。
建議第十六條最後增加一款:“收費公路的收費標準製定和調整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具體(ti) 辦法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hui) 同國務院有關(guan) 部門製定。”
六、建議進一步公開公路收支和還貸情況
2011年交通運輸部等五部門聯合開展收費公路專(zhuan) 項清理工作,從(cong) 最後公布的調研數據看,收費公路還貸比例低,資金被大量挪用,成為(wei) 地方預算外資金的重要來源。主要原因是收費公路收支和還貸情況不公開,缺乏社會(hui) 監督,這是公眾(zhong) 反映最為(wei) 強烈的問題。《征求意見稿》關(guan) 於(yu) 公路收支情況基本延續了2004年版《條例》規定,僅(jin) 在信息公開部分將“通行費收支情況”列入向社會(hui) 公布範圍,信息公開的範圍還不夠全麵,社會(hui) 監督機製尚未有效建立,行政懲罰機製有待強化。
建議將第四十六條修改為(wei) :“收費公路及收費站名稱、收費單位、收費標準、收費期限、通行費收支、延長收費期限以及養(yang) 護管理目標完成情況等信息應當按規定向社會(hui) 公布,完善信息公開製度、價(jia) 格聽證製度和價(jia) 格審計製度,接受社會(hui) 監督。收費公路信息公開的具體(ti) 辦法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hui) 同國務院發展改革、財政部門製定。”建議在法律責任部分增加一款“收費公路管理實施地方領導人負責製,公路收支情況納入年度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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